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头沟法院

审判员

庭审组成人员

原告方

被告方

网络直播员

原告方向法庭提交证据

庭审全景
1月9日14时,门头沟法院审理“高级职工劳务派遣十五年 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案
  • [主持人]:
    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直播员毕辉。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4:08:03]
  • [主持人]:
    今天为您直播的是:“高级职工劳务派遣十五年 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案,下面简单介绍一下案情:原告崇某诉称:2002年8月至2017年12月期间,原告崇某一直在被告某机械制造公司工作,职务是高级技工,工龄十五年,被告公司也一直为其缴纳社保。但被告某机械制造公司一直以劳务派遣的方式用工,原告崇某一直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原告崇某认为劳务派遣是用工的补充形式,只是在临时性、替代性、辅助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而原告作为高级职工十多年在用工单位工作,与告某机械制造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应该跟告某机械制造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但,被告某机械制造公司拒绝崇某的要求,双方协商无果后,原告崇某诉至法院要求:一、确认原告崇某与被告某机械制造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被告某机械制造公司与原告崇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4:08:27]
  • [主持人]:
    本案由本院审判员耿迎涛独任审判,本院书记员胡宇航担任法庭记录。
    [14:08:41]
  • [主持人]:
    庭审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已经就座,书记员正在核对出庭人员身份,下面我们带您进入庭审现场。
    [14:10:33]
  • [书记员]:
    下面宣读法庭规则,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需经审判员许可。旁听人员未经法庭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14:11:05]
  • [书记员]: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像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重的,予以罚款,拘留。
    [14:11:19]
  • [审判员]: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今天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崇某与北京某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在开庭,现在核对当事人身份。
    [14:11:38]
  • [原告]:
    原告:崇某,男,1972年6月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门头沟区,公民身份证号132525197206******。
    [14:12:40]
  • [被告]:
    被告:北京某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门头沟路。
    法定代表人:孙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某,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14:13:22]
  • [审判员]:
    各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14:13:52]
  • [原告]:
    没异议。
    [14:14:03]
  • [被告]:
    没异议。
    [14:14:09]
  • [审判员]:
    原、被告向法庭报告的内容,与向本院提交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明相一致,双方当事人出庭资格合法,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本案由本院审判员耿迎涛独任审判,本案由书记员胡宇航担任法庭记录。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如下权利:
    1)申请回避的权利;
    2)提供证据的权利;
    3)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
    4)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5)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
    解释回避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等与本案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和理由申请回避。
    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还应履行如下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不得滥用赋予的诉讼权利;
    2)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3)如实陈述事实。
    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视情节轻重,本院将依法给与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双方都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14:14:23]
  • [原告]:
    听清了,不申请。
    [14:14:46]
  • [被告]:
    听清了,不申请。
    [14:14:52]
  • [审判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上网的相关规定,各类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四)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具体解释略)听清了吗?
    [14:22:08]
  • [原告]:
    听清了。
    [14:22:20]
  • [被告]:
    听清了。
    [14:22:27]
  • [审判员]:
    下面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当庭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或宣读起诉书。
    [14:23:00]
  • [原告]:
    2002年8月至2017年12月期间,原告崇某一直在被告某机械制造公司工作,职务是高级技工,工龄十五年,被告公司也一直为其缴纳社保。但被告某机械制造公司一直以劳务派遣的方式用工,原告崇某一直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原告崇某认为劳务派遣是用工的补充形式,只是在临时性、替代性、辅助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而原告作为高级职工十多年在用工单位工作,与告某机械制造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应该跟告某机械制造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但,被告某机械制造公司拒绝崇某的要求,双方协商无果后,原告崇某诉至法院要求:一、确认原告崇某与被告某机械制造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被告某机械制造公司与原告崇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4:23:19]
  • [审判员]:
    被告针对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陈述答辩意见。
    [14:26:22]
