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全貌
2018年12月27日15:30直播长宁法院审理的一起涉嫌寻衅滋事罪案
  • [主持人]:
    直播即将开始。
    [15:20:17]
  • [书记员]:
    宣读法庭纪律。(略)
    [15:20:55]
  • [审判员]: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今天对长宁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涉嫌寻衅滋事一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1、被告人在庭审中享有回避的权利,也就是说被告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公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本案的,可以提出理由要求调换;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辨论终结后作最后的陈述。
    被告人,法庭宣布的上述各项诉讼权利,听清楚了没有?是否要求申请回避?
    [15:21:18]
  • [被告人]:
    听清了,不需要申请回避。
    [15:21:50]
  • [审判员]: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15:22:04]
  • [公诉人]:
    宣读起诉书。(略)
    [15:22:18]
  • [审判员]: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有无异议?是否自愿认罪?对于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一旦确认的法律后果是否清楚?本院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被告人有何意见?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15:22:44]
  • [被告人]:
    听清了。无异议。清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15:23:14]
  • [审判员]:
    现在进行举证,对公诉人刚宣读的起诉书列举的证据,有何异议?
    [15:23:45]
  • [被告人]:
    清楚了,没有意见。
    [15:23:58]
  • [审判员]:
    法庭事实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
    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15:24:17]
  • [公诉人]: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程毫的行为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之刑罚。
    [15:24:42]
  • [被告人]:
    给我次重新做人的机会。
    [15:25:17]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终结,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你最后还有什么要向法庭陈述的?
    [15:25:32]
  • [被告人]:
    我法律意识淡薄,恳请法庭给我次重新做人的机会。
    [15:25:46]
  • [审判员]:
    通过刚才的法庭审理,法庭核实了本案的事实,对本案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听取了公诉人、被告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判决如下:
    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日。
    今天是口头宣判,判决书将在五日内依法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退庭后应当阅看笔录,如记载有遗漏或差错,可以要求补充或更正,确认无误后,应在笔录上签名。
    [15:26:01]
  • [主持人]:
    直播结束,本笔录不具备法律效力。
    [15:2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