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法院外观全景

刘佳欣法官正在主持庭审

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

原告正在出示证据

三被告正在发表质证意见

庭审现场全貌
1月9日14时,海淀法院审理“称‘清华’商标被擅用 清华大学起诉维权”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14:18:42]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点击浏览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网络直播栏目。我是此次直播的主持人郑伟。
    [14:19:04]
  • [主持人]:
    今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将审理“称‘清华’商标被擅用 清华大学起诉维权”一案,我们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图文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4:19:13]
  • [主持人]:
    首先,我为大家介绍一下今天审理案件的法官刘佳欣。
    [14:19:26]
  • [主持人]:
    刘佳欣,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中关村人民法庭法官。
    [14:19:48]
  • [主持人]:
    了解了法官的情况后,我们来共同关注一下今天直播的案件。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14:20:22]
  • [主持人]:
    原告清华大学诉称,原告于1998年11月21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了“清华”商标,注册号为1225974号,核定服务范围为第41类教育、组织文化教育展览、组织和安排学术讨论会、收费图书馆、书籍出版、录像带制作、学校(教育)培训、教育信息、函授课程。经原告合法续展,该商标现仍在法律有效保护期内。近年来,清华大学在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数量、申请专利数量、SCI收录论文数量等方面,在全国高等院校排名均在前两位。“清华”二字已逐渐成为清华大学的简称,在教育领域享有极高声誉。近期原告发现被告一路先生、被告二北京老路说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制作经营的在线课程“用得上的商学课 每天七分钟听清华MBA的内容课程”在被告三凤凰爱听(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运营的手机凤凰网“凤凰FM”网站(地址:http://m.fm.ifeng.com)中进行宣传推广并销售,涉案课程在宣传推广中突出使用了“清华”字样的商标标识,极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该行为侵犯了清华大学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认为,“清华”是清华大学的约定俗成的简称,原告亦为教育服务的提供者,被告一、被告二以“清华”字样作为涉案课程名称,并在网络上宣传推广的行为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告一、被告二的涉案课程与原告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且涉嫌实施了虚假和令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其行为也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涉案课程在网络传播范围极广,在被告三的网络平台销量极高,给原告造成损失巨大。被告三作为专业的网络FM电台经营商,未尽到对被告一、被告二使用知名度极高的“清华”商标是否获得授权的审核义务,故应当与被告一、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一路骋、被告二北京老路说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包括停止在其课程名称、宣传材料、网页链接以及其他经营活动的宣传推广中使用“清华”商标的行为;2.被告一、被告二立即停止在经营活动中涉及清华大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3.被告三凤凰爱听(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立即断开、屏蔽在其经营的凤凰FM网站(http:diantai.ifeng.com;http:m.fm.ifeng.com/)、凤凰FM应用程序中相关侵权课程的链接页面,消除被告一、被告二侵犯“清华”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的内容;4.三被告在凤凰网首页、凤凰FM网站首页、凤凰FM应用程序首页的显著位置以及《法制日报》显著位置持续刊登一个月声明,消除影响;5.三被告连带赔偿因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原告合理支出共计3106667元;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连带承担。
    [14:20:48]
  • [主持人]:
    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14:21:00]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法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
    [14:21:15]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
    [14:21:32]
  • [审判长]:
    请坐。现在核实原被告双方身份信息。
    [14:22:09]
  • [原告]:
    清华大学,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园。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婷,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14:37:17]
  • [被告1]:
    路先生,北京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CEO。
    [14:40:28]
  • [被告2]:
    北京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诉讼代理人李先生。
    [14:42:11]
  • [被告3]:
    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华超,浙江昂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14:43:46]
  • [审判长]:
    法庭对双方诉讼参加人的身份进行了核实,双方向法庭报告的情况与庭前向法庭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材料记载内容一致,双方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不持异议,出庭资格均合法有效,本院准予参加本案诉讼。现在宣布开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清华大学诉被告路先生、被告北京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案由本院审判员刘佳欣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袁卫、梁铭全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法官助理吴洁担任法庭记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下列权利:1、原告有权承认、变更、放弃自己的诉讼请求,被告有权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2、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3、当事人有权举证;4、当事人有权辩论、有权请求法庭调解。当事人在享有上述诉讼权利的同时,负有下列义务:1、当事人有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2、当事人有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3、当事人如实陈述事实、如实举证的义务。以上诉讼权利和义务当事人是否听清了?双方是否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以及书记员回避?
