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院审判大楼

案件合议庭

被上诉方

案件审判长

上诉方

网络直播现场

庭审现场
2月22日15:30,二中院审理 “受让债权 诉求给付”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关注北京二中院本次网上直播。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受让债权 诉求给付”案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参与!
    下面简要介绍今天这起案件的案情。
    建某公司诉称,鹏某公司与建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鹏某公司将对电力公司享有的部分债权577 340元转让给建某公司,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电力公给付577340元工程欠款。
    电力公司辩称,建某公司受让的债权不属于合法有效的到期债权,仍处于工程质量缺陷保证期,不符合支付条件;鹏某公司因为其他债务纠纷,受让债权金额已经被法院依法在先冻结和扣留,电力公司协助法院扣款后,已经不存在任何金额的到期债权;根据合同法第82条,债权受让人只能在原债权人的权利范围内行使权力,债务人对于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电力公司对鹏某公司的抗辩可以向建某公司主张。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电力公司给付建某公司577340元工程款。电力公司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15:32:54]
  • [书记员 宋雨晴]:
    庭审现在开始,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
    [15:33:39]
  • [书记员 宋雨晴]:
    现在宣布法庭规则:
    一、审判人员入庭、退庭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
    二、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
    三、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1、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3、不得发言、提问;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它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四、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应关闭寻呼机及移动电话等通讯设备;
    五、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在听到法槌声后,应当立即停止发言和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全体请坐。
    报告审判长,双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15:33:52]
  • [审判长 霍翠玲]:
    各方对对方当事人出庭人员身份是否存有异议?
    [15:37:59]
  • [双方当事人]:
    没有。
    [15:38:11]
  • [审判长 霍翠玲]:
    现确认各方出庭人员资格合法,可以参加诉讼。
    (敲击法槌)现在开庭。今天是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电力公司与被上诉人建某公司、被上诉人鹏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鹏某公司在原审的诉讼地位为第三人。本案系电力公司不服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1民初12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在我把合议庭组成人员向大家介绍一下。本案依法由审判长霍翠玲、审判员王金龙、姚颖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我是霍翠玲,担任本案审判长,坐在我左侧的是王金龙法官,坐在我右侧的是姚颖法官。法庭记录由本院书记员宋雨晴担任。
    下面宣布当事人在诉讼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主要有如下七项:
    1、当事人地位平等,依法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法院将依法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2、有陈述案件事实和进行辩论的权利;
    3、有提供新的证据的权利;
    4、对涉案证据享有质证的权利;
    5、有撤回上诉、请求调解和进行最后陈述的权利;
    6、有查阅本案开庭或谈话记录的权利;
    7、对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有依法提出回避申请的权利。
    诉讼义务,主要有如下四项:
    1、遵守法庭规则,听从法庭指挥,发言按顺序进行;
    2、尊重法庭、尊重对方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3、陈述案件事实必须实事求是,并如实提供证据;
    4、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如有发生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妨碍法院正常审理案件的,根据不同情况,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以上宣布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双方是否听清?
    [15:38:26]
  • [双方当事人]:
    听清了。
    [15:40:12]
  • [审判长 霍翠玲]:
    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以及书记员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15:40:25]
  • [双方当事人]:
    不申请。
    [15:40:36]
  • [审判长 霍翠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3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并征得当事人同意,可以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合并进行。根据本案具体情况,本院拟采取上述方式审理本案,各方是否同意?
