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留言
2月19日9:40,门头沟法院审理“手机被偷报复社会 专偷工人被公诉”案
- [主持人]: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直播员毕辉。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09:51:17]
- [主持人]:今天为您直播的是“手机被偷报复社会 专偷工人被公诉”案。下面介绍一下简单案情。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柳某被装修工人盗窃自己的手机后怀恨在心,分别于2018年9月11日16时许、2018年9月26日16、17时许,在本市门头沟区某小区内趁被害人檀某、漆某、郏某、李某、装修施工不备时,将四名被害人放在客厅的苹果7P、vivo、华为等4部手机窃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格共计人民币4000多元,其中,被告人柳某将苹果7P、vivo两部手机以人民币700元价格卖给收废品人员;其余两部手机未起获。
2018年10月31日,被告人柳某在本市门头沟区某小区盗窃手机被檀某发现,后民警赶到现场将其传唤到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09:52:07] - [主持人]:本案由审判员马一鸣独任审判,书记员李哲担任法庭记录。[09:52:21]
- [主持人]:庭审准备工作已经就绪,下面我们带您进入庭审现场。[09:52:35]
-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09:52:50] - [书记员]:请公诉人入庭。请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09:53:09]
- [审判员]:全体坐下。[09:53:36]
- [书记员]:报告审判员,本案被告人、公诉人均已到庭,庭审工作准备就绪,可以开庭。[09:54:14]
- [审判员]:传被告人柳某到庭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
被告人,你的姓名、(别名)、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户籍所在地派出所。[09:56:41] - [被告人]:被告人柳某,男,67岁(195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顺义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现住北京市门头沟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北京市西城区某派出所,政治面貌:群众。[09:56:57]
- [审判员]:你以前受到过法律处分吗?[09:57:32]
- [被告人]:2005年4月6日因盗窃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行政拘留7日,2007年1月24日因盗窃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行政拘留10日,2015年8月12日因实施了盗窃行为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09:57:42]
- [审判员]:这次是何时因何原因被羁押?何时被逮捕?[09:57:57]
- [被告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14日被羁押,同年7月20日逮捕。[09:58:06]
- [审判员]:收到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了吗?[09:58:18]
- [被告人]:收到了。[09:59:45]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柳某盗窃 一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马一鸣担任审判,书记员李哲担任法庭记录。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贺志如出庭支持公诉。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9条、第30条、第32条的规定,被告人在法庭审理中依法享有申请回避权(解释回避权:即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公诉人、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不能公正审理此案的,可以申请换他人审理。被告人柳某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09:59:59] - [被告人]:听清了,不申请。[10:00:50]
- [审判员]: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7条的规定,被告人被告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根据刑诉法第198条的规定,被告人还有自行辩护的权利和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柳某你听清了吗?[10:01:02]
- [被告人]:听清了。[10:01:20]
- [公诉人]:宣读京门检公诉刑诉[ 2019 ]1*号起诉书。被告人柳某被装修工人盗窃自己的手机后怀恨在心,分别于2018年9月11日16时许、2018年9月26日16、17时许,在本市门头沟区某小区内趁被害人檀某、漆某、郏某、李某、装修施工不备时,将四名被害人放在客厅的苹果7P、vivo、华为等4部手机窃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格共计人民币4000多元,其中,被告人柳某将苹果7P、vivo两部手机以人民币700元价格卖给收废品人员;其余两部手机未起获。
2018年10月31日,被告人柳某在本市门头沟区某小区盗窃手机被檀某发现,后民警赶到现场将其传唤到案。[10:01:32] - [审判员]:被告人柳某,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与你收到的起诉书副本内容一致吗?[10:02:13]
- [被告人]:一致。[10:02:29]
- [审判员]: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有无异议?[10:02:40]
- [被告人]:没有异议。[10:02:50]
- [审判员]:你是否自愿认罪?[10:03:02]
- [被告人]:我自愿认罪。[10:03:11]
- [审判员]:你知否知悉认罪可能会导致的法律后果?[10:03:22]
- [被告人]:我知道。[10:03:32]
- [审判员]:是否获得了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10:03:43]
- [被告人]:获得了。[10:03:55]
- [审判员]:被告人柳某(坐下),被告人柳某你就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进行补充陈述。[10:04:05]
- [被告人]:没有。[10:04:21]
- [审判员]:公诉人对被告人是否有讯问?[10:04:31]
- [公诉人]:被告人柳某现在对你进行讯问,你要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10:04:44]
- [被告人]:听清楚了。[10:05:02]
- [公诉人]:以前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供述是否属实?[10:15:25]
- [被告人]:属实。[10:15:37]
- [公诉人]:起诉书指控你三起事实,第一起是在门头某小区8号院6号楼1单元201号趁被害人檀某、漆某装修施工不备,将二人放在客厅的苹果7P、vivo手机各一部窃走。有这个事吗?[10:15:49]
- [被告人]:有这个事。[10:16:16]
- [公诉人]:第二起是在在同小区8号院1号楼2单元101号,趁被害人郏某装修不备,将其放在客厅的华为手机一部窃走。是不是有过这个事?[10:16:27]
- [被告人]:记不太清,应该是有过。[10:18:49]
