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代理人

原告代理人

审判长

审判席

法庭全景
2019年1月8日9:00直播浦东法院审理的一起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
    (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
    媒体记者经许可实施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庭审活动。
    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09:27:00]
  • [审判长]:
    请坐。
    (敲法槌)现在开庭。
    首先核对当事人。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是否到庭?请陈述单位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是否到庭?请陈述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与代理权限。
    [09:27:53]
  • [原告]: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法定代表人,商建农,职务为会长,未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芳,上海邦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09:39:03]
  • [审判长]:
    被告一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崎山岩茗茶行是否到庭?请陈述单位的名称、住所地、经营者的姓名、职务。
    [09:39:50]
  • [被告 被告一]:
    被告一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崎山岩茗茶行。经营者张友锻。委托代理人,张泽级,男,特别授权。
    [09:41:49]
  • [审判长]:
    被告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是否到庭?请陈述单位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是否到庭?请陈述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与代理权限。
    [09:42:23]
  • [被告 被告二]:
    被告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未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晓慧,上海御宗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09:42:53]
  • [审判长]:
    原、被告各方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09:43:32]
  • [原告]:
    没有异议。
    [09:43:47]
  • [被告 被告一]:
    没有异议。
    [09:44:01]
  • [被告 被告二]:
    没有异议。
    [09:44:11]
  • [审判长]:
    经核对,各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活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公开开庭审理(2018)沪0115民初94232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崎山岩茗茶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一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由审判员张毅独任审判,书记员周玥担任法庭记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略)。当事人可以提出回避申请。双方是否申请回避?
    [09:44:27]
  • [原告]:
    不申请回避。
    [09:44:47]
  • [被告 被告一]:
    不申请回避。
    [09:45:00]
  • [被告 被告二]:
    不申请回避。
    [09:45:07]
  • [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09:45:20]
  • [原告]:
    诉讼请求如下,
    1、两被告立停止销售侵害原告第912981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及停止相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包含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详见诉状(略)。
    [09:45:27]
  • [审判长]:
    对于诉请一,原告明确一下主张停止侵权的具体要求?
    [09:45:57]
