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法院外观全景

法官特写

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

原告委托代理人正在出示证据

被告一正在发表质证意见

庭审全貌
1月30日14时,海淀法院审理“称知名商标被擅用 两食企被诉侵权”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13:52:16]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点击浏览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网络直播栏目。我是此次直播的主持人李婧怡。
    [13:52:31]
  • [主持人]:
    今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将审理“称知名商标被擅用 两食企被诉侵权”一案,我们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图文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3:52:48]
  • [主持人]:
    首先,我为大家介绍一下今天审理案件的法官刘佳欣。
    [13:53:39]
  • [主持人]:
    刘佳欣,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中关村人民法庭法官。
    [13:54:02]
  • [主持人]:
    了解了法官的情况后,我们来共同关注一下今天直播的案件。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13:54:34]
  • [主持人]:
    原告广州某贸易有限公司诉称,原告经注册依法取得第14101033号、第14101034号、第5355750号商标,该商标在国内烘焙业熟知的油脂品牌,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本案被告北京某食品有限公司委托被告山东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人造黄奶油产品上使用的产品标识与原告人造黄奶油中使用的注册商标构成相似,两被告存在误导消费者,致使相关消费者对产品的来源以及不同经营者之间是否具有关联关系等产生混淆,二被告行为显然侵害了原告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二被告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仿冒原告包装装潢,其侵权产品包装装潢使用的包装桶形状、颜色搭配、文字大小及组合排列方式等方面与与原告使用的包装装潢极为近似,造成消费者对产品来源发生混淆,二被告行为属于搭便车销售,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二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注册商标权的侵害;2.二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在产品上使用与原告近似的包装装潢;3.二被告在当地主流报纸上登报消除影响(内容具体由法院审定);4.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300万元;5.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案件亮点: 1.二被告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2.二被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以及前述行为构成侵权,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此案定于2019年1月30日14时,在海淀法院中关村人民法庭第9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本网将进行直播,敬请关注。
    [13:54:46]
  • [主持人]:
    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13:55:17]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法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
    [13:55:36]
  • [书记员]:
    询问双方,原被告出庭人员是否全部到庭?
    [13:57:42]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到庭。
    [13:58:26]
  • [被告 被告一]:
    到庭。
    [13:58:39]
  • [书记员]:
    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进入法庭应遵守如下规则:
    1、 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摄影;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审判区;不得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得发言、提问、记录;衣着庄重、整洁,除特殊原因外,请脱帽、摘下墨镜。
    2、 请关闭各种通讯工具。
    3、 审判人员入庭、退庭及宣判时,应当起立。
    4、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像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5、 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59:01]
  • [书记员]:
    法庭纪律宣布完毕,请全体起立,请合议庭入庭。
    [13:59:29]
  • [书记员]:
    报告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均已到庭。
    [13:59:49]
  • [审判长]:
    请坐。现在核对当事人。双方向法庭报告你方公司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及职务、委托代理人及代理权限。
    [14:00:14]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广州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骆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廷锋,广东格雷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
    [14:02:24]
  • [被告 被告一]:
    被告一:北京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曾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福建三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二:山东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法定代表人:丁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杨某,男,公司员工
    [14:03:34]
  • [审判长]:
    双方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14:05:16]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无异议。
    [14:05:30]
  • [被告 被告一]:
    无异议。
    [14:05:53]
  • [审判长]:
    法庭对双方诉讼参加人的身份进行了核实,双方向法庭报告的情况与庭前向法庭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材料记载内容一致,双方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不持异议,出庭资格均合法有效,本院准予参加本案诉讼。现在宣布开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广州某公司诉被告北京某公司、山东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案由本院审判员刘佳欣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袁卫、梁铭全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法官助理吴洁担任法庭记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下列权利:1、原告有权承认、变更、放弃自己的诉讼请求,被告有权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2、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3、当事人有权举证;4、当事人有权辩论、有权请求法庭调解。当事人在享有上述诉讼权利的同时,负有下列义务:1、当事人有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2、当事人有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3、当事人如实陈述事实、如实举证的义务。以上诉讼权利和义务当事人是否听清了?
    [14:06:22]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听清了。
    [14:07:05]
  • [被告 被告一]:
    听清了。
    [14:07:20]
  • [审判长]:
    是否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以及书记员回避?
