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全貌
2018年12月27日11:00直播长宁法院审理的一起涉嫌诈骗罪案
  • [主持人]:
    直播即将开始。
    [10:49:23]
  • [书记员]:
    现在宣读法庭纪律(略)
    [10:50:19]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今天对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龚铭泉、李国富、张逸可、邱洪伟涉嫌信用卡诈骗一案,依法公开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1、被告人、辩护人在庭审中享有回避的权利,也就是说被告人、辩护人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本案的,可以提出理由要求调换;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3、被告人除可以自行辩护以外,可以委托辩护人代为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辨论终结后作最后的陈述。
    被告人,法庭宣布的上述各项诉讼权利,听清楚了没有?是否要求申请回避?
    [10:51:50]
  • [被告人]:
    听清了,不需要申请回避。
    [10:53:55]
  • [审判员]: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10:54:20]
  • [公诉人]:
    宣读起诉书(略)。
    [10:54:40]
  • [审判员]:
    是否自愿认罪?对于认罪后的法律后果清楚吗?
    [10:55:53]
  • [审判员]:
    是否自愿认罪?对于认罪后的法律后果清楚吗?
    [10:55:53]
  • [被告人]:
    自愿认罪。 清楚。
    [10:56:39]
  • [公诉人]:
    公诉人举证。
    [10:57:40]
  • [被告人]:
    没有异议。
    [10:58:23]
  • [审判员]:
    法庭事实调查终结,现在进行法庭辩论。
    [10:58:46]
  • [公诉人]:
    被告人冒用他人信用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是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龚铭泉、李国富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逸可、邱洪伟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逸可、邱洪伟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龚铭泉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龚六年以下,李五年六个月,邱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10:59:00]
  • [审判员]:
    被告人可以发表辩护意见。
    [10:59:30]
  • [被告人]:
    没有。
    [10:59:39]
  • [被告人]:
    没有。
    [10:59:39]
  • [审判员]:
    庭审结束。
    退庭后被告人应当阅看笔录,笔录无误的应当签字。如记录有遗漏或有差错,可以请求补充或更正。将被告人还押。)
    [11:00:40]
  • [主持人]:
    直播结束。本笔录不具备法律效力。
    [11:0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