    [15:48:32]
  • [双方当事人]:
    同意。
    [15:48:52]
  • [审判长 霍翠玲]:
    首先由电力公司明确上诉请求并简要陈述理由。
    [15:49:14]
  • [上诉人 电力公司]:
    上诉人: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建顺某公司的原审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2、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理由:一、1、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鹏某公司对电力公司的债权合法有效是错误的,电力公司与鹏某公司共有3个工程的工程款和质保金,以备天津法院下达执行通知书,我公司已经向法院支付了3次,只有质保金4263642.35元且均在质保期内;2、由于两个工程存在严重的质量缺陷,需要扣除质量保证金,原一审法院对于某工程的质量缺陷的没有查清,对于东某工程的质量缺陷,也已合同中约定向北京仲裁为申请仲裁,没有对其质量缺陷进行事实认定,上诉人认为查清该两个工程的质量缺陷并扣除发生的相关维修费用后,才可以确定鹏某公司对电力公司的合法债权金额,现在法院查封冻结的款项和已实际发生的质量缺陷维修款之后,电力公司不应支付鹏某公司质保金也既鹏某公司对电力公司不再不存在任何金额的到期债权。二、1、一审适用法律错误,鹏某公司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为无效合同;2、一审判决依合同法第82条的抗辩权。
    [15:49:30]
  • [审判长 霍翠玲]:
    建某公司简要陈述答辩意见。
    [15:50:50]
  • [被上诉人 建某公司]:
    不同意电力公司的上诉请求,同意一审判决。理由:1、事实方面,电力公司自认在本案中欠付420多万元,而我公司受让的只有57万元。2、质量问题,普安屯工程的30多万元的所谓的维修费用已经在结算中已经扣除了,对于东某工程的质量从来没有与鹏某公司沟通过,如果电力公司要求鹏某公司承担质量维修责任,这是其主张对鹏某公司享有债务问题,这不是整体转让,因此电力公司如果主张质量维修的债务,应该立即解除。3、我公司与鹏某公司签订的协议,不违反合同法的规定,合法有效。
    [15:51:12]
  • [审判长 霍翠玲]:
    鹏某公司简要陈述答辩意见。
    [15:52:55]
  • [第三人鹏某公司]:
    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15:54:49]
  • [审判长 霍翠玲]:
    开庭之前,合议庭指派我进行了庭前准备工作,在组织双方谈话过程中,听取了各方的上诉、答辩意见,进行了举证质证,对本案基础事实及相关证据予以审查确认,总结了争议焦点。请王金龙介绍一下本案无争议事实。
    [15:55:08]
  • [审判员 王金龙]:
    现就无争议事实予以明确:
    一、电力公司与鹏某公司之间签订合同及履行情况:2013年11月15日、12月27日、2014年11月22日,电力公司(发包人)与鹏某公司(承包人)签订了三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鹏某公司承包电力公司发包的昊某工程、东某工程和普某工程,其中东某工程约定解决争议的方式为仲裁裁决。电力公司与鹏某公司就上述工程工程款结算数额及剩余工程款及质保金数额无争议。昊某工程未付工程款为1043404.33元,质保金为803665.65元,东某工程剩余质保金6999736元未支付,普某工程未付工程款418004.16元,质保金833052.85元。
    合同约定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算。
    二、法院就鹏某公司债务令电力公司协助执行情况:2017年1月3日,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向电力公司送达执行裁定,依法冻结鹏某公司在电力公司的工程款及质保金,金额以7 827 991元为限,未经该院许可不得支付。2017年1月3日、2017年8月15日、2018年5月16日,武清法院分三次从电力公司依法提取鹏某公司的部分到期债权,4372612.15元、1043404.33元、418004.16元,尚有1993970.36元没有执行完毕。2017年11月24日,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出具(2017)冀0648民初3529号民事裁定,依法对电力公司所欠鹏某公司工程款在1 039 940.84元限额内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电力公司不得对债务人鹏某公司清偿,该查封属于诉讼期间保全查封。
    三、鹏某公司与建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情况:2017年11月22日,鹏某公司与建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鹏某公司将对电力公司享有的部分债权577 340元转让给建某公司。2017年11月27日,鹏某公司向电力公司邮寄债权转让通知,11月29日,物流跟踪信息显示单位收发章签收该邮件。
    无争议事实情况介绍完毕。
    [15:55:55]
  • [审判长 霍翠玲]:
    无争议事实情况介绍完毕,是否有异议?
