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燕山人民法庭

简易组成员

审判员

原告

被告

庭审全景
12月19日10时,房山法院审理“工程完工未付工程款 出租方起诉索要赔偿”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10:50:37]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陈瀚。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 工程完工未付工程款 出租方起诉索要赔偿 ”案。
    [10:51:27]
  • [主持人]:
    下面介绍一下“ 工程完工未付工程款 出租方起诉索要赔偿 ”案的案情。
    [10:51:50]
  • [主持人]:
    原告北京某物流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北京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被告吕某、被告张某有车辆租赁业务关系。2013年3月原被告签订《车辆租赁协议》,约定:被告租用原告汽车、起重机、运输车辆用于北京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检修、吊装及运输,工作地点为该公司项目检修及施工现场,结算方式为每半年结账一次,车辆采取台班制计费,每工作8小时为一台班,违约责任中约定被告不能按乙方要求准时付清全部租车费用,拖延天数被告向原告每日付1%违约金等合同条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应被告要求提供所需车辆,并按被告指定完成所有工作,经结算被告应付租金为769450元,该款原告向被告索要至今,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给付,已构成违约,故北京某物流公司将北京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吕某、张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给付原告租金769450元以及逾期还款的利息。
    [10:53:06]
  • [主持人]:
    该案由本院审判员朱乐独任审理,李爽担任书记员。
    [10:53:12]
  • [主持人]:
    现在,法庭已经做好了开庭准备。
    [10:54:37]
  • [主持人]:
    宣布法庭纪律,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律规则,维护法庭的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不得发言、提问
    (四)不得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10:54:45]
  • [审判员]:
    下面核对双方当事人身份。
    [11:00:24]
  • [原告]:
    北京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向阳路2号。法定代表人:顾某,经理。
    [11:00:42]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张某,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14:03:10]
  • [被告 被告一]:
    北京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法定代表人:张某,经理。
    [14:05:22]
  • [被告一委托代理人]:
    石某,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某,北京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职工。
    [14:06:25]
  • [被告 被告二]:
    吕某,男,1971年8月出生,汉族,北京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职工,住北京市房山区。
    [14:07:07]
  • [被告 被告三]:
    张某,男,1964年3月出生,汉族,北京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职工,住北京市房山区。
    [14:07:47]
  • [审判员]:
    双方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14:08:05]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
    [14:08:11]
  • [三被告]:
    没有。
    [14:09:28]
  • [审判员]:
    经法庭核实,双方出庭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14:09:33]
  • [审判员]:
    (敲击法槌)原告北京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被告吕某、被告张景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在继续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朱乐独任审判,书记员李爽担任法庭记录。
    [14:09:47]
  • [审判员]:
    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申请回避的权利。
    2.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3.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可以申请重新调查、勘验和鉴定。
    4.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5.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反诉的权利。原告增加、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反诉,应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
    6.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
    当事人在法庭上必须自觉履行下列诉讼义务:
    1.依法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2.遵守法庭纪律和诉讼秩序,听从审判长指挥;
    3.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4.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不得歪曲事实、提供虚假证据,不得伪造证据,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5.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
    6.旁听人员不得发言、记录。当事人、旁听人员关闭通讯工具或调至静音状态。
    上述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14:09:52]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14:10:24]
  • [三被告]: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14:10:36]
  • [审判员]:
    下面继续进行法庭调查。原告除了上次庭审中你方陈述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还有其他补充吗?
    [14:10:44]
  • [原告委托代理人]:
    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无变更补充。
    [14:10:56]
  • [审判员]:
    被告除了上次庭审中陈述的答辩意见有无补充
    [14:11:08]
  • [三被告]:
    无。
    [14:11:15]
  • [审判员]:
    上次庭审中公司向法庭提交了费用记录以及财务凭证复印件,证明其已向原告付款的事实,原告质证称因为没有原件无法质证,需核对原件,今日被告公司是否带原件?
