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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30日9:30,海淀法院审理“外出旅游发病身亡 ‘继承人’起诉保险公司理赔”案
-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09:47:49]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点击浏览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网络直播栏目。我是此次直播的主持人王晓丹。[09:48:15]
- [主持人]:今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将审理“外出旅游发病身亡 ‘继承人’起诉保险公司理赔”一案,我们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图文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09:49:56]
- [主持人]:首先,我为大家介绍一下今天审理案件的法官宋硕。宋硕,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09:51:06]
- [主持人]:了解了法官的情况后,我们来共同关注一下今天直播的案件。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09:52:03]
- [主持人]:原告王女士、韩先生诉称,原告王女士系韩某 (被保险人)之妻,原告韩先生系韩某(被保险人)之子。2018年5月28日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给投保人北京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出具了一份名称为“欢乐游方案”的保单。2018年6月7日韩某在美国旅游时突发“急性缺血性脑卒中”,2018年6月8日进行手术治疗,经当地抢救无效在2018年6月19日23时去世,2018年6月21日在当地火化。2018年8月8日二原告向被告申请给付保险金并提交了相关证明文件,2018年8月14日被告向原告送达了《理赔决定通知书》,通知决定不予给付保险金,理由是“旅游突发急性病身故”这种保险责任的定义是“突发急性病引起死亡且死亡时间在保险期内并距发病不得超过七天”,被保险人韩某从病发到病故超过了七天且病故时不在保险期内。原告接到《理赔决定通知书》后仔细阅读“欢乐游方案”的保单,并未发现“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责任的界定之类的表述。二原告认为,被告在出具保险单时未同时出具保险条款,且在保险单等保险凭证中未进行任何形式的提示和说明,现被告以未经提示和说明的“免责条款”免除自己的责任不妥。故二原告以“法定继承人”的身份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给付“旅游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25万元;2、被告给付“丧葬处理”保险金16000元;3、被告承担诉讼费。[09:52:35]
- [主持人]: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09:54:21]
-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法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09:54:43]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09:57:09]
- [审判长]:请坐。现在核实原被告双方身份信息。[09:57:29]
- [原告1]:王某某,女,住北京市朝阳区红庙西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德仁,北京中本律师事务所律师。[09:57:47]
- [原告2]:韩某某,男,住北京市朝阳区红庙西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德仁,北京中本律师事务所律师。[10:03:43]
-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54号4层、5层。法定代表人齐小兵。[10:05:14]
- [审判长]:以上法庭对各方诉讼参加人的身份进行了核对,报告的内容与开庭前在本院办理的身份证明和诉讼代理手续内容相符,其出庭资格合法有效,准予参加本案诉讼。现在宣布开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原告王某某、韩某某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由本院审判员宋硕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马欣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并承担诉讼义务,本院在开庭前已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了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审理本案审判员、书记员名单。原告、被告,是否收到了本院发送的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双方是否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以及书记员回避?[10:07:17]