    [15:58:19]
  • [双方当事人]:
    无异议。
    [15:58:31]
  • [上诉人 电力公司]:
    补充一个事实,现在没有支付的,都是质保金,没有工程款。
    [15:58:43]
  • [审判长 霍翠玲]:
    结合双方诉辩意见、无争议事实及刚才举证情况,法庭将本案争议焦点概括为:事实争议: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以及质保期内是否存在工程质量问题;法律争议:债权转让协议效力,如果合法有效是否存在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不能履行的情况。
    [15:58:56]
  • [双方当事人]:
    无异议。
    [15:59:17]
  • [审判长 霍翠玲]:
    下面就事实争议进行讨论: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以及质保期内是否存在工程质量问题。
    [15:59:30]
  • [上诉人 电力公司]:
    起算时间以发电日期为准,计算2年,本案中东某工程和普某工程存在着严重的工程质量问题,而且上诉人也已经委托第三方进行了维修并实际发生维修费用,所以应该在应付鹏某公司的剩余质保金金额内优先抵扣。
    [15:59:44]
  • [审判长 霍翠玲]:
    这两个工程质保期内的质量问题维修的情况,质保期的时间?发生质量问题的点是什么?双方有什么文件?
    [16:00:11]
  • [上诉人 电力公司]:
    从2017年11月20日到2019年11月20日。
    在验收之后。
    鹏某公司给电力公司有过函件,时间2017年10月12日,明确提到其有部分工程未施工完毕,同意上诉人另找施工队伍进行施工,足以表明到2017年10月12日鹏某公司承揽的工程尚未竣工,这是未完工的材料,所以不能以竣工验收单上记载的日期为准,因为那是单项工程的验收,那个日期是2015年,我们认为2017年还没有完工,可以证明竣工验收单上的时间是单项工程的验收时间,而不是整体工程的验收时间,对于该工程的质量存在严重的缺陷,我们在一审提交了现场照片。
    [16:00:33]
  • [审判长 霍翠玲]:
    双方有什么文件?双方有确认的东西吗?
    [16:01:43]
  • [上诉人 电力公司]:
    鹏某公司给电力公司有过函件,时间2017年10月12日,明确提到其有部分工程未施工完毕,同意上诉人另找施工队伍进行施工,足以表明到2017年10月12日鹏某公司承揽的工程尚未竣工,这是未完工的材料,所以不能以竣工验收单上记载的日期为准,因为那是单项工程的验收,那个日期是2015年,我们认为2017年还没有完工,可以证明竣工验收单上的时间是单项工程的验收时间,而不是整体工程的验收时间,对于该工程的质量存在严重的缺陷,我们在一审提交了现场照片。
    暂时没有书面的确认文件。我们通过各种方式,联系过鹏某公司,由于鹏某公司多起诉讼,帐号被查封,导致上诉人没有有效的途径能够联系上鹏某公司。
    [16:02:05]
  • [审判长 霍翠玲]:
    东某工程你们说的缺陷责任起算时间?东某工程双方约定的是仲裁?
    [16:02:45]
  • [上诉人 电力公司]:
    也是发电时间2017年12月21日,期限是2年,到2019年12月21日截止。
    是。
    [16:03:14]
  • [审判长 霍翠玲]:
    东某工程工程款是确定的,质保金数额没有争议?质量问题有双方确认的文件吗?
    [16:03:35]
  • [上诉人 电力公司]:
    没有异议。工程款都已经被武清法院提走了,我们认为存在质量问题,武清法院让我们确定质量保证金后再支付。虽然约定是仲裁,但是他属于查清电力公司与鹏某公司之间合法有效债权金额的必定前置程序,鹏某公司与建某公司之间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并没有约定三个工程中具体的工程,而是整体的鹏达公司对电力公司的债权,涉及到3项工程,所以在东某工程我们有初步证据表明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时,应该是要就质量保证金的扣除问题查清,才能确定合法有效的债权金额。
    有。1、行为确认,2016年6月,鹏某公司进行了第一次修理,2、修理后仍然有部分不合格,于是电力公司与鹏某公司进行了现场的会谈,我们有录音,会谈2次,对于质量问题以及维修方式,以及如何维修,在本两次会议中均有涉及。
    [16:03:58]
  • [审判长 霍翠玲]:
    是谁修复的?
