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全景

合议庭、书记员

原告代理人

被告代理人

庭审现场
12月13日14时,东城法院审理“称音乐作品被侵权 权利人起诉索赔三万”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14:08:02]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欢迎点击浏览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网络直播栏目。我是此次直播的主持人刘向智。
    [14:10:15]
  • [主持人]:
    今天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将审理“称音乐作品被侵权 权利人起诉索赔三万”案,我们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图文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4:10:40]
  • [主持人]:
    下面为大家介绍下本案的基本案情。
    [14:10:56]
  • [主持人]:
    原告某音乐著作权协会起诉称,其与涉案歌曲作者签订了《音乐著作权合同》,可对涉案歌曲《女人是老虎》行使著作权等相关权利。被告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未经原告及作者许可和支付著作权使用费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原告管理的涉案歌曲,提供在线播放和在线传播服务。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34200元。
    [14:11:09]
  • [主持人]:
    庭审马上开始。
    [14:11:41]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
    [14:12:28]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14:12:55]
  • [审判长]:
    请坐。现在核实原被告双方身份信息。
    [14:27:08]
  • [原告代理人]:
    原告某音乐著作权协会,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铁,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14:30:05]
  • [被告代理人]:
    被告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丁亮,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某,被告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14:31:15]
  • [审判长]:
    诉讼期间双方主体身份信息有无变更和即将变更的情形?
    [14:32:56]
  • [原告代理人]:
    没有。
    [14:33:22]
  • [被告代理人]:
    没有。
    [14:33:44]
  • [审判长]:
    现在开庭。(敲击法槌)
    [14:34:08]
  • [审判长]:
    双方诉讼参加人的身份符合法律的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现在宣布开庭。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某音乐著作权协会诉被告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案由审判员李益岚担任审判长,与本院审判员闫永廉、人民陪审员刘春英共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刘蔚雯担任法庭记录。
    [14:35:02]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出上诉,申请执行。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出反诉。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原被告是否清楚自己的权利义务,是否申请回避?
    [14:36:10]
  • [原告代理人]:
    清楚,不申请。
    [14:36:40]
  • [被告代理人]:
    清楚,不申请。
    [14:36:59]
  • [审判长]:
    下面介绍本案人民陪审员和陪审工作制度:坐在我右侧的是人民陪审员刘春英,她是从东城区全体居民中随机抽选出并经过资格审查和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开庭前,经过我院在全体人民陪审员名册中再次随机抽选参与到本案审理中。陪审员代表人民群众全程参与诉讼、监督诉讼依法进行并发表对案件的审理意见,依法享有与法官同等的审判权。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庭约见陪审员,通过陪审员代转材料、反映情况,有疑惑的问题可以向陪审员讲,发现法官有廉洁作风问题也可以向陪审员反映,但不能单独进行,需要书记员陪同并作记录。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
    [14:37:22]
  • [原告代理人]:
    听清楚了。
    [14:38:15]
  • [被告代理人]:
    听清楚了。
    [14:38:25]
  • [审判长]:
    下面强调诉讼要求:按照中央要求,为防止“关系案、人情案和金钱案”发生,提高司法公信力,北京市出台了严禁领导干部和法院内部人员干预、过问案件的规定。对违规干预、过问案件的情况,要求法官如实记录在案,并上报纪检监察部门,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查处。请当事人相信法院和法官会依法公正处理案件,也要求当事人不得有托人说情、打招呼、打听案件审理情况、请客送礼、拉拢法官等干预和妨碍公正司法的行为,违者将记录在案、予以曝光,并按照妨害诉讼给予相应处理。请当事人严格依法依规进行诉讼活动。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
    [14:38:42]
  • [原告代理人]:
    听清。
    [14:39:41]
  • [被告代理人]:
    听清。
    [14:39:55]
  • [审判长]: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
    [14:40:12]
  • [原告代理人]:
    诉讼请求:1、被告在其直播平台上停止使用涉案侵权歌曲(撤回);2、被告赔偿原告涉案歌曲著作权使用费人民币30 000元;3、被告赔偿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4200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与诉状不一致的以当庭陈述为准。(略)
    [14:40:56]
  • [审判长]:
    被告发表答辩意见?