    [14:44:40]
  • [原告]: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14:46:38]
  • [三被告]: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14:47:11]
  • [审判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8条之规定,下面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争议的事实,当事人对各自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也要说明理由。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14:47:20]
  • [原告]:
    原告清华大学于1998年11月21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了“清华”商标,注册号为1225974号,核定服务范围为第41类教育、组织文化教育展览、组织和安排学术讨论会、收费图书馆、书籍出版、录像带制作、学校(教育)培训、教育信息、函授课程。经原告合法续展,该商标现仍在法律有效保护期内。近年来,清华大学在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数量、申请专利数量、SCI收录论文数量等方面,在全国高等院校排名均在前两位。“清华”二字已逐渐成为清华大学的简称,在教育领域享有极高声誉。近期原告发现被告一路先生、被告二北京老路说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制作经营的在线课程“用得上的商学课 每天七分钟听清华MBA的内容课程”在被告三凤凰爱听(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运营的手机凤凰网“凤凰FM”网站(地址:http://m.fm.ifeng.com)中进行宣传推广并销售,涉案课程在宣传推广中突出使用了“清华”字样的商标标识,极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该行为侵犯了清华大学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认为,“清华”是清华大学的约定俗成的简称,原告亦为教育服务的提供者,被告一、被告二以“清华”字样作为涉案课程名称,并在网络上宣传推广的行为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告一、被告二的涉案课程与原告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且涉嫌实施了虚假和令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其行为也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涉案课程在网络传播范围极广,在被告三的网络平台销量极高,给原告造成损失巨大。被告三作为专业的网络FM电台经营商,未尽到对被告一、被告二使用知名度极高的“清华”商标是否获得授权的审核义务,故应当与被告一、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一路骋、被告二北京老路说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包括停止在其课程名称、宣传材料、网页链接以及其他经营活动的宣传推广中使用“清华”商标的行为;2.被告一、被告二立即停止在经营活动中涉及清华大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3.被告三凤凰爱听(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立即断开、屏蔽在其经营的凤凰FM网站(http:diantai.ifeng.com;http:m.fm.ifeng.com/)、凤凰FM应用程序中相关侵权课程的链接页面,消除被告一、被告二侵犯“清华”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的内容;4.三被告在凤凰网首页、凤凰FM网站首页、凤凰FM应用程序首页的显著位置以及《法制日报》显著位置持续刊登一个月声明,消除影响;5.三被告连带赔偿因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原告合理支出共计3106667元;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连带承担。
    [14:47:48]
  • [审判长]:
    关于原告提出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三被告目前是否已经停止相关行为?
    [14:48:27]
  • [三被告]:
    已经停止了。
    [14:49:16]
  • [原告]:
    需要庭后回去核实。
    [14:49:39]
  • [审判长]:
    诉讼请求第四项消除影响的法律依据?凤凰网、凤凰fm网站、凤凰fm应用程序是否为原告主张的涉案侵权行为的发生位置?
    [14:51:37]
  • [原告]:
    依据商标法与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凤凰网、凤凰fm网站、凤凰fm应用程序是本案发生位置。商标侵权是商标法第一项和第二项均有。不正当竞争第二项和第四款。虚假宣传不作为诉请。
    [14:53:06]
  • [审判长]:
    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如何计算?合理支出多少钱?是否有相应的票据?
