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法院

承办法官

庭审原告

庭审被告

庭审现场

庭审现场

庭审现场
12月18日10时,昌平法院审理“称景区内被藏獒咬伤 男子诉饲养者索赔”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昌平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昌平法院研究室黄乾雄。
    [10:14:18]
  • [主持人]:
    在庭审开始之前,我先介绍一下这起民事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付先生诉称:2017年7月14日,原告步行至昌平区某风景区内,遇到了被告饲养的藏獒犬。被告当时未对该犬进行约束,导致原告被该犬严重撕咬受伤。当天,原告被送往医院医治,在医院查明是因狗咬伤,导致左前臂开放伤,左侧尺桡骨粉碎性骨折等。原告虽然经过了医治和康复,但由于伤情较为严重,至今左臂等身体功能与肌力仍存在严重障碍,生活无法自理、严重影响日常生活。2018年6月,原告就伤残等级事项进行了专门司法鉴定,确认为九级伤残。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50895.02元。
    [10:14:34]
  • [主持人]:
    法庭正在核对原被告的身份。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国栋独任审判,书记员郑蝶宜担任法庭记录。
    [10:16:15]
  • [主持人]:
    让我们走进本次网络直播。
    [10:17:08]
  • [审判员]:
    核实诉讼当事人身份:
    原告:付某,男,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乐,北京京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男,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女,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女,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10:18:20]
  • [书记员]:
    宣布法庭纪律:
    1、 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记录和摄影;
    2、 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 不得发言、提问;
    4、 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5、 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请关机。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20:12]
  • [审判员]:
    今天昌平区人民法院依法在本院公开审理原告付思河诉被告胡锡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国栋独任审判,书记员郑蝶宜担任法庭记录。
    告知双方当事人在开庭审理中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权利:
    1、陈述事实和理由,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双方当事人还可以自行和解。
    2、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3、当事人如果认为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是近亲属,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理的,有权对上述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义务:
    1、遵守法庭纪律,尊重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2、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遵守诉讼秩序。
    当事人是否听清了上述权利和义务,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10:21:33]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听清了,不申请。
    [10:22:08]
  • [被告]:
    听清了,不申请。
    [10:23:01]
  • [审判员]: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方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10:23:27]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2017年7月14日,原告步行至昌平区某风景区内,遇到了被告饲养的藏獒犬。被告当时未对该犬进行约束,导致原告被该犬严重撕咬受伤。当天,原告被送往医院医治,在医院查明是因狗咬伤,导致左前臂开放伤,左侧尺桡骨粉碎性骨折等。原告虽然经过了医治和康复,但由于伤情较为严重,至今左臂等身体功能与肌力仍存在严重障碍,生活无法自理、严重影响日常生活。2018年6月,原告就伤残等级事项进行了专门司法鉴定,确认为九级伤残。事实理由同诉状一致,诉求以变更后的为准。
    [10:23:58]
  • [审判员]:
    原告明确计算标准。
    [10:27:00]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医疗费是我方自己发生的,不包含被告垫付的费用。我有一份具体的计算明细。伤残赔偿金按照2017年农民标准。赔偿系数是0.21%。事发时原告63岁,按照17年算。误工费按照鉴定报告上写的180天到365天,我方按照每天100元,计算200天,因为事发时我方虽然63岁,但是实际上还在工作期间,客观上原告的行业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确实有收入,所以我们按照当时的收入标准100元一天,计算200天。护理费150日,一天100元。营养费180元一天。鉴定费我方要求2450元,但是法院委托的鉴定过程中我方垫付了一部分费用,主张所有鉴定费由被告负担。
    [10:27:26]
  • [审判员]:
    被告是否收到变更诉求申请书?
    [10:28:06]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收到了。
    [10:28:32]
  • [审判员]:
    被告是否有新的答辩意见?
    [10:28:59]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原告未在工作单位有明显标志道路上行走,而和另一工人有预谋地进入私人领地,应当由其自行承担责任。我们有明显的警示标志,我认为原告是故意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10:29:45]
  • [审判员]:
    原、被告双方还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交?
