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法院

本案承办法官

本案承办法官及其书记员

直播员

本案原告

本案被告

法庭调查

庭审现场
2月20日15时,通州法院审理 “手持借条上法庭 要求对方还欠款” 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张然。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手持借条上法庭 要求对方还欠款”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5:03:19]
  • [主持人]:
    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庭审马上开始。
    [15:05:04]
  • [书记员]:
    下面宣布法庭规则。
    1、未经法庭许可,不准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4、旁听人员不准发言、提问。
    5、保持法庭整洁,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6、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或者加振。
    7、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8、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15:08:47]
  • [审判员]:
    首先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
    原告:吴某,女,1985年8月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某元,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权限同授权委托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权限同授权委托书。
    被告:王某,男,1962年4月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双方对对方出庭人员有异议吗?
    [15:11:34]
  • [原告]:
    没有
    [15:12:36]
  • [被告]:
    没有
    [15:13:47]
  • [审判员]:
    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经核对无误,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条、第134条、第161条的规定,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三庭在这里公开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在开庭。
    本案适用民事一审简易程序,审理期限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9条、第137条第2款、第160条的规定,由通州区人民法院审判员张燕独任审理,书记员陈衡平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第49条、第50条、第51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一)申请回避的权利。所谓申请回避,就是当事人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有权提出事实理由申请上述人员不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二)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提出新证据的权利。
    (四)进行辩论和请示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五)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和反诉的权利。
    (六)有发表最后意见的权利。
    在法庭上,当事人除享有以上诉讼权利外,还应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
    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以上诉讼权利义务,原告是否听清?
    [15:18:22]
  • [原告]:
    听清了
    [15:19:07]
  • [被告]:
    听清了
    [15:20:26]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8条规定,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进行当庭陈述,依照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顺序进行,陈述进行中,一方陈述时,另一方不得打断他的发言。下面由原告宣读本诉起诉书或者口头陈述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15:22:50]
  • [原告]:
    本诉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 200元,并支付相当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至实际执行完毕之日止,10200元借款暂时计算4个月利息计147.9元,共计10347.9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8年8月2日,向原告借款1020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8年10月1日,原告将上述款项借给被告后到期未还,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归还本金及利息,但遗憾的是,至今被告仍未偿还原告一分钱。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将被告起诉至法院。
