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义法院外景

后沙峪法庭外景

审判员和书记员

原告方

被告方

直播现场

庭审全景
1月10日13:30,顺义法院审理“称训练过程中受伤 诉训练营要求退款”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
    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研究室卢晓伟,很高兴再次与大家一起参与网上直播庭审活动。
    即将开庭审理的是“称训练过程中受伤 诉训练营要求退款”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本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图文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接下来我为大家介绍一下案件的主要情况。
    原告诉称:2017年11月19日,原告与被告训练营内签订入营合同,原告入营后,按照被告要求进行训练并服从被告管理。2017年12月2日,原告膝盖疼痛,告知教练后教练回复属于正常情况,后原告坚持训练。一周后原告疼痛难忍便到医院就诊,经检查,诊断为疲劳骨折、骨髓水肿等并出具诊断说明书,建议在家休息。因原告无法继续训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退还训练费以及押金。
    原被告均已到庭,庭审马上开始。
    [13:51:34]
  • [书记员 孙建伟]:
    宣布法庭纪律
    一、未经法庭许可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准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
    三、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四、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旁听人员如对法庭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院提出。
    六、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
    七、对违反法庭纪律的,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八、对哄闹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13:53:26]
  • [审判员 张蕾]:
    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听清否?
    [13:53:39]
  • [双方]:
    听清了。
    [13:53:45]
  • [审判员 张蕾]:
    (核实双方身份后)
    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13:53:53]
  • [双方]:
    无异议。
    [13:57:04]
  • [审判员 张蕾]:
    经核对,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现在开庭,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与被告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张蕾独任审判,书记员孙建伟担任法庭记录。告知诉讼权利:1、有申请回避的权利;2、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3、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给与调解的权利;4、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5、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诉讼义务:1、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2、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3、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双方对当事人以上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听清楚了吗?对本法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16:00:53]
  • [双方]:
    听清了,不申请。
    [16:01:44]
  • [审判员 张蕾]:
    告知双方本次庭审将全程录音录像,并在中国庭审公开网、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开。请双方当事人遵守法庭纪律,恪守司法礼仪,维护自身形象,双方是否听清?
    [16:01:58]
  • [双方]:
    听清了。
    [16:02:11]
  • [审判员 张蕾]:
    开始法庭进行调查,原告明确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16:02:18]
  • [原告]:
    2017年11月19日,原告与被告训练营内签订入营合同,原告入营后,按照被告要求进行训练并服从被告管理。2017年12月2日,原告膝盖疼痛,告知教练后教练回复属于正常情况,后原告坚持训练。一周后原告疼痛难忍便到医院就诊,经检查,诊断为疲劳骨折、骨髓水肿等并出具诊断说明书,建议在家休息。因原告无法继续训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退还训练费以及押金,并赔偿原告误工费等损失。