    [14:53:58]
  • [原告]:
    经济损失根据证据5,课程标价150元每月销量,共计21万元。均有票据提交。
    [14:54:27]
  • [审判长]:
    诉讼费由法院合理分配不作为诉讼请求。
    [14:54:53]
  • [原告]:
    清楚,撤回。
    [14:55:20]
  • [审判长]:
    各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书发表答辩意见。
    [14:55:57]
  • [被告1、被告2]:
    被告1是被告2的公司法人,庭审意见合并发表。我方认为:一、“每天七分钟...”这句话不构成侵权;二、在被告3上描述“清华爱听...”这句话不是我方提供的;三、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损失,原告看到的数据是播放量,原告提出的律师费过高。四、被告1不是适格被告,产品的内容没有涉及原告。
    [14:57:50]
  • [被告3]:
    一、原告所诉被告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二、涉案文字是被告1和被告2提供的。三、我方已经及时删除涉案内容。四、原告主张经济损失过高,律师费过高。
    [15:01:57]
  • [审判长]: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现在由原告出示证据。
    [15:03:45]
  • [原告]:
    提交证据同庭前会议,今日补充提交新证据:证据9、公证书,证明被告1、被告2仍继续侵权,侵权的主观恶意明显。证据10、公证费发票。
    [15:04:03]
  • [审判长]:
    被告依次对原告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15:06:06]
  • [被告1、被告2]:
    收到所有证据,经核对原件与复印件一致。质证意见与庭前质证意见一致。补充意见如下:证据9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每天七分钟...”这句话我不是发布的主体,看不到持续的侵权。
    [15:06:59]
  • [被告3]:
    收到所有证据,经核对原件与复印件一致。质证意见与庭前质证意见一致。补充意见如下:证据9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与我方无关。证据10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与我方无关。
    [15:07:52]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1和被告2进行举证。
    [15:37:09]
  • [被告1、被告2]:
    提交证据同庭前会议。
    [15:38:51]
  • [审判长]:
    下面由原告就被告1和被告2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
    [15:39:19]
  • [原告]:
    收到所有证据,经核对原件与复印件一致。质证意见与庭前质证意见一致。
    [15:39:58]
  • [审判长]:
    被告3进行质证。
    [15:40:25]
  • [被告3]:
    收到所有证据,经核对原件与复印件一致。质证意见与庭前质证意见一致。
    [15:41:17]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3进行举证。
    [15:41:36]
  • [被告3]:
    提交证据同庭前会议,今日补充提交:销售情况,销售额净收入是212213.26元。
    [15:43:56]
  • [审判长]:
    下面由原告和被告1、被告2就被告3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
    [15:46:02]
  • [原告]:
    收到所有证据,经核对原件与复印件一致。质证意见与庭前质证意见一致。补充意见如下:数字需核实,不认可销售数额的真实性。
    [15:48:02]
  • [被告1、被告2]:
    收到所有证据,经核对原件与复印件一致。质证意见与庭前质证意见一致。补充意见如下:真实性认可。
    [15:48:31]
  •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询问。首先原告明确本案的侵权行为,侵害商标权的行为法律依据及行为的具体表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依据及具体表现?
    [15:48:53]
  • [原告]:
    被告将清华字样用于宣传商业性使用,被告课程为清华MBA课程,在课程推广宣传标语中使用。主张在手机凤凰网和凤凰FM中,包括网页和手机端。
    [15:49:43]
  • [审判长]:
    原告主张三被告分别实施了何种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15:50:43]
  • [原告]:
    被告1、被告2是涉案课程的出品方,被告3具有宣传推广行为,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15:51:19]
  • [审判长]:
    三被告对于原告对涉案商标享有商标权是否有异议?
    [15:52:20]
  • [三被告]:
    认可,无异议。
    [15:53:18]
  • [审判长]:
    原告主张的侵权行为位置?
    [15:53:39]
  • [原告]:
    本案只针对在凤凰平台上。
    [15:54:19]
  • [审判长]:
    三被告之间是何种关系?
    [15:54:41]
  • [被告1、被告2]:
    被告1是被告2的法人代表,被告2是常规公司。针对课程被告1是课程的主讲人,被告1和被告2是出品方和生产者。被告3是平台合作关系,委托被告3销售收入分成模式。
    [15:54:57]
  • [被告3]:
    被告2找到我方要求合作。
    [15:56:31]
  • [审判长]:
    签订的是何合同?
    [15:56:53]
  • [被告1、被告2]:
    关于内容合作协议,被告三提交证据第14页可见“每天听七分钟”这句话是我方提供给被告三,在协议中明确说明如被告三擅自更改,责任由被告三承担。
    [15:57:18]
  • [被告3]:
    1.4条款及5.5条款对相关提供课程内容等做了声明及保证。清华MBA这几个字是我方与被告二沟通过,被告二、三的聊天信息中可见我方尽到了注意义务。
    [15:59:05]
  • [审判长]:
    课程何时上线?