    [10:30:02]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新提交两张医疗费票据,是2018年10月12日的200元医疗费票据,已经包含在了诉求里,证明原告花费的费用。
    [10:30:21]
  • [审判员]:
    被告质证。
    [10:30:48]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对医疗费票据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因为原告之前的检查都已经完毕了,也做了鉴定报告,也没有转院手续。
    [10:31:06]
  • [审判员]:
    上次庭审中有光盘需要回去核实,现在发表意见。
    [10:31:26]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这个不是我们的狗,我们的狗已经被公安局弄走了。照片真实性认可。
    [10:31:41]
  • [审判员]:
    被告是否有新的证据提交?
    [10:32:01]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补充证据三张照片,第一张有红旗的那个,原告的工作单位有明显的红旗通向单位,是出事的时候照的。第二张可以看到被告场地有明显的铁丝网圈着,两个地方差别很明显。第三张是有两条道路,左侧的是被告家,右侧是原告的工作单位,两条路宽窄不一样,工地的宽,被告的窄。
    [10:36:57]
  • [审判员]:
    原告质证。
    [10:41:19]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三张真实性不认可,时间和地点都不认可,不可能是当天的照片,且事发地在被告院内。即使是真实的,但是私人住宅和工作场地没有明显区分,两个都是工程,没有明显道路区分。因此被告想用三张照片证明原告有主观故意不存在依据。
    [10:41:41]
  • [审判员]:
    上次原告对被告的证据收条、光盘需要庭后核实,现发表意见。
    [10:42:51]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真实性认可,是收到了三万元,用在哪里庭后核实,关联性不认可,这三万元我们没有主张。我们主张12万元,提交了12万元的票据,那三万元的票据不在我们手里。对光盘的真实性认可,应当与派出所一致,证明目的不认可,原告认为视频可以反映出因为原告第一天上班,对路径不太熟悉,导致误入了私人场所,但是被告没有对烈性犬采取有效的约束,同时也没有明显的标识,所以才导致了事故发生。
    [10:43:01]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我给原告本人三万元现金,我手里没有票据。
    [10:43:39]
  • [审判员]:
    法庭收取原告医疗费票据原件。
    双方对原被告的申请向南口派出所调取了事发的报警记录及笔录等材料,庭前组织双方提前阅卷,现发表质证意见。
    [10:44:12]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真实性认可,对派出所和被告的询问笔录可以看出,被告确认当时约束烈性犬两只藏獒的绳索有五到六米长,可以明显看出对于两只烈性犬,被告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派出所和原告的笔录中,派出所具体调查询问了事故发生原因,原告表述和另一位工友第一天上班,不清楚是私人场所,在没有防备的情况下,两只烈性犬没有明显约束,导致原告受伤。是原告误入被告家中,不存在被告所谓的目的不纯或故意的情形。通过派出所对其他工友的笔录中可以证明确实是原告误入被告家中,同时被告没有采取有效的约束方式。并且警察询问过是否有警示标识,当时被告方的回答是有警示标识,但是被冲走了,所以我方认为当时的客观情况是现场没有表示,所以被告提交的证据是不真实的,应当以现场笔录为准。养犬证真实性认可,根据北京市2013年颁布的禁止饲养烈性犬的相关规定,北京的城八区是不予许饲养烈性犬的,昌平区也属于这个范围,如果本案没有证据证明事发当地属于房款地方,根据相关规定,被告属于过错责任。
    [10:44:36]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真实性认可。原告的笔录不认可,他好多说的不是事实,比如没有拴着狗,狗一只在拴着,而且是三四米的绳子,不是五六米。警示标志也有,被告场地的看门人陈某陈述被水冲走了,但是后边还有一处也写了标志,现在也有。还有原告称不识路,从视频上可以看出,原告是先走到施工地,然后又从树底下钻到被告的路上。至于原告说的不允许饲养,但是被告有合法的养狗证,如果不许饲养,相关机关也不会发。关于工友的笔录中的说法,都是说没有直接看见,都是听说的,而且我们好像没有看到和原告一起走的那个工友。从派出所提供的视频资料可以看出原被告的路线有两个,和我方提交的证据一致,原告应当右侧行走,被告是左上坡,所以原告不是走错路,有故意侵入私人领地偷窃东西的嫌疑。视频上也可以看到第二个人有捡石头的动作想要打狗,才激怒了狗,狗才咬人,但是那个人直接跑了,不知道叫什么。
    [10:45:35]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那个人我回去问一下,不太清楚。
    [10:51:09]
  • [审判员]:
    对于派出所的视频光盘,原被告对此什么意见?