- [原告1]:收到,不申请回避。[10:18:02]
- [原告2]:收到,不申请回避。[10:18:15]
- [被告]:收到,不申请回避。[10:18:30]
-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可以宣读起诉书。[10:19:16]
- [原告1、原告2]:原告王某某系韩某 (被保险人)之妻,原告韩某某系韩某(被保险人)之子。2018年5月28日10时58分40秒保险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给投保人北京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出具了一份名称为“大地欢乐游方案(北京-2016-M1)”的保单。在上述保单中除了载明上述保险人和投保人和出单时间之外,还载明了以下主要内容:1、保险单号 ;2、被保险人韩某的护照号码及出生日期;3、受益人:法定;4、前往国家或地区:加拿大,墨西哥、美国;5、保险期间:北京市时间2018年5月31日起至2018年6月19日;6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旅游意外伤害250000元、旅游意外医疗40000元、旅游突发急性病身故250000元、旅游突发急性病医疗40000元、丧葬处理16000元;7、保险费319元;8、争议解决方式:诉讼。2018年6月7日韩某在国外随团旅游时突发“急性缺血性脑卒中”,2018年6月8日进行手术治疗,经当地抢救无效在2018年6月19日23时去世,2018年6月21日在当地火化。2018年8月8日二原告向被告申请给付保险金并提交了相关证明文件,2018年8月14日被告向二原告送达了《意健险案件理赔决定通知书》,通知决定不予给付保险金,理由是“旅游突发急性病身故”这种保险责任的定义是“突发急性病引起死亡且死亡时间在保险期内并距发病不得超过七天”,被保险人韩某从病发到病故超过了七天且病故时不在保险期内。二原告接到《意健险案件理赔决定通知书》后仔细阅读“大地欢乐游方案(北京一2016-M1)”的保单,并未发现“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责任的界定之类的表述。鉴于被告在出具保险单时未同时出具保险条款,且在保险单等保险凭证中未进行任何形式的提示和说明,现被告以未经提示和说明的“免责条款”免除自己的责任不妥。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鉴于在上述保险单中约定的受益人是“法定”,故此二原告以“法定继承人”的身份提取诉讼。诉讼请求如下:1、要求被告给付“旅游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250000元;2、要求被告给付“丧葬处理”保险金16000元;3、要求被告负担诉讼费。[10:28:42]
- [审判长]:被告发表答辩意见。[10:31:15]
- [被告]:死者韩某在我公司确实有保险,但是属于团体承保,条款写得很清楚,在网站上也有详细的条款,证明我公司已经尽到告知义务,我司当面也已经告知此条款,被保险人6月7日突发疾病,6月19日死亡,符合我司责任免除条款第七条,超出了保险责任内7日且应以北京时间为准,因国外与国内有时差,经换算已经超出了承保时间。[10:31:37]
- [审判长]: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原告出示证据。[10:33:29]
- [原告1、原告2]:证据1、王某某和韩某的结婚证明书,证明原告1王某某是韩某的法定继承人。
证据2、户口本和独生子女证明,证明原告2韩某某是韩某的法定继承人。
证据3、死亡证明书(含中文译本),证明韩某2018年6月19日23时死于急性缺血性脑卒中,2018年6月21日在当地火化。
证据4、保险单和韩某的护照,证明韩某是被保险人,同时证明保险责任包括旅游突发性病故和丧葬处理;受益人约定为法定约定;证明保险人出具保险单时没有提供保险格式条款且没有进行任何关于“免除责任”的提示和说明。
证据5、理赔决定通知书,证明被告引用“保险单”中不存在的条款拒绝赔偿。
(以上证据1/2/4/5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议)[10:34:31] - [审判长]:被告发表质证意见。[10:36:45]
- [被告]:无异议。[10:36:55]
- [审判长]:被告出示证据。[10:37:13]
- [被告]:证据1投保单,证明被告已经做到告知义务和责任免除义务。
证据2保险条款第七条,证明不属于保险责任。[10:37:47] - [审判长]:原告发表质证意见。[10:38:18]
- [原告1、原告2]:证据1证明目的不认可,保单应同时附格式条款,登录网站不符合规定。
证据2未提供格式条款且未充分说明。[10:38:39] - [审判长]:举证质证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询问。[10:41:04]