  • [原告]:
    相关的侵权产品进行下架,第一被告是下架,第二被告是监督。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于被告一,其行为表现方式是一样的,都针对的。
    [09:46:28]
  • [审判长]:
    对于诉请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主要依据是什么?合理费用的具体组成?
    [09:46:56]
  • [原告]:
    经济损失适用的是法定赔偿,其参考的因素有“西湖龙井”的商标是驰名商标,在市场上有较高的知名度,在淘宝上消费者比较广泛,销量也不较大,因此主张法定赔偿。
    合理费用主要包括律师费1000元,公证费1500 元,其余38500元为经济损失。
    [09:47:20]
  • [审判长]:
    被告针对原告陈述的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进行发表答辩意见。
    [09:48:34]
  • [被告 被告一]:
    我方不承认我们销售了大量的“西湖龙井”。“西湖龙井”商标不是主观故意,也不存在侵权的事实,销售的产品在包装上等都没有标注“西湖龙井”,在标题上,我方不清楚标注“西湖龙井”是侵权的,我们是通过淘宝上面的子类目进行发布的。在这之前,代理人刚刚大学毕业,不清楚法律上面的事实,但是我清楚的是在包装上面不能有“西湖龙井”,在淘宝上的标题上标注“西湖龙井”我方不清楚。我方主营的业务是普洱茶,我们的销售量都是老客户,销售也就1000多元。对于陌生顾客很少,原告说销售量大,这个是不存在的。涉案产品在4月底的时候就已经不销售了,直到收到法院的通知我们在直到侵权,我们就在店铺上面进行修改,进行下架了。后台的数据上看,搜索“西湖龙井”这些产品基本上很少,也就3-5个人,顾客很少。对于诉讼请求,下架方面,我们实际是不知道的,我们再收到法院的通知后,就已经下架了,对于经济赔偿,不能因为只卖了10个,其中大部分都是老顾客,对于被告1来讲,不是原告所说的销售的数量大,严重损害的原告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从商品的获利,总共销量也就1800多元,原告无法提供合理支出的凭证,原告要求赔偿5万元的经济损失,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我方是合法经营的,不存在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涉案的产品在3月初上架的,4月底下架,因此获利很低,请求法院结合被告1的实际经营情况,驳回原告的所有诉求
    [09:48:52]
  • [被告 被告二]:
    (详见答辩状)对于下架,淘宝公司在庭前已经确认被告1所销售的产品已经删除了。1、被告淘宝公司为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并非涉诉商品信息的发布者,因用户发布信息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用户自行承担。店铺销售和信息发布环节中的所有事宜均有卖家完成的,淘宝网未实施侵权行为,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2、淘宝公司在原告起诉前,并不知晓侵权信息的存在,对侵权行为的发生不存在主观过错。3、淘宝公司在事前已经尽到注意义务,在事后已经采取制止侵权的必要措施并要求卖家对涉嫌侵权的信息予以移除。4、淘宝公司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做出了诸多的努力,包括资格审查、主动防控、神秘抽检、投诉处理等。因此,即使本案平台卖家的行为构成商标权侵权,淘宝公司亦未故意为平台卖家的侵权行为提供勉力条件,不构成帮助(共同)侵权,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09:49:11]
  • [审判长]:
    原告针对你方主张的诉请及事实理由进行举证。
    [09:49:35]
  • [原告]:
    提供证据如下,
    1、原告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及被告的工商登记材料;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
    2、“西湖龙井”商标注册证,证明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是第9129815号注册商标“西湖龙井”注册人,享有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茶叶(截止),有效期为2011.6.28-2021.6.27
    3、中国驰名商标证书;证明原告所有的商标“西湖龙井”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4、(2018)浙义证民内字第10204号公证书、封存实物。证明被告销售标有原告注册商标核心文字“西湖龙井”的茶叶,该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
    5、“西湖龙井”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证明基于维护和提升“西湖龙井”品牌需要,原告规定了一整套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并明确了可使用“西湖龙井”商标的条件。
