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法院

合议庭成员

原告及代理人、第三人

被告代理人

审判长

法庭全景
2月21日14时,朝阳法院审理“未获授权宣传电影剧本 脑瘫拳击手维护著作权”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点击浏览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网络直播栏目。我是此次直播的主持人黄硕。今天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未获授权宣传电影剧本 脑瘫拳击手维护著作权”一案,我们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图文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3:54:40]
  • [书记员]:
    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
    (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
    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
    媒体记者经许可实施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庭审活动。
    [14:12:12]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
    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已经到齐,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14:12:38]
  • [审判长]:
    请坐。现在核对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14:13:03]
  • [原告代理人]:
    原告:汪强,男。
    委托代理人田建宏。山东安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14:13:18]
  • [被告代理人(某影业公司北分)]:
    被告一:霍尔果斯鲲池影业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张隽,北京腾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二:霍尔果斯鲲池影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张隽,北京腾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14:14:14]
  • [被告代理人(四川某影业公司)]:
    被告三:四川热窝影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秦宜义,北京市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高某
    委托代理人秦宜义,北京市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14:15:01]
  • [第三人]:
    第三人:青岛唐赫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常然,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14:15:34]
  • [审判长]:
    经过核对双方当事人及诉讼参加人的身份,双方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是否有异议?
    [14:15:59]
  • [原、被告双方]:
    没有异议。
    [14:16:26]
  • [审判长]:
    经审查,各方当事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资格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参加本案诉讼诉讼。我宣布,现在开庭。(敲击法槌。)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汪强诉被告霍尔果斯鲲池影业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霍尔果斯鲲池影业有限公司、四川热窝影业有限公司、高某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依原告申请追加第三人青岛唐赫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参加诉讼。本法庭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判员谭乃文担任审判长,会同人民陪审员李秀娟、李琴共同组成合议庭,法官助理谢雨佳,书记员张笑。今天担任庭审记录的是书记员张笑。
    庭前谈话期间,本院已经向双方当事人告知了当事人的主要诉讼权利和主要诉讼义务。请问各方当事人是否知晓?
    [14:16:52]
  • [原、被告双方]:
    知晓。
    [14:17:57]
  • [第三人]:
    知晓。
    [14:18:05]
  • [审判长]:
    下面询问双方当事人,对本合议庭组成人员、法官助理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14:18:11]
  • [原、被告双方]:
    不申请。
    [14:19:11]
  • [第三人]:
    不申请。
