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法院

承办法官

庭审原告

庭审被告

庭审现场

庭审现场

庭审现场
12月13日14时,昌平法院审理“坐公交遇追尾受伤 乘客诉公交公司索赔”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昌平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昌平法院研究室王宇新。
    [14:45:55]
  • [主持人]:
    在庭审开始之前,我先介绍一下这起民事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付女士诉称:2018年8月3日下午15时,付女士乘坐被告客运公司的公交车,途径昌平区昌崔路时与前车追尾,致使付女士从座位上摔倒,造成其受伤。付女士当即被送往医院,经诊断为左腿肿胀、髌前压痛。事后,客运公司只支付了部分医药费,剩余费用迟迟不愿支付,并且拒绝任何赔偿。原告付女士遂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被告公司支付误工费、营养费及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9400元。
    [14:49:47]
  • [主持人]:
    法庭正在核对原被告的身份。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祎慧独任审判,书记员闫薇担任法庭记录。
    [14:51:43]
  • [主持人]:
    让我们走进本次网络直播。
    [14:53:59]
  • [审判员]:
    核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人身份:
    原告付某,女,住北京市怀柔区。
    被告北京市某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
    委托代理人1陈建新,北京市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2马某,男,该公司员工。
    [14:54:26]
  • [书记员]:
    宣布法庭纪律:
    1、 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记录和摄影;
    2、 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 不得发言、提问;
    4、 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5、 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请关机。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58:50]
  • [审判员]:
    今天昌平区人民法院在本院第十一法庭,依法公开审理原告付某诉被告北京市某客运有限公司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祎慧独任审判,书记员闫薇担任法庭记录。现告知当事人在开庭审理中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权利:
    1、陈述事实和理由,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双方当事人还可以自行和解。
    2、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3、当事人如果认为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是近亲属,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本案件公正审理的,有权对上述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义务:
    1、遵守法庭纪律,尊重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2、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遵守诉讼秩序。
    当事人是否听清了上述权利和义务,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14:59:16]
  • [原告]:
    2018年8月3日下午15时,付女士乘坐被告客运公司的公交车,途径昌平区昌崔路时与前车追尾,致使付女士从座位上摔倒,造成其受伤。付女士当即被送往医院,经诊断为左腿肿胀、髌前压痛。事后,客运公司只支付了部分医药费,剩余费用迟迟不愿支付,并且拒绝任何赔偿。原告付女士遂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被告公司支付误工费、营养费及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9400元。
    [15:05:03]
  • [审判员]:
    被告进行答辩。
    [15:05:24]
  • [原告]:
    听清了,不申请。
    [15:06:08]
  • [被告 被告代理人1]:
    听清了,不申请。
    [15:06:24]
  • [审判员]: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15:08:28]
  • [被告 被告代理人1]:
    挂号费、医疗费要看票据后再说意见。误工费、营养费没有医嘱,不同意支付。交通费都是被告带着原告去的,原告没有产生交通费,故不同意支付。起诉费没有法律依据不同意支付。
    [15:17:24]
  • [审判员]:
    双方进行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进行举证,说明证据名称、来源及证明目的。
    [16:04:38]
  • [原告]:
    证据1、门诊病例二份,证明误工的事实。
    证据2、照片,证明身体的情况。
    证据3、误工证明、证明,证明误工费的情况。
    证据4、诊断证明书,证明伤情的情况。
    证据5、医疗费票据,证明挂号的费用。
    证据6、收据,证明打车的费用。
    证据7、销售信誉卡,证明我皮箱的损失。
    [16:04:49]
  • [审判员]:
    被告进行质证。
    [16:05:11]
  • [被告 被告代理人1]:
    对证据1、真实性认可,8月6日是我公司陪原告到医院就诊的。
    对证据2、不认可,不能确定照片里的内容是谁。
    对证据3、真实性不认可,从原告提交的诊断证明看休息的时间是8月6日、15日各休息一周,原告休息的时间是两周,原告提交的两份证明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证明目的不认可。
    对证据4、真实性认可。
    对证据5、真实性认可。
    对证据6、复印费不认可,没有法律依据。车费不认可,但认可原告8月15日自行就医,但是认为40元交通费过高,请予以降低。
    对证据7、没有法律依据,不认可。
    [16:06:15]
  • [审判员]:
    被告方进行举证,并说明证据名称、来源及证明目的。
    [16:07:50]
  • [被告 被告代理人1]:
    证据1、责任认定书,证明此次事故的发生。
    证据2、医疗费票据六张,交通费票据五张,证明因此次交通事故被告为原告支付医疗费、交通费共计1981.44元。
    [16:08:00]
  • [审判员]:
    原告方进行质证。
    [16:10:50]
  • [原告]:
    对证据1、认可。
    对证据2、认可。
    [16:12:30]
  • [审判员]:
    法庭举证质证、认证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询问,双方当事人说一下事发的经过。
    [16:13:12]
  • [原告]:
    2018年8月3日下午3点多,我坐车到沃尔玛车发生追尾,把我摔了。车上没什么乘客,我坐在第一排,不知道发生什么事情,突然急刹车,把我摔伤了,摔到我胳膊和腿,当时摔的特别严重。
    [16:15:30]
  • [被告 被告代理人1]:
    2018年8月3日下午3点多,在昌崔路上我公司的车与一司机驾驶的小客车发生接触,造成我公司车上的乘车人原告受伤。
    [16:16:03]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说一下原告受伤后就医的情况。
    [16:18:04]
  • [原告]:
    当天下午五六点,被告公司的人带我去了医院做了检查,大概九点多才结束,我家人把我接回家了,八月六日、八月九日、八月十五日分别在医院做了诊断,之后没有去复查。
    [16:18:46]
  • [被告 被告代理人1]:
    认可原告陈述的过程,8月3、6、9日的检查是我公司的人带原告去的。
    [16:20:22]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双方进行法庭辩论。
    [16:31:15]
  • [原告]:
    没有。
    [16:31:23]
  • [被告 被告代理人1]:
    除原告支付的8月15日就医费用,和交通费请法院酌定外,请驳回原告其他的请求。
    [16:31:41]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因双方当事人意见分歧较大,双方做最后陈述。
    [16:31:52]
  • [原告]:
    坚持诉讼意见。
    [16:32:23]
  • [被告 被告代理人1]:
    坚持答辩意见。
    [16:32:33]
  • [审判员]:
    现在休庭,双方当事人看笔录签字。
    [16:34:17]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宣传办公室梅玉兰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感谢书记员闫薇为此次直播所作的工作。本次直播到此结束,再见。
    [16:40:59]
  • [声明]:
    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6:4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