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健法官

简易组成员

原告方

被告方

第三人

庭审现场
12月17日9时,房山法院审理“解除合同未交付土地 出租方起诉索要赔偿”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陈瀚。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解除合同未交付土地 出租方起诉索要赔偿”案。
    [09:00:06]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09:00:45]
  • [主持人]:
    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00:49]
  • [主持人]:
    下面介绍一下“解除合同未交付土地 出租方起诉索要赔偿”案的案情。
    [09:30:22]
  • [主持人]:
    原告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某村经济联合社诉称:2000年5月9日,原告与北京某字电力公司签订《果园租赁合同》,将位于房山区大石窝镇某村果园租赁给该电力公司使用。2015年9月18日,该公司依法注销,该公司当时的投入及上级主管单位为北京某供用电工程公司,2016年5月9日,北京某供用电工程公司将企业名称变更为北京某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即本案被告,北京某字电力公司的各项民事权利均由被告依法继承。2016年8月6日,原、被告签订《解除果园租赁合同》协议书,协议约定,被告于2016年8月31日前,将所承租、承包的土地及全部地上物返还给原告,被告以其自建的地上物及转租方交付的地上物的价值折抵所欠的租金。该协议签订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将涉案的土地及地上物返还给原告,被告均已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未返还,经查,该涉案果园现在由第三人柴某实际占有使用。故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某村经济联合社将北京某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柴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将位于房山区南尚乐某村该果园60亩土地及地上物全部返还原告。
    [09:35:17]
  • [主持人]:
    本案由审判员王健独任审理,书记员刘俊担任法庭记录。
    [09:41:25]
  • [主持人]:
    现在,法庭已经做好了开庭准备。
    [09:42:00]
  • [书记员]:
    宣布法庭纪律,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律规则,维护法庭的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不得发言、提问;  
    (四)不得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09:42:43]
  • [书记员]:
    下面核对双方当事人身份。
    [09:45:04]
  • [原告]:
    原告: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某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某村。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职务:社长。委托代理人:卢永强,北京龙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09:46:55]
  • [被告]:
    被告:北京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
    法定代表人:赵某,职务:董事长(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杨维希,北京市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许某,北京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太平庄。(未到庭)
    [09:50:41]
  • [书记员]:
    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已到庭,可以开庭。
    [09:54:28]
  • [审判员]:
    经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参加本案诉讼。
    [09:58:46]
  • [审判员]: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长沟法庭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某村经济合作社与被告北京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柴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在开庭。本案由审判员王健独任审理,书记员刘俊担任法庭记录。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如果认为审理案件的法官与担任法庭记录的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等,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可以提出理由申请回避,即更换上述人员。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10:01:08]
  • [原告]:
    不申请回避。
    [10:02:12]