    [10:51:47]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与我们提交的光盘是一致的。
    [10:52:10]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我刚才看了一下,是一致的。
    [10:52:28]
  • [审判员]:
    原被告对鉴定报告发表意见。
    [10:52:45]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认可。构成伤残有两处,一处九级,一处十级,九级赔偿系数0.2,因为还有一个十级,所以加了一个0.01,就是0.21。
    [10:53:04]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真实性认可,0.21不认可,我们要求按照十级的标准计算,应当是0.11。三期误工期每天100元,200天我方认为原告是临时工,没有误工期,而且原告63岁已达到退休年龄。护理期、营养期应当按照下限走,营养费一天80主张过高。
    [10:53:52]
  • [审判员]:
    原被告鉴定费交了多少?
    [10:54:10]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2100元。
    [10:54:29]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2250元。
    [10:54:42]
  • [审判员]:
    原告主张的2400元鉴定费是什么?
    [10:56:48]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2400元是原告自行鉴定的费用,应当由被告承担。本案的鉴定费用也应当由被告承担。
    [10:57:09]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这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
    [10:57:24]
  • [审判员]:
    举证质证结束,进行法庭询问。
    [10:57:50]
  • [审判员]:
    什么时间发生的事?
    [11:00:52]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2017年7月14日中午。
    [11:02:09]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应当是一两点左右。
    [11:02:22]
  • [审判员]:
    狗是谁的。
    [11:02:39]
  • [被告]:
    是我的,是别人赠给我的,一直没变更名字,狗证上的徐某、齐某是原来的主人,是2015年左右赠给我的。
    [11:02:54]
  • [审判员]:
    原告是被哪只狗咬伤的?
    [11:03:38]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应该是大狗。
    [11:04:21]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我记得笔录中写的应该是两条狗咬伤的。
    [11:05:25]
  • [审判员]:
    原告的户籍性质是什么?
    [11:14:38]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农民。
    [11:16:11]
  • [审判员]:
    原告的工作地点在哪?
    [11:16:34]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事发地点的旁边,南口某风景处。
    [11:17:01]
  • [审判员]:
    离被告的地点远吗?
    [11:24:11]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远,原告的地点要往里走一千多米。被告的地点就在主干路边上。
    [11:24:25]
  • [审判员]:
    原告什么时候到那里工作的?
    [11:24:52]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我方第一天上班,是早上到的,中午出去吃饭,因为出去是车拉过去的,所以对路况不太熟悉。
    [11:25:10]
  • [审判员]:
    被告说从光盘上看,原告不是从正门进的吗?
    [11:25:28]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是的,是从树底下钻过去的。
    [11:25:50]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光盘的真实性认可,因为原告不认路,所以以为走错了,才返回去的。
    [11:26:03]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但是从走路的形态来看,原告一直低头往右边走。
    [11:26:19]
  • [审判员]:
    被告说原告涉嫌盗窃是否有证据提交?
    [11:26:35]
  • [被告]:
    没有具体证据,根据路线和光盘上的视频推理的。
    [11:26:54]
  • [审判员]:
    谁把原告送到医院的?
    [11:27:19]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被告方在现场有一个人,和原告的另一个工友一起把他送到医院的。
    [11:28:06]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是原告的人送的,我们没有送。
    [11:29:05]
  • [审判员]:
    被告的院子干什么用的?
    [11:29:23]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采石场,有东西放着,也有人看着。当时原告第一次来的时候,看门的陈某在屋里也提醒过原告。笔录中应当有提到,但是后来原告偷着进去没看见,后来咬了他,陈某就出来把狗拉走了。
    [11:29:40]
  • [审判员]:
    原告是否确定是第一天上班?