    [14:19:18]
  •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首先,原告陈述提起本案诉讼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14:19:26]
  • [原告代理人]:
    1、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以“原告真人事迹改编”“原告授权”为名所进行的影视作品宣传、融资、拍摄、发行和放映行为。
    2、依法判令被告撤销在其网站和项目介绍上使用以“原告真人事迹改编”“原告授权”的介绍,宣传,收回向其他公司发送的项目宣传材料。
    3、依法判令被告在北京晚报、大众日报等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4、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制止其侵权行为的支出20000元。
    5、依法判令原告有根据自身损失向被告索赔的权利。
    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14:21:27]
  • [原告代理人]:
    原告系一名患有脑瘫的残疾人,在汪父的教育指导下,克服困难成为了一名职业拳击手。2015年,汪某与第三人青岛某影视公司签订委托书,独家授权该公司将原告的亲身经历拟写故事大纲、编写剧本,拍摄制作成影视作品,双方约定该作品著作权由该公司享有。其间,被告高某某多次找到原告,向原告索要根据真人事迹改编影视作品的授权,被原告拒绝并明确告知已授权给第三人。后原告发现高某某在其网站及项目宣传材料上以《绳角》为名,宣传、推介、拍摄内容与原告授权第三人故事相同的电影剧本,并标注“根据患有脑瘫的天才拳击手汪某真人故事改编”等,并大量使用了原告及其父亲的照片。
    [14:22:18]
  • [审判长]:
    被告方发表答辩意见。
    [14:22:48]
  • [被告代理人(某影业公司北分)]:
    被告一二统一答辩如下,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其不是本案作品的著作权人,不享有著作权。涉案作品是剧本特殊权属,根据原告与唐赫签订的授权书,及山东省版权局的文件,显示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是唐赫影视,而非原告。经庭前调查,授权书授权的内容为对本案原告真人事迹的采访。二被告没有原告诉称的宣传融资拍摄放映的行为。2018年6月,涉案影片不再拍摄,投资款已转为其他项目,我方已在网站撤掉了涉案影片的相关信息。原告诉讼请求一二已不存在。原告的诉讼请求三四,我方未给原告造成著作权和人身权的侵害,其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我方不认可曾经对原告进行威胁等。我方请求法庭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14:23:31]
  • [被告代理人(四川某影业公司)]:
    被告三、四共同答辩: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其诉状中所述事实与事实不符。我方从未就改编原告真人事迹进行影片的融资拍摄放映,也未在网站进行宣传,不存在向其他公司发送项目的行为,原告的所述事实是凭空捏造的。原告要求我方在省级以上媒体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缺乏依据。原告在诉状中承认原告只是作品中的原型,不是著作权人,著作权人是第三人唐赫。故本案是著作权侵权纠纷,原告不享有涉案作品著作权,不是适格原告。综上,请求驳回原告起诉。
    [14:25:58]
  • [第三人]:
    同意原告代理人意见。
    [14:27:41]
  •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质证,各方当事人向法庭提交的诉讼文件已于庭前交换完毕。首先核对证据提交情况。原告庭前提交了几份证据?简述证据内容及证明目的。由于证据材料较多,本院已庭前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谈话,进行了初步的证据说明。对于已经发表的意见请双方当事人概括陈述,未发表的意见请详细陈述。
    [14:27:58]
  • [原告代理人]:
    共提交11份证据。详见我方提交法庭的证据目录,我方的证据名称、数量和证明事项与提交的证据目录一致。
    证据1、公证书,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公证处公证的,公证书第7页,故事是由汪强真人事迹改编,证明被告行为侵权,第11页,上面的内容,我们查了一下,这些内容被告已经删除。
    证明被告鲲池影业有限公司在其网站宣传“携手被告四川热窝影业有限公司拍摄故事片《绳角》”。标明“根据患有脑瘫的天才拳击手汪强真人事迹改编”被告高伟伦善达网“源于真人真事,有一个脑瘫孩子,孩子12岁时父亲教他打拳击没左后甚至一路打入到了职业赛”。被告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拍摄权。
    证据2、项目介绍书
    证明:被告使用了原告及其父亲的照片,2.标明是原告“汪强”“根据央视2017年度体育风云人物真实事件人物授权改编”。3.“汪强纪录片”链接“余生人物原型”。4.第三人CEO赫帆的照片。5.被告高伟伦为导演。6.主演演员“郑人硕”。证明被告的行为已经侵权。
    证据3、录音光盘。
    证明:原告父亲汪某某口述录音。讲述原告从小患有脑瘫,父亲按摩并教他走上拳击之路的人生经历。原告拥有该口述作品的著作权。
    证据4、个人委托授权书及授权补充协议。
    证明:原告独家授权第三人“拟写故事大纲”,编写剧本,拍摄制作影视作品。这个是原告父亲签的,现在原告生活自理都没有问题,这个协议是他父亲签的。补充协议第七条约定,委托方有权出面解决纠纷。该约定否定了被告称原告没有诉讼主体资格。
