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全景

合议庭、书记员

原告代理人

被告代理人

庭审现场
12月12日14时,东城法院审理“称商标被侵权 公司起诉索赔300万”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14:06:07]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欢迎点击浏览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网络直播栏目。我是此次直播的主持人刘向智。
    [14:07:12]
  • [主持人]:
    下面为大家介绍下本案的基本案情。
    [14:07:28]
  • [主持人]:
    原告某股份公司起诉称:其自2009年9月9日花费巨资从原权利人处受让了在中国大陆、香港、澳门等地国际分类第18类全部商品、第25、26类部分商品上的“皮尔卡丹”、“Pierre cardin”及图系列商标的所有权。而被告某服装服饰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的“皮尔卡丹”、“Pierre cardin”品牌产品中,包含有属于原告权利范围的针织品、针织服装产品。被告在未获得原告许可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针织服装商品上长期使用上述商标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所拥有的商标专用权的严重侵害,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销毁全部侵权商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等共计300余万元。
    [14:08:19]
  • [主持人]:
    庭审马上开始。
    [14:09:00]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
    [14:13:42]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14:14:14]
  • [审判长]:
    请坐。现在核实原被告双方身份信息。
    [14:14:34]
  • [原告代理人]:
    原告: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潘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自强,北京德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 岳中乐,北京智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14:20:19]
  • [被告代理人]:
    被告:某服装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明,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14:29:12]
  •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工商登记信息是否有变化或即将变化的情况?
    [14:29:52]
  • [原告代理人]:
    没有。
    [14:30:10]
  • [被告代理人]:
    没有。
    [14:30:22]
  • [审判长]:
    经过核对双方当事人及诉讼参加人的身份,双方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是否有异议?
    [14:31:13]
  • [原告代理人]:
    无异议。
    [14:31:51]
  • [被告代理人]:
    无异议。
    [14:32:02]
  • [审判长]:
    双方诉讼参加人的身份符合法律的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14:32:28]
  • [审判长]:
    现在宣布开庭。(敲击法槌)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服装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由审判员李益岚担任审判长,与本院审判员闫永廉,人民陪审员黎志军共同组成合议庭,法官助理申会英担任法庭记录。
    [14:32:50]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出上诉,申请执行。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出反诉。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双方是否清楚自己的权利义务?
    [14:33:55]
  • [原告代理人]:
    清楚。
    [14:34:25]
  • [被告代理人]:
    清楚。
    [14:34:38]
  • [审判长]:
    下面介绍本案人民陪审员和陪审工作制度:坐在我右侧的是人民陪审员黎志军,她是从东城区全体居民中随机抽选出并经过资格审查和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开庭前,经过我院在全体人民陪审员名册中再次随机抽选参与到本案审理中。陪审员代表人民群众全程参与诉讼、监督诉讼依法进行并发表对案件的审理意见,依法享有与法官同等的审判权。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庭约见陪审员,通过陪审员代转材料、反映情况,有疑惑的问题可以向陪审员讲,发现法官有廉洁作风问题也可以向陪审员反映,但不能单独进行,需要书记员陪同并作记录。双方是否听清了,是否申请回避?
    [14:34:57]
  • [原告代理人]:
    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14:36:00]
  • [被告代理人]:
    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14:36:14]
  • [审判长]:
    下面强调诉讼要求:按照中央要求,为防止“关系案、人情案和金钱案”发生,提高司法公信力,北京市出台了严禁领导干部和法院内部人员干预、过问案件的规定。对违规干预、过问案件的情况,要求法官如实记录在案,并上报纪检监察部门,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查处。请当事人相信法院和法官会依法公正处理案件,也要求当事人不得有托人说情、打招呼、打听案件审理情况、请客送礼、拉拢法官等干预和妨碍公正司法的行为,违者将记录在案、予以曝光,并按照妨害诉讼给予相应处理。请当事人严格依法依规进行诉讼活动。双方是否听清?
    [14:36:39]
  • [原告代理人]:
    听清。
    [14:37:08]
  • [被告代理人]:
    听清。
    [14:37:17]
  • [审判长]: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
    [14:37:34]
  • [原告代理人]: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标权的行为、并销毁全部侵权商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0万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5万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同诉状(略),当庭陈述与诉状不一致的,以当庭陈述为准。
    [14:38:04]
  • [审判长]:
    原告明确你方主张权利的商标?