    [15:59:49]
  • [被告3]:
    2017年9月份。
    [16:00:06]
  • [审判长]:
    被告二是何时发现宣传中有清华字样的?
    [16:00:54]
  • [被告2]:
    收到法院传票时。
    [16:01:14]
  • [审判长]:
    何时收到分成款?
    [16:01:42]
  • [被告1]:
    2018年3月1日收到分成款。
    [16:02:21]
  • [审判长]:
    三被告是否曾经获得清华大学的相关授权?
    [16:02:43]
  • [三被告]:
    没有。
    [16:03:03]
  • [审判长]:
    被告一是否曾经为清华大学MBA毕业?
    [16:03:18]
  • [被告1]:
    是的,2015年毕业。
    [16:03:40]
  • [审判长]:
    关于涉案课程的描述?
    [16:03:57]
  • [被告1]:
    清华MBA是指的我,代表大学。我方是事实性描述。这句话一直是产品描述。我方与原告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关系。清华MBA商学课不是我方提供的。
    [16:04:34]
  • [审判长]:
    关于涉案节目的获利,被告三和被告二按照何种分成比例获利?对于被告二举证证明其有十万余元的获利,各方的意见?
    [16:05:07]
  • [被告3]:
    分成比例在协议3.1款中约定。在一万份以内是五五分成。
    [16:08:01]
  • [审判长]:
    涉案课程被告二、三从何时开始制作、一共制作了多少期?
    [16:08:35]
  • [被告1、被告2]:
    课程制作100期。
    [16:09:42]
  • [原告]:
    认可。
    [16:10:18]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综合法庭调查阶段的诉辩意见,合议庭总结本案焦点如下:第一,三被告在课程介绍中使用“清华”字样是否为商标性使用;第二,三被告是否构成侵权;第三,如构成侵权三被告应当承担何种责任。现在各方当事人就法庭总结的本案焦点问题进行法庭辩论,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不得进行与本案无关的发言,不得进行人身攻击。首先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16:10:45]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16:13:36]
  • [审判长]:
    现在由三被告依次发表辩论意见。
    [16:14:42]
  • [被告1]:
    首先“清华MBA商学课”用在标题上只用在凤凰平台,放在标题不是我方行为,是被告三自行修改的。我方只是使用描述性的使用。原告应证明我方上传宣传。
    [16:15:57]
  • [被告2]:
    课程内容等方面与原告的课程存在巨大差异,不存在混淆。
    [16:16:27]
  • [被告3]:
    一、原告所诉的行为并未侵犯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首先,本案中“清华”字样虽然在涉案课程标题中出现,但并没有完全与原告所有的“清华”商标完全一致,涉案课程在网页宣传时使用的是开源字体与原告所有的“清华”商标使用的字体不一致,存在近似,但并不构成“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次,纵观“凤凰FM”页面中出现的涉案课程介绍,只有标题与主讲人介绍中出现了“清华”字样。课程的版头图片为“你有多久没有投资你自己了”,其中只出现了推荐人、主讲人及订阅数量;课程的详情介绍页面写明了本课程系“把国内顶尖商学院课程和全美排名第一MBA上课内容进行整合浓缩并结合作者经验推出的课程”;主讲人详情则是由被告一、二提供的主讲人的学习工作经历,在被告一具有清华大学MBA相关履历背景的前提下,将标题定为“清华MBA商学课”也无可厚非。且“凤凰FM”平台的消费者点击课程进入详情页后,经过浏览课程详情,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一般识智的消费者均能分辨该课程系被告一主讲的有关商学知识点的课程,并不会混淆为“该课程系清华提供或该课程内容为清华授课内容”。故,推广、销售涉案课程的行为并没有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三被告不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二、涉案课程相关的图片及文字均系被告一、二提供,与被告三无涉,且被告三已尽合理初步审查义务。
    从被告三提供的证据一及被告一、二提供的聊天记录中均可看出,涉案课程的所有图片、文字均系被告一、二提供,被告三仅作图片尺寸、格式等内容的告知,其他如产品的文案、图片、发刊词、大咖推荐等内容都由被告一、二自行决定,完成后告知被告三并由被告三在平台上进行修改。被告三从未对涉案课程的标题、推广文案或者其他文字、图片内容进行编辑修改。再者,涉案课程在全网各平台上推广宣传时都包含了清华字样,被告一的履历中也有“清华-麻省理工国际MBA”就读经验,被告三作为普通网络服务提供商之一,基于以上原因并经过初步审查,无法辨别被告一、二所提供的课程内容、宣传推广信息是否存在侵权可能。被告三已尽作为网络平台的合理注意义务,望法院客观进行评判、不应对网络服务提供商过于苛刻。三、被告三作为网络服务提供方无侵权故意、在得知可能有侵权行为存在后及时删除涉案课程,根据相关法律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三作为涉案课程的网络服务提供商,仅根据作品作者提供的内容进行上传并提供购买、播放服务。原告提供的证据四中的《会员服务协议》中可见,被告三要求会员在使用其服务时不得发布、传送、传播、储存侵害他人名誉权、肖像权、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合法权利的内容。课程系被告一、二自行制作、命名、设计,被告三仅提供一个网络平台将该作品推广给平台的受众,被告三没有义务对商品进行巨细无遗的权利审核。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案中被告三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录音录像制品同时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录音录像制品侵权,被告三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三也无侵犯原告权益的主观故意。被告三的网站上设置了明显的知识产权投诉通道。