    证据5、《特殊拳手》大纲
    证明:1.第三人经原告许可将其经历改编为电影剧本《特殊拳手》2.被告的《绳角》项目介绍书与剧本大纲高度一致。
    证据6、作品登记证书
    证明:《特殊拳手》著作权人为第三人青岛唐赫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证据7、设置电影许可证
    证明:第三人对电影剧本备案,影片(鲁)影单证字(2015)第039号、影剧备字(2015)第2773号
    证据8、摄制许可延期批复
    证明:同意延期摄制许可。
    我们现在同意延期到2020年
    证据9、律师函
    证明:原告授权律师发布,请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
    证据10、律师费发票
    证明: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付出
    证据11、网络截图,不过现在看不到了。
    证明:1.演员与被告项目介绍书相同,2.饰演人物余生、影片名为《绳角》。截图与项目介绍书相互印证。
    [14:28:37]
  • [审判长]:
    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14:34:09]
  • [被告代理人(某影业公司北分)]:
    证据1,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公证书内容不能证明著作权侵权,原告所特指的其他内容与我方无关。
    证据2,真实性有异议,该项目书并未标明制作主体,未出示原件,证明目的不认可。
    证据3,书面与录音一致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不能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录音发生的时间地点不详,录音所涉及的人员未能出庭,该证据不符合证据规则的规定。
    证据4,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与本案无关。委托授权书补充协议第5条约定著作权归唐赫所有,证明原告不享有著作权。原告称有合同约定其享有著作权,但合同约定不能改变法律规定,其约定不合法。
    证据5,真实性与证明目的不认可,该证据未加盖印章。
    证据6-7,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该证据证明电影的摄制权放映权归唐赫享有,原告不是适格权利人,证明权利人享有权利不等于被告有侵权行为。
    证据8,律师函为单方指控,不能成为被告侵权成立的证据。
    证据10,发票,原告未提供代理合同,该发票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
    证据11,截图未提供相关网址等,且该证据与我方无关。
    [14:34:42]
  • [被告代理人(四川某影业公司)]:
    证据1,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公证书中的截图不是我方网站所登载的,与我方无关。公证书中有高某的访谈,但可以看出高只是被汪强的事迹感动,有一个准备拍摄的计划,没有付诸实施。只是有想法不构成侵权。证明目的不认可。
    证据2,项目书,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该文件没有原件,原告从何处取得也不知道,故三性不认可。
    证据3,录音,双方的对话,剧本的作者向原告了解情况的对话,根据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授权委托书与协议,著作权归唐赫所有,录音对话不能证明原告享有著作权,也不能证明二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仅证明原告仅为原型。
    证据4,补充协议与授权书,约定著作权由第三人所有,根据补充协议与授权委托书,证明原告不享有权利主体资格。
    证据5,大纲,真实性不认可,是原告单方的证据,不是经过法定登记具有法律效力的作品。
    证据6,真实性认可,该证据证明著作权人为唐赫。原告不享有相应权利。
    延期许可证,三性认可。
    证据9,律师函,二被告从来未收到过律师函,关联性不认可。
    证据10,发票,关联性不认可。无其他证据佐证,无法证明该费用支出是本案律师费。
    证据11,真实性无法核实,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
    [14:35:25]
  • [审判长]:
    第三人质证。
    [14:36:13]
  • [第三人]:
    三性均认可。
    [14:36:28]
  • [审判长]:
    被告庭前提交了几份证据?简述证据内容及证明目的。请简明扼要。现在由被告方霍尔果斯鲲池影业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举证。
    [14:36:40]
  • [被告代理人(某影业公司北分)]:
    我方提交三组证据,
    证据1、证据3是有原件的,证据2 是节目光盘,
    证据1、《版权授权证明书》,是由凤凰卫视提供的。
    证据2、《冷暖人生-勇敢的心》节目视频
    证据3、电影《绳角》合作投资合同,证明被告一和二,使用汪强姓名有合法的授权依据,没有侵权行为,该网站的文字已经撤销,18年6月份,这个项目已经停止了。
    [14:37:01]
  • [审判长]:
    原告是否收到?对被告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14:39:19]
  • [原告代理人]:
    原告:收到了,我方对于被告一、被告二质证意见,