    [14:11:22]
  • [被告一委托代理人]:
    带了原件。
    [14:12:46]
  • [审判员]:
    将证据原件提交法庭。
    [14:20:18]
  • [被告一委托代理人]:
    提交财务凭证原件。
    [14:20:35]
  • [被告一委托代理人]:
    提交的原件中折出的部分与上次庭审提交的复印件是否能对应起来。
    [14:20:42]
  • [被告一委托代理人]:
    可以对应,复印件即是从原件中复印得来的。
    [14:20:53]
  • [审判员]:
    付款数额有无变化?
    [14:21:37]
  • [被告一委托代理人]:
    无变化。是771725元。
    [14:21:46]
  • [审判员]:
    原告方核对证据原件,发表质证意见。
    [14:21:56]
  • [原告]:
    对证据的真实性认可。金额是91500的款项收到过,但是对该证据与本案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该证据原件中注明的是2011年的使用费,本案我方主张的费用不包含2011年租金。金额是462700元,2012年12月7日的票据,真实性认可,收到过这笔钱,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记载的出票时间是2012年12月7日,而原告出具的证据中有水煤浆的费用记录,原告主张的金额是86525元,与该证据中注明的水煤浆费用422500元不一致,可以证明原告主张的水煤浆费用与被告提交的该证据不是同一笔费用。被告提交的相对应的水煤浆用车记录记载的日期是2011年1月4日至2011年5月31日,而本案原告主张的租车费用不包含2011年的,故该费用与本案原告主张的租金不是同一笔费用。92600元这笔款项,真实性认可,收到过这笔钱。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注明的目的、原告收款时间是2013年3月6日,据此可证明支票申请单记载的应该是2012年6、7月份,本案原告主张的2012年6-7月的租金不是水煤浆的租金。根据被告提交的后附用车记录可以证明此笔费用与原告主张的费用不具有关联性,原告主张的租赁费不含后附的这笔费用。2013年11月27日,95825元的这笔费用支票申请单真实性认可,收到过,但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第一,该证据注明用途是2012年6-8月的租赁费科技部用车,原告提交的用车费用表中,2012年6-8月租金是生产部用车,与原告主张的用车费用表中的费用不是一笔费用。第二,支票申请单后附的用车记录2页所记载的用车用途可以证明此笔95825费用与原告起诉金额不是同一笔费用。2014年1月23日的21500元,真实性认可,收到过这笔钱。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该证据相关单位负责人签字是韩某,原告提交的用车费用结算单中用车人没有韩某的记录登记,证明该证据结算金额与本案原告主张的不是同一笔费用,该证据与本案不具关联性。第二,该证据所附的吊车使用费用统计表中,明确记载了21500元租金用途的来源,该吊车费用统计表记载的用途与本案原告所主张的租金不是同一笔费用。2014年6月25日的2500元,真实性认可,收到过这笔钱,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第一,该证据注明的是塑料制品厂吊柱机两台费用,审批时间是2014年6月20日,原告主张的租金截止到2013年年底,故该证据的金额不在原告主张的金额范围内,故该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2014年11月19日1500元的审批表真实性认可,收到过该笔钱,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第一,该证据在整理报销栏中注明原始单据一张合计1500元,时间是2014年11月19日,证明该金额结算的依据是原始单据一张,该原始单据应该是用车单,原告主张的租金截止到2013年年底,故这笔费用不在原告主张的用车结算表中,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被告公司成立于2008年之日起原被告之间具有租赁关系,被告如需租赁原告车辆,需要与原告联系,由原告出具两联用车单,载明用车种类、用途、地点、用车时间、用车单位人签字等内容,结算时原告将自留的用车单与原告制作结算表交与被告吕某、张某华。吕某、张某华与其留存的用车单核对无误后交给主管领导审批,通知原告开发票领款,根据以上双方结算流程可知,因被告用车次数很多,双方结算的依据是有被告人员签字结算的用车结算表,如认定原告与被告结算的依据是被告单位人员签字的用车结算表,该结算表原告收到结算金额后应由被告财务入账。现被告主张本案案款已付,原告先依据有被告吕某、张某华签字的结算表主张租金,原告与吕某、张某华涉嫌合同诈骗,原告愿为此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钱我都拿到了,但都是之前干的活的钱。我将相关手续交给了吕某,但是对方一直没有给我钱,活是我干的,我对我的陈述负责。
    [14:22:11]
  • [审判员]:
    吕某、张某华质证。
    [14:26:06]
  • [被告 被告二]:
    不需要看原件。真实性都认可。
    [14:26:27]
  • [审判员]:
    是原告此次主张的钱吗?
