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浦法院外景

审判席

原告代理人

被告及委托代理人
2018年12月27日14:00直播杨浦法院审理的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
    [14:01:51]
  • [主持人]:
    今天上午我们将直播一起由上海市杨浦区法院民四庭审理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14:10:15]
  • [主持人]:
    下面简单介绍一下案情:上海市供水管理处工会与上海路丹实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31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上海市杨浦区某路某号某店铺租赁给上海路丹实业有限公司,月租金为28333元,租赁期自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约履行。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合同,上海路丹实业有限公司继续承租房屋。2013年底,上海市供水管理处要求收回房屋。上海路丹实业有限公司将房屋转租他人,无法返还房屋,并欠付自2014年1月起的租金。直至2016年9月,上海路丹实业有限公司才将房屋返还上海市供水管理处工会。
    [14:10:37]
  • [主持人]:
    担任今日庭审的成员是:审判员梅某,书记员丁某。下面庭审即将开始!
    [14:11:11]
  • [书记员]: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一、未经许可,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四、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得发言、提问;
    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六、随身携带的移动电话、传呼机等通讯工具必须关闭或调到振动位置;
    七、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以在闭庭以后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八、违反法庭纪律的,审判长可以当庭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责令退出法庭,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14:11:32]
  • [审判员]:
    下面核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身份:
    原告:上海市供水管理处工会,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某路某号。
    法定代表人:顾某,工会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某,上海共识久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路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某路某弄某号某室。
    法定代表人:谢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某,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该公司员工。
    [14:11:49]
  • [审判员]: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四庭现在开庭。本庭今天对原告上海市供水管理处工会诉被告上海路丹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14:12:06]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梅某某独任审判,书记员丁某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有下列诉讼权利和义务: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出反诉等诉讼权利。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以上告知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双方当事人听清楚了没有?
    [14:13:05]
  • [原告]:
    听清。
    [14:13:33]
  • [被告]:
    听清。
    [14:13:51]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发现审判人员、或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以上告知的有关申请回避事项,双方当事人清楚了没有?是否申请回避?
    [14:14:15]
  • [原告]:
    听清,不申请回避。
    [14:14:41]
  • [被告]:
    听清,不申请回避。
    [14:14:53]
  • [审判员]:
    现在进行法庭事实调查。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并归纳事实和理由。
    [14:15:21]
  • [原告]:
    诉请:1、被告支付2014年1月起至2016年9月26日的房租人民币931,211元;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第5条,月租金28333元,自2014.1.1至2016.9.26,计33个月减4天;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同诉状(略)。
    [14:15:40]
  • [被告]:
    被告发表答辩意见?
    [14:16:03]
  • [被告]:
    不同意原告诉请。理由同上次庭审一致,原告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14:16:41]
  • [审判员]:
    原告从何处接手房屋。
    [14:19:36]
  • [原告]:
    庭后核实。
    [14:20:00]
  • [审判员]:
    和解内容?
    [14:21:40]
  • [原告]:
    和解内容与本案无关。
    [14:21:57]
  • [审判员]:
    房屋何时交付给原告?
    [14:22:48]
  • [被告]:
    我是委托律师处理的,具体的情况不清楚。
    [14:23:08]
  • [审判员]:
    就本案事实及证据有无补充?
    [14:24:39]
  • [原告]:
    没有。
    [14:24:57]
  • [被告]:
    没有。
    [14:25:09]
  • [审判员]:
    何时签订最后一次书面合同?
    [14:25:22]
  • [被告]:
    2012年最后一次签订书面合同。
    [14:25:48]
  • [审判员]:
    法庭事实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请各方当事人围绕本案的争议焦点,对案件事实及法律适用发表辩论意见。先由原告发言。
    [14:26:14]
  • [原告]:
    同上次庭审一致,没有新的辩论意见。
    [14:26:41]
  • [审判员]:
    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14:27:01]
  • [被告]:
    是原告违约,原告在没有任何特殊情况下,以市政府有关规定为由坚决要求解除合同,如果原告现在能拿出有关规定,我们就认可原告的诉请。原告在明知被告是转租给其他人的情况下,在合同期内要求解除合同,给被告造成损失,是原告违约在先,合同并没有约定不得转租。
    [14:27:18]
  • [审判员]:
    原、被告有无补充辩论意见?
    [14:30:05]
  • [原告]:
    我们没有承认我们违约,只是一个协商的过程。
    [14:30:31]
  • [被告]:
    没有。
    [14:30:57]
  • [审判员]:
    各方的辩论意见本庭已充分注意,也已记录在案,法庭辩论结束。如有未尽的辩论意见,庭审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法庭现在征询各方当事人对本案处理的最后意见。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14:31:17]
  • [原告]:
    坚持诉请。
    [14:31:29]
  • [被告]:
    驳回诉请。
    [14:31:43]
  • [审判员]:
    今天开庭到此结束。闭庭后,当事人阅看法庭记录,如有遗漏或差错,可以申请补证,确认无误后,应在笔录上签名。休庭。
    [14:32:11]
  • [主持人]:
    本案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14:32:28]
  • [主持人]:
    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4:3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