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

审判员

庭审现场

原告
2018年12月12日10:00直播宝山法院审理的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 [书记员 宝山法院]: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入庭。
    [10:02:03]
  • [审判员 宝山法院]:
    审判员: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双方当事人。
    原告(反诉被告):方某,男(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厚新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婉悦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反诉原告):蒋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洪波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语蕾律师。(特别授权)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对刚才法庭核对的当事人情况有无异议?
    原告:没有异议。
    被告:没有异议。
    审判员: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今天对原告方某与被告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童翔燕独任审判,书记员王竹珺担任记录。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审判人员、书记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审判员: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原告:不申请。
    被告:不申请。
    审判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诉讼当事人享有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以及查阅、复制本案有关的材料和法律文书,自行和解,放弃、变更、承认、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的权利,但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楚?
    原告:听清了。
    被告:听清了。
    审判员: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
    原告:听清了。
    被告:听清了。
    [10:12:05]
  • [审判员 宝山法院]:
    审判员:现在恢复法庭调查。
    审判员: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购房款50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及保全费用。
    事实和理由:详见诉状。(略)
    审判员:被告进行答辩。
    被告:同上次庭审意见。不同意原告的诉请,买卖进行不下去的原因是原告的违约。合同根据双方实际履行过程中,合同已经生效了。双方通过微信已经延长了期限,但是原告没有行使自己的解除权。2018/7/20是最后的期限。
    审判员:由被告陈述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被告: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特别补充协议》及《房地产买卖协议》;2、判令被告没收定金500000元;3、判令原告赔偿被告损失1081449.6元;4、判令与本案诉讼相关的所有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详见诉状。(略)
    审判员:诉请3的依据?
    被告:房价下跌损失:481449.6元,合同投资协议书:违约金和赔偿合伙人的损失30万元。技术咨询:本案中主张30万元。合计:1081449.6元。
    审判员:由原告进行答辩。
    原告:不同意被告的诉请。2018/8/16才正式生效,不存在被告所说的损失差价。
    审判员:由原告就主张举证。
    原告:同上次庭审。
    审判员:由被告质证。
    被告:同上次庭审。
    [11:00:33]
  • [审判员 宝山法院]:
    审判员:由被告就主张举证。
    被告:同上次庭审。补充:1、《房地产买卖协议》,证明原被告及案外人(中介公司)于2018年7月6日签订《房地产买卖协议》该协议约定由被告向原告出售位于上海市宝山区顾北路某室的房屋,房屋价款为12500000元,原告应该支付购房定金500000元,在被告向案外人(中介公司)交付产证后收取,原告应该与示范文本签订之日起30日内支付首期房款3750000元,菊太付款方式及时间以补充协议为准,双方同意如后续西街问题未达成一致则解除该协议,互不违约,被告退还原告定金。2018/8/16仅针对50万元的定金,这根协议的1.6条约定承租人倪海霞的租期满,倪海霞之后没有走。
    《特别补充协议》及《借款协议》,证明2018年7月9日原被告双方又签订《特别补充协议》,该协议作为《房地产买卖协议》的必要组成部分,约定了涉案房屋装修款和家具费补偿款的金额、定金、房款的支付时间、网签办理时间及解除权的行使、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其中原告应于2018年7月6日支付被告定金500000元;原告应该于同年7月10日支付被告购房款2500000元,如果未支付,则房屋买卖合同自行解除,双方互不违约;原告应于同年7月16日前的任何时间单方面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一旦其行使解除权,被告无条件退换3000000元,2018年7月16日后,原告丧失约定解除权,被告拟于同年9月30日前向原告出借2000000元作为购房贷款; 补充协议有笔误,第四条前后存在矛盾,后半段的2018/8/16是笔误,实际应该是2018/7/16,三方真实意思的理解就是2018/7/16。