    [14:26:39]
  • [被告 被告二]:
    原告此次诉讼部分应该是有些部分不在其中。
    [14:26:53]
  • [审判员]:
    是否包含2012年的吗?
    [14:27:02]
  • [被告 被告二]:
    没有包含在原告起诉的诉讼请求中,应该都是之前的。
    [14:27:10]
  • [被告 被告三]:
    不需要看原件。我不清楚,大部分我没有经手。
    [14:27:19]
  • [审判员]:
    被告公司对原告的质证意见有无补充?
    [14:27:38]
  • [被告一委托代理人]:
    双方之间确实存在租赁业务,但涉及的款项已经全部结清。原告起诉的事项应该提供派车单、用车单而不是由自然人签署的单据就可以确定用车事实。所以我方认为租赁费用已经全部结清。
    [14:27:46]
  • [审判员]:
    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用车费用就是你方提交的用车协议和租车协议复印件两个合同项下的用车费用吗?
    [14:28:05]
  • [原告]:
    包括自2012年6月至2013年底的用车费用。
    [14:29:05]
  • [审判员]:
    被告公司,你方认可原告提交的用车协议,用车协议是否履行,你方使用了原告多少台班?
    [14:29:14]
  • [被告一委托代理人]:
    每次使用完原告用派车单结算,现在没法统计。已经履行并结算清楚了。v
    [14:29:26]
  • [审判员]:
    原告给被告出具发票是如何出具
    [14:29:35]
  • [原告委托代理人]:
    被告通知我开多少发票,然后我再去财务取钱。
    [14:29:43]
  • [审判员]:
    被告公司,原告对你方所提交的费用根据你方费用中的一些标记,原告认为这些费用大部分都是2012年6月之前,并非是你方认可的租车协议中的费用,该租车协议中的费用结算情况
    [14:30:04]
  • [被告一委托代理人]:
    以最终的派车单确定履行行为。
    [14:30:28]
  • [审判员]:
    你方提交的转账支票存根与后附的发票是一一对应的吗?
    [14:31:20]
  • [被告一委托代理人]:
    是一一对应的
    [14:31:33]
  • [审判员]:
    原告对后附的转账支票和发票真实性是否认可?
    [14:32:04]
  • [原告委托代理人]:
    认可。与我方收据金额是一一对应的。
    [14:32:13]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原告你方主张的费用中,涉及用车协议的是多少钱,多少台班是否有记载?
    [14:32:20]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具体算。10月25日的协议有效期应该是两年。
    [14:32:31]
  • [审判员]:
    协议期限是一年还是两年?
    [14:32:40]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我方认为是两年。
    [14:32:48]
  • [审判员]:
    你方主张每两年签订一份协议,为何在签订10月25日租车协议后又签订你方提交的复印件协议
    [14:32:56]
  • [原告委托代理人]:
    2013年签订的复印件协议是应被告公司的要求签订的,所以合同文本、格式包括原来的盖章都是从被告与其他人所签订的合同中拿过来用的。
    [14:33:03]
  • [被告一委托代理人]:
    无法核实,可能属实可能不属实,以盖红章的合同为准。
    [14:33:20]
  • [审判员]:
    吕某、张某华你们在原告提交的制表中签字的时候有无被告公司的授权、是否汇报过?