  • [被告]: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公司与崇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该事实已由贵院2018年53**号判决书予以确认。崇某是某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被告公司的,与被告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崇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的时候,仲裁委是不予受理的,所以没有向我们送达相关材料。
    [14:26:33]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以及所依据的事实有义务提供相关证据,如果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实自己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
    [14:27:43]
  • [原告]:
    听清了。
    [14:27:54]
  • [被告]:
    听清了。
    [14:28:01]
  • [审判员]:
    下面由原告进行举证。
    [14:28:12]
  • [原告]:
    下面向法庭出示:证据一、安全班主责任书照片打印件和被告公司考勤表照片打印件(向法庭出示手机中的照片原件),证明我在被告公司工作,是被告公司的员工,受被告公司管理。考勤表是在班长的桌子上放着,我为了核对我的考勤,就拍照了。但我无权拿走。上面有我们工人每个人的签名。证据二、邮储银行流水,证明被告公司给我发工资,账户也是被告公司给我开的;证据三、被告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对方认可与我之间的劳动关系,这个证明是为了2012年在老家不办社保的时候,公司开给我的。2012年,老家都开始办社保,如果在别处有社保,老家就不再给上了,我当时就是为了向老家证明我在北京有单位,有社保;证据四,不予受理通知书和送达回证,证明仲裁前置。
    [14:28:26]
  • [审判员]:
    被告就原告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14:29:44]
  • [被告]:
    对证据一真实性认可,不管是派遣工还是正式工,在被告公司上班,我们都会对其进行教育、培训和考勤,所以不认可证明目的。对证据二的真实性认可,不认可证明目的。证据三的真实性不认可,但即使该证明是我公司开的,也只是为了帮他做个证明,他的社保都是某劳务派遣公司上的。证据四的真实性和关联性认可。
    [14:30:00]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向法庭提供证据。
    [14:30:30]
  • [被告]:
    下面向法庭出示:证据一、(2018)京0109民初53**号判决书,从判决书上确认事实和崇某在该案中自认的事实可以看出,崇某的社保由某劳务派遣公司交纳,我公司与其并不存在直接的劳动关系,我公司只是实际用工单位。
    [14:45:17]
  • [审判员]:
    原告就被告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14:45:50]
  • [原告]:
    我对判决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劳动关系是真实存在的,应该尊重事实。我在被告公司工作时间很长了。被告公司让我跟某劳务派谴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只是发工资的手段。对方一直没有给我出具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我是否还在别的公司干活,与他们无关。我自上班以来,就一直在被告公司。劳务派遣要终止我和被告公司的劳动关系是不可能的。
    [14:46:01]
  • [审判员]:
    双方对53**号案件上诉了吗?
    [14:46:51]
  • [原告]:
    上诉了。但是二审法院还没有开庭。
    [14:47:04]
  • [被告]:
    认可。
    [14:47:13]
  • [审判员]:
    下面法庭对各方当事人进行询问,各方当事人要如实回答,各方当事人都听清了吗?
    [14:47:23]
  • [原告]:
    听清了。
    [14:47:31]
  • [被告]:
    听清了。
    [14:47:36]
  • [审判员]:
    原告,你工资是如何发放的?
    [14:47:45]
  • [原告]:
    最早是现金,发了一年左右。2003年3月用邮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2016年或2017年左右的时候改成工商银行。具体谁的账户转给我的,我不知道。但是去银行一说被告公司的,他们都知道。
    [14:48:00]
  • [被告]:
    我们把钱转给派遣单位,通过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给崇某等劳务派遣劳动者的。被告公司没有直接向崇某转账工资。
    [14:48:24]
  • [审判员]:
    原告,工资账户是谁给你开的?
    [14:48:49]
  • [原告]:
    账户是我把身份证给了被告公司的一个办事人员,他们去办理的。他是被告公司的正式员工。当时被告公司还叫某机电厂。所以这自然可以证明工资账户就是被告公司给我开立的。
    [14:48:58]
  • [审判员]:
    崇某现在有工作单位吗?
    [14:49:35]
  • [原告]:
    我为了生存,又找了一个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是否上了保险我不清楚,我正准备去查询。我跟老板提出来了,老板也答应了。2018年1月就去了,就是一个机械设备公司,做机械加工。
    [14:49:51]
  • [审判员]:
    双方是否还有证据提交?
    [14:50:05]
  • [原告]:
    没有。
    [14:50:29]
  • [被告]:
    没有。
    [14:50:35]
  • [审判员]:
    双方对于事实还有无补充?
    [14:50:46]
  • [原告]:
    没有。我愿意回被告公司进行工作。
    [14:50:56]
  • [被告]:
    没有。我们已经决定不再用工。
    [14:51:15]
  • [审判员]:
    原告你方的诉讼请求有无变化?
    [14:51:24]
  • [原告]:
    没有变化。
    [14:51:33]
  • [审判员]:
    被告方的答辩意见有无变化?
    [14:51:42]
  • [被告]:
    没有变化。
    [14:51:51]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现在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14:52:02]
  • [原告]:
    我跟被告公司没有终止劳动关系,虽然没有签订书面东西,劳务派遣只是为了发薪水的一种手段。我一直在被告公司,劳动关系是事实,书面劳动合同只是一种形式。
    [14:52:14]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14:52:45]
  • [被告]:
    跟庭审过程中的答辩意见一致。
    [14:52:54]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下面由原告方陈述最后意见。
    [14:53:02]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14:53:10]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方陈述最后意见。
    [14:54:07]
  •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
    [14:54:18]
  • [审判员]:
    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14:54:28]
  • [被告]:
    不同意调解。
    [14:54:40]
  • [审判员]:
    鉴于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法庭不再当庭主持调解。现在休庭,双方当事人看笔录签字。
    [14:54:59]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办梅玉兰和赵思源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参加此次直播的还有担任此次速录任务的胡宇航和王安妮,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14:55:51]
  • [声明]:
    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为现场记录,未经法庭和当事人的审阅,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
    [14:5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