    6、中国茶叶区域公用品牌建设白皮书有关新闻报道,证明西湖龙井已连续多年在全国茶叶类区域公用品牌价值评估中排名第一,2013年品牌价值为54.56亿元。
    [09:50:08]
  • [审判长]:
    对于公证实物是否封存完好?
    [09:50:43]
  • [被告 被告一]:
    封存完好。
    [09:51:24]
  • [被告 被告二]:
    封存完好。
    [09:52:02]
  • [审判长]:
    当庭拆封公证实物。证物袋里面有一罐灌装茶叶、罐子表明注明的是“龙井茶”,罐底有商品标签,品名为龙井茶。产地为浙江新昌,采摘的时间是2018.3.21-3.25,罐瓶内有铝箔包装的茶叶一袋,上面印有龙井茶。
    被告一质证。
    [09:52:55]
  • [被告 被告一]:
    对于证据一,三性无异议。
    对于证据2,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原告是否享有“西湖龙井”注册商标专用权与被告一无关。
    对于证据3,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首先,“西湖龙井”是否驰名商标与被告一无关,其次原告提交的驰名商标证书认定机构为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说明该商标系浙江省行政区划内的驰名商标,并非上海市或全国,而被告一在上海地区。
    对于证据4,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证明对象有异议。首先,产品外包装上并无“西湖龙井”字样,其次,淘宝产品名称上出现“西湖龙井”字样是因为淘宝后台对于绿茶类茶叶项下只有“西湖龙井”和“大佛龙井”这两个类目包含龙井二字,且由于淘宝后台品类划分的原因,导致大部分经营龙井茶商家选择了“西湖龙井”此类发布产品,仅仅是作为一种品类类目而已,并非用作商标名称。因此该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一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
    对于证据5,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原告制定的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与被告一无关。
    对于证据6,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论文文章作者主观性强,论文内容是否具备客观真实寄出无从得知,且“数字说话”论文不具有文章完整性,只有一小段落,从网络上打印的,真实性无从确认。有关新闻报道从整体上看,没有客观基础,是记者通过自己的采访和了解,所做的事件报道,存在主观判断。该证据无法直接证明原告商标多年排名及2013年品牌价值。原告商标的排名及品牌价值与被告一无关。
    [09:53:40]
  • [审判长]:
    被告二质证。
    [09:54:16]
  • [被告 被告二]:
    对于证据1、真实性合法性认可,但是被告二并不存在侵害原告商标权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对于证据2,经过商标局官网查询,认可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但是被告2未实施侵权原告商标的行为
    对于证据3、三性予以认可。
    对于证据4、与原件核对一致后,认可真实性、合法性,不认可关联性,被告二只是信息发布平台,并不存在商标侵权行为。同时,从原告提供的证据第29页可以看出,被告二尽到了对信息发布者身份的审核义务,被告二要求所有淘宝卖家必须经过支付宝实名认证,对网络卖家的身份进行形式审核。
    对于证据5、该证据为针对茶叶这一特定行业原告内部的管理文件,被告二作为信息发布平台对此并不了解。
    对于证据6、知网空间在网上是查不到的。新华网的报道已从网站上查询到内容,但是报道以及论文内容都存在主观性,无法证明商标的排名和品牌价值,且该排名及品牌价值与被告二无关。被告二尊重原告的商标权,但并未实施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也从未侵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09:54:44]
  • [审判长]:
    原告的意见?
    [10:01:23]
  • [原告]:
    对于被告1,在产品的外包装,龙井茶的位置很明显的,在底部的标签中,其产地并非是西湖龙井的产地,在产品的关键词中以及茶种类上面显示的是西湖龙井的,因此我们发现被告1在实际中使用的情况,认为是主观的恶意,足够对消费者对茶叶的产地造成了混淆了,被告1有傍名牌的情形。
    [10:02:36]
  • [审判长]:
    原告有无公证费的发票?
    [10:17:19]
  • [原告]:
    发票已经丢失了。律师费发票无法提交,由于我们内部的共识,后续可能会有其他的措施。
    [10:17:42]
  • [审判长]:
    原告,如果不提交相关的票据,对于法院的认定可能会产生不利的后果,是否清楚?
    [10:17:59]
  • [原告]:
    清楚。
    [10:18:16]
  • [审判长]:
    原告有无其他证据?
    [10:18:33]
  • [原告]:
    没有了。
    [10:18:42]
  • [审判长]:
    被告一举证。