    [11:30:03]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是的,其他工友也都是这么说的。
    [11:30:32]
  • [审判员]:
    和他同行的那个人是第一天上班吗?
    [11:30:46]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不太清楚,被咬后原告就没再去了。
    [11:31:07]
  • [审判员]:
    被告提交的“内有恶犬”的那个标识当时有吗?
    [11:31:29]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有,被冲走的是里边的那个。
    [11:32:02]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没有,被告的工作人员说的是标识被冲走了,墙上有字,和被告所说有冲突。
    [11:32:17]
  • [审判员]:
    两只狗拴着呢吗?
    [11:32:40]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拴着的。
    [11:32:57]
  • [审判员]:
    现在两只狗在哪里?
    [11:33:11]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公安局。
    [11:33:53]
  • [审判员]:
    原告受伤后去哪里治疗的?
    [11:34:05]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先去的昌平区医院,不能处理就直接去了北大人民医院,7月14日住院到8月12日出院,2018年3月14日住院到18年3月16日,因为前臂神经损伤,后续治疗,而且愈合很差。第三次是2018年3月26日到4月2日,也是因为骨折不愈合和神经损伤住院。一共住院三次,都是在北大人民医院。护理住院和出院都是家人护理的。
    [11:34:30]
  • [审判员]:
    原被告对事实是否有补充?
    [11:34:42]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3万元我回去核实,其他没有补充。
    [11:35:00]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原告的老板朱某的笔录中有写明,说是原告干的活不合适,就把原告工资结完辞走了,用车送出去的,后来原告自己返回来的。朱某也垫付了4万元。
    [11:35:14]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原被告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11:35:51]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本案的相关事实和派出所笔录可以体现,原告确实是第一天上班,从来没有步行到工地,导致对道路部署,误入了被告的工地。两处位置有相似性,也没有明显标识,原告对侵权事故没有主观过错和责任,不存在被告所说的故意情形,所以本案的损失应当由烈性犬的饲养人承担。原告没有盗窃等不轨企图。两只烈性犬是北京城区内禁止饲养的动物,所以被告无法证明饲养是合法有效的话,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证明原告有主观过错,应当承担损失。
    [11:36:20]
  • [审判员]:
    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11:36:44]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原告具有主观过错,从视频和笔录来看,视频显示原告很坚定的走到通往工地的道路,而后又返回到被告处,不符合迷路的状态,且一起走的是两个人。原告还是从树底下走过去,紧挨着财务室的墙边过去,狗链只有三四米长,如果是正常走在路上的话也是咬不到的。且施工地点距离岔口有一千多米,施工场地的房子很大,还有一个大的洞口,从岔口那里就能看到。被告的院子是一个明显的小房子,还有警示标识,工人说冲走的不是这个标识。狗年年都经过年检,是合法的。狗咬人也是因为原告二人捡石头扔狗。而且原告说不识路,但是两个人都不熟路,一块过来不太符合常理。综上,我方认为原告有主观故意的行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11:37:03]
  • [审判员]:
    双方是否还有新的辩论意见?
    [11:37:32]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没有。
    [11:38:00]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没有。
    [11:38:08]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在本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11:38:20]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就是那三万元给原告,其他的不再给。
    [11:38:42]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那不同意调解。
    [11:38:57]
  • [审判员]:
    由于双方当事人意见分歧较大,本庭不再予以调解,现双方当事人做最后陈述。
    [11:39:25]
  • [审判员]:
    由于双方当事人意见分歧较大,本庭不再予以调解,现双方当事人做最后陈述。
    原代:坚持诉讼请求,原告严重受伤和被告没有有效路标和没有有效约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当由被告承担责任。
    [11:39:35]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坚持答辩意见,派出所机关询问过,狗是拴着狗链的,被告已经尽到了义务。
    [11:40:03]
  • [审判员]:
    休庭,看笔录签字。
    [11:40:19]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宣传办公室梅玉兰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感谢书记员郑蝶宜为此次直播所作的工作。本次直播到此结束,再见。
    [11:45:08]
  • [声明]:
    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1:4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