- [公诉人]:第三起是在同小区8号院3号楼1单元101号,趁被害人李某装修施工不备,将其放置于客厅的vivo V3手机一部窃走。是不是有此起事实?[10:19:07]
- [被告人]:有。[10:19:28]
- [公诉人]:公诉人讯问暂时到此。[10:19:36]
- [审判员]:你现在有工作单位吗?[10:20:08]
- [被告人]:没有,我退休了。[10:20:18]
- [审判员]:有工资收入吗?[10:20:39]
- [被告人]:有退休金。一个月3000块钱吧。[10:20:49]
- [审判员]:有居住地方吗?[10:21:08]
- [被告人]:在我女儿住的地方给她看小孩。[10:21:21]
- [审判员]:你在公安机关如实交代了几起事实?[10:21:32]
- [被告人]:我忘了。[10:21:46]
- [审判员]:后两起事实在哪儿交代的。[10:21:57]
- [被告人]:在检察院交代的。[10:22:08]
- [审判员]:现在由控辩双方举证、质证。首先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证据并说明证据来源及要证明的问题。[10:22:19]
- [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第一起犯罪事实的证据:1.物证:帽子;2.书证:受案登记表;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檀某、漆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柳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评估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10:22:31]
- [审判员]:被告人柳某,你对以上证据有无异议?[10:22:54]
- [被告人]:没有异议。[10:23:08]
- [审判员]:公诉人可继续举证。[10:23:18]
- [公诉人]:下面向法庭出示第二起犯罪事实的证据:1.书证:受案登记表;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郏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柳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价格评估结论书。[10:23:40]
- [审判员]:被告人柳某,你对以上证据有无异议?[10:23:59]
- [被告人]:没有异议。[10:24:09]
- [审判员]:公诉人,被告人在检察机关有相应的盗窃事实的供述,请出示。[10:24:26]
- [公诉人]:下面出示被告人在公诉机关对第二、三起事实如实供述的情形。[10:24:37]
- [审判员]:公诉人可继续举证。[10:24:48]
- [公诉人]:下面向法庭出示第三起犯罪事实的证据:1.书证:受案登记表;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柳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评估结论书;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10:25:04]
- [审判员]:被告人柳某,你对以上证据有无异议?[10:25:25]
- [被告人]:没有异议。[10:25:35]
- [审判员]:公诉人可继续举证。[10:25:49]
- [公诉人]:公诉人举证完毕。[10:25:57]
- [审判员]:被告人柳某,你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10:26:07]
- [被告人]:没有。[10:26:15]
- [审判员]:被告人你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10:26:27]
- [被告人]:不申请。[10:26:38]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10:26:48]
- [公诉人]:审判长,现公诉机关发表以下公诉意见: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4条、第193条、第198条、第203条的规定,我们受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柳某曾因盗窃被两次行政处罚,希望法庭予以考虑,其在家属帮助下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希望被告人接受法庭教育,在出监之后不能再犯。[10:27:01]
-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人柳某自行辩护。[10:27:29]
- [被告人]:没有。我就是在这个岁数,犯这个错太低级,我认罪认罚,该赔偿就赔偿,出去以后不会再犯,回归家庭,过好老人生活。希望法官给予从轻处罚。[10:27:43]
- [审判员]:公诉人有无新的公诉意见?[10:28:06]
- [公诉人]:没有。[10:28:17]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下面由被告人柳某做最后陈述。[10:28:27]
- [被告人]:我以后肯定会改过自新。[10:28:41]
- [审判员]: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柳某盗窃一案,根据开庭审理,本院核实了证据,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以及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柳某犯有盗窃罪的事实清楚,向法庭提供的被害人陈述、书证、到案经过证明材料等证据,经当庭宣读质证,确实、无误,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被告人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柳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柳某到案后可以如实供述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其在家属帮助下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相应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柳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31日起至2019年10月30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帽子一顶、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本判决在闭庭后5日内送达。如对本判决不服,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审判员马一鸣,书记员李哲。二○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被告人柳某刚才向你宣读的判决结果,你都听清了吗?对判决有没有意见?[10:30:09] - [被告人]:听清了。没有意见[10:32:42]
- [审判员]:如果你对判决有意见,你可以上诉,上诉不加刑,你听清了吗?[10:32:53]
- [被告人]:听清了。[10:33:02]
- [审判员]:被告人柳某盗窃一案一审审理终结,把被告人柳某带出法庭。现在闭庭。[10:33:12]
- [主持人]: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办梅玉兰和赵思源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参加此次直播的还有担任此次速录任务的李哲和王莉,在此一并表示感谢![10:33:46]
- [公共发言人]: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为现场记录,未经法庭和当事人的审阅,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10:3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