    [10:19:06]
  • [被告 被告一]:
    提交证据如下,
    1、产品包装。证明产品所有包装(铁罐、保鲜袋、标签)均没有“西湖龙井”字样。
    2、产品交易明细;证明其销售量不高,总营业额为1860.84元,大部分都是朋友和老顾客,购买了1374.84元,陌生顾客购买的只有486元。在店铺的后台都是看的到的。
    3、聊天记录;(当庭展示)
    4、产品宣传;
    证据3-4证明被告一并未向消费者宣传其出售的产品为“西湖龙井”,不会引起顾客的混淆。
    5、产品后台数据;证明被告店铺的主营是普洱茶,龙井是应老顾客的要求才上架的,所以涉案龙井的访客数并不多,且通过搜索“西湖龙井”进店的顾客更是寥寥无几。
    6、市场现状。证明淘宝后台发布产品的选项,对于“西湖龙井”的运用是属于绿茶大类中的子类目,所以发布龙井茶产品绝大部分商家都选择“西湖龙井”这个子类目。同事整个行业市场现状,大部分售卖龙井茶的商家在标题等处都有“西湖龙井”字样。
    (证据3当庭手机登陆,但也只是一部分。对于其他的证据可以登陆后台的店铺进行查看。)
    登陆手机,打开微信,点击“尚闵缘友群”,发现里面的客户都是老顾客,通过微信进行聊天的。
    [10:23:54]
  • [审判长]:
    原告质证。
    [10:24:26]
  • [原告]:
    对于证据1、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在产品的外包装在正面的显著位置上有“西湖龙井”,包括内包装里面的也是。其次产品包装的信息标识中的产地标注为绍兴市,可见其所销售茶叶并非源自西湖龙井产区,但其产品外包装上却将印有“龙井茶”字样放置于显著位置并将该字样突出,同时将西湖龙井作为产品的关键词,还产品的详情页中将茶种类标注为“西湖龙井”,已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于证据2、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该证据为被告单方制作的截图,真实性无法核实,无法真实、全面反映被告一的违法经营额,同时也没有看到相关的数据。
    对于证据3、聊天记录是被告一单方面制作的,聊天记录仅仅为部分内容,其真实性和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微信以微淘的产品宣传内容是被告一单方面制作的截图,仅为部分内容,其真实性和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被告一将西湖龙井作为产品关键词,并在详情页面中将差种类标注为西湖龙井的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其所销售茶叶的原产地等特定品质产生误认。
    对于证据4,真实性和证明目的不予认可。我们只能看到的是聊天的记录。
    对于证据5、真实性、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后台数据为被告一单方提供的截图,真实性不予认可,根据日常经验法则,在淘宝购物中搜索关键词并非商品展示的唯一方式,还有可能根据用户浏览需求等方式展示产品。同时,根据被告提供额证据4显示,其除了在淘宝平台推广、销售涉诉的茶叶外,微信平台也做推广和销售。同时也无法看出销售的客户是老顾客还是陌生客户,我方无法区分。
    对于证据6、真实性和证明目的认可,根据截图内容显示,绿茶的第二级类目下除西湖龙井外有其他绿茶的选项可选,他商家中的西湖龙井字样展示位置不同也说明了关键词的设定和详情页均可由商家自行编辑。掐商家关键词中使用西湖龙井作为关键词进行宣传和引流恰恰说明了市场中存在许多潜在的侵权人通过假冒西湖龙井而获利,原告作为商标权利人负有对该商标所示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的监督和管理责任。在店铺的“市场现状”上面,看到的有“西湖龙井”和”其他两个选项”,从产品上,被告1可以选择“其他”,被告1明知不是西湖龙井,但还选择是“西湖龙井”,说明被告1可以自行编辑的。
    [10:25:06]
  • [审判长]:
    被告二质证。
    [10:25:32]
  • [被告 被告二]:
    对于证据1、经过比对之后,认可其真实性性合法性。但是被告2作为信息发布平台,商家店铺销售和信息发布换环节中的所有事宜均由卖家完成,淘宝网对此并不知情也无法核实。
    对于证据2、经过淘宝公司核实,被告一提供数据是真实的,但是淘宝公司无法筛选哪些是被告一的老顾客哪些是陌生顾客。
    对于证据3,无法核实,淘宝公司并非聊天对话的参与者。对于产品的宣传是淘宝以外的宣传,被告2是不知情的。
    对于证据4,经过比对,是真实的。被告一并非在淘宝网平台进行推广,淘宝公司对此并不知情。
    对于证据5,经过被告二核实,被告一出具的后台数据是真实的。淘宝后面的编辑页面对于绿茶,商户可以进行选择,如果不符合的话,可以选择其他的绿茶进行选项,被告1的行为是对产品的误认错选。
    对于证据6,不予认可。中国茶叶历史悠久,种类繁多,平台并非专业人士,对于茶的分类可能会有偏差;淘宝后台商品详情编辑页面中绿茶大类中有若干子类目提供商家选择,若不符合可以选择“其他绿茶”,被告一的行为时滋生对于类目的误认导致的错选,淘宝商品标题以及商品详情页面是由卖家完成的,平台每天都有海量的商品上传,要求淘宝公司对网络环境中数量如此巨大且不断变动的所有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进行实现审查,从客观上和技术上均不具有可操作性。
    [10:25:49]
  • [审判长]:
    被告一,有无其他证据?