    [15:26:06]
  • [审判员]:
    明确你方诉讼请求的起算时间?
    [15:27:29]
  • [原告]:
    2018年10月 2日。利息的计算标准是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15:28:52]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发表你承认或反驳的答辩意见或者宣读答辩状。
    [15:29:13]
  • [被告]:
    原告主张的现金给付的本案款项我方并未收到。原告在法院有另案诉我借款34万元,该借款利息约定的3%,本案的款项实际是另案借款的利息,实际本案就是借款的利息,不是借款,我方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同意偿还。
    [15:32:36]
  • [审判员]:
    34万元款项如何给付?
    [15:34:11]
  • [被告]:
    分四次给付了款项是27万元,由于当时利息有给不上了,且我方偿还了部分,最后结算完是34万元。
    [15:36:33]
  • [审判员]:
    下面开始举证、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陈述中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也应当提供证据。举证应当紧紧围绕案件争议的事实和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各方当事人举证应当客观、真实,不得举伪证。要当庭举出证明自己主张或反驳成立的证据,如举不出证据,将可能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针对本案的本诉部分,首先由原告举证。请原告出示证据并说明证据的来源、内容及要说明的问题。
    [15:39:29]
  • [原告]:
    证据一, 借条一张,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证据二,银行交易凭证,证明原告实际给付被告10200万元。
    [15:42:09]
  • [审判员]:
    被告一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15:43:39]
  • [被告]:
    对于原告提交的两份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均认可。
    [15:45:03]
  • [审判员]:
    被告有证据向法院提交吗?
    [15:46:35]
  • [被告]:
    证据一,工商银行交易流水。该份证据证明,我方确实收到原告给的10200元,但是当天我分三笔取现交给了原告。
    [15:47:07]
  • [审判员]:
    在 10200元当有34万元进账,该笔款项与你方陈述的另案34万元借款是否有关系?
    [15:48:34]
  • [被告]:
    也是为了另案34万元借款走手续。实际上是原告欠别人的钱,收款方我不认识。整个情况都是原告操作的,我当时也在场。
    [15:49:01]
  • [审判员]:
    原告,你方在法院对于34万元也已经起诉?对于被告的陈述的意见,你方是否有需要陈述的?
    关于34万元借款。
    [15:50:31]
  • [原告]:
    本月26日在法院开庭。借条是与本案同一天出具。我向当事人核实过,该笔借款就是被告临时着急使用。34万元借条是后补的,银行打款记录仅是为了走手续,实际收款的人是李真,实际就是为了保障这张借条。原告个人不清楚该情况,就是从2017年到2018年通过转账7笔以及微信等方式共转账了34万多元。实际上打借条当天的34万元转账并未实际出借。
    [15:52:12]
  • [审判员]:
    为何在34万元未偿还的情况下,以及当天还出具借条的情况下,为何还出借了款项?原、被告之间是何关系?
    [15:53:53]
  • [原告]:
    就是被告说要周转一下。就是认识。
    [15:55:23]
  • [被告]:
    原告之前是投资公司,与我曾经有业务 往来。认识多年,我遇到困难,请原告帮忙。原告同意了,我们之间有3次借贷关系。第一次的已经偿还。
    [15:56:22]
  • [审判员]:
    在34万元未偿还的情况下, 为何还在补借条的当天出借了10200元?
    [15:57:45]
  • [原告]:
    被告将车本等证件交给原告,让 原告确信其有偿还借款的能力。关于10200元金额是被告主张的。被告并非仅向原告借款,曾向多人借款,且在多个法院涉诉。且已经进入执行阶段。
    [15:58:08]
  • [审判员]:
    为何出具借条的当天转账了34万元,再出借的10200元,为何不一起转账?
    [15:59:39]
  • [原告]:
    借款10200元是在出具34万元手续后再次提出。
    [15:59:53]
  • [审判员]:
    借条在何处出具?
    [16:00:09]
  • [原告]:
    被告的办公室,其公司是某装备研究所。
    [16:00:24]
  • [被告]:
    确实在我办公室。实际上34万元借款的出借金额是33万余元我说那就算 34万元。
    [16:00:49]
  • [审判员]:
    转账款项和借条的顺序?
    [16:01:32]
  • [被告]:
    出借借条之后去禄米仓银行操作的,34万元转账是在现场操作的,10200元就是在该银行的ATM机上操作的。
    [16:02:51]
  • [审判员]:
    34万元转账的时间是11:43:28,10200元转账时间是11:45:36。仅差距两分钟,就是在柜台连续操作。该情况与你方刚刚陈述的34万元走完手续后被告提出再借款10200元不符,为何?
    [16:03:13]
  • [原告]:
    34万元借款是分多笔,而且还有利息,故我方是为了不将本次借款与34万元混为一谈。
    [16:04:31]
  • [审判员]:
    你方陈述与本次庭审之前不一致。
    [16:05:58]
  • [原告]:
    我没有向当事人核实,我说应该是这种情况。
    [16:06:14]
  • [审判员]:
    你方为何不将10200元与34万元合并出借,出具总条?
    [16:07:10]
  • [原告]:
    怕与之前混了。
    [16:07:33]
  • [审判员]:
    就原告你方陈述,原告对借款手续十分了解,就34万元没有偿还再次出借与常理不符,解释一下。就你方说提供了相应财产进行担保,但是并未办理抵押手续,解释一下。