    被告:签订《特别补充协议》的时候没有考虑租客,因为租客一切都配合我们的。
    2、《上海市房地产登记信息》,证明被告为涉案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目前为止权利人就是蒋某一个人;
    审判员:被告庭后3日内提供一份新的产调信息。
    被告:听清了。
    [11:01:12]
  • [审判员 宝山法院]:
    审判员:继续举证。
    被告:3、《产证收据》,证明为了履行买卖合同,被告已经按照《房地产买卖协议》向案外人(中介公司)交付产证,被告一直积极配合;
    7月16日为原告有权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最后日期及原告违约;证明补充协议认定最晚的行使日期为2018/7/16(文字聊天记录部分)。7/10(第17页)、被告称再等一个星期,原告没有提出异议。第19页,在最晚的一天的前一天,中介电话原告,原告在微信上和被告确人,中介来电话了,问原告是否要买房。7/15(第19页)原告在微信上说“实在抱歉,。。。。”原告自己也认为形式解除权的最晚期限为2018/7/16,否则也不会要求再等一周。我们是同意延长到7/20的,我们认可的最后时间是7/20。
    微信语音通话录音(文字稿及光盘),证明原告违约,同时也证明补充协议中的2018/8/16就是一个笔误;8/7(第70页)“我承认这个是我违约。。。。。”原告直接承认是自己违约,(69页-70页)原告已经明确表示不购买房屋了,原告也明确表示自己的违约,原告当时已经答应了,我们这边才退款的。被告愿意退还300万元,但是要原告承担18万元的违约金。第85页,直到8/7,原告才发了明确的解除函。8/8之后,原告也承认这是我的错,也同意赔偿中介的损失。证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是认可7/20的。
    被告:录音中,原告说是中介将事情搞错的。
    5、转账凭证三张,证明原告违约后,被告已经退还房款250万元;在整个交易的过程中,被告是诚信的。
    6、同片区房价网页截图,证明截止2018年10月28日,涉案房屋市场价格下跌981449.6元原告违约后拿走被告产证,无端扣留,导致被告至今不能另行出售房屋,遭受损失,
    《合作投资协议书》转账凭证2张《备忘录》,证明被告基于房屋买卖合同将于2018年7月16日确定生效,故与案外人签订《合伙投资协议书》,约定与2018年7月16日后,正式形成合伙关系,因为原告逾期违约,擅自解除《房地产买卖协议》及补充协议,被告资金链断裂,不得不违约解除与案外人的《合伙投资协议书》,支付违约金及损害赔偿金共计300000元,由于原告违约,给被告造成损失,应该没收原告已经交的500000元定金,并应令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基数咨询服务合同》转账凭证2张,证明被告基于房屋买卖合同应该与2018年7月16日后确定生效,2018年7月21日与案外人签订《基数咨询服务合同》,已经投入116.2万元至今,现原告逾期违约,擅自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被告的资金链断裂,遭受巨大损失,由于原告的违约,给被告造成损失,应该没收原告已经交的500000元定金,并应令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被告只主张30万元。
    [11:03:23]
  • [审判员 宝山法院]:
    审判员:由原告质证。
    原告:同上次庭审。补充:1、真实性无异议,但是被告针对协议的解释是错误的,该份协议生效的时间定为2018/8/16是因为系争房产,原来的租赁截止时间是2018/8/16,这个不是针对手续部分约定。
    补充协议,真实性无异议,根据补充协议第4条、6条结合 房地产买卖协议,原被告双方在购买系争房屋的过程中,卖方给予买房一定时间的犹豫期,但是有一些合同的犹豫期可以是时间段。约定时间段的犹豫期,作为买房支付两笔款项定金和购房款,到8/16也是犹豫期,在犹豫期内还要交75万元,8/16之前如果决定不买得来,被告会将三笔房款退还,被告说的笔误是不对的,如果是笔误,双方在看合同的时候会要求更改,在微信和语音录音中,没有一方提出8/16是笔误,所以这个合同中的犹豫期就是时间段。
    2、真实性不认可。
    3、真实性无异议。
    4、真实性无异议,根据聊天记录,被告推断出两个事实。合同的最后时间是7/16;原告其实已经证明自己违约。根据这些截屏,就算按照被告的说法,7/16到期。在法院询问的时候,被告也承认宽限一周,但是宽限一周是7/20,在7/15的时候,被告打印了原告宽限期的要求,原告要求一周,日期是不对的。在所有的截屏和记录中,没有一方提出8/16是笔误,要求更改为7/16。对于7/30蒋某说的话,作为原告没有认为8/16是打错,与协议上的约定是一致的。根据被告代理人的说法,我们即便按照7/16为截止日,给原告宽限一周,是7/21、22,并不是7/20。本案实际到期日就是8/16。我们认为8/16不是笔误,即便被告表示的话是反问,但是上面一句话肯定没有发问的语气在里面,这就是对内容的肯定,可以证明原告方的观点。原告已经提出退房款,但是被告在自行发出的微信中有篡改,在8/14、15之前原告在与被告磋商退房款的时候是弱势的,所以当时被告说什么原告就会同意,就算扣钱也认。
    被告:我不认可是8/16,我是反问。7/20不是我给原告的,是原告要求的。当时我们提出8/16是打错,但是原告没有提出异议。
    原告:5、真实性无异议。
    6、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11:15:16]
  • [审判员 宝山法院]:
    审判员:语音聊天记录“行行行,那不能再少了”如何解释?
    原告:这个行行行不代表原告同意18万元,这个就是语气词,不能再少了不知道是否是疑问,这个就是一个磋商。第85页,“。。。。。其实就多了一天”这个是发生在8/7,在8/8的时候被告仅退了部分房款,在这个时间里,原告处于被动的地位。这个期限是买房的犹豫期,7/16可以决定买不买。7/20是犹豫期的起始期,8/16是犹豫期结束的时间。“多了一天”抛开书面约定,是当事人认识上的错误。
    审判员:250万元是否收到?
    原告:收到了。
    审判员:房屋产权证?
    原告:不知道,大概在中介处。
    被告:在中介处。
    审判员:网签时间有无约定?
