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头沟法院

审判员

庭审组成人员

原告方

被告方

网络直播员

原告方向法庭提交证据

被告方向法庭提交证据

庭审全景
12月18日14时,门头沟法院审理“购买无糖燕窝 标签不符要索赔”案
  • [主持人]:
    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直播员毕辉。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4:08:30]
  • [主持人]:
    今天为您直播的是:“购买无糖燕窝 标签不符要索赔”案,下面简单介绍一下案情:原告苏某诉称:2018年9月1日,原告苏某在被告湖州某公司经营的京东商城店铺购买了“即食燕窝98%鲜炖无糖浓缩燕窝6瓶装”一盒,单价为2388元。2018年9月4日,原告苏某又购买了两盒上述产品,花费47760元。事后经朋友指点和查询发现,其所购买商品的名称、网页介绍和商品标签都多次强调无糖,但营养标签上标示的碳水化合物含量每百克高达18.2克,远远超过《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的规定,且涉案商品的标签上没有标示糖的含量,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商家作为专业的市场销售者,应当知晓食品安全标准并就所售商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予以审查。涉案商品所涉问题使消费者无从判断糖的真实含量,会造成对食品安全的误导。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因我在诉讼前已经退还部分涉案商品,现要求被告退还原告剩余购物款796元,并赔偿十倍的赔偿金71640元。
    被告湖州某公司辩称:1、碳水化合物是由碳、氢、氧三种元素组成,我国食用碳水化合物包括糖和膳食纤维。不管是我国还是国际上,碳水化合物并不等同于糖。涉案商品的标签配料表中注明成分为原料燕窝、饮用水,已经明确告知消费者生产中未添加任何糖类物质(单糖和多糖)。且我公司的宣传页面上也标注购买“无糖即食燕窝”赠送冰糖、枸杞等可调味的食品,故不存在误导。2、被告公司生产的燕窝是按照《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据实标注的。3、被告公司生产的燕窝标签和质量均符合国家标准,原告无任何证据证明因使用被告生产的燕窝造成身体伤害,或被告生产的燕窝含有有毒有害成分。4、原告有多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的诉讼,其不具备消费者的身份,系职业打假人员,购买涉案商品的目的并不是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初衷,而是为了寻找法律漏洞,通过职业化、专业化、团队化的方式来非法牟利。综上,被告方不同意原告苏某的诉讼请求。
    [14:08:47]
  • [主持人]:
    本案由本院审判员田裴独任审判,本院书记员黄聪聪担任法庭记录。
    [14:09:13]
  • [主持人]:
    庭审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已经就座,书记员正在核对出庭人员身份,下面我们带您进入庭审现场。
    [14:09:28]
  • [书记员]:
    下面宣读法庭规则,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需经审判员许可。旁听人员未经法庭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14:09:58]
  • [书记员]: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像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重的,予以罚款,拘留。
    [14:10:18]
  • [审判员]: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速裁庭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苏某与被告湖州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二案。现在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
    [14:11:04]
  • [原告]:
    原告:苏某,女,1971年3月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苏某之夫),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14:12:28]
  • [被告]:
    被告:湖州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某,北京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湖州某公司销售总监。
    [14:13:53]
  • [审判员]:
    各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14:16:24]
  • [原告]:
    没有。
    [14:17:00]
  • [被告]:
    没有。
    [14:17:12]
  • [审判员]:
    经审查,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本案由本院审判员田裴独任审判,本院书记员黄聪聪担任法庭记录。
    向当事人宣布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
    (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解释申请回避权,略);
    (二)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三)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权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
    (五)双方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三)如实陈述事实。
    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视情节轻重,本院将依法给予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被告双方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14:17:36]
  • [原告]: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14:18:23]
  • [被告]: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14:19:04]
  • [审判员]:
    下面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当庭陈述案件事实、理由及具体诉讼请求。
    [14:19:16]
  • [原告]:
    2018年9月1日,原告苏某在被告湖州某公司经营的京东商城店铺购买了“即食燕窝98%鲜炖无糖浓缩燕窝6瓶装”一盒,单价为2388元。2018年9月4日,原告苏某又购买了两盒上述产品,花费47760元。事后经朋友指点和查询发现,其所购买商品的名称、网页介绍和商品标签都多次强调无糖,但营养标签上标示的碳水化合物含量每百克高达18.2克,远远超过《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的规定,且涉案商品的标签上没有标示糖的含量,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商家作为专业的市场销售者,应当知晓食品安全标准并就所售商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予以审查。涉案商品所涉问题使消费者无从判断糖的真实含量,会造成对食品安全的误导。如果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食品,应该承担十倍赔偿责任。通过商家的检测报告和公布的标签很明显看出数据不符,由此可知商家是明明知道该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却依然在销售,应该视为其明知。涉案商品所存在的问题,会误导消费者,对糖尿病和一些肥胖人群,存在不安全因素。关于6541号案件: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均与起诉书一致。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剩余购物款398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购物款十倍的赔偿金23880元,共计24278元;3、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关于6542号案件: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均与起诉书一致。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剩余购物款398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购物款十倍的赔偿金47760元,共计48158元;3、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购买的涉案商品中碳水化合物和蛋白质的含量远远超过营养标签通则表2中关于能量和营养的范围标准。
    [14:47:22]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发表答辩意见。
    [14:48:32]
  • [被告]:
    被告具备相应的生产许可,产品均经国家权威检测机构均为合格产品。检测报告不是同一批次,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告生产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原告提交的检测报告中碳水化合物的含量对应生产批次是2018年3月12日的产品,原告购买的产品是2018年的8月14号这一个批次,2者不是同一个批次,而且由于燕窝原材料的特殊性每一批燕窝本身就存在有一定差别。二、碳水化合物不等同于糖,其中包含单糖、多糖等等,是糖的总称,糖仅仅是其中一味,和糖是分类罗列的,在国际上也是分类罗列的,涉案商品的原料为燕窝,已经告知没有添加任何糖类,网页宣传还会赠送冰糖等用来调味,就证明燕窝本身不含糖。3、被告生产的燕窝符合国家标准,有营养功能的成分。4、原告买了6瓶退货5瓶,证明退货的这5瓶买卖合同已经解除,原告无权对该5瓶主张赔偿权利,但是剩余一瓶我们还是可以退货的。综上所述涉案商品被告已经在标签中表明各成分的含量,不存在欺诈行为,而且原告不是消费者而是职业打假人,以营利为目的主体不适用消费者保护条例。因此我们认为原告不具备消费者的主体资格,无权主张赔偿。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求。
    [14:48:46]
  • [审判员]: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有义务就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证据。如举证不能或不力,将承担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下面由原告进行举证。
    [14:50:16]
  • [原告]:
    关于6541号案件,我方的证据如下:1、某商城网店经营者营业执照信息网页截图,是从某商城网站截的,证明被告是适格被告。2、被告企业信息查询网页截图,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的图,证明被告是适格被告。3、订单详情网页截图,是从某商城截的图,证明原告从被告经营的官方旗舰店购买涉案商品并支付价款,双方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范,合法有效。4、涉案商品介绍网页截图,从某商城截的图,证明双方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还证明涉案商品的商品名称、网页介绍和商品标签都多次强调无糖。5、部分涉案商品退货退款记录网页截图,从某商城截的图,证明涉案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证据中记载了问题描述(同起诉书中涉案商品所存在问题)和诉求(退货退款、依法赔付)。6、商品及外包装照片8张。7、同类案件判决书一份,证明法院针对瑕疵的定义是不影响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判断。
    关于6542号案件,证据同6541号案件。
    [14:50:43]
  • [审判员]:
    被告进行质证。
    [14:52:49]
  • [被告]:
    证据一二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据三张真实性和关联性没有异议,对合同目的有异议,原告本身是职业打假人,购买目的是意图通过滥用诉权获得非法利益,对证据四是否含糖,产品在京东商城上架的时候,有糖无糖是有一个选项的,我们配料表里没有糖,只要不含蔗糖就得选无糖,那我们只能选择无糖才可以上架,我们宣传是和商城一致的,配料表就是纯净水和燕窝。对网页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据五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对证明目的有异议,由于每个人的理解能力不同,会有不同的理解方案,不能因为一个个别的差评就认定我们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证据六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该商品实物图片的生产批次为2018-14001,与我们提交的检测报告不是一个批次,证据七对关联性有异议。不具有可参考性。质证完毕。关于赠品,可以退给我们。
    [14:59:06]
  • [审判员]:
    被告进行举证。
    [15:00:38]
  • [被告]:
    二案的证据如下:1、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证明被告依法具有食品生产经营许可。2、检验报告、检测报告、燕窝产品认证证书,证明被告生产的即食燕窝符合国家标准。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问答》,证明被告生产的即食燕窝符合国家标准。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第三页表1,明确将碳水化合物和糖进行了分类罗列,因此说明碳水化合物并不等同于糖,所以说被告生产的产品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
    [15:11:57]
  • [审判员]:
    原告进行质证。
    [15:14:00]
  • [原告]:
    针对证据一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被告具有生产许可也不能证明被告生产的产品就符合食品安全,证据二证明目的不认可,检测报告是针对核心营养素的检测,并无检验结论和鉴定意见证明涉案商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也并未对营养素进行符合或者不符合的判断,另外该报告中并没有关于2个通则符合性的评判。被告强调涉案商品属于不同批号的检测,强调因为原料采购时间不同,可能产生数值的变化,国家相关标准给予一定的合理的误差范围,允许检测报告和标签有一定的变化,但是都应该符合表二中的允许误差范围。针对燕窝产品认证证书,对三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不能因为得出涉案商品符合国家标准的依据。
    [15:15:30]
  • [审判员]:
    双方还有无证据提交?
    [15:15:50]
  • [原告]:
    没有。
    [15:16:02]
  • [被告]:
    没有。
    [15:16:09]
  • [审判员]:
    下面法庭询问当事人几个问题,双方当事人须如实回答。
    [15:16:24]
  • [原告]:
    好的。
    [15:16:36]
  • [被告]:
    好的。
    [15:16:43]
  • [审判员]:
    原告的购买目的?
    [15:23:35]
  • [原告]:
    自身食用和馈赠亲朋好友,购买数量和次数符合消费习惯。
    [15:23:54]
  • [审判员]:
    9月1日原告在被告经营的店上购买了一盒,9月4号购买了4盒,什么时候发现产品存在问题的。
    [15:24:04]
  • [原告]:
    第二次购买之后,经朋友提醒才知道,后来将产品全部收回,和商家进行交涉,说的是退货和十倍赔偿,在网上进行的沟通,商家也认可他们存在的问题,但是被告只同意退货不同意赔付,提起诉讼。
    [15:24:24]
  • [审判员]:
    还剩一个为何没有退?
    [15:24:37]
  • [原告]:
    已经送出没有及时收回。
    [15:24:48]
  • [审判员]:
    退回的货被告收到了吗?
    [15:24:57]
  • [被告]:
    收到了,我们的产品不是向原告说的分发给亲朋好友的,而且集中在原告手里因为上面的封口都没有被拆除,每一次他退货都有一对没有退还。不是亲朋好友说的打开看过才知道的和原告说的不符,而且他和我们协商的内容和他说的也不同,他电话里和我们说的是他是这个方面的专家,会指导我们的商家制作标签什么的,我们都有录音,庭后提交法庭。
    [15:25:08]
  • [审判员]:
    相应的货款已经退回了吗?
    [15:25:22]
  • [被告]:
    退了,但是我们退货是因为7天无理由退货并不是因为我们是不合格产品。
    [15:25:32]
  • [审判员]:
    原告,除了这两次还买过吗?
    [15:25:43]
  • [原告]:
    没有。
    [15:25:51]
  • [审判员]:
    原告针对糖和碳水化合物的概念怎么理解的?
    [15:26:01]
  • [原告]:
    碳水化合物包含糖还有淀粉等等,对糖的理解一种是配料表中的糖,还有一个是针对营养标签中的糖,仅仅指的是单糖和多糖。碳水化合物包含糖还有淀粉都血糖有一定影响的。
    [15:26:12]
  • [审判员]:
    被告每一批产品都有一个检测报告吗?
    [15:26:21]
  • [被告]:
    是抽检,我们内部还有一定的检验部门来检测。
    [15:26:31]
  • [审判员]:
    8月14号的检测报告能提供吗?
    [15:32:24]
  • [被告]:
    我们8月14号是没有营养素的检测的。
    [15:32:34]
  • [审判员]:
    被告认为原告非消费者的证据?
    [15:32:43]
  • [被告]:
    录音材料能证明原告是对于食品营养是一个专家,购买涉案的产品的目的就很明确了。退货的行为表现也再次表现出来。
    [15:32:53]
  • [审判员]:
    被告,关于产品到底含不含有糖怎么证明?
    [15:33:02]
  • [被告]:
    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该由原告来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
    [15:33:11]
  • [审判员]:
    被告提交的证据录音光盘,原告质证意见如何提交?
    [15:33:23]
  • [原告]:
    提交书面质证意见。
    [15:33:32]
  • [审判员]:
    双方对案件事实还有无补充?
    [15:33:43]
  • [原告]:
    1、产品中的赠品,没有标示碳水化合物的量。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案件中第六条,产品的生产者应该承担举证责任,目前为止被告没有哪个证据证明涉案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3、原告购买涉案商品,用于自用和赠送,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对职业打假人的身份有何界定,被告作为生产者应该对食品安全负有一定责任,被告生产这样的产品,危害消费者健康,请法院支持原告诉请。
    [15:33:53]
  • [被告]:
    被告明知产品有问题为何还要购买呢。我们既然生产不合格的产品,为何还有相关机构给我们颁发产品许可证呢。
    [15:34:05]
  • [审判员]:
    双方还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供?原被告双方各自的诉辩意见还有无补充?
    [15:34:15]
  • [原告]:
    都没有。
    [15:34:32]
  • [被告]:
    都没有。
    [15:34:41]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15:34:56]
  • [原告]:
    没有。
    [15:35:59]
  • [被告]:
    没有。
    [15:36:06]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各方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
    [15:36:18]
  • [原告]:
    坚持诉请。
    [15:36:26]
  •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
    [15:36:35]
  • [审判员]:
    根据法律规定,法庭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现在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是否同意法庭调解?
    [15:36:46]
  • [原告]:
    不同意。
    [15:36:54]
  • [审判员]:
    鉴于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本院当庭不再调解,法院将依据查明的事实进行判决。现在休庭,双方看笔录签字。
    [15:37:03]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办梅玉兰和赵思源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参加此次直播的还有担任此次速录任务的黄聪聪、王晓静,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15:37:12]
  • [声明]:
    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为现场记录,未经法庭和当事人的审阅,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
    [15:37: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