  • [被告]:
    不申请回避。
    [10:02:48]
  • [第三人]:
    不申请回避。
    [10:03:13]
  • [审判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六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反驳原告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当事人都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同时规定,当事人必须依法正确行使诉讼权利,遵守法庭纪律,听从审判员指挥,原告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按自动高撤诉处理,被告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可以依法缺席判决、拘传。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如果不能提出支持自己诉讼主张的证据或证据不足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上述诉讼权利义务当事人是否听清楚吗?
    [10:03:52]
  • [原告]:
    听清楚了。
    [10:04:19]
  • [被告]:
    听清楚了。
    [10:04:37]
  • [第三人]:
    听清楚了。
    [10:04:52]
  • [审判员]: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原告方陈述起诉事实、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理由。
    [10:06:19]
  • [原告]:
    宣读起诉状(略)。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将位于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某村村西果园共60亩(四至:东至道外、西至村水沟、南至村地边、北至村地边)土地及全部地上物返还给原告,包括第三人,实际土地由第三人占用,要求被告、第三人共同返还土地。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略)。
    [10:08:00]
  • [审判员]:
    关于返还地上物包括什么?
    [10:08:43]
  • [原告]:
    在2000年5月9日我单位与北京某电力公司签订的协议中所列的标的物。
    [10:09:12]
  • [审判员]:
    2000年5月9日签订的协议中第五项第九条的杜仲树苗是否还要求?
    [10:09:41]
  • [原告]:
    不要了。
    [10:10:24]
  • [审判员]:
    就诉讼请求是否还有其他补充?
    [10:10:43]
  • [原告]:
    暂时没有。
    [10:10:53]
  • [审判员]:
    被告、第三人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发表答辩意见?
    [10:11:15]
  • [被告]:
    同意解除,但是我们并没有实际占有土地,现无法返还,现实际占有人是柴某。
    [10:11:39]
  • [审判员]:
    柴某是什么时候实际占有土地的?
    [10:11:57]
  • [被告]:
    是2005年3月11日某物业公司与柴某签订的副食承包基地协议。
    [10:13:14]
  • [审判员]:
    果园租赁合同和副食基地承包协议中涉及的地上物有增有减如何处理?
    [10:14:16]
  • [被告]:
    返还不了,我们不是实际使用人,我们也不是实际占有,我们就同意解除协议,就地上物返还问题原告应向第三人主张,应由柴某直接向原告履行法定的交付义务。如果有,就由第三人腾退交付,如果没有,也应由第三人直接向原告进行返还,地上物现在有什么就交什么。我方地上物增的物品依据合同由柴某弥补相应的损失。
    [10:14:52]
  • [第三人]:
    现在本诉所涉及的土地和地上物实际上由柴某2005年3月11日至今一直由柴某经营,在2005年3月11日至2007年6月22日在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某公司注销之间柴某与北京某管理公司作为合作方,一直由柴某经营。2010年8月10日某公司起诉柴某要求解除某与柴某之间的副食基地承包协议,后来某公司撤诉,庭下达成和解,某公司承继了惠民公司的权利义务。
    [10:15:52]
  • [审判员]:
    合同到期之后是关于合同是否提出过问题?
    [10:16:09]
  • [第三人]:
    提出了合同继续履行。从2010年10月份,供电公司没有依据副食基地协议,收取承包地,我们也没向某电力交过费。某村从2014年开始要的,2014年5月24日至2015年5月24日承包租赁费,已经直接交给某了,供电局就不收了,从2015年5月24日以后由我直接交给大队了。2014年5月24日以后由我代替供电局直接向某履行果园租赁合同的交费义务。
    [10:16:36]
  • [被告]:
    没有听过这个代为履行说法,代为履行也没有签订协议。到期终止以后,第三人没有跟我们重新签订协议,也没交过费。在2013年12月31日时候已经到期终止了。
    [10:17:08]
  • [审判员]:
    在2013年到期时候,你跟上家是如何履行的?
    [10:17:39]
  • [被告]:
    我认为可以问下公司的人。因为材料资源少,只能认可签订的。公司人员徐某的具体意见,2014年以后某电力对土地就不参与了,由柴某给原告付钱用这块地。
    [10:18:09]
  • [审判员]:
    2014年怎么交的钱?
    [10:18:28]
  • [第三人]:
    果园承包协议,我从2014年开始向大队交2万元。政府补贴有表,2014年底是补交了1万元现金,我年底在大队填的表,签的字。
    [10:18:49]
  • [被告]:
    在2014年柴某交费的时候,我们就撤出了果园承包合同和与柴某之间的副食基地承包协议,两份协议都已经终止了。