    [14:08:12]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不申请回避。
    [14:08:32]
  • [被告 被告一]:
    不申请回避。
    [14:08:44]
  • [审判长]:
    各方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14:09:02]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以地址确认书为准。
    [14:09:24]
  • [被告 被告一]:
    以地址确认书为准。
    [14:09:36]
  • [审判长]:
    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拒不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而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按下列方式处理:邮寄送达的,以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双方当事人听清了吗?
    [14:10:07]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听清了
    [14:10:49]
  • [被告 被告一]:
    听清了
    [14:11:01]
  • [审判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8条之规定,下面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争议的事实,当事人对各自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也要说明理由。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14:11:26]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事实理由同起诉书。要求判令: 1.两被告立即停止对地14101033号、第1401034号、第5355750号注册商标权的侵害;2.两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在产品上使用与原告近似的包装装潢;3.两被告在当地主流报纸上登报消除影响(内容具体由法院审定);4.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300万元;5.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14:12:11]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被告车轮形状和文字东轮牌出现在2处侵犯我方第14001033和第14001034号商标,被告产品包装上红色底和方向盘图形侵犯我方第14001033和第14001034号及5355750号商标。不正当竞争是被告产品的罐桶容器包括形状、使用颜色、掀盖的方式。正面、侧面和俯视图图案。具体在底色颜色排列及比例相同,底色上所突出的构图颜色。
    [14:12:23]
  • [审判长]:
    诉讼请求第二项消除影响的法律依据?
    [14:16:15]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在被告住所地登报连续30天。依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的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由法院酌定
    [14:16:34]
  • [审判长]:
    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如何计算?合理支出多少钱?是否有相应的票据?
    [14:17:04]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主张北京某公司既是生产商又是销售商,山东某公司是生产商。经济损失按照法定赔偿核算,具体参考因素是原告商标的知名度,原告在全国各地均有销售进入中国市场较早,被告的恶意明显且被告产品销售极广,不正当竞争按照新反法第六项。合理支出律师费6万暂时没有发票但是提交了代理协议,公证费5100元有票据,代理人参与2次的交通费和住宿费7724元有票据。
    [14:17:24]
  • [审判长]:
    诉讼费由法院合理分配不作为诉讼请求。
    [14:17:58]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清楚,撤回。
    [14:18:15]
  • [审判长]:
    被告陈述答辩意见。
    [14:18:34]
  • [被告 被告一]:
    一、答辩人使用自身注册的商标,在原告注册商标前已经使用。我方只在我省使用,不构成侵权。我方法人在2009年已经注册商标并已核准,我方使用均是注册商标。我方在原告注册商标前已经使用,且是固定客户使用没有线上销售没有跨省销售。二、我方股东申请东轮牌图形登记证书,我方有权利使用该商标,不存在混淆。且商品的外包装明显区别。三、我方不构成侵权没有给原告造成不良影响,不应致歉。四、原告主张的赔偿过高。我方获利极少仅有4万,我方没有网上销售和销售到其他省份,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原告的赔偿金额明显过高。
    [14:19:51]
  • [审判长]:
    被告山东某公司未到庭但庭前提交了书面的答辩状,原告有何意见?
    [14:21:30]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被告一、二的答辩没有事实依据,被告一的股东和案涉产品使用的图形与被告一股东所注册的商标不一致,被告在涉案产品中擅自改变标识显然侵犯我方商标权。被告登记证书显然是抄袭原告在先使用的商标图形图片。
    [14:22:11]
  • [审判长]:
    被告你方解释下与被告二的关系。
    [14:22:57]
  • [被告 被告一]:
    委托被告二生产黄油,外包装是我方设计好找其他公司生产的然后将铁桶给被告二,罐装好一并给我方。我方仅是销售商没有生产。
    [14:23:18]
  • [审判长]:
    原告明确你方主张损害赔偿的依据。
    [14:28:06]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商标法的第57条,相同商标,相同服务和近似服务,其中是包括第二条原则性的规定,是违反诚实信用的原则另外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中。我方认为主要是混淆行为。
    [14:28:25]
  • [审判长]: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现在由原告出示证据。
    [14:28:53]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提交证据同庭前会议,今日补充提交第1份证据,今日开庭所支出的差旅费28、29、30三个晚上的发票。
    [14:29:19]
  • [审判长]:
    被告一对原告的补充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14:29:40]
  • [被告 被告一]:
    收到所有证据,经核对原件与复印件一致。质证意见与庭前质证意见一致。补充意见如下:对行程单和北京耀庭公司的三张发票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均不认可。该费用应由原告自行承担,开庭时间并不需要三天可能存在其他案件支出。
    [14:30:05]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一进行举证。
    [14:30:30]
  • [被告 被告一]:
    提交证据同庭前会议。
    [14:33:35]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收到所有证据,经核对原件与复印件一致。质证意见与庭前质证意见一致。
    [14:33:54]
  •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询问,首先原告明确本案的侵权行为,侵害商标权的行为法律依据及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依据及具体表现?