    [16:07:31]
  • [上诉人 电力公司]:
    我们委托第三方修复的。
    [16:07:47]
  • [审判长 霍翠玲]:
    鹏某公司的意见?
    [16:08:01]
  • [第三人鹏某公司]:
    工程验收合格之后,没有接到上诉人的维修通知单,而且公司住所地没有进行变更。
    [16:08:18]
  • [审判长 霍翠玲]:
    工程质保期的起算时间认可吗?
    [16:08:33]
  • [第三人鹏某公司]:
    不认可。合同中约定是从竣工验收之日起2年。
    [16:08:50]
  • [审判长 霍翠玲]:
    普某工程竣工验收时间?
    [16:09:14]
  • [第三人鹏某公司]:
    2016年12月6日。
    [16:12:34]
  • [审判长 霍翠玲]:
    东某工程?不认可存在质量问题?
    [16:12:53]
  • [第三人鹏某公司]:
    质保期是到2017年9月。
    没有质量问题。
    [16:13:21]
  • [审判长 霍翠玲]:
    质量问题,你一审时没有提反诉?是本案还是另案?
    [16:13:33]
  • [上诉人 电力公司]:
    进行了答辩,也提了反诉。
    我庭后再核实。
    [16:13:50]
  • [审判长 霍翠玲]:
    建某公司的意见?
    [16:14:07]
  • [被上诉人 建某公司]:
    意见与鹏某公司一致。合同约定是以竣工验收日开始计算,24个月。
    [16:14:26]
  • [审判长 霍翠玲]:
    你主张缺陷责任的起算是发电日期,依据是什么?
    [16:14:44]
  • [上诉人 电力公司]:
    鹏某公司承担的是土建工程建设,整体工程叫变电站工程,还包括电器,所以应该以变电站整体验收为计算日期。
    [16:15:02]
  • [审判长 霍翠玲]:
    鹏某公司认为以合同约定?
    [16:15:18]
  • [第三人鹏某公司]:
    是。土建做完了。
    [16:15:33]
  • [上诉人 电力公司]:
    即便依照合同,东小井工程合同通用部分第1.1.1.4条,竣工日期以工程接受证书日期。
    [16:15:44]
  • [审判长 霍翠玲]:
    专用条款第19.1条,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怎么理解?
    [16:16:09]
  • [上诉人 电力公司]:
    坚持之前的意见。
    [16:16:27]
  • [审判长 霍翠玲]:
    下面就法律争议各方发表意见:债权转让协议效力,如果合法有效是否存在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不能履行的情况。上诉人提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扣押冻结财产规定第26条,你解释一下。
    [16:16:40]
  • [上诉人 电力公司]:
    债权转让协议无效。
    二被上诉人的行为是恶意行为,导致法院执行金额和执行行为受到严重的障碍,侵犯申请在先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16:17:01]
  • [审判长 霍翠玲]:
    之前谈话过程中,就转让债权情况进行过询问,建某公司是鹏某公司的供货方,也是土建项目中提供混凝土,转让债权部分是混凝土的货款。
    [16:17:15]
  • [被上诉人 建某公司]:
    我公司和鹏某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是真实的,债权转让是相应的货款,是完全的对价转让。第26条不是强制性规定,根据鹏某公司和建某公司在一审时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普某工程和昊某工程,质保期是已经到期了,根据上诉人在其他法律途径中自认的债权,即使说有法院查封,金额才300多万元,差额足够覆盖本案中所涉标的额,我公司认为电力公司提出的债权转让行为阻碍执行是不存在的。
    [16:17:46]
  • [第三人鹏某公司]:
    是。
    [16:17:47]
  • [审判长 霍翠玲]:
    被上诉人的意见?
    [16:17:59]
  • [第三人鹏某公司]:
    不认可上诉人的说法。
    [16:18:11]
  • [第三人鹏某公司]:
    一审想将3个项目一并查清,上诉人主张东某工程是仲裁,不属于法院的管辖范围。
    [16:20:00]
  • [审判长 霍翠玲]:
    420万元是质保金?