    [15:04:08]
  • [被告代理人]:
    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一、原告是否享有涉案歌曲的著作权人尚不确定。词曲作者提供的授权书不是有效的版权登记证书,无法证明权利人;按照原告提供的著作权合同所载,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故原告获得的词曲授权已经到期。我方认为原告没有权利提起本案诉讼。
    二、本案主播是冯某某,被告仅提供自动接入、自动传输、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应适用避风港原则,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我方提供的是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构成共同侵权或帮助侵权。涉案视频是用户自行制作和上传。我方不是内容服务提供商。被告是涉案视频的著作权人是依据被告与主播签订的合同,合同转让关系与是否侵权是不同法律关系,被告基于与主播之间的合同关系获得著作权不代表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我方没有参与视频的制作和上传。
    三、被告对侵权行为的发生没有过错,事先已经经过合理的审查,事后也采取了相应措施。被告平台上视频数量较大,涉案主播也有大量原创歌曲,在权利人没有主张的情况下,被告无法认定是否侵权。被告已经明确提示用户尊重他人知识产权,也在首页提供了明确的版权投诉指引,被告收到原告律师函后主动更正处理,收到本案起诉状后为了保证原告的可能利益,2018年6月26日删除了涉案视频。
    四、被告没有从涉案视频中获得任何收益,即使有部分观众对主播进行了打赏,但平台未获得任何收益。被告并非涉案视频上传主体,对涉案侵权行为没有过错,且没有获益,仅提供中立技术服务。
    五、原告主张的诉请金额过高,缺乏依据,涉案侵权行为情节轻微,没有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综上,被告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15:06:29]
  • [审判员]:
    你方如何对主播直播内容进行审核?
    [15:10:00]
  • [被告代理人]:
    直播过程中平台系统自动审核和人工审核相结合,对明显的涉黄赌毒的违法内容进行审核,采取扣分或关闭措施。同时,有工作人员对明显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内容进行审核,如有侵权则进行扣分或关闭。涉案歌曲我们没有发现有侵权内容。直播协议中的第4.1条的“比例”指的是人民币与虚拟礼物之间的价值对比,不是我们与主播之间的分成。
    [15:11:15]
  • [审判长]:
    原告,对被告的答辩意见有回应吗?
    [15:12:53]
  • [原告代理人]:
    没有。
    [15:13:08]
  • [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举证质证。下面由双方陈述各自的证据,包括证据名称、证据种类、证明对象。首先由原告方举证。
    [15:13:20]
  • [原告代理人]:
    证据一、歌曲图书《百名歌星成名曲》。证明涉案歌曲《女人是老虎》词作者是石顺义,曲作者是张千一。
    证据二、涉案歌曲的词作者石顺义与原告签订的《音乐著作权合同》原件。
    证据三、涉案歌曲的曲作者张千一与原告签订的《音乐著作权合同》原件。
    关于上述两份证据,合同期限于《音乐著作权合同》第九条有约定,自上述合同签订之日至今一直在续展中,合同到期后两位作者均未提出过异议。授予的权利类型在《音乐著作权合同》第二条第一款有约定,包括表演权、复制权、广播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以信托方式授予我方进行集体管理。证明原告对涉案歌曲有权进行管理。
    证据四、某公证处某号公证书原件,证明被告侵权事实。
    证据五、公证费4600元发票原件。证明本案的合理支出中公证费为1533元。
    证据六、律师函复印件,证明原告委托律师于2018年4月2日就被告直播平台的侵权情况给被告发送律师函。
    证据七、EMS单据原件,证明律师函于2018年4月2日寄给被告。
    证据八、回函复印件,证明被告的书面回复。
    证据九、律师费发票原件,证明原告为本案支付律师费2667元。
    [15:16:58]
  • [审判长]:
    被告针对原告上述证据,就其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以及对上述证据所证明的事项发表质证意见。
    [15:55:50]
  • [被告代理人]:
    证据一、真实性、合法性认可,不认可证明目的。该图书不是官方有效的版权证书,无法证明作品的权利归属。
    证据二及证据三、认可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同答辩意见。
    证据四、真实性认可,证明事实认可,但不认可证明目的。涉案视频是主播制作上传的,我方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认可公证书所附光盘中的视频与公证书记载的步骤的一致性,不要求法庭进行勘验。
    证据五、真实性认可,不认可关联性和证明目的。无法与本案对应,不应支持其全部金额。
    证据六、七、八的真实性均认可。不认可证明目的。原告律师函过于笼统,不构成有效通知。导致被告收到函件后无法确认侵权作品并进行处理。被告收到诉状后及时对视频进行了删除处理,我方没有过错。
    证据九、真实性认可,不认可关联性和证明目的。原告没有提供代理合同,也是基于多个案件中产生的费用,无法与本案对应,也不应在一案中全部支持。
    [16:08:58]
  • [审判长]:
    原告方是否举证完毕?
