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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2日9时,房山法院审理“夫妻借款到期未还 被诉还款并付利息”案
-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09:20:03]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陈瀚。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 夫妻借款到期未还 被诉还款并付利息 ”案。[09:20:44]
- [主持人]: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09:21:08]
- [主持人]:下面介绍一下“ 夫妻借款到期未还 被诉还款并付利息 ”案的案情。[09:21:19]
- [主持人]:原告窦某诉称:被告杜某与被告张某系夫妻关系,2014年12月开始到2015年3月16日,杜某与张某向窦某借款人民币117万元,其中借款本金107万窦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二被告,另外10万元窦某应二被告要求转到案外人王某名下,该10万元系窦某向二被告出借,应由二被告负责向窦某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2014年12月30日,被告杜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偿还窦某本金5万元,尚欠借款本金112万元,关于借款期限,双方约定为一个月还清,借款期限内的利息为2.5%,逾期还款的利息为2.5%,后经窦某多次催要,二被告以无款、资金紧张为由拒绝还款,故窦某将杜某、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12万元及逾期还款的利息。[09:22:02]
- [主持人]:该案由本院审判员张恒独任审理,陈宏担任书记员。[09:22:09]
- [主持人]:现在,法庭已经做好了开庭准备。[09:22:42]
-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律规则,维护法庭的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不得发言、提问
(四)不得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09:22:53] - [审判员]: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09:23:13]
- [原告]:窦某,女,1978年9月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09:24:33]
- [被告 被告一]:杜某,男,1976年6月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现住北京市大兴区,身份证(未到庭)。[09:25:09]
- [被告 被告二]:张某,女,1985年12月出生,汉族,户籍所咋地河北省廊坊市,住北京市大兴区。[09:25:59]
- [审判员]: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09:26:18]
- [原告]:没有。[09:26:27]
- [被告 被告二]:没有。[09:26:39]
- [审判员]:经核实到庭当事人及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现在开庭。[09:28:35]
- [审判员]: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窦某与被告杜某、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判员张恒独任审判,由本院书记员陈宏担任本庭记录。如果你们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员(合议庭的组成人员),担任法庭记录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处理,可以提出理由申请回避。双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09:28:46]
- [原告]:不申请回避。[09:29:03]
- [被告 被告二]:不申请回避。[09:31:25]
- [审判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双方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权提出反诉,双方当事人都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同时规定,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程序,服从法庭的指挥,在庭审过程中不得中途退庭,原告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中途退庭缺席判决。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如不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被告杜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依法缺席审理。[09:31:41]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听清了吗?[09:32:52]
- [被告 被告二]:听清了。[09:33:03]
- [审判员]:今天开庭之前,本庭于2018年11月22日组织了第一次庭审, 上次开庭被告张某提供其名下民生银行、招商银行转给窦某还款的记录,共转账18笔,金额总计83.8万元。被告张某提供的是自己整理出来的还款记录,不是从银行调取的,原告方同意质证吗?[09:34:29]
- [原告]:第二笔和第四笔是重复的内容。[09:34:45]
- [审判员]:也就是说要在总金额83.8万元中扣减重复的这笔金额,应该是81.3万元是么?[09:34:56]
- [原告]:不是,总金额83.8万元是没有错的,但应该是总共17笔转账。[09:35:09]
- [审判员]:被告你这17笔还款的银行转账明细,还有杜某的银行转账记录,现在一并提交给法庭。[09:35:23]
- [被告 被告二]:我今天提供不了,杜某的身份证在工商备案,无法去银行调证,而且杜某现在身体不太好,也无法调证和开庭。所以我们俩都需要时间去准备证据。还有就是,朱同宝那笔转账我只能提供回执单。[09:36:54]
- [审判员]:被告,根据民诉法规定,法庭准许你延长举证期限,限你于10日内提交法庭,杜某身体好转后及时联系法庭,并尽快提交起银行转账明细,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你听清楚了吗?[09:37:06]
- [被告 被告二]:听清楚了。[09:37:17]
- [审判员]:鉴于被告需要回去组织证据,本案笔录不当庭宣读,五日内可查看,请当事人笔录阅读无误后签字,现在休庭[09:37:25]
- [主持人]: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办梅玉兰、赵思源同志的大力支持和细心指导,感谢本院书记员陈宏提供庭审记录,谢谢各位网友的参与,祝大家一切顺利、生活愉快![09:37:40]
- [声明]: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为现场记录,未经法庭和当事人的审阅,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09:3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