    [16:20:23]
  • [第三人鹏某公司]:
    是。
    [16:20:39]
  • [审判长 霍翠玲]:
    上诉人还有补充吗?
    [16:20:54]
  • [上诉人 电力公司]:
    上:1、质量保证金与法院查封的金额扣划顺序,质量保证金应该第一位扣除,之后在执行法院的执行款,才是鹏某公司合法有效的债权金额,无论是否有质量问题,依据合同法第82条规定,建某公司与鹏某公司之间并不是创设一个新的权利,所以上诉人有抗辩权,也同样适用于建某公司,于是我们在一审时提出了两个工程有质量问题,至于质量问题是否成立,金额是多少,均属于应查清的事实,只有查清之后,才能确定,即便不出来质量问题,也应该进行查清,一审也应该进行相应的事实认定,我们在一审坚持仲裁是因为合同确实约定了仲裁,法院并不因为我同意而可以受理。2、针对东某工程已经发生了200万元左右的质量维修金,电力公司是国有企业,该笔向已经实际发生,所以应该解决,只有经过仲裁的程序,才能确定鹏某公司的合法有效的债权金额。3、普某工程即便因二被上诉人主张的期间,质量保证金扣除问题,我进行了抗辩,应由法院查清,也属于法院必须查清的事项。
    [16:21:15]
  • [审判长 霍翠玲]:
    还有补充吗?
    [16:25:08]
  • [第三人鹏某公司]:
    一审法院送达均是按照营业执照地址,我公司可以收到相关单位送达的任何材料,但是并没有接收到电力公司的任何维修通知。
    [16:25:24]
  • [审判长 霍翠玲]:
    债权转让协议,你认为是无效还是不能履行?
    [16:26:38]
  • [上诉人 电力公司]:
    不能履行。无论最后质保责任是否由鹏某公司承担,都属于应该先查清。而且我认为一审应该中止审理,让我公司去仲裁。一审时我们提交了东某工程的证据材料。
    [16:26:53]
  • [被上诉人 建某公司]:
    是上诉人自己不把这个材料作为证据提交的。
    [16:32:58]
  • [审判长 霍翠玲]:
    3次提取款项,是哪部分?
    [16:33:35]
  • [上诉人 电力公司]:
    1、5月16日提取的是普某工程的418004元工程款,2、2017年3月1日提取的4373612.15元东某工程工程款,3、2017年8月15日提取的昊某工程1043404.34元工程款。
    [16:39:35]
  • [审判长 霍翠玲]:
    被上诉人的意见?
    [16:40:00]
  • [被上诉人 建某公司]:
    天津法院只是提取了数额,没有说是从哪个工程里提取的。
    [16:40:12]
  • [审判长 霍翠玲]:
    本阶段审理结束。下面进行各方最后陈述。
    [16:40:34]
  • [上诉人 电力公司]:
    坚持上诉请求。
    [16:40:47]
  • [第三人鹏某公司]:
    坚持答辩意见。
    [16:41:00]
  • [被上诉人 建某公司]:
    坚持答辩意见。
    [16:41:15]
  • [审判长 霍翠玲]:
    根据我国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可在自愿的基础上,提请法庭主持调解,双方是否都有调解的意愿?
    [16:41:28]
  • [上诉人 电力公司]:
    需要庭后跟公司协商。
    [16:41:41]
  • [审判长 霍翠玲]:
    本次庭审不在主持调解。若双方却有意向,庭后再行沟通。如不能调解,合议庭评议后将做出判决。现在休庭。(敲击法槌)
    [16:41:54]
  • [书记员 宋雨晴]: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
    [16:42:14]
  • [书记员 宋雨晴]:
    请双方当事人阅读今天的庭审笔录,并在笔录上签字,旁听人员可以退庭。
    [16:42:29]
  • [主持人]:
    今天的网络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民一庭李丽辛苦工作,感谢网友关注,再见。
    [16:42:50]
  • [声明]:
    此记录不是庭审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6:4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