    [10:26:12]
  • [被告 被告一]:
    目前没有证据了,对于证据的体现需要通过电脑进行体现。这些通过后台的看到的数据是真实的。
    [10:26:32]
  • [审判长]:
    被告二举证。
    [10:26:46]
  • [被告 被告二]:
    提交证据如下,
    第一组证据,淘宝网的法律地位。
    1、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公证书即(2018)浙杭钱证内字第16564号公证书,证明淘宝公司只是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依法提供增值电信业务,不参与买卖交易。
    第二组证据,淘宝公司在事前已经尽到注意义务。
    2、事实调查证据-卖家信息。证明淘宝公司尽到了对信息发布者身份的审核义务,淘宝公司要求所有的淘宝卖家必须经过支付宝实名认证,对网络卖家的身份进行形式审核。
    第三组证据,淘宝公司在事后已经采取制止侵权的必要措施。
    3-1,事实调查内容;
    3-2,涉案商品页面截屏。
    第三组证据证明原告起诉后,淘宝公司依法履行了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要求卖家对涉嫌侵权的信息予以已出,在事后已经采取制止侵权的必要措施。
    (证据1有原件,其余的证据均为打印件)
    [10:27:18]
  • [审判长]:
    原告质证。
    [10:28:03]
  • [原告]:
    对于证据1 ,证明目的不认可,对于平台应该做到审核的义务。对于证据2,对产品的发布经营产品销售,被告2并未做到监督管理审核的义务。对于证据3,当庭通过淘宝店铺搜索后,目前看到两款产品已经看不到链接,对已真实性认可,对于产品链接的删除,无法看出是淘宝的删除还是其他屏蔽的措施。
    [10:28:28]
  • [审判长]:
    被告一质证。
    [10:28:46]
  • [被告 被告一]:
    对于该证据均无异议。
    [10:29:03]
  • [审判长]:
    产品的链接,你方自行下架的吗?
    [10:29:20]
  • [被告 被告一]:
    收到法院的诉调通知后,先把“西湖龙井”改掉,在上一次诉调谈话以后,然后淘宝通知我们将链接删除,随后我们就将涉案的两个链接删除了,现在两个产品已经不再卖了。
    [10:29:32]
  • [审判长]:
    被告二,情况属实吗?
    [10:29:48]
  • [被告 被告二]:
    属实的。平台之前处于无法判断的状态,原告起诉的时候,只要在店家在标题等方面出现了侵害他人的权利,都会做到相应的审核监督的义务。
    [10:30:03]
  • [审判长]:
    原告,被告一和被告二确认链接删除,对于诉请一,你方的意见?
    [10:30:21]
  • [原告]:
    当庭店铺搜索的时候,发现店铺已经收不到了。连茶叶也没有了。因此对于诉请一当庭撤回。
    [10:30:49]
  • [审判长]:
    原告主张被告侵权的具体表现形式?
    [10:31:16]
  • [原告]:
    对于商标侵权,西湖龙井作为地理标志,对于不符合证明商标的使用人,权利人有权基于禁止的,结合被告1实际使用的目的上,侵害的原告的权利。1在铁罐子的显著位置使用了“西湖龙井”的字样。2 ,在淘宝网的产品链接上,商品详情上茶种类使用的“西湖龙井”。侵害的《商标法》第48条构成商标使用,侵犯了57条的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一个行为,包装上使用了龙井茶构成同种商品上使用了近似商标。商品详情页面使用“西湖龙井”构成同种商品使用相同商标。由于被告一是销售者,所以侵犯了第三项。对于被告二,我方认为提供了侵权的便利,构成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表现为仿冒“西湖龙井”的产品,对消费者产生误认和混淆。其法律依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四条以及反法第六条第一项。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中,我方认为我方的 “西湖龙井”是我方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同时认为被告一在产品的关键词即商品的来源中的设定,商品的名称使用了“西湖龙井”。
    [10:31:24]
  • [审判长]:
    你方是如何使用商标的?
    [10:38:35]
  • [原告]:
    我们规定了一整套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即《“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并明确了可使用“西湖龙井”商标的条件。申请使用“西湖龙井”这个商标,须按照《管理规则》规定的条件、程序提出申请,由我们进行审核批准后才能使用。其次,使用的范围我们也有规定,是在杭州市政府划定的西湖龙井茶保护基地。使用“西湖龙井”商标的商品的特定品质也有明确的要求,必须选用的是龙井群体种类,无论是在茶叶的外形、香味、成品茶长度、培育、加工工艺的流程等,这些都有严格要求的,只有符合了《管理规则》中的第二章里面的所有内容,才能够申请使用“西湖龙井”这个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主要是在产生、包装、进行商品广告宣传、技术培训、贸易洽谈等。主要的是防伪的标识,标识上面有“西湖龙井”防伪字样。
    [10:38:57]
  • [审判长]:
    你方有具体的实物吗?