但原告在发现侵权行为后,并未及时向被告三投诉或者发函告知,在原告没有主动发起投诉的情况下,被告三无从知晓侵权信息的存在。原告提供的证据2中的截图也可见,原告意识到涉案视频的存在及投放在“凤凰FM”平台上系2018年3月1日,然而原告并未向被告三投诉要求下架涉案课程,而是过了几个月后再取证并起诉。按照《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认为其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第二十三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三并不明知该内容侵权,且被告三在得知了相关侵权事由可能存在之后立刻对涉案课程作下架处理。四、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并无合法依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纵观近几年原告以其“清华”商标被侵权而提起的相关诉讼中,许多被告的侵权故意、侵权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都要比本案来得严重,但案件的诉讼标的平均仅为三四十万、法院的判决金额则一般在十余万。本案中,原告并无证据来支撑其诉请金额的合理性、合法性,涉案课程对原告造成的“损失”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证据作支撑。原告将《商标法》的顶格赔偿金额300万作为诉讼请求明显不妥,同时导致相应的律师费用、诉讼费用也畸高。根据被告一、二提供的证据,涉案课程的总收入仅为106106.66元,也即本案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仅为十万余元,被告各方不存在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恶意、也不符合情节严重的要件,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于法无据,恳请法院不予采纳。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系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兜底性规定,《商标法》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而言系特别法,根据我国的法律适用基本原则和司法实践,只有在《商标法》对某一侵权行为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依据其不能得到有效保护时,才能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同时侵害商标权主要还是一种对财产的损害,很多情况下并未对商品商誉造成不良影响,在填补了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之后应严格规范“消除影响”这一民事责任的适用条件。本案中被告三的行为并未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也不曾对原告的商标商誉造成不良影响,原告要求被告三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的理由不成立,此外原告要求的刊登平台之多、时间之长远超合理范围,恳请法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告所诉行为并不构成侵权,即使侵权被告三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也因履行合理注意义务而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敬请法庭依法审理,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6:16:45]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终结,现在由双方当事人做本案的最后陈述,各方陈述最后意见?
    [16:20:01]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16:20:27]
  • [三被告]:
    坚持庭审意见。
    [16:20:40]
  • [审判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本庭在征得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将对本案进行调解,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16:20:54]
  • [原告]:
    同意调解。申请法院给一个月的时间进行调解,将调解期限扣除审限。
    [16:21:14]
  • [三被告]:
    同意调解。申请法院给一个月的时间进行调解,将调解期限扣除审限。
    [16:21:58]
  • [审判长]:
    鉴于双方要求庭后商议和解,今天庭审就到这里,双方阅笔录签字,现在宣布休庭。
    [16:22:22]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合议庭成员退庭。
    [16:24:10]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16:24:42]
  • [主持人]:
    在此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梅玉兰、赵思源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
    [16:25:10]
  • [主持人]:
    感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技术保障中心的技术支持。感谢李森提供摄影支持。感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中关村人民法庭的大力支持。
    [16:25:29]
  • [主持人]:
    欢迎您继续关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的网络直播,再见!
    [16:25:47]
  •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6:2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