    [14:46:04]
  • [原告代理人]:
    第4444163号“皮尔卡丹”中文注册商标、第4444167号“pierre cardin”英文注册商标,两个都是文字商标。上述两个商标是2008年9月28日由皮尔卡丹个人注册,2009年9月9日,原告和皮尔卡丹签订商标转让合同,皮尔卡丹将上述两个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的针织类商品商标权转让给了原告。由于我国无法细分登记,故只能登记成共同共有商标,商标局没有出具商标转让的登记。我方主张我方享有涉案商标核准使用商品中针织类的完整的商标权。针织类和非针织类是行业中的技术分类,核准的每一种商品基本都可以分为针织类和非针织类。本案中提供证据的是外套、裤子、裙子、针织衫,但我方主张被告在第25类核准商品上广泛使用。
    [14:46:25]
  • [审判长]:
    原告明确诉讼请求第一项,你方主张被告侵权行为的具体表现?
    [14:48:48]
  • [原告代理人]:
    主张被告生产及销售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上述种类的针织服装产品的行为,认为被告违反商标法的第53条第1项,要求被告停止侵犯原告商标权的行为。涉及的地域为全中国,涉及的时间为开庭前的全部行为,因为开庭前被告仍在销售。销售渠道方面我们目前只取证了线下销售的情况,我们只主张线下销售。
    [14:50:11]
  • [审判长]:
    原告明确下你方主张的诉讼请求第二、三项的明细和计算依据是什么?
    [14:51:42]
  • [原告代理人]:
    经济损失请法院适用法定赔偿酌定。合理支出包括:检测费1000元,检测本案取证购买的侵权商品,公证购买一次,分两次检测,有发票提交;购买本案中全部主张的服装的费用12 617元,有发票提交;公证费3500元,无发票,对应的公证书为12188号和12189号,内容都是仅针对本案的内容;律师费32883元,目前没有发票。
    [14:53:23]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发表答辩意见?
    [14:54:09]
  • [被告代理人]:
    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被答辩人和皮尔卡丹关于“皮尔卡丹”第25类商标(其中包括本案涉诉商标)的转让并未生效。答辩人依据《商标使用许可协议》,依法享有“皮尔卡丹”第25类商标(其中包含本案涉诉商标)的使用权。答辩人并没有侵权被答辩人的商标权。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而答辩人在有合法许可使用的情况下使用,并支付了许可使用费用。因此,答辩人并没有侵犯被答辩人的商标权。被答辩人认为其在“皮尔卡丹”第25类商标(其中包含本案涉诉商标)的部分商品上享有专用权的主张,依赖于被答辩人与皮尔卡丹之间的转让协议,但该转让所涉内容并没有经过商标局依法核准,并未生效。被答辩人与皮尔卡丹之间的权利义务安排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被答辩人无权向答辩人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各项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15:02:23]
  • [审判长]:
    被告,涉案商品是否你方生产销售的?
    [15:11:57]
  • [被告代理人]:
    被告确实生产和销售了涉案商品的种类,但被告是有合法授权的,授权内容是包含涉案商品的种类的。被告获得授权的期限是自2016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我方认为涉案商标整体是属于原告与皮尔卡丹个人所共有,不存在原告方所述的按照针织和非针织所区分的情况,我方获得了两个共有商标权利人之一皮尔卡丹先生的授权而使用涉案两个商标,根据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判例,部分共有人的授权是有效的,并且皮尔卡丹是涉案商标的注册代表人,我方也认为其是有权的,原告方所主张的转让因为没有核准公告,我方认为转让并没有生效,目前涉案商标仍然是原告方与皮尔卡丹共有。
    [15:12:30]
  • [审判长]:
    针对被告答辩意见,原告有回应吗?
    [15:19:14]
  • [原告代理人]:
    没有,下面结合证据再详细阐述。
    [15:21:11]
  • [审判长]:
    原告,关于你方获得商标转让后进行核准登记进行的相关审批登记的材料,能否向法院提交?
    [15:25:01]
  • [原告代理人]:
    目前无法提交,回去核实,一周内答复。
    [15:26:51]
  • [审判长]:
    现在进行举证质证。由双方陈述各自的证据,包括证据名称、证据种类、证明对象。首先由原告举证。
    [15:27:16]
  • [原告代理人]:
    原告出示商标转让协议翻译公证认证文件复印件(部分)等八份证据。(略)
    [15:57:21]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16:00:09]
  • [被告代理人]:
    对证据一的真实性不认可,因为没有外文原版文件且没有原件。即使是真实的,该文件无法证明指向涉案商标,认可该文件中记载的皮尔卡丹中文商标以及皮尔卡丹英文商标即内容为“皮尔卡丹”以及“pierre cardin”但是不能确定是否为本案涉案商标。并且未经过商标局的核准公告转让也不能生效,故不同意证明目的。
    对证据二的真实性、合法性不认可,因为没有经过公证认证。
    对证据三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认可,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认可。
    对证据四的真实性认可,合法性有异议。
    对证据五的真实性、合法性均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
    对证据六的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申请人不是本案当事人。
    对证据七的真实性不认可,仅是部分打印件,系原告自行打印制作,三性均不认可。
    对证据八的真实性、证明目的不认可。
    [16:00:41]
  • [审判长]:
    原告是否举证完毕?