    [10:39:12]
  • [原告]:
    庭后提供实物的外观。
    [10:39:35]
  • [审判长]:
    该防伪标识每年是否一样?
    [10:39:48]
  • [原告]:
    需要庭后核实。
    [10:40:02]
  • [审判长]:
    如果符合“西湖龙井”的标识,2018年正品的销售价格是多少?本案涉及的是明前茶叶,其销售的渠道是什么?
    [10:40:16]
  • [原告]:
    没有明确的定价标准,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有无定价的标准价格,需要庭后核实。
    [10:40:31]
  • [审判长]:
    在起诉前,有无向本案的两被告发送过侵权函?
    [10:40:46]
  • [原告]:
    没有,直接起诉的。
    [10:40:59]
  • [审判长]:
    被告一,店铺“尚闵缘品牌店”是你方经营的吗?
    [10:42:59]
  • [被告 被告一]:
    是的。涉案的产品也是我方销售的。
    [10:43:37]
  • [审判长]:
    诉调中说道你方卖的是散茶,其来源于哪里?
    [10:43:49]
  • [被告 被告一]:
    来源于浙江新昌,并非西湖龙井这个区域里的。2018年明前的茶叶,直接去西湖龙井的产地茶农手上收货的话,每斤价格在800-1000元,这是属于中档品质的。浙江新昌属于龙井茶叶的一种,只是不是“西湖龙井”。龙井是茶叶中的一个大种类,根据地域的不同,龙井可以分为很多种类。“西湖龙井”是龙井的一种。
    [10:44:03]
  • [审判长]:
    被告一就涉案产品,你们利润率是多少?
    [10:44:16]
  • [被告 被告一]:
    20-30%,都是卖给朋友。
    [10:44:30]
  • [审判长]:
    被告一,茶行什么时候成立的?
    [10:44:41]
  • [被告 被告一]:
    2012年6月26日。这个是实体店,淘宝店在2015年开始开设的。只在淘宝上开设,其他网络平台没有开设,其实体店的经营面积为25平方米,就夫妻俩经营的。实体店的经营情况,这两年不好,都是亏损的,没有盈利,网店的经营情况,也是这样的,是亏损的。我们主要做的是普洱茶,不是龙井茶。网店一年的销售额也就20-30个。
    [10:45:00]
  • [审判长]:
    你方有无去“西湖龙井”收购过茶叶?
    [10:51:00]
  • [被告 被告一]:
    根据客户的需求,如果客户指明要“西湖龙井”了,就去“西湖龙井”的产地去收购。如果没有要求的话,我们就不去那边进行收购了。
    [10:51:14]
  • [审判长]:
    你方是否清楚“西湖龙井”是地理商标?
    [10:51:29]
  • [被告 被告一]:
    我知道在包装上面不能使用“西湖龙井”,但是的确不知道在网店上这样写,是侵权的,其次,大部分的同行,在标题上面都是这样写的。我们心里很清楚的是包装上有“西湖龙井”,甚至连店铺上面的主图上面也没有“西湖龙井”,图片上面只有龙井茶。
    [10:51:44]
  • [审判长]:
    被告二,在证据3中,你方是何时核实?
    [10:52:03]
  • [被告 被告二]:
    在收到法院寄过来的被告一的证据清单后,进行核实的。我们在元旦之后进行核实的,但是被告一没有给过书面的截屏。
    [10:52:23]
  • [审判长]:
    对于移除的侵权的信息,你方何时核实的?
    [10:52:51]
  • [被告 被告二]:
    开庭核实的。
    [10:53:03]
  • [审判长]:
    对于被告一提供的证据6中,其类目的选项,被告一显示的截屏,卖家能否自行编辑?