    [14:34:33]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被告车轮形状和文字东轮牌出现在2处侵犯我方第14001033和第14001034号商标,被告产品包装上红色底和方向盘图形侵犯我方第14001033和第14001034号及5355750号商标。不正当竞争是被告产品的罐桶容器包括形状、使用颜色、掀盖的方式。正面、侧面和俯视图图案。具体在底色颜色排列及比例相同,底色上所突出的构图颜色。
    [14:34:58]
  • [审判长]:
    原告你方最早何时使用涉案商标?
    [14:35:38]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我方证据6中可见,我方在1995年就已经开始使用。证据8的相关订购协议涉及原告产品在2009至2016年在全国各大城市销售。证据7的网页公证书相关博客发表在2009年,在产品照片中可见原告的产品。
    [14:41:37]
  • [审判长]:
    被告你方是何时使用?
    [14:41:56]
  • [被告 被告一]:
    取得商标后开始使用,在2017年5月份后取得商标的使用权,使用的方式只是用了东轮二字,没有证据证明。
    [14:42:17]
  • [审判长]:
    被告你方从黄某处取得是东轮商标但是使用是繁体的东轮牌是何考虑?
    [14:42:44]
  • [被告 被告一]:
    为了美观,基于我方取得的著作权登记的美术作品。证据是在我方与黄某签订的协议中作为附件提交的。
    [14:43:47]
  • [审判长]:
    被告你方还有其他业务吗?
    [14:44:32]
  • [被告 被告一]:
    还有蘸料类的批发以及猪油类的销售。
    [14:44:52]
  • [审判长]:
    被告二提交的委托协议中所说的铁桶与本案的铁桶是否一致?
    [14:45:11]
  • [被告 被告一]:
    不确定,我方认可授权行为,我方在生产861桶后换过包装。
    [14:55:50]
  • [审判长]:
    被告关于商标近似有何回应?
    [14:56:08]
  • [被告 被告一]:
    我方认为不构成近似。
    [14:56:24]
  • [审判长]:
    原告你方主张的是被告不规范使用自己的商标?
    [14:56:41]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是的,被告自行改变商标。
    [14:56:56]
  • [审判长]:
    被告你方使用的车轮图形与原告商标构成近似,你方是何解释?
    [14:57:17]
  • [被告 被告一]:
    不构成近似在形状外观大小不一,舵轮的把手个数不一样,中间圆圈的大小不一样。
    [14:57:48]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舵盘是我方主张的商标的主要标识,该舵盘与被告的用意相同,均是小圆向大圆外延伸多轴仅仅是数量不同,整体构成近似。
    [14:58:11]
  • [审判长]:
    你方对舵盘图形有商标吗?
    [14:58:30]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没有。
    [14:59:36]
  • [审判长]:
    你方生产多少桶?
    [14:59:58]
  • [被告 被告一]:
    861桶。
    [15:00:10]
  • [审判长]:
    原告是否认可?
    [15:00:45]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不认可,被告产品销售的区域极广该数量的产品不可能销售这么广,根据行业规律小规模生产不可能维持正常的开支,且产品是快消商品消耗量巨大。我方一年销售7200多吨。该产品根据证据9中可见对原告的公司有介绍,在国内市场畅销了29年。订单也反映在2009年以后在全国各地均有代理商销售。
    [15:01:02]
  • [审判长]:
    原告你方包装装潢证据?
    [15:02:57]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证据9的报道证据7的网页公证书以及原告的企业登记信息,我方在全国多地成立分公司。和其他公司签订的协议均涉及我方产品,人造黄奶油自始至终只有这一个包装。我方协议中所提的均是该产品。
    [15:03:13]
  • [审判长]:
    原告包装装潢所说的近似,被告你方是何意见?