    [16:09:48]
  • [原告代理人]:
    完毕。
    [16:10:01]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举证。
    [16:10:20]
  • [被告代理人]:
    证据一、直播平台截图-直播协议。
    证据二、直播平台截图-版权保护投诉指引。
    上述二证据存在于我方平台,投诉指引在涉案网站首页最下方,直播协议在主播注册时需要签署,通过网站搜索也可以搜到。2014年我方开始经营涉案网站时就有直播协议,基本内容没有变化。上述二证据证明被告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存在主观过错。
    证据三、直播平台后台处理记录截图,证明被告于2018年6月26日已经及时遏制侵权作品传播,减少不良影响。
    证据四、《网络传播权业务类的收费标准》截图(来源于原告官方网站),证明涉案作品的使用费为200元。
    证据五、2018年直播节音乐授权材料;
    证据六、2018年音乐盛典授权合同;
    证据五、六证实被告组织的直播活动均依法采购相应的作品版权。
    [16:10:54]
  • [审判长]:
    原告针对被告上述证据,就其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以及对上述证据所证明的事项发表质证意见。
    [16:12:52]
  • [原告代理人]:
    证据一、三性认可,不认可证明目的。被告直播平台在明知主播产生的视频著作权归其所有的情况下,仍将其上传至自己的平台,仍然为用户提供交互式传播。故被告构成侵权。
    证据二、三性认可,不认可证明目的。是被告对其应承担的版权责任的恶意规避行为。
    证据三、不认可该证据三性,觉得被告提供证据载明的下架时间早于其收到诉状时间,我方无法核实,故不认可三性。
    证据四、真实性认可,不认可证明目的。该标准是针对正常授权使用收取的授权费。
    证据五及证据六、不认可真实性,被告取得的权利与本案无法对应,对于本案不具有参考性。
    [16:15:09]
  • [审判员]:
    被告,普通网络用户使用你方网站是否需要注册?
    [16:16:31]
  • [被告代理人]:
    只是浏览内容不需要注册,如果要发布内容则需要注册。注册后并且开通了直播间的才称为主播,才受直播协议的约束。
    [16:16:49]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16:18:00]
  • [原告代理人]:
    一、我方起诉的是涉案歌曲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包含上传和传播,被告直播平台对视频不仅提供了技术服务,还提供了内容;二、被告与主播之间的合同是其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被告可以另行起诉,与本案无关。
    [16:19:10]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16:19:58]
  • [被告代理人]:
    一、平台在用户充值后,用户与平台之间的买卖关系已经完成,用户给主播进行打赏是自愿行为,被告没有获得任何收益。二、原告主张被告提供了在线交互式传播,被告仅是信息存储空间,应适用避风港原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三、被告没有主动审核的义务,但是被告尽可能的做了一些审查,涉案平台视频数量巨大,被告不可能全程监控。
    [16:20:17]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可以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对案件主持调解。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16:20:44]
  • [原告代理人]:
    同意调解,但具体调解方案需要庭后沟通。
    [16:21:02]
  • [被告代理人]:
    同意调解,具体调解方案也需要庭后沟通。
    [16:21:28]
  • [审判长]:
    鉴于双方当庭不能提出具体调解方案,当庭不再进行调解工作。双方做最后陈述。
    [16:21:54]
  • [原告代理人]:
    坚持诉讼请求。
    [16:23:10]
  • [被告代理人]:
    坚持答辩意见。
    [16:23:19]
  • [审判长]:
    现在休庭(敲击法槌),双方当事人看笔录无误后签字。
    [16:23:55]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退庭。请旁听人员按秩序退庭。
    [16:24:28]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16:25:00]
  • [主持人]:
    本次庭审直播要特别感谢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的大力支持!感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技术保障中心的技术支持。感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五庭的大力支持。
    [16:25:28]
  • [主持人]:
    欢迎您继续关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的网络直播,再见!
    [16:26:03]
  •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6:2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