    [16:24:42]
  • [原告代理人]:
    完毕。
    [16:25:03]
  • [审判长]:
    原告是否有补充意见?
    [16:25:33]
  • [原告代理人]:
    没有。
    [16:25:54]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举证。
    [16:34:00]
  • [被告代理人]:
    被告撤回证据某号和某号商标注册证。出示Pierre Cardin先生的授权书等四份证据。
    [16:53:13]
  • [审判长]:
    下面由原告发表质证意见。
    [16:56:25]
  • [原告代理人]:
    对证据二全英文的合同三性均不认可。附有翻译件的合同,真实性不认可,因为通过中文翻译显示签订于巴黎,没有进行公证性认证,即便是真实的,证明内容也不认可。首先没有包括涉案英文商标,其次,中文翻译件中显示不包含羊绒羊毛针织服装,但本案涉案侵权商品是包括羊绒羊毛针织服装的。
    对证据三的全部真实性不认可。
    对证据四的需要等被告提交详细列表后再质证。
    [16:57:05]
  • [审判长]:
    现在进行现场勘验。国立公证处证物盒的封存状态,双方是否认可?
    [16:59:00]
  • [原告代理人]:
    认可,无异议。
    [16:59:46]
  • [被告代理人]:
    认可,无异议。
    [17:00:24]
  • [审判长]:
    另有四件散装的针织毛衣,一件是深蓝色裤子,一件是紫红色针织连衣裙,一件是灰色毛衣和一件藏蓝色上衣外套,双方是否有异议?
    [17:00:45]
  • [原告代理人]:
    认可,无异议。
    [17:01:14]
  • [被告代理人]:
    认可,无异议。
    [17:01:29]
  • [审判长]:
    首先,通过观察封存的四件衣服与散装的四件衣服外观质地基本一致,吊牌的内容也相同。四件衣服纸质吊牌有多处有英文及中文的“pierre cardin”、“皮尔卡丹”字样,衣服内侧红色的布质标签上均标注了“pierre cardin”字样,四件衣服的纸质吊牌上均标注了制造商北京东方绮丽服装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对于勘验的过程和结果,双方是否有异议?
    [17:02:09]
  • [原告代理人]:
    没有异议。我方主张本案中涉案产品使用的侵权标识就是上述勘验过程中指出的标识。上述封存的四件衣服是我方侵权公证过程中购买的。散装的四件衣服是我方于2017年12月22日在某商场的皮尔卡丹专卖店购买的,该四件衣服系我方出具的检查报告的检材。
    [17:02:45]
  • [被告代理人]:
    没有异议。认可涉案八件衣服系我方生产销售的。我方无法确认散装的四件衣服是否为检测的检材,由法院确定。
    [17:03:18]
  • [审判长]:
    对事实部分双方有无补充?
    [17:03:45]
  • [原告代理人]:
    没有。
    [17:04:57]
  • [被告代理人]:
    没有。
    [17:05:07]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双方围绕本案争议焦点发表辩论意见。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17:05:25]
  • [原告代理人]:
    同庭审陈述和诉状,没有补充辩论意见。强调一点,认为被告没有提供其有权利使用涉案两个商标的证据。
    [17:09:45]
  • [被告代理人]:
    同庭审陈述和答辩意见,没有补充辩论意见。
    [17:11:25]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可以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对案件主持调解。双方是否愿意调解?
    [17:12:48]
  • [原告代理人]:
    同意。但是详细调解方案需要庭后沟通。
    [17:13:01]
  • [被告代理人]:
    同意。详细调解方案也需要庭后沟通。
    [17:13:36]
  • [审判长]:
    鉴于双方不能当庭提出调解方案,法庭当庭不再做调解工作。下面由双方进行最后陈述。
    [17:13:51]
  • [原告代理人]:
    坚持诉讼请求。
    [17:15:25]
  • [被告代理人]:
    坚持答辩意见。
    [17:15:39]
  • [审判长]:
    现在休庭(敲击法槌),双方看笔录无误后签字。
    [17:16:04]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退庭。请旁听人员按秩序退庭。
    [17:16:47]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17:17:15]
  • [主持人]:
    本次庭审直播要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的大力支持!感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技术保障中心的技术支持。感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五庭的大力支持。
    [17:17:35]
  • [主持人]:
    欢迎您继续关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的网络直播,再见!
    [17:18:07]
  •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7:1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