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法院外观全景

张小平法官正在主持庭审

合议庭组成人员

四被告人正在受审

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各辩护人正在发表辩护意见

庭审现场全貌
1月9日10:30,海淀法院审理“被指发布虚假招聘信息收取‘食宿费’ 四人被诉诈骗罪”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10:41:25]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点击浏览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网络直播栏目。我是此次直播的主持人郑伟。
    [10:41:43]
  • [主持人]:
    今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将审理“被指发布虚假招聘信息收取‘食宿费’ 四人被诉诈骗罪”一案,我们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图文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0:41:59]
  • [主持人]:
    首先,我为大家介绍一下今天审理案件的法官张小平。
    [10:42:12]
  • [主持人]:
    张小平,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法官。
    [10:42:25]
  • [主持人]:
    了解了法官的情况后,我们来共同关注一下今天直播的案件。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10:42:42]
  • [主持人]:
    公诉机关指控,一、2017年10月至12月间,被告人段某、段某某、葛凡在本市海淀区某大厦A座820房间、丰台区某小区等地雇佣孙某、刘某等人(均另案处理)使用化名通过58同城等网站发布虚假招聘信息,并以收取“食宿费”、“保证金”等名义骗取前来应聘的被害人钱款,后将被害人送至位于本市房山区芦上坟村“安置地点”的被告人王某处。其中,被告人段某、段某、葛某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280572元。二、2017年10月至12月间,被告人王某在本市房山区芦上坟村 “安置地点”,接收被告人段某等人以及周某(另案处理)等人通过上述方式招聘来的被害人,并以收取“管理费”等名义骗取上述被害人钱款,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184654元。公诉机关认为,四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10:42:59]
  • [主持人]:
    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10:43:21]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法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
    [10:43:40]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
    [10:43:55]
  • [审判长]:
    请坐。请值庭法警带四名被告人到庭。
    [10:44:19]
  • [审判长]:
    现在核实被告人身份信息。
    [10:44:45]
  • [四被告人]:
    段某,男,1988年出生,满族,小学文化,无业,河北省承德市人。段某某,男,1978年出生,满族,小学文化,无业,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人。葛某,女,1995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河北省承德市人。王某,男,1985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山西省临猗县人。
    [10:45:09]
  • [审判长]:
    现在开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今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段某、段某某、葛某、王某涉嫌诈骗一案。本法庭由审判员张小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唐福来、王群利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杜鹃担任法庭记录。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庄晓晶出庭支持公诉,四被告人均聘请了律师出庭辩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有权申请回避;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有权进行辩护;被告人还有权作出最后陈述。四被告人及各辩护人是否申请回避?
    [10:52:01]
  • [四被告人]: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10:54:35]
  • [各辩护人]: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10:54:56]
  • [审判长]: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10:55:06]
  • [公诉人]:
    一、2017年10月至12月间,被告人段某、段某某、葛凡在本市海淀区某大厦A座820房间、丰台区某小区等地雇佣孙某、刘某等人(均另案处理)使用化名通过58同城等网站发布虚假招聘信息,并以收取“食宿费”、“保证金”等名义骗取前来应聘的被害人钱款,后将被害人送至位于本市房山区芦上坟村“安置地点”的被告人王某处。其中,被告人段某、段某、葛某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280572元。二、2017年10月至12月间,被告人王某在本市房山区芦上坟村 “安置地点”,接收被告人段某等人以及周某(另案处理)等人通过上述方式招聘来的被害人,并以收取“管理费”等名义骗取上述被害人钱款,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184654元。本院认为,四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请依法审判。
    [10:55:24]
  • [审判长]:
    被告人和辩护人,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与你们收到的那份是否一致?你们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有何异议?
    [10:56:00]
  • [四被告人]:
    一致,没意见,我们认罪。
    [10:57:55]
  • [各辩护人]:
    没意见。均做罪轻辩护。
    [10:58:48]
  •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质证。首先由公诉人向法庭举证。
    [10:59:12]
  • [公诉人]:
    鉴于四被告人均当庭自愿认罪,本案证据一并出示。首先宣读四名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宣读证人周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冯先生等人陈述,出示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到案经过及身份材料。本案证据出示完毕。
    [10:59:42]
  • [审判长]:
    四被告人及各辩护人,你们对上述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有何意见?有何新证据需向本庭出示?是否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书证、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11:03:32]
  • [四被告人]:
    没意见,我们都认。没有证据。不申请。
    [11:05:21]
  • [各辩护人]:
    没意见。没有证据。不申请。
    [11:07:07]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11:07:26]
  • [公诉人]: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证明我院起诉书指控事实清楚,内容来源合法有效,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是无误的。现发表公诉意见如下:四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法庭酌情量刑。
    [11:07:43]
  • [审判长]:
    下面由各被告人自行辩护。
    [11:09:34]
  • [四被告人]:
    我们认罪认罚。
    [11:10:14]
  • [各辩护人]:
    1、四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2、主观恶性小,没有对他人人身危害。3、自愿退赔。4、家庭经济负担重。综上希望法庭对四被告人从轻处罚。
    [11:23:23]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终结,下面由四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11:37:25]
  • [四被告人]:
    我们认罪悔罪,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11:37:46]
  • [审判长]:
    现在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另期宣布。请法警带四被告人退庭。
    [11:38:24]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合议庭成员退庭。
    [11:39:16]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11:39:35]
  • [主持人]:
    在此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梅玉兰、赵思源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
    [11:40:03]
  • [主持人]:
    感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技术保障中心的技术支持。感谢宋金超提供摄影支持。感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二庭的大力支持。
    [11:40:21]
  • [主持人]:
    欢迎您继续关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的网络直播,再见!
    [11:40:38]
  •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1:4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