    [10:19:23]
  • [原告]:
    对于被告、第三人说法,不同意他们说法。首先1、作为被告一方与我单位之间的合同是经过公证处公证的,在2016年双方通过协商的方式将合同予以解除,对土地和地上物应返还给我们,由于现有地上物有价值,我们之间的法律关系相对清晰,我们之间从债务角度不存在债务关系。2、因为现有土地和地上物由柴某实际占有,被告与第三人在2013年协议就已经到期,从法律上说就终止了协议,第三人就没有权利再占有该土地,因而第三人应配合被告共同向我方返还土地和地上物的义务。
    [10:20:17]
  • [第三人]:
    针对返还果树,我方意见是因为当时被告依据合同是交给我们了,我们没有义务返还,因为在2016年7月份某电力和某村就树的问题双方有文件,因为某电力没有按照合同履行提供水和电,树木就干旱了,已经枯死了。对于怎么处理,双方之间有了明确的共识,所以树木已经就不存在返还的问题了。当时文件某大队也签字了,经请示把树砍掉后种植。还有一点是解除用水的问题,当时某书记丁德刚也签字了,同意将死树放掉,改为其他种植,并加盖了某村委会的公章,证明大队认可树木是枯死并被砍伐。对于合同返还树木的问题,向法庭提交2006年7月13日《请示》复印件一份。
    [10:21:16]
  • [原告]:
    首先没有看到原件,庭下你可以给我们一个复印件,我跟村里核实下,是否有这件事。今天我就不发表意见了。
    [10:21:34]
  • [被告]:
    对这件事我需要回去核实一下。
    [10:21:51]
  • [审判员]:
    现在进入举证、质证阶段。1、举证时,应提供原件,以备当庭核对。宣读证据时,应向法庭陈述证据的名称、基本内容,说明证明什么问题。2、进行质证时,围绕证据是否真实,是否与本案相关,能够证明对方主张发表质证意见。
    [10:22:09]
  • [审判员]:
    首先由原告向法庭提交证据。
    [10:22:22]
  • [原告]:
    1、提交 2000年5月9日我单位与被告下属公司北京某公司之间签订的果园租赁合同和公证书,证明被告承租我单位土地和使用地上物的事实,也是本案的基础证据。这个合同是经过公证的。
    2、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打印的某电力公司的相关信息、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打印的某电力工程的工商信息、2016年5月9日,北京工商行政管理局房山分局出具的名称变更通知。证明某电力公司在2015年9月18日注销,之后还证明某电力投资人依法承继某公司各项民事权利,还证明房山变更北京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3、2016年8月6日我单位与被告签订解除果园租赁协议书,证明双方在2016年8月6日解除,证明我单位有权要求被告返还全部土地及地上物。
    4、第三人与被告下属公司惠民物业在2005年3月11签订的副食基地协议,证明涉案土地及地上物由第三人实际占有使用,具有向我单位返还的义务。
    [10:23:00]
  • [审判员]:
    合同解除之前双方关于履行问题是否有争议?
    [10:23:26]
  • [原告]:
    没有争议。
    [10:23:44]
  • [审判员]:
    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10:24:02]
  • [被告]:
    对证据一认可。对证据二认可。对证据三认可,签字的人就是董事长。对证据四中的协议真实性也认可,对证明目的也认可。
    [10:24:24]
  • [审判员]:
    签订解除协议时候,以物抵债,柴某是否知情?
    [10:24:45]
  • [被告]:
    是直接签的,他们肯定是没有看。
    [10:25:04]
  • [审判员]:
    第三人发表质证意见?
    [10:25:18]
  • [第三人]:
    对证据一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也没有异议。对证据二信息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也没有异议。对证据三真实性解除果园租赁协议书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签订协议时候承包的地上物由柴某管控,是柴某投入的。地上物这些果树包括合同中反映的树,在2006年就已经灭失了,对这块地处置三方也有处置的意见了。其他地上物绝大部分由实际占有人柴某添置。从2012年以后由柴某交费,所以不欠原告租金,欠租金事实实际是不存在的,抵顶方式也不存在。对证据四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也认可。但是我说明一点,副食基地协议由某电力承继履行至今。
    [10:25:35]
  • [审判员]:
    关于2016年解除果园租赁合同协议书中关于第四条的解释。
    [10:26:30]
  • [原告]:
    从2014年5月24日至2020年5月8日止,一共是6年是折抵的承包租金,是12万元,是用乙方自建的物及转租交付的地上物。交付时候是四间,后来给柴某已经增加了17间,是被告自建的房屋。还有当时的水塔、猪厂、牛场,是被告承租土地后自建的地上物,还有转租交付的地上物也包含在内。
    [10:26:48]
  • [被告]:
    对原告陈述不认可,我们认为不欠付租金。
    [10:27:05]
  • [审判员]:
    鉴于时间关系,现在休庭,定于2018年12月18下午14点继续开庭审理本案。
    [10:27:23]
  • [审判员]:
    本庭笔录不当庭宣读,5日内可以查阅,本庭不当庭宣判,宣判时间另定。下面休庭。(敲击法槌)
    [10:27:38]
  • [第三人]:
    第三人:柴某,男,1956年6月15日 出生,汉族,个体养殖户,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委托代理人:刘文涛,北京格徕宁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14:5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