    [14:33:32]
  • [被告 被告二]:
    我们当时从事的岗位是公司授权我们签这个字的,公司领导都是认可的。
    [14:33:55]
  • [审判员]:
    你当时什么岗位
    [14:34:06]
  • [被告 被告二]:
    生产部设备管理岗主管。
    [14:34:13]
  • [被告 被告三]:
    生产部设备管理岗主管。
    [14:34:22]
  • [被告 被告二]:
    后来我调到科技发展部,合同的签订由生产部的韩文广负责。
    [14:34:32]
  • [审判员]:
    你们做生产部设备管理岗主管是什么关系。
    [14:34:41]
  • [被告 被告二]:
    一直是有项目组。
    [14:34:51]
  • [被告 被告三]:
    我跟吕某在项目组。
    [14:35:03]
  • [审判员]:
    吕某、张某华你们签字时是否知道被告公司是否将款项给原告了,你们核实过吗
    [14:35:10]
  • [被告 被告三]:
    我核实过,我签字的没给钱。
    [14:35:26]
  • [被告 被告三]:
    应该是没给钱,还需要我们核对,做出表后领导签字后才给钱。
    [14:37:23]
  • [被告 被告三]:
    前期工作我们还没做完,还没有到费用审批阶段。
    [14:37:32]
  • [被告 被告二]:
    对,还没有走审批流程。
    [14:37:39]
  • [被告 被告一]:
    签署这个文件公司没有给过授权。当时给授权的是韩某。
    [14:37:46]
  • [审判员]:
    吕某、张某华对2012年10月25日原被告签订租车协议项下是否履行、履行多少台班是否清楚
    [14:38:32]
  • [被告 被告二]:
    不清楚
    [14:38:45]
  • [被告 被告三]:
    不清楚
    [14:38:53]
  • [审判员]:
    原告对事实、证据还有无补充的意见?
    [14:38:57]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
    [14:39:04]
  • [被告 被告一]:
    吕某说其2012年就已经调离了,原告主张的费用主要是2012年、2013年的,吕某已调离,在调离的情况下如何做出确认。
    [14:39:11]
  • [被告 被告二]:
    我调离生产部后调到科技发展部,主管领导是同一个人,我还具有签字权限,也是领导授权的,但是没有书面授权。
    [14:39:20]
  • [审判员]:
    吕某,2013年的车辆使用费用有一部分是你签的字,这时候你在科技部,是科技部用车吗
    [14:39:32]
  • [被告 被告二]:
    这些用车是科技部用车,这时候我在科技部,所以我签了字。
    [14:39:43]
  • [审判员]:
    原告方的用车表格是你方制作的吗
    [14:41:58]
  • [审判员]:
    这些费用你方是否主张过?
    [14:42:25]
  • [原告]:
    主张过。我方一直找吕某和张某华。
    [14:42:30]
  • [审判员]:
    原、被告对事实、证据有无补充
    [14:42:38]
  • [原告]:
    没有。
    [14:42:45]
  • [被告 被告一]:
    现在双方发生争议,应该以派车单作为是否发生费用的依据,而不是打出表格让某人签字来确认。
    [14:42:51]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派车单已经交给被告公司了。用车单只是证明原被告发生用车的数量及价格
    [14:43:57]
  • [被告 被告一]:
    如果原告将用车单已交给被告公司,应该有相应手续。
    [14:44:09]
  • [审判员]:
    原告主张的费用是2012年、2013年的,为何在2016年11月28日才制作表格让吕某和张某华签字
    [14:44:19]
  • [原告委托代理人]:
    被告一直不给钱,我找过被告张经理,张经理让我等一等让我不要告他们肯定会给钱,所以一直拖到现在。
    [14:44:27]
  • [审判员]:
    你在2016年11月28日什么时间找的吕某和张某华
    [14:44:37]
  • [原告]:
    同一天找的吕某和张某华,但具体时间记不清了。
    [14:44:44]
  • [被告 被告二]:
    是那天签的
    [14:44:51]
  • [被告 被告三]:
    签署时间属实
    [14:45:01]
  • [被告 被告一]:
    按照原告和吕某、张某华的说法,原告拿着表格去找吕某和张某华,他们就签字了,根本就没有核对。
    [14:45:13]
  • [审判员]:
    原告是什么时间将用车单交给吕某和张某华的
    [14:46:10]
  • [原告]:
    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干完活后的一年两年。
    [14:46:16]
  • [被告 被告二]:
    都是干完活当年将用车单给我们的
    [14:46:23]
  • [被告 被告三]:
    都是干完活当年将用车单给我们的
    [14:46:32]
  • [审判员]:
    原告要求支付用的表格是什么时间制作的
    [14:46:40]
  • [原告]:
    179600元这笔是2012年制作的,其他的表格都是2016年制作的。
    [14:46:48]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开始法庭辩论。
    [14:46:55]
  • [原告]:
    2012年10月25日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是真实有效的,该协议有效期2012年12月25日至2014年12月24日,本案原告主张原被告存在车辆租赁关系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第二,根据双方结算惯例,原告在与被告单位用车负责人吕某、张某华对账结算后,吕某张某华在用车费用表上签字确认用车金额,用车记录表示双方真实意思,合法有效,该用车记录表示吕某张某华代表被告公司履行职务行为,被告公司应承担支付租金的义务。第三,原被告存在长期用车租赁关系,原告就本案被告所欠租金经吕某张某华常年多次向被告有关领导索要,2016年11月吕某张某华在租金结算单上签字,根据有关事实及法律规定,本案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问题。第四,关于碳四的租赁费用,原告认为原告是与被告被告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合同的向对方是被告公司,原告与东炼碳四无车辆租赁法律关系,无论是吕某、张某华都是被告公司的职工,其行为是代表被告公司的职务行为,故原告主张被告公司给付租金有事实 和合同依据,被告的主张是规避责任逃避债务。第五,本案被告主张案款已结清,其所提交的证据存在明显瑕疵,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能证明其已支付租金与原告主张的租金具有关联性,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原被告存在租赁关系及被告尚欠原告租金的数额,被告的抗辩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14:47:08]
  • [审判员]:
    原告,你方提交的租车协议中手写的有效期一年是谁写的
    [14:48:19]
  • [原告]:
    不知道。这个不是我写的,当时签合同时就有这句话。
    [14:48:28]
  • [审判员]:
    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14:48:43]
  • [被告一委托代理人]:
    原告的诉讼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双方现在对于合同项下的派车任务、费用发生争议,应该以合同约定的用车单作为主张依据,原告提交的经被告吕某、张某华确认的单据是无法采信的。根据庭审调查所有明细表是原告自行打印当日交给二被告,由二被告直接签字,并没有核对程序,因此这些单据不符合事实,不具有证据的效力。
    [14:48:53]
  • [被告 被告二]:
    第一,我在原岗位时由公司领导指定负责这个事情,我所签字是领导同意的,但是没有书面授权。第二,对我所签字的单据我认可,是由原告干的活我是认可的。
    [14:49:07]
  • [被告 被告三]:
    我签字的材料我认可。
    [14:49:22]
  • [审判员]:
    对于原告主张你们承担连带责任你方意见
    [14:49:34]
  • [被告 被告二]:
    不同意。我们履行职务行为,不同意承担连带责任。
    [14:49:41]
  • [被告 被告三]:
    不同意。我们履行职务行为,不同意承担连带责任。
    [14:49:48]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最后陈述
    [14:49:59]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14:50:06]
  • [三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
    [14:50:11]
  • [审判员]:
    双方是否可以调解。
    [14:50:18]
  • [原告]:
    庭后调解。
    [14:50:30]
  • [被告 被告一]:
    需请示公司。
    [14:51:23]
  • [审判员]:
    鉴于双方分歧较大,本庭不再主持调解,本庭笔录不当庭宣读,双方当事人可在五日内查阅,本案不当庭宣判,具体宣判日期另行通知。双方查阅笔录无误后签字。现在休庭。
    [14:51:38]
  • [主持人]:
    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办梅玉兰、赵思源同志的大力支持和细心指导,感谢本院书记员李爽提供庭审记录,谢谢各位网友的参与,祝大家一切顺利、生活愉快!
    [14:51:49]
  • [声明]:
    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为现场记录,未经法庭和当事人的审阅,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
    [14:5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