    被告:没有具体时间,在特别补充协议的第8条,要等到原告房屋卖掉之后,将钱给被告之后,再网签。过户时间:等原告房屋卖掉之后,2018年12月30日之前过户。交房:房地产买卖协议第3.8条,在过户之后的7日内,交房。
    原告:网签时间不明确,过户时间2018/12/30之前,根据房地产买卖协议第3.8条,过户后7日内交房。
    审判员:陈述合同状态?
    原告:在合同没有生效之前已经终止。
    被告:在双方履行过程中,原告没有提出终止,现在的合同状态已经生效,同意合同已经生效,原告未在2018/7/16之前提出异议,合同已经生效,现在因为原告不履行合同,被告要求解除合同,原告承担赔偿损失没收定金。
    审判员:明确原告方是否同意支付违约金18万元?
    原告:没有同意过。
    被告:同意过,在被告陈述了为何要扣除18万元的原因之后,原告方表示行行行。
    审判员:既然被告认为双方就扣除18万元达成一致,为何现在要求赔偿损失没收定金?
    被告:当时说扣除18万元是双方简单点解决问题条件下的,但是我将250万元退还给原告之后,原告又不同意了,到法院起诉了,增加了我的诉讼成本,造成了我的损失,所以现在要求原告赔偿我的损失及没收定金。
    审判员:施允军是和身份?
    原告:中介。
    被告:中介。139****646。
    审判员:产证?
    被告:中介不愿意退还产证,原告和中介商量过,但是价格没有谈拢。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还有无新的事实补充?新的证据提供?
    原告:没有。
    被告:7/16的录音(第68页),中介表示过了7/16合约就正式生效了。
    [11:19:59]
  • [审判员 宝山法院]: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先由原告陈述辩论意见。
    原告:原告认为签订合同过程中,原被告对条款理解有异议,导致诉讼发生。本案中涉及两款:1、房地产买卖协议和补充条款的条款理解。2、语音中对本案有用的争议。
    房地产买卖协议,都约定了协议生效的时间8/16。特别补充协议中,虽然提到了7/16,但是是在原告支付被告250万元之后,原告考虑时间到7/16,如不买,被告退还房款,如果买8/8原告支付300万元,如果到了8/16原告没有提出异议,协议生效。但是在8/7的时候,原告资金出现问题,然后和被告沟通,既然合同没有生效,作为被告不能依照合同约定,要求原告承担违约责任。所以被告扣下原告的50万元是没有合同依据的。
    按照微信截屏和语音,可以看出,在7/16的时候,第一次考虑时间是7/16,被告曾经给原告一周宽限期,7/16、8/16的时间点的理解双方是不懂的,被告认为给了原告宽限一周的时间,那么时间也应该是7/22、23。在7/21的原告也提出了不购买房屋,所以原告没有违约。在8/7的时候,被告将其中的部分房款打给了原告,这个时间是双方磋商的过程,因为资金由被告控制,双方地位不平等。原告想要将后面的房款都拿回来,对赔偿的数字一直没有达成一致,原告一直想将房款拿回来。双方对8/16没有提出是笔误,被告方提出8/16是笔误,是在双方发生异议之后提出的。被告已经退了250万元,互不违约。
    [11:21:30]
  • [审判员 宝山法院]:
    审判员:由被告陈述辩论意见。
    被告:合同状态属于已经生效,7/20在实际的履行中,通过实际沟通,原告方没有提出不购买房屋,所以合同已经生效了。7/16和8/16的问题,看书面合同签订之后,被告已经出示的录音证据中,双方已经同意最后期限是7/20。中介在7/15的录音中承认,过了7/16这个合同已经生效,证明了8/16是笔误,7/20的时候原告没有提出不购买房屋,在7/21的时候原告已经违约,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没收定金。
    整个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交易的达成被告一直守诚信,原告代理人表述当事人为了将300万元的房款收回,做了虚假的陈述,同意18万元。这个18万元是因为被告当时在国外,为了简单点解决事情。事实上结合,7/20是双方达成一致,7/21是违约,原告违约造成被告的损失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买家在履行过程中有事实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原告:“。。。。。多了一天”被告认为是原告承认违约的自述。中介表述7/16已经生效了,合同的生效是法律上的认定,即便中介认为是7/16,法律上的判断不能让中介来判断。在整个合同的磋商过程中,被告没有认为是原告的违约,如果是原告违约的话,50万元被告不会退还给原告。
    被告:结合本案的证据来看,双方的最晚日期就是7/20。微信聊天中原告一直承认是7/20的,但是在找了律师之后,才不承认7/20为最晚日期的。各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就是7/20为最晚期限。
    被告:定金已经转成房款,所以我认为合同已经生效了。
    审判员:互相辩论。
    原告:无。
    被告:无。
    审判员:庭后组织调解。据民诉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
    原告:坚持本诉诉请,驳回反诉请求。
    被告:坚持反诉诉请,驳回本诉诉请。
    审判员: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阅看上述笔录,认为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无误后,请签名认可。退庭。
    主持人: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感谢各位网友关注!
    [11:3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