- [审判长]:被告,被保险人韩某在国外突发疾病的类型,是否符合急性病的定义?[10:41:22]
- [被告]:符合。[10:44:17]
- [审判长]:被告你方拒赔理由。[10:44:41]
- [被告]:保险条款第7条属于我方保险责任,属于急性病身故的保险范围,韩某超出了保险范围。[10:44:52]
- [审判长]:二原告什么意见?[10:45:23]
- [原告1、原告2]:第七条在出险前并没有进行任何免责提示,不应该拒赔。[10:45:35]
- [审判长]:被告称第七条为保险范围,你方如何理解?[10:46:05]
- [原告1、原告2]:不同意,保单里只有疾病的概念,没有七天之说,拒赔以后我方才了解,是被告事后解释的。[10:46:22]
- [审判长]:被告简要陈述你方承保经过?[10:46:56]
- [被告]:旅游团直接与我司联系,当面确认,提供旅游名单护照等,逐个人核实情况后,进行计算、情况告知、条款告知,团体险只能给一份,但是告知具体旅游人员在网址下载,但是不知道投保人是否告知了团体里的每个人。[10:47:12]
- [审判长]:本案所涉保险投保人?[10:47:50]
- [被告]: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10:48:05]
- [审判长]:投保单就是被告向法庭提交的这一份吗?[10:48:27]
- [被告]:是的。[10:48:35]
- [审判长]:被告,如何证明在投保过程中就保险条款及相应免责条款向投保人进行了相应免责义务?[10:48:47]
- [被告]:告知完后,投保人看完,没有问题才盖章的。有投保人盖章。[10:50:03]
- [审判长]:从提供的投保单内容中如何看出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10:50:21]
- [被告]:第三条保险人声明可以看出。第四条第八项特别约定。[10:50:46]
- [审判长]:原告,被保险人韩某的父母是否还健在?[10:51:49]
- [原告1、原告2]:不在世。[10:52:07]
- [审判长]:被告是否认可?[10:52:20]
- [被告]:我方不清楚。[10:52:32]
- [审判长]:原告能否提供韩某父母死亡的证据?[10:52:45]
- [原告1、原告2]:庭后向法庭提供。[10:53:05]
- [审判长]:韩某是否还有其他继承人?[10:53:37]
- [原告1、原告2]:没有了。[10:53:54]
- [审判长]:韩某在当地火化是否产生丧葬费用?[10:54:38]
- [原告1、原告2]:有费用,家属支付的,相应证据庭后提交。[10:54:55]
- [审判长]:原告向法庭简要陈述韩某发病经过。[10:55:18]
- [原告1、原告2]:旅游某天晚上突然脑梗,王某某发现直接通知旅行团送至医院抢救,直至死亡没有意识清醒的时候。[10:55:37]
- [审判长]:被告,关于你方做出的拒赔决定,是否与理赔决定书载明的理由一致?[10:56:05]
- [被告]:一致。[10:56:20]
- [审判长]:被告,为何将疾病发病七日内身故规定在保险责任一章?[10:56:34]
- [被告]:突发急性病属于瞬间的情况,没有慢性病的话,七日内一般就会死亡。如果住院时间过长,体现不出是急性病。[10:56:50]
- [审判长]:定为七日是否有根据?[10:57:07]
- [被告]:根据项目公司定制的。旅游一般也是短期,由旅行团自行选择。[10:57:21]
- [审判长]:投保后相应保单及保险条款你方向谁交付?[10:57:41]
- [被告]:保险单交付给投保人,写明投保前请详细阅读条款,投保人应书面下载保单交付被保险人。[10:57:50]
- [审判长]:原告,出团之前,投保人是否向你方交付保险单?[10:58:08]
- [原告1、原告2]:没有。[10:58:23]
- [审判长]:对于被告方提出的第四条第八项,自行下载条款,旅行社是否向你方告知?[10:58:39]
- [原告1、原告2]:未告知。[10:58:54]
- [审判长]:因原告需补充证据。现在宣布休庭,双方当事人看笔录无误后签字。[10:59:08]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合议庭退庭。[10:59:22]
- [主持人]: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10:59:41]
- [主持人]:在此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梅玉兰、赵思源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11:00:19]
- [主持人]:感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技术保障中心的技术支持。感谢王一凡提供摄影支持。感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四庭的大力支持。[11:00:35]
- [主持人]:欢迎您继续关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的网络直播,再见![11:01:04]
- [主持人]:声明: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1: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