    [10:53:16]
  • [被告 被告二]:
    这个不能编辑的,是挑选的,在商品类目上,是筛选的。
    [10:53:35]
  • [被告 被告一]:
    对于第三类,它是一个品牌,如果商家自己的品牌话,可以将品牌的信息提交给淘宝,然后通过淘宝审核并添加后再进行选择。
    [10:53:47]
  • [被告 被告二]:
    平台对于类目的设置,由于不是茶叶方面的专家,根据代理人的推断,是根据普通民众的知名茶叶进行选定的。但是淘宝公司也考虑到茶叶的种类多,所以有一个“其他”这个选项供商家选择。
    [10:54:12]
  • [原告]:
    被告一称在产品详情中是进行挑选的,但是根据查询,我们发现产品信息中有许多项目,同时被告一是专业的茶叶销售者,对茶叶的审核义务高于其他民众,因此在选择方面应该更加审慎。
    [10:54:26]
  • [审判长]:
    双方对事实还有无补充?
    [10:54:48]
  • [原告]:
    没有。
    [10:55:03]
  • [被告 被告一]:
    没有。
    [10:55:10]
  • [被告 被告二]:
    没有。
    [10:55:19]
  • [审判长]:
    双方有无需要向对方发问?
    [11:04:25]
  • [原告]:
    没有。
    [11:04:35]
  • [被告 被告一]:
    没有。
    [11:04:48]
  • [被告 被告二]:
    没有。
    [11:04:55]
  • [审判长]:
    法庭事实调查至此。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11:05:03]
  • [原告]:
    被告一销售“西湖龙井”茶叶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利,对侵权行为,该商标性质是地理标识的权利人,原告有权对不符合的商标对其禁止使用。对于赔偿的标准上,希望法庭考虑到“西湖龙井”是驰名商标,已经原告对“西湖龙井”投入的成本等因素,在法定赔偿的基础下基于判定。对于被告二作为网络平台的信息发布,应该尽到管理审核义务。但是被告二在被告一的涉案之后,才开始进行核实,无论是在事前还是事后,被告二都没有做到相关的义务。对于不正当竞争法,适用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6条第四项。被告一在茶叶的宣传上面用的是“西湖龙井”。
    [11:05:33]
  • [被告 被告一]:
    如果我方是故意的话,应该就涉案的产品进行大量的宣传,获得大量的盈利。我们主要营业的是普洱茶,其次上线的龙井茶盈利是极低的。对原告造成广泛的影响,是不存在的。我们的罐子上面写的是龙井,但是在市场上有很多都是“西湖龙井”,我方认为原告是故意敲诈。原告是否有其他的不正当的目的,不管在线下还是线上,对于龙井的销量上看,是杭州的商家,集中在杭州一带,真正的西湖龙井,其价格非常的高。可是在杭州使用“西湖龙井”到处都是,这些“西湖龙井”是否都是原告授权的,我方不清楚。市场上卖茶叶的到处都是“西湖龙井”。
    [11:06:08]
  • [被告 被告二]:
    淘宝公司为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仅提供发布信息的平台,既非涉案商品信息的发布者,未实施制造、销售等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
    本案中,淘宝公司作为域名为Taobao.com(淘宝网)的网站经营者,是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仅为平台上进行销售的网络卖家提供技术服务,并非涉诉商品信息的发布者和涉诉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店铺销售和信息发布环节中的所有事宜均由卖家完成,淘宝网未实施侵权行为,依法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经工信部审核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亦载明,淘宝网的经营业务种类也仅是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
    二、淘宝公司在事前已尽到注意义务,在事后已采取制止侵权的必要措施。
    (一)事前注意义务
    1、淘宝公司尽到了事前提醒的注意义务。淘宝网在其《服务协议》和《淘宝规则》中均明确要求网络卖家不得发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商品信息,明确要求用户承诺不得发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信息,淘宝网尽到了事前提醒的注意义务。
    2、淘宝公司尽到了对信息发布者身份的审核义务,淘宝公司要求所有淘宝卖家必须经过支付宝实名认证,对网络卖家的身份进行形式审核。
    (二)事后必要措施
    原告起诉前未进行平台投诉,淘宝公司收到起诉材料后确认涉案商品标题已进行修改,庭前淘宝公司再次确认案涉商品信息已不存在,采取了必要措施,尽到事后注意义务。
    三、淘宝公司在原告起诉前,并不知晓侵权信息的存在,对侵权行为的发生不存在主观过错。