    [16:02:28]
  • [审判员 张蕾]:
    被告陈述答辩意见。
    [16:02:55]
  • [被告]:
    被告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双方之间是合同法律关系,不存在侵权法律关系,所以我方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在2017年12月8日,原告在被告的训练场地一起做饭吃饭都没有问题,所以我方不认可原告是在训练期间产生的结果。因为人正常走路可能产生磨损膝盖的结果,所以我方认为原告确实有膝盖疲劳性骨折,也应该属于正常的磨损。关于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我方不同意是因为原告在被告处通过全天训练减体重,原告也是没有上班,所以不可能产生误工费。
    [16:04:57]
  • [审判员 张蕾]:
    原告进行举证。
    [16:05:20]
  • [原告]:
    提交证据一入营合同一份,大概是在签订合同前两周左右,我是在网上看到这个训练营,通过网上的联系方式和被告联系的,合同的费用都交齐了。提交证据二交费收据两份。
    [16:05:27]
  • [被告]:
    证据一、二真实性认可。
    [16:05:36]
  • [审判员 张蕾]:
    原告,训练营的地点在哪?
    [16:05:42]
  • [原告]:
    在顺义区某路,是封闭的训练,不允许随意进出训练营,就住在院内的酒店,我在的时候训练营内学员大概有二十多人。
    [16:05:52]
  • [审判员 张蕾]:
    2017年11月20日入营至你首次到医院就诊期间,你是否一直居住在被告提供的宾馆里?
    [16:06:20]
  • [原告]:
    中途因为原宾馆被占了,我们就搬到了另外一个宾馆内居住,第二个宾馆不在大院内,我们每天从宾馆到大院训练营训练由被告的车辆接送。
    [16:06:33]
  • [审判员 张蕾]:
    训练营有多少教练?
    [16:06:51]
  • [原告]:
    有五个,我们不是一对一的教学。
    [16:07:03]
  • [审判员 张蕾]:
    你在进入训练营之前身体有无问题,被告是否安排进行身体检查?
    [16:07:15]
  • [原告]:
    身体没有问题,我们在入营前被告说拉着我们去体检或者我们自己去做体检向他提供报告,我是在我们那的卫生院做的体检,有抽血检验的所有项目、心电图、血压,我把体检的结果都给了被告,我是在入营前三四天进行的体检。
    [16:07:37]
  • [审判员 张蕾]:
    被告对原告陈述的情况属实吗?
    [16:07:53]
  • [被告]:
    认可,但腿部是否骨折是需要做CT的,我们不建议做CT的有损性检查,没有强迫原告去做,但在入营前半年如果有骨折情况,我们是无所得知的。
    [16:08:01]
  • [审判员 张蕾]:
    原告说一下从入营后每天的训练内容?
    [16:08:13]
  • [原告]:
    有踏板,每次45分钟左右,有跳操,每个训练动作有教练带着,所有训练都是二十多人一起训练的,并不分成各个小组,我是新学员,之前没有做过减肥或体育的锻炼,教练就让我和老学员一起做动作。
    [16:08:20]
  • [审判员 张蕾]:
    你是何时最早发现有异常情况的?
    [16:08:40]
  • [原告]:
    2017年11月28日至2017年12月1日之间,发现膝盖附近刺痛,我告诉教练了,他说因为动作不到位导致的,属于肌肉酸痛,我也陆续五个教练都问了,他们答复的差不多,有的说是正常现象,说没有事,给我的意见是从药店买膏药和喷雾,我贴了一个星期,之后膝盖就红肿了,他们说红肿是因为贴膏药贴的,之后我就没有继续训练了。
    [16:08:47]
  • [审判员 张蕾]:
    你第一次就诊时间,诊断结果如何,你是否将结果告知了对方,何时离开训练营?
    [16:09:06]
  • [原告]:
    2017年12月10日在医院就诊的,之后没有训练了,我是12月10日晚上找被告退钱,说在训练营锻炼期间不能延期,我这属于特殊情况,教练让我签了一个表,等领导上班再和我联系,我就收拾东西走了。医生说我上身重,腿细,踏板、爬楼梯、踮脚跑跳对膝盖损害大,还问我为何教练没跟我说,为什么让我做这些动作,这些动作不适合胖人做,是导致病情的原因。
    [16:09:13]
  • [被告]:
    不认可原告的陈述。原告是每天七点半早饭,九点半至十一点半训练,中午休息到下午三点,三点至五点锻炼,五点至六点吃完放,教练根据学院情况分组训练,老学员和新学员是分开训练的,训练的项目和强度不一样。2017年12月8日,原告与被告单位的其他训练人员一块包饺子吃饭,站着都没有问题,之前没有向教练说过腿疼这个问题。2017年12月9日原告说不舒服就走了,回去后在12、13号左右告诉我们要退费,公司的意见原告退费要有合适的理由,原告说生病了,没有说什么病,我们要原告提供三甲医院的诊断证明,原告也没有提交,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公司是不退费的。且在这个过程中,单位和原告沟通的员工说和原告沟通很愉快,没有发生过争吵。原告后来的一系列治疗我方不知情,没有向我方说过,后来我们就接到了法院的通知,原告在起诉前也没有告诉我们。
    [16:09:34]
  • [审判员 张蕾]:
    你们分组包括给原告具体有无针对原告自己的减肥内容和计划?
    [16:10:26]
  • [被告]:
    针对单独的没有,针对小组会有,教练是根据员工情况由轻到重,先是连续性的走步,再到跑步、踏步,每个人的体质是不一样的。
    [16:10:34]
  • [审判员 张蕾]:
    被告针对每个学员每天的训练内容是否有记录、评估或者总结,原告有没有?
    [16:10:42]
  • [被告]:
    不清楚,回去核实。
    [16:10:53]
  • [审判员 张蕾]:
    你们在学员受训期间对学员的身体安全怎么保障?
    [16:11:00]
  • [被告]:
    我们给学员上了身体安全险,标准就是国家残联的标准,还有教练的指导,在学员的饮食方面、作息也有要求,训练强度和方式是根据小组的情况制定的。
