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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8日14:00直播长宁法院审理的一起涉嫌盗窃罪案
- [主持人]:直播即将开始。[17:23:38]
- [书记员]:现在宣读法庭纪律(略)[17:25:22]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今天对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盗窃一案,依法公开审理。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1、被告人在庭审中享有回避的权利,也就是说被告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公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本案的,可以提出理由要求调换;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3、被告人除可以自行辩护以外,可以委托辩护人代为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辨论终结后作最后的陈述。
被告人,法庭宣布的上述各项诉讼权利,听清楚了没有?是否要求申请回避?[17:25:57] - [被告人]:听清了,不需要申请回避。[17:28:28]
- [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调查,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17:28:41]
-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略)。[17:29:01]
- [审判员]: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是否听清?有何异议? 是否自愿认罪? 对认罪的法律后果是否知晓? 对适用简易程序有无异议?[17:29:23]
- [被告人]:听清了,没有异议。 认罪。 知道。 同意适用。[17:29:55]
- [审判员]:被告人对起诉书列举的证据有无异议?[17:30:43]
- [被告人]:无异议。[17:30:58]
- [审判员]:法庭事实调查到此,现在进行法庭辩论。[17:31:16]
- [公诉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具有立功情节,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之刑罚。[17:31:34]
- [被告人]:没有辩护意见。[17:32:04]
- [审判员]:被告人进行最后陈述。[17:32:35]
- [被告人]:没有。[17:32:53]
- [审判员]:被告人盗窃一案,经过刚才的庭审,调查核实了有关事实和证据。听取了公诉人的公诉意见、被告人辩解。辩论终结后,听取了被告的最后陈述。被告人对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根据有关法律判决如下(详见判决书):
1、 被告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 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后发还被害人(已追缴已发还)。
告知社区矫正事宜。
今天是口头判决,判决书将在五日内依法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退庭后被告人应当阅看笔录,笔录无误的应当签字。如记录有遗漏或有差错,可以请求补充或更正。将被告人还押。
闭庭。[17:33:11] - [主持人]:直播结束。本笔录不具备法律效力。[17:3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