    由于淘宝网存在海量的经营者与商品、服务信息,且这些经营者及相关信息处于实时变化状态,淘宝公司作为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没有能力对每个经营者的营业活动及上架商品是否侵害他人注册商标权进行事前审查,基于现有的互联网水平,任何一个网络交易平台也都无法做到这一点。法律不强人所难,我国现行法律也未对平台做出这一要求。
    四、淘宝公司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做出诸多努力。
    目前从法律上,没有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对所有上架商品做上架前的知识产权相关审核。对于承载了10亿商品的淘宝平台,如果对每一件商品的发布都做知识产权校验也存在巨大挑战。即便如此,淘宝公司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依然做出了以下努力:
    1、资格审查。核查平台卖家的真实身份,在卖家会员注册的协议中明确设立相应条款,告知会员在经营过程中不能上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
    2、主动防控。对于所有在线商品,我方尽可能地通过技术手段(针对不同类目、不同区域,总结侵权规律,设计相应算法,确定疑似侵权商品和店铺)对商品或者店铺进行监控,对于通过技术手段能够定位到的涉嫌侵权违规的平台卖家,将会被处以下架商品、扣分等一系列处罚。
    3、神秘抽检。委托志愿者,以消费者的身份购买平台卖家的商品,交由知识产权权利人进行假货鉴定,我方根据鉴定报告对相应卖家进行处理。我方每年会投入上亿资金支持神买活动。
    4、投诉处理。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阿里平台提供了专门的投诉团队承接各类投诉举报,当权利人发现平台上的侵权行为可以通过线上侵权投诉平台(legal.alibaba.com1688、阿里巴巴国际站、速卖通;qinquan.taobao.com淘宝网、天猫网)进行投诉,也可以通过线下,以电子邮件(tb-ipr@service.taobao.com)或者寄送律师函、公函的形式进行投诉。平台一旦收到权利人的有效通知,会及时通知卖家,如果卖家提出反通知,将根据普通人的注意义务介入判断,认定疑似侵权的,采取措施,删除涉嫌侵权的商品,并作扣分处理。 还有一点需要补充说明,淘宝公司经营的淘宝网平台在收到权利人即本案原告提出的卖家商品标题或商品详情页使用“西湖龙井”商标投诉,平台均会做删除处理,要求卖家提供合法依据的进行申诉。
    综上,即使本案平台卖家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淘宝公司亦未故意为平台卖家的侵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不构成帮助(共同)侵权,无需承担侵权责任。故,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淘宝公司的诉讼请求。
    [11:07:13]
  • [审判长]:
    双方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11:07:38]
  • [原告]:
    对于被告一的维权行为,我们是商标的权利人,根据法律规定,我们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维护自身的义务。
    [11:07:53]
  • [被告 被告一]:
    在我们行业中,大部分都是普通人,不知道法律知识,但是唯一知道的是在包装上面是不能用“西湖龙井”,但是标题上面使用“西湖龙井”就是侵权,我们不是很清楚的。我们不是有意进行侵犯。
    [11:08:10]
  • [被告 被告二]:
    没有。
    [11:12:54]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双方发表最后陈述意见。
    [11:13:11]
  • [原告]:
    请求支持原告诉请。
    [11:13:38]
  • [被告 被告一]:
    希望法院秉公处理。
    [11:14:37]
  • [被告 被告二]:
    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请求原告驳回对淘宝公司的诉求。
    [11:14:49]
  • [审判长]:
    双方是否愿意在本院主持下进行调解?
    [11:15:06]
  • [原告]:
    如果被告方案合理,经过当事人同意,可以调解。
    [11:15:23]
  • [被告 被告一]:
    看原告的赔偿金额进行衡量。
    [11:15:35]
  • [被告 被告二]:
    代理人没有权限。
    [11:15:50]
  • [审判长]:
    庭后再主持双方调解。今天庭审到此,双方阅看笔录无误签字署期。休庭。
    [11:16:04]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员退庭!
    [11:16:18]
  • [主持人]:
    声明: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1:1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