    [16:11:08]
  • [审判员 张蕾]:
    你们公司从事减肥运动多久了?
    [16:11:17]
  • [被告]:
    不清楚,回去核实。
    [16:11:25]
  • [审判员 张蕾]:
    你单位有无组织入营封闭性减肥训练营的经验或情况如何?
    [16:11:32]
  • [被告]:
    这个单位就是专门做这个的,做了多久不清楚,庭后核实一下。
    [16:11:40]
  • [审判员 张蕾]:
    原告就医疗费举证。
    [16:11:48]
  • [原告]:
    提交诊断证明书一张,处分一张,门诊病历一张,门诊手册两页,门诊收费票据十六张,还有部分票据在单位,我主张的费用是按照自付部分算的。
    [16:11:59]
  • [被告]:
    对复印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无法证明原告的伤情和训练的因果关系,如果根据病历记载,可能自己走路也会产生这种结果,诊断证明书没有写需要休息的说明。医院出具的医疗手册真实性认可,但看不出来原告是为何导致这个结果,12月10日大夫没有写原告需要休息多长时间,主述部分没有提到原告是因为接受了这个训练才产生的这个疼痛,我方可以认为原告的伤情和训练没有关系。疲劳性骨折一般骨折后动不了,但病历手册中没有写明治疗意见。
    [16:12:07]
  • [原告]:
    医疗费票面金额为3975.71元,变更诉讼请求。没有原件的复印件我庭后五日内提交法庭。
    [16:12:24]
  • [被告]:
    真实性没有意见,关联性不认可。原告庭后提交的证据我方需要质证。
    [16:12:36]
  • [原告]:
    误工期从2017年11月20日起至2018年2月14日止,因为缺勤达七天以上,扣一个月的工资和奖金,所以三个月的工资都扣了。
    [16:12:44]
  • [被告]:
    真实性无法核实,证明目的和关联性不认可,原告应该提交劳动合同、完税证明及发放工资的流水证明工资的发放和扣除情况。两份证明上体现的内容存在问题,原告是2017年12月10日离开训练营,2017年12月1日至9日在训练,但证明上的内容是休病假,所以我方认为和实际情况不符。原告陈述请七天假扣除奖金,但原告在12月份训练了九天,扣发的奖金和被告无关。原告收入证明第三行写明的发放工资和原告的陈述相矛盾。情况下第三行扣除工资2172元,实发数量2.28,即使请病假也应该发放北京市最低工资70%的病假工资,奖金的发放我们也不清楚。该证据不能证明原告的工资发放和扣除情况。
    [16:17:30]
  • [审判员 张蕾]:
    原告,你在11月20日至1月1日期间应该进行训练,这期间你不能上班,这期间你怎么请假的?
    [16:19:20]
  • [原告]:
    我如实告知了领导想要减肥,领导给了我两三个月时间,是按照事假处理的,我们请事假和领导说一声就行,不用履行审批手续。
    [16:19:28]
  • [审判员 张蕾]:
    被告,你们对于原告的病情与减肥训练存在因果关系不认可,你方是否申请相关鉴定?
    [16:19:42]
  • [被告]:
    不申请,举证责任在原告。
    [16:19:53]
  • [审判员 张蕾]:
    双方对于本案事实和证据有无补充?
    [16:20:03]
  • [原告]:
    被告陈述一起做饭,大家都知道我腿不舒服,在做饭当天,被告公司的人问过我腿怎么样了,因为做饭当天上午我没有训练,一直在那坐着,所以他们关注我。被告没有单独给新学员做训练,都是和老学员一起做,我和被告说过腿疼,被告还让我买药,我在去医院期间去过训练营,被告看过我的诊断证明和片子,被告当时说给我报销。另提交我和被告公司管理的录音,当时对方知道我的病情,和我们协商的过程。
    (播放录音原始载体)
    [16:20:09]
  • [被告]:
    回去核实,待原告提交证据我来质证时一并发表质证意见。
    [16:21:03]
  • [审判员 张蕾]:
    被告有无事实和证据补充?
    [16:21:11]
  • [被告]:
    提交证据一双方的训练合同和队员守则,证明被告对于训练和作息有严格规定,目前未发现原告有违反队员守则内容的情形,只是在原告离开训练营时没有请假,证据二给原告交纳的意外保险,证据三照片,照片显示当时包饺子时原告站着,没有发现异常。
    [16:21:20]
  • [原告]:
    当时被告让我签字时没有让我看具体内容,照片真实性认可,意外保险认可,我也有喷药和腿肿的照片,时间分别是11月30日和12月6日,视频是12月7日我腿肿的情况,庭后向法庭提交证据副本。
    [16:22:41]
  • [审判员 张蕾]:
    从目前庭审情况看,双方还有补充证据和材料核实,法庭给双方各七天的举证期,双方有证据应在七天内提交,逾期未提交法庭不再收取,双方是否听清?
    [16:22:53]
  • [原告]:
    听清。
    [16:23:04]
  • [被告]:
    听清,但原告提交的病历我方只看到了一张,关于伤情鉴定问题我方保留我方的权利,我们需要结合原告庭后补充的证据决定是否进行鉴定。
    [16:23:14]
  • [审判员 张蕾]:
    现在休庭,双方阅笔录无误后签字,庭后五日内可以查阅,逾期将成为正式笔录入卷。
    [16:23:25]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就直播到这里,感谢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办对本次直播给予的大力支持和帮助。
    欢迎各位网友继续关注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在本网的网络直播,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各位网友,再见!
    [16:23:35]
  •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各位网友参考。
    [16:2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