    证据1,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该证明书是凤凰卫视对其自拍节目的版权许可,原告从未向被告授权,该授权书与本案无关联性。
    证据2,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该证据证明本案被告适格,被告一与被告三是共同投资人,合同第三条显示,导演为第四被告。该证据证明被告行为侵权。
    [14:39:36]
  • [审判长]:
    被告三四质证。
    [14:39:52]
  • [被告代理人(四川某影业公司)]:
    三性认可。
    [14:40:03]
  • [第三人]:
    第三人对被告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14:40:17]
  • [第三人]:
    同意原告的意见。
    [14:40:28]
  • [审判长]:
    现在由被告方四川热窝影业有限公司举证,请逐一说明你方提供的证据内容以及证明事项。
    [14:40:39]
  • [被告代理人(四川某影业公司)]:
    我方提交两组证据,都有原件。
    证据1、关于《向命运挥拳》影片片名变更申请的批复。证明由于资金问题,没有进行拍摄。
    证据2、关于故事影片《绳角》撤项申请的批复。证明热窝与高并未对涉案影片进行拍摄。
    [14:40:54]
  • [审判长]:
    原告方逐一对被告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14:41:16]
  • [原告代理人]:
    证据1,真实性认可,但该证据证明被告在启动绳角项目。
    证据2,真实性认可,但申请被撤的时间可以看出是2018年9月28日,但原告是在2018年7月起诉的,被告可能是在原告起诉后迫于压力撤销的,已经给原告造成恶劣影响,被告应当承担原告维权费用等。
    [14:41:43]
  • [审判长]:
    被告一二质证。
    [14:43:04]
  • [被告代理人(某影业公司北分)]:
    三性认可。
    [14:43:14]
  • [审判长]:
    第三人对被告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14:43:23]
  • [第三人]:
    同意原告的意见。
    [14:43:34]
  • [第三人]:
    第三人提供的证据,证明目的
    [14:43:44]
  • [第三人]:
    《特殊拳手》剧本、证明都是以原告真实故事为依据编写的。仅剧本。
    [14:44:08]
  • [审判长]:
    原告发表质证意见
    [14:44:19]
  • [原告代理人]:
    真实性认可,从剧本内容来看,与原告讲述给第三人的内容一致。
    [14:45:07]
  • [审判长]:
    各被告发表质证意见,首先被告一、被告二
    [14:45:20]
  • [被告代理人(某影业公司北分)]:
    真实性与证明目的不认可,该剧本是第三人单方出具的材料,没有盖章,不具备证据必要形式。
    [14:45:32]
  • [审判长]:
    被告三、被告四发表质证意见。
    [14:45:43]
  • [被告代理人(四川某影业公司)]:
    真实性不认可,不能证明第三人提交的还是其享有著作权的剧本,不能证明该剧本与本案有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
    [14:45:54]
  • [审判长]:
    下面核实几个问题。原告提起本案的案由?
    [14:46:16]
  • [原告代理人]:
    著作权纠纷
    [14:46:37]
  • [审判长]:
    你方主张的作品是什么?
    [14:46:47]
  • [原告代理人]:
    特殊拳手,是第三人提交的剧本。
    [14:47:07]
  • [审判长]:
    该剧本内容?
    [14:47:19]
  • [原告代理人]:
    该剧本根据原告特殊经历改编,第三人找到原告,要求将其亲身经历拍摄电影,原告授权第三人并配合其讲述相关经历,第三人根据原告讲述配合媒体报道创作了剧本。该剧本描写了父子轻轻。原告的父亲不放弃脑瘫儿子,通过自己的摸索,不但使得原告可以生活自理,而且走上了拳击之路,有很多媒体找过原告,原告综合考虑后授权了第三人创作了该剧本。
    [14:47:30]
  • [审判长]:
    你方主张口述,是否依据证据4,聊天记录文字稿?
    [15:06:33]
  • [原告代理人]:
    汪强表达上有欠缺,很多内容是其父母讲述的。
    [15:06:57]
  • [审判长]:
    汪强阐述的内容就是证据4的内容吗?
    [15:07:09]
  • [原告代理人]:
    是的。
    [15:07:18]
  • [审判长]:
    原告,明确赔礼道歉的媒体。
    [15:07:43]
  • [原告代理人]:
    大众日报,北京晚报,新浪娱乐。
    [15:18:36]
  • [审判长]:
    原告明确主张的权限
    [15:19:10]
  • [原告代理人]:
    摄制权,著作权法第10条第13项。
    [15:19:30]
  • [审判长]:
    刚才,双方当事人围绕本案争议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陈述,对双方出示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双方当事人对本案争议事实的主张均已记录在案。法庭调查到此结束。
    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及被告的答辩主张,合议庭归纳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1.原告汪强是否为涉案作品《特殊拳手》剧本的著作权人?
