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

审判员

庭审现场

原告
2018年12月12日09:00直播宝山法院审理的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 [书记员 宝山法院]: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入庭。
    [09:02:43]
  • [审判长 宝山法院]:
    审判长: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
    原告:李某,男
    原告:梁某,女
    委托代理人:史子虔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某,女(原告李某之妻)
    被告:上海某花园置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许嘉怿律师。(特别授权)
    审判长:当事人对刚才法庭核对的当事人情况有无异议?
    原告:没有异议。
    被告:没有异议。
    审判长: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今天对原告李某、梁某与被告上海某花园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杨利民、审判员童翔燕、人民陪审员时金兰组成合议庭,杨利民担任审判长,书记员贾路担任记录。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审判人员、书记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审判长: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原告:不申请。
    被告:不申请。
    审判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诉讼当事人享有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以及查阅、复制本案有关的材料和法律文书,自行和解,放弃、变更、承认、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的权利,但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审判长:当事人是否听清楚?
    原告:听清了。
    被告:听清了。
    审判长: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审判长:当事人是否听清?
    原告:听清了。
    被告:听清了。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审判长: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对系争房屋宝山区美丰路某号进行修复。
    事实和理由:详见诉状。补充一点:原告修复费用的金额是原告自行寻找被告聘用样板房装修的公司,该公司提供了维修房屋的预算,该预算就是原告诉请的金额。
    [09:04:07]
  • [审判长 宝山法院]:
    审判长:修复方式?
    原告:第一种由被告给付修复费用355319元;第二种是被告自己负责修复,修复完毕后由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房屋修复验收合格证明。
    审判长:由被告进行答辩。
    被告:不同意原告诉请。1、原告所提维修事宜已过保修期;2、被告在过往已和原告达成和解协议。
    审判长:由原告举证。
    原告:提供:1、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证明(1)2011年7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涉案房屋的预售合同。(2)《预售合同》第十七条规定,涉案房屋装修、设备标准不符合约定的,被告应当承担责任。(3)《预售合同》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被告有维修涉案房屋的义务;
    2、上海市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证明《质量保证书》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被告有义务及时、妥善维修涉案房屋;
    3、上海市房地产权证,证明原告是涉案房屋的权利人;
    4、检验报告,证明2012年7月20日涉案房屋的检验结论是质量存在缺陷,不符合要求;
    5、房屋漏水情况说明,证明涉案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反复漏水,危及住户安全,不能正常居住使用;
    6、物业的证明,证明原告多次直接向被告提出维修要求,多次通过物业向被告提出维修要求,被告没有及时、全面的维修涉案房屋;
    7、住宅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调解)意见书,证明涉案房屋存在质量缺陷,导致漏水、电线短路等安全隐患;
    8、检验报告,证明2017年6月27日经检测涉案房屋仍然存在质量问题,被告没有及时全面履行维修义务。
    9、原告向被告工程部陆竹松于2017年5月18日发送短信,将系争房屋的质量问题告知了陆竹松,但至今被告从未联系原告。
    10、装修公司预算书,提供了系争房屋维修测评和预算。
    [09:17:15]
  • [审判长 宝山法院]:
    审判长:由被告质证。
    被告:对证据1,真实性认可,对其证明内容不予认可,被告已经与原告于2012年达成了调解并支付了补偿款,所以合同所述补偿款已经双方实际履行而变更,原告证据的第4页已表述清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维修保修期为5年,现已过保修期。对证据2,真实性认可,同样提示,防渗漏的保修为5年,已过保修期。对证据3,予以认可。对证据4,真实性认可,但证明内容不认可,系原告单方检验,被告不知晓。对证据5-6,真实性不予认可,物业没有告知被告。对证据7,真实性认可,但内容不予认可,被告不知晓。对证据8,真实性认可,但内容不予认可,被告不知晓。对证据9,真实性及证明内容都不认可,关于证据9中的人员,被告庭后核实。对证据10,真实性认可,内容不认可,系原告单方行为,且是预算价格,无法作为本案参考。
    审判长:原告所说交房时间是12年5月,被告是否有异议?
    被告:无异议。
    审判长:由被告举证。
    被告:提供:1、原被告的调解协议及转账凭证,证明保修期内,双方沟通达成一致,由被告补偿原告5万元,2012年11月19日,被告已支付该款项,视为该争议了解。
    审判长:协议中的维修部分,被告是否履行?
    被告:修过。
    [09:40:04]
  • [审判长 宝山法院]:
    审判长:由原告质证。
    原告:原告对证据真实性认可,对内容不认可。1、系争房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也体现在调解协议上。2、根据被告所述的双方已达成的协议中备注载明的内容,最后维修结果需经原告同意修复合格,被告才真正完成协议中约定的义务,但实际房屋质量仍有问题,需被告继续履行该协议。
    审判长:原告是否需要对房屋质量鉴定?
    原告:需要。对房屋质量的范围、修复费用及维修方案进行鉴定。
    审判长:法庭同意原告的申请不代表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鉴定费用由原告预付。
    原告:清楚了。
    审判长:当事人还有无新的事实补充?新的证据提供?
    原告:补充一点:原告自2012年购得系争房屋之日起,原告一直对质量损害问题联系被告,主张权利,直至17年年底,所以不存在时效问题。
    被告:没有。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先由原告陈述辩论意见。
    原告:1、原告房屋自购得后一直有质量问题,严重威胁原告居住安全。期间,原告一直维护居住权利,但被告一直不作为。2、调解协议约定的金额,原告认可,但质量问题被告仍未解决。
    审判长:由被告陈述辩论意见。
    被告:被告作为开发商,通过质量检验后交付房屋,房屋的主体结构不存在问题。在相关保修期内,被告尽到了维修、协商补偿的义务。被告认为,在被告的法定责任内,已经一次性解决完毕,不存在其他责任和义务。
    审判长:互相辩论。
    原告:无。
    被告:无。
    审判长:据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本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是否同意调解?
    原告:同意。
    被告:不同意。
    审判长:由于双方没有合适的调解方案,本院不再进行调解。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据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
    原告:坚持诉请。
    被告: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法庭在委托鉴定期间,请原被告予以配合,如果被告不到场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原告:清楚了。
    被告:清楚了。
    审判长:今天开庭到此结束,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阅看上述笔录,认为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无误后,请签名认可。退庭。
    主持人: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感谢各位网友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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