    [15:03:33]
  • [被告 被告一]:
    人造黄奶油的包装基本上均是铁桶罐装。原告产品明确表示来自澳大利亚进口。在侧面认证的标识不一致。上面基本一致。
    [15:04:18]
  • [审判长]:
    被告你方是否还在生产?
    [15:05:02]
  • [被告 被告一]:
    没有了。
    [15:05:17]
  • [审判长]:
    二被告之间是何种关系?
    [15:05:35]
  • [被告 被告一]:
    委托被告二生产黄油,外包装是我方设计好找其他公司生产的然后将铁桶给被告二,罐装好一并给我方。我方仅是销售商没有生产。
    [15:05:51]
  • [审判长]:
    被告一与被告二之间的合作模式?
    [15:06:23]
  • [被告 被告一]:
    被告一是生产商,被告二是销售商。
    [15:06:44]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综合法庭调查阶段的诉辩意见,合议庭总结本案焦点如下:第一,二被告在人造黄奶油商品上使用车轮字样是否为商标不规范使用;第二,二被告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及不正当竞争;第三,如构成侵权三被告应当承担何种责任。现在各方当事人就法庭总结的本案焦点问题进行法庭辩论,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不得进行与本案无关的发言,不得进行人身攻击。首先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15:26:02]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坚持诉讼请求。具体意见如下:商标侵权上我方主张57条第二项经原告产品与被告产品表示比对,普通消费者辨识度看,被告商标与我方的商标构成近似。无论二被告之间是何关系,在生产的产品上使用标识均构成57条第二项中使用近似商标构成混淆。关于反不正当竞争,原告的产品属于有影响力的产品,被告仿冒我方包装装潢,与我方的包装装潢极为近似。被告主张的商标是有被告股东黄某注册登记,该股东完全知晓我方知名度和包装装潢但是仍抄袭我方产品以商标注册后改变使用方式来抗辩,被告主观目的是达到混淆的目的,搭便车的意图及其明显。法院在判赔上应当考虑被告的主观恶意。在赔偿发面法院应考虑到我方产品的知名度及二被告的公司规模和销售。人造黄奶油是食用产品,被告的行为可能对原告的声誉造成不良影响。我方主张的代理费用虽然没有发票但是我方已经履行协议内容,该费用属于合理开支。我方主张的赔偿是合理的。
    [15:26:21]
  • [被告 被告一]:
    我方已经取得商标,不存在混淆的情形,我方的销售不存在侵权。依据商标法57条商标问题应由商标局确认。二、原告的证据中没有原件证明其知名度和名誉度。三、被告销售产品只在线下销售没有在其他地区销售,原告的证据没有证明我方的销售行为,去公证只能证明其购买,我方无法在全国销售。四、即使侵权我方的销售时间段数量少,没有给原告造成不良影响,原告仅从营业执照看不能证明其证明目的。合理支出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15:26:41]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被告二反映包装是由被告一提供,被告所说仅为销售商不可取,被告的销售范围极广。我方的证据虽部分是复印件但是我方证据相互认证,我方品牌的知名度极高。
    [15:27:00]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终结,现在由双方当事人做本案的最后陈述,首先由原告陈述最后意见?
    [15:27:22]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坚持诉讼请求。
    [15:27:48]
  • [审判长]:
    被告陈述最后意见。
    [15:28:04]
  • [被告 被告一]:
    坚持庭审意见。
    [15:28:18]
  • [审判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本庭在征得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将对本案进行调解,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15:28:53]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同意调解。申请法院给一个月的时间进行调解,将调解期限扣除审限。
    [15:29:12]
  • [被告 被告一]:
    同意调解。申请法院给一个月的时间进行调解,将调解期限扣除审限。
    [15:29:28]
  • [审判长]:
    由于双方同意调解,庭后双方继续调解,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是否清楚?
    [15:29:44]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清楚。
    [15:29:58]
  • [被告 被告一]:
    清楚。
    [15:30:08]
  • [审判长]:
    今天庭审就到这里,双方阅笔录签字,现在休庭。
    [15:30:23]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15:30:33]
  • [主持人]:
    感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技术保障中心的技术支持。感谢王一凡提供摄影支持。感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中关村人民法庭的大力支持。
    [15:31:29]
  • [主持人]:
    欢迎您继续关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的网络直播,再见!
    [15:33:15]
  • [主持人]:
    声明: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6: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