    [16:08:54]
  • [原告]:
    当时说是要办理抵押,但是由于手续问题实际没有办理,且原件均在原告处,所以相信了被告。
    [16:09:26]
  • [审判员]:
    就原告对于出借款项核实被告财产情况来说,就34万元没有偿还,再次出借10200元?
    [16:10:00]
  • [原告]:
    被告陈述就是周转一下。
    [16:11:34]
  • [审判员]:
    本案原、被告之间出已经起诉的两案,是否还有其他借款。
    [16:12:08]
  • [原告]:
    是有部分账目原告并未核实清楚。
    [16:13:27]
  • [审判员]:
    双方借款从何时开始?被告你们双方之间的之间利息是如何约定的?是否超过月2%、3%?
    [16:14:04]
  • [被告]:
    从2013、14年开始。往有来均是通过转账。远远超过该金额。
    [16:15:31]
  • [审判员]:
    出具借条当时和转账当时除了原、被告之外还有别人?
    [16:16:05]
  • [被告]:
    没有。只有我们俩。
    [16:17:27]
  • [审判员]:
    34万元如何组成陈述一下。
    [16:17:42]
  • [被告]:
    27万元转账后我方偿还了2万元,我们约定的借款利息较高,核算后是33.7万元,故合计后是34万元。
    [16:17:56]
  • [审判员]:
    虽然34万元借款已经另案诉讼,但是被告答辩与34万元案件关联较大,该34万元借条以及转账记录作为证据法庭收取。
    [16:18:11]
  • [原告]:
    好的。
    [16:18:24]
  • [被告]:
    好的。
    [16:18:34]
  • [审判员]:
    对于被告提交的证据原告发表质证意见。
    [16:19:51]
  • [原告]:
    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
    [16:20:04]
  • [审判员]:
    对双方提交的证据法庭暂时不予确认。本院根据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原件如需向法院提交将制作证据收据,并向各方当事人发放,提交的证据原件的名称、数量以证据收据的记载为准,提交证据的复印件不制作证据收据,听清了吗?
    [16:20:24]
  • [原告]:
    听清了。
    [16:20:37]
  • [被告]:
    听清了。
    [16:20:45]
  • [审判员]:
    对事实有无补充?
    [16:21:00]
  • [原告]:
    没有
    [16:21:12]
  • [被告]:
    没有
    [16:21:20]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应当紧紧围绕案件争执焦点,责任大小和适用法律等具体问题进行,实事求是,以理服人。先由原告方对本诉发表辩论意见?
    [16:21:37]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我方提交借条和转账可以证明我方主张。对被告主张的10200元取现后还给原告,被告没有证据予以证明,且该金额与34万元借款按照月3%计算利息的金额是巧合。
    [16:23:34]
  • [审判员]:
    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16:24:31]
  •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对于本案借款都是10200元,我方并未收到,且34万元未偿还再次出借10200元不符合常理。且原告对该借款相关 法律责任非常清楚,在起诉之前还将高利息降低为3%。
    [16:24:44]
  • [原告]:
    原、被告之间所有的借款 都是连续的,被告主张34万元不偿还,再次出借是符合原、被告交易习惯的。
    [16:25:01]
  • [审判员]:
    原、被告之间的借款是否都出具借条,现该借条在何处?
    [16:25:21]
  • [原告]:
    有的出了,有的没有。借条均在原告处。
    [16:25:33]
  • [被告]:
    所有借款均出具了,且都在原告处。
    [16:25:49]
  • [审判员]:
    双方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16:26:10]
  • [原告]:
    没有。
    [16:26:22]
  • [被告]:
    没有。
    [16:26:29]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1条第2款的规定,现在进行最后陈述,征询双方当事人最后意见。原告方陈述最后意见。
    [16:26:43]
  • [原告]:
    坚持本诉诉讼请求
    [16:27:04]
  • [审判员]:
    被告陈述最后意见。
    [16:27:17]
  •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
    [16:27:30]
  • [审判员]:
    最后陈述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条、第93条、第96条、第142条的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解。原告是否同意调解?
    [16:27:43]
  • [原告]:
    同意
    [16:27:58]
  • [被告]:
    同意
    [16:28:09]
  • [审判员]:
    鉴于双方调解方案分歧较大,本案调解工作在庭后进行。庭审笔录当事人可当庭或在五日内阅读,如认为记录有遗漏或差错,可以申请补正。现在休庭。
    [16:28:35]
  • [主持人]:
    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市高级法院新闻办的悉心指导,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我们下次直播再会。
    [16:29:22]
  • [声明]:
    本次直播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6:3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