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

审判员

庭审现场

原告
2018年12月14日09:00直播宝山法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 [书记员 宝山法院]: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入庭。
    [09:04:31]
  • [审判员 宝山法院]:
    审判员: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各方当事人身份事项。
    原告1:徐某,男(未出庭)
    原告2:罗某,女(未出庭)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丽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王某,男(未出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浓律师。(特别授权)
    审判员: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今天就原告徐某、罗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吴晓独任审判,法官助理周羚敏代行书记员之职,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诉讼当事人享有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以及查阅、复制本案有关的材料和法律文书,自行和解,放弃、变更、承认、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的权利,但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审判员:各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楚?
    原告:听清了。
    被告:听清了。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审判人员、书记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审判员:各方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原告:不申请。
    被告:不申请。
    [09:07:03]
  • [审判员 宝山法院]:
    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审判员: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审判员:各方当事人是否听清?
    原告:听清了。
    被告:听清了。
    审判员: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及时返款借款842676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详见诉状。被告系两原告的前女婿,被告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卖房等为由向两原告借款人民币8426760元,原告通过银行向被告转账,被告写下借条为凭证,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补充一下事实,王某与两原告女儿徐某某2015年10月13日离婚。第一张借条2015年2月1日借80万,转账时间是2015年1月22日,借条是当年2月1日补的,当时被告和徐某某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考虑到王某身份,所以原告借款给被告,当时借款是通过徐某泰隆银行账户转给被告本人,是被告做金融等方面生意需要;第二份借条,本来徐某想买房子,但是徐某限购,被告说他来买,所以原告借款给被告,被告来买房子,所以这笔钱也是借款的,房子的权利人是王某,2015年10月15日,从罗某转到王某账户50万,15年11月7日转了100万,15年12月30日,转了70万,总共220万,原告的钱款是卖了原有的房屋的钱转给被告,还有250万是在2015年9月15日,罗某和徐某某将上海市普陀区富平路房子抵押给案外人,贷款了250万,案外人直接将钱款打到王某账户,所以总共470万,借条是2016年1月8日补的,470万的房款就是用来房子的,权利登记在被告名下;2016年4月3日借条,买的别墅房子要装修,所以有了这笔借款,写是写生意周转,实际是用于房屋装修,转账是在2016年3月28日转的200万,这笔钱款就是罗某和徐某某的房子卖掉后所得的;2017年12月8日借条,这个钱款是用于别墅房屋还贷,一直是由罗某、徐某在还,还有帮忙还信用卡的钱,是92万多。
    [09:19:26]
  • [审判员 宝山法院]:
    审判员:被告现在的情况原告清楚么?
    原告:不清楚。被告没有还过钱,原告借给被告主要考虑就是给被告买房子,想着买了房子以后也是会给外孙的。当时徐某想着王某买了房子后,如果房子给徐某外孙的话,徐就不会向王要借款,否则可以以借款主张要回来。除了第一笔80万,后面的借款都是用在房子上,别墅房子在罗迎路。
    审判员:这些借条实际书写日期和落款日期是否一致?
    原告:一致的。
    审判员:跟被告催讨借款情况说一下?
    原告:徐某发现被告在外有借款后,就找过被告商量,担心债务影响到别墅房子所有权。要求王要么还钱要么把房子过户给外孙。
    审判员:原告给被告的借款主要来源?
    原告:主要就是卖了原来的两套房子。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进行答辩。
    被告:首先,借款事实是存在的,原告陈述基本符合事实。补充一下,当时的房子不是直接落原告或者外孙身上,一个是原告限购,另一方面原因是不能办产证,现在只是权利登记在王某名下,当时借款80万是用于生意周转,其他绝大部分都是买房子用。原告和原告女儿都是限购的。如果不限购的话,反正房子以后会给外孙的。现在原告从法律层面主张债权我们没有什么意见。借条确实不是补写的,落款时间和书写时间是一致的,不是为了规避别人债权后补的。被告目前因为网络诈骗,被逮捕了,2018年9月份被拘留,11月被逮捕,可能面临刑事追责,无力偿还债务,要求依法判决。
    审判员:现在由原告进行举证,被告进行质证。
    原告:2015年2月1日借条、泰隆银行兑换业务回单、2016年1月8日借条、招商银行户口历史交易明细、借款抵押合同、2017年12月8日借条、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明细、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账户明细、2016年4月3日借条、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明细、情况说明、原被告身份信息。证明事项见书面证据清单。(核对原件)
    被告:借条确实是被告自行书写,落款时间确实是书写的时间。
    审判员:有一笔债务发生在被告和徐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只起诉被告1人,被告有无意见?
    被告:是被告个人债务。
    [09:43:39]
  • [审判员 宝山法院]:
    审判员:被告和案外人离婚证请当事人提供下?
    原告:可以找案外人庭后补。
    被告:可以庭后补交。
    审判员:由被告举证,原告质证。
    被告:无。
    审判员:对事实及证据是否还有补充?
    原告:无。
    被告:无。
    审判员:告知虚假诉讼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
    原告:清楚。
    被告:清楚。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坚持诉请。
    审判员:现在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事实确实存在,被告无能力偿还。
    审判员:原告是否有新的补充?
    原告:无。
    审判员:被告是否有新的补充?
    被告:无。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现在询问各方当事人最后意见。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
    被告:请求依法判决。
    审判员:今日庭审结束,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阅看上述笔录,认为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无误后,请签名认可。退庭。
    主持人: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感谢各位网友关注!
    [09:4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