    2.各被告的被控行为是否侵害了原告对于涉案作品享有的摄制权?如果构成的话,应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
    下面双方当事人请按照争议焦点的顺序逐一发表意见。辩论时请明确观点,突出重点。首先为原告方。
    [15:19:55]
  • [原告代理人]:
    本案表面上是著作权纠纷,其实背后是一个我国法律长期忽视的问题,即未经本人授权,能否拍摄一个人的真人真事?应该是否定的,但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当一个人的特殊经历被编写剧本的时候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本案是侵权之诉,案由竞合,本案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著作权等,我们选择了著作权诉讼。1,关于本案主体资格,原告提交了委托授权书补充协议对话录音等,对于委托创作作品,委托人和受托人都有向侵权人主张权利的资格,原告同意著作权归第三人并不丧失诉讼主体资格。著作权归一方所有另一方并不必然丧失诉讼资格,第7条约定,委托方无条件出面处理纠纷,故原告有解决纠纷的义务。故本案主体适格。
    2.被告行为是否侵权,被告一二在其网站明确介绍其携手第三被告拍摄涉案作品,是根据原告的真人实际改编,使人认为被告获得了原告的授权。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被告撤销项目是在原告起诉之后,已经给原告和第三人推进授权剧本的项目造成了影响。
    3,本案原告提交的项目是传来证据,因为被告在暗地宣传项目,但该项目与被告提交的投资合同的项目一致,是互相印证的。本案原告为患有脑瘫的残疾人,其经历被拍摄成电视剧将影响更多人,但被告的侵权给原告造成了损失。
    [15:20:30]
  • [审判长]:
    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15:21:06]
  • [被告代理人(某影业公司北分)]:
    原告不享有对涉案剧本的著作权,且原告不应混淆概念,真人真事与剧本不同,真人真事不享有著作权,不应与剧本混淆。原告与第三人并非委托创作,而是授权使用,双方约定授权使用后产生的剧本由第三人享有著作权。原告既然不享有该剧本的著作权,其身份主体地位就不适格。
    焦点2,摄制权侵权,摄制指将剧本原封不动的拍摄成影视剧。但被告并未就该剧本进行摄制,原告对被告的指控也就没有依据。原告用来源并不明确的项目介绍书诉称被告对其摄制权侵权,但不同人就同一事实各自创作的作品互相不侵权。被告没有实施侵权行为。原告未证明其受到的损失,即我们认为没有任何不良影响的发生,原告要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及第三人发出的指控和声明侵害了被告的名誉,对被告形象造成影响,被告保留追究的权利。
    [15:21:22]
  • [被告代理人(四川某影业公司)]:
    原告不是涉案剧本的著作权人,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著作权本身是脑力劳动的结果,是有作品的,原告一直在混淆亲身经历和作品的概念,亲身经历只能说明其是作品的原型,原型不必然享有作品的著作权,著作权是经过创作产生的,是对经历的艺术加工和创作,该著作权的归属可由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协商。根据原告提交的授权书,已经约定著作权归唐赫所有。原告所称的发生纠纷可以由原告出面,不意味着原告享有著作权。故该约定无效。要求侵权人承担责任需要先享有自己的权利,原告承认本案作品是唐赫享有著作权,其要求被告对原告承担侵害第三人著作权的责任,不成立。二被告没有实施侵害原告著作权的行为,没有实施拍摄创作等行为。故原告要求二被告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有炒作的嫌疑,请求法庭查明本案事实,根据相关法律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15:21:57]
  • [审判长]:
    第三人发表辩论意见
    [15:22:40]
  • [第三人]:
    同原告代理人意见。
    [15:22:57]
  • [审判长]:
    双方还有补充的辩论意见吗?
    [15:23:09]
  • [原、被告双方]:
    没有。
    [15:23:21]
  • [审判长]:
    下面请双方当事人发表最后意见,请简明扼要。
    [15:23:31]
  • [原告代理人]:
    坚持起诉意见。
    [15:23:39]
  • [被告代理人(某影业公司北分)]:
    坚持答辩意见。
    [15:23:49]
  • [被告代理人(四川某影业公司)]:
    坚持答辩意见。
    [15:24:02]
  • [第三人]:
    坚持意见。
    [15:24:14]
  •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调解。现在询问各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有无调解意见?
    [15:24:31]
  • [原告]:
    庭后核实。
    [15:24:43]
  • [被告代理人(某影业公司北分)]:
    不同意调解。
    [15:24:51]
  • [被告代理人(四川某影业公司)]:
    不同意调解。
    [15:24:59]
  • [第三人]:
    不同意调解。
    [15:25:15]
  • [审判长]:
    由于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分歧较大,本庭在此不再进行调解工作。庭后双方当事人可以进一步考虑调解方案,及时与合议庭沟通。
    [15:25:24]
  • [原、被告双方]:
    好的
    [15:25:40]
  • [第三人]:
    好的
    [15:25:47]
  • [审判长]:
    今天的庭审就到这里,庭后合议庭将根据法庭调查的事实以及当事人发表的辩论意见进行合议。今天不对本案宣判,宣判时间另行通知。庭后请各方当事人查阅今天的庭审笔录并签字。如有错误,可以请求补正。现在休庭。
    [15:26:00]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退庭。
    [15:26:26]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在此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梅玉兰、赵思源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技术中心的技术支持。感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的大力支持。
    [15:26:44]
  •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5:2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