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2018年12月13日09:50直播嘉定法院审理的一起涉嫌贩卖毒品罪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上午好,现在为您直播嘉定法院审理的一起涉嫌贩卖毒品罪案。公诉机关指控:
    2018年2月17日至18日,被告人杨某经事先微信联系,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毒资人民币1080元(以下币种相同)。2018年2月18日杨某至上海市普陀区754路公交车某车站附近,将重约9克的大麻贩卖给唐某某(另案处理)。
    2018年2月21日,被告人杨某再次使用上述方式收取毒资560元后,至上海市徐汇区754路公交车某站附近,将重约5克的大麻贩卖给唐某某。
    2018年5月23日,被告人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自其处扣押绿色物品1.9克,经检验,扣押物品中检出大麻成分。
    本网直播,敬请关注!
    [10:16:15]
  • [书记员]:
    诉讼参与当事人及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法庭纪律:
    1、未经许可,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4、不得发言、提问;
    5、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6、随身携带的移动电话、传呼机等通讯工具必须关闭或调到振动位置;
    7、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以在闭庭以后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8、违反法庭纪律的,审判长可以当庭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责令退出法庭,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诉讼参与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
    法庭纪律宣布完毕。
    [10:19:16]
  • [审判员]:
    现在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先核对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10:19:27]
  • [被告人]:
    具体信息略
    [10:19:38]
  • [审判员]:
    以前有没有受过公安司法机关的处罚?
    [10:19:50]
  • [被告人]:
    2012年10月2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10:20:01]
  • [审判员]:
    这次因何事被采取强制措施、种类、时间?
    [10:21:02]
  • [被告人]:
    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5月2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7日被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执行逮捕。
    [10:21:23]
  • [审判员]:
    被告人,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向你送达的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收到了吗?
    [10:22:07]
  • [被告人]:
    收到了
    [10:22:16]
  • [审判员]:
    今天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对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杨某贩卖毒品罪一案,根据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的建议,且征得被告人的同意,本案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由审判员唐斌独任审判,法官助理葛维维、书记员王晓双担任法庭记录。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须洁慧出庭支持公诉。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在庭审中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也就是说如果被告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理的,可以提出理由,申请调换)。被告人,你是否申请上述人员回避?
    [10:22:45]
  • [被告人]:
    不申请
    [10:22:52]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庭审中还享有下列诉讼权利: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对鉴定勘验结论有权提出重新鉴定或勘验。可以自行辩护,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被告人,告知你的上述权利都听清了吗?
    [10:23:21]
  • [被告人]:
    清楚
    [10:23:35]
  • [审判员]: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10:27:30]
  • [审判员]:
    下面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10:27:50]
  • [公诉人]:
    起诉书略
    [10:28:06]
  • [审判员]:
    被告人杨某对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听清楚了没有?
    [10:28:19]
  • [被告人]:
    清楚
    [10:28:38]
  • [审判员]:
    被告人杨某对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的犯罪事实(包括起诉指控的时间、地点、起因、手段、结果、情节)及罪名有没有意见?
    [10:28:55]
  • [被告人]:
    没有
    [10:29:13]
  • [审判员]:
    是否自愿认罪?
    [10:29:44]
  • [被告人]:
    [10:29:51]
  • [审判员]:
    公诉人是否需要讯问被告人?
    [10:30:05]
  • [公诉人]:
    不需要
    [10:30:17]
  • [审判员]:
    下面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进行举证。
    [10:30:30]
  • [公诉人]:
    本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第一组证据,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杨某到案经过
    1.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杨某到案经过。
    2.常住人口信息、人口信息查询、刑事判决书、吸毒人员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杨某的身份信息及前科情况。
    3. 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称重笔录及照片,证实自杨某处扣押塑封袋一个、绿色物品一颗(净重1.9克)。
    第二组证据,证实本案的事实
    1.证人唐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8年2月间,其数次从杨某处购买大麻的情况。
    2. 收缴毒品专用单据,证实收缴毒品被处置情况。
    3. 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证实扣押物品中检出大麻成分。
    4.微信聊天截图,证实唐某某向杨某购买毒品及微信转账的情况。
    5.被告人杨某到案后的多次供述及辨认笔录均印证上述事实。
    [10:30:43]
  • [审判员]:
    被告人对公诉人宣读的证据听清楚了没有?
    [10:30:55]
  • [被告人]:
    清楚
    [10:31:04]
  • [审判员]:
    被告人对公诉人宣读的证据有没有意见?
    [10:31:16]
  • [被告人]:
    没有
    [10:31:22]
  • [审判员]:
    被告人有没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10:31:39]
  • [被告人]:
    没有
    [10:31:46]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10:31:58]
  • [公诉人]:
    审判员,被告人杨某向他人贩卖大麻叶毒品约15克余,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公诉意见发表完毕。
    [10:32:09]
  • [审判员]:
    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10:32:21]
  • [被告人]:
    没有
    [10:32:32]
  • [审判员]:
    法庭已经充分听取了公诉机关的意见,并且已经记录在案。法庭辩论结束,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你最后有什么要求、想法、认识要向法庭陈述的?
    [10:32:43]
  • [被告人]:
    希望法庭宽大处理
    [10:32:53]
  • [审判员]:
    被告人在检查机关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是自愿签的,内容都清楚吗?
    [10:33:08]
  • [被告人]:
    清楚
    [10:33:22]
  • [审判员]:
    被告人有什么需要检举揭发的?
    [10:33:36]
  • [被告人]:
    没有
    [10:33:43]
  • [审判员]:
    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法庭核实了本案的事实,对本案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听取了公诉人的意见、被告人的辩解以及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本庭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可以当庭判决。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1640元毒资予以追缴,没收犯罪工具。
    [10:35:29]
  • [审判员]:
    今天的判决是口头的,判决书将在五日内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退庭后,被告人应当阅看庭审记录,如记载有遗漏或差错,可以要求补充或更正,确认无误后,应在笔录上签名。被告人,你听清楚没有?
    [10:35:40]
  • [被告人]:
    清楚
    [10:35:51]
  • [审判员]:
    将被告人还押,闭庭。
    [10:36:05]
  • [主持人]:
    今天的网络庭审直播到此结束,网络庭审直播记录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谢谢关注!
    [10:3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