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大楼

新闻通报会由王华伟主持

发言人 民一庭庭长梁爽

发言人 民一庭副庭长徐晓辉

现场播放普法动漫短视频

通报会现场
3月6日9:30,石景山法院召开“家事审判中妇女权益保护的难点及建议”新闻通报会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关注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今天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直播网为您现场直播“家事审判中妇女权益保护的难点及建议”新闻通报会,感谢您的关注。
    [09:27:18]
  • [主持人]:
    下面为您简要介绍一下通报会的相关情况。
    家事审判改革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全国性的司法改革工作,对于建设美满家庭关系、维护家庭成员物质和精神层面全面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内容。
    [09:27:31]
  • [主持人]:
    石景山法院始终高度重视妇女权益保护工作,2013年探索建立“妇女维权合议庭”,我院民一庭2016年荣获石景山区保护妇女儿童先进集体,2017年荣获全国妇联颁发的“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的荣誉称号。我院对2016年到2018年审理的家事案件进行梳理,总结出有关妇女权益保护案件的特点、难点并提出对策建议,今天特地召开通报会向社会各界予以公布,并同时通报三个典型案例,努力为妇女权益保护工作贡献石景山法院的智慧和力量。
    [09:28:09]
  • [主持人]:
    本次通报会的主持人为石景山法院研究室负责人王华伟,发言人为石景山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梁爽,石景山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徐晓辉。
    [09:29:54]
  • [主持人]:
    本次通报会的议程为:
    (一)主持人宣布新闻通报会开始,介绍发言人、来宾和新闻媒体单位;
    (二)石景山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梁爽就涉及家事审判中妇女权益保护的特点、难点及对策建议进行通报;
    (三)播放石景山法院自制普法宣传动漫视频;
    (四)石景山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徐晓辉就涉及家事审判中妇女权益保护的典型案例进行通报;
    (五)主持人宣布新闻通报会结束。
    [09:31:03]
  • [王华伟]:
    各位来宾、各位新闻媒体朋友:
    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石景山法院关于家事审判中妇女权益保护的难点及建议新闻通报会。我是通报会的主持人研究室负责人王华伟。
    家事审判改革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全国性的司法改革工作,对于建设美满家庭关系、维护家庭成员物质和精神层面全面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内容。
    [09:31:46]
  • [王华伟]:
    石景山法院始终高度重视妇女权益保护工作,2013年探索建立“妇女维权合议庭”,我院民一庭2016年荣获石景山区保护妇女儿童先进集体,2017年荣获全国妇联颁发的“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的荣誉称号。我院对2016年到2018年审理的家事案件进行梳理,总结出有关妇女权益保护案件的特点、难点并提出对策建议,今天特地召开通报会向社会各界予以公布,并同时通报三个典型案例,努力为妇女权益保护工作贡献石景山法院的智慧和力量。
    [09:33:40]
  • [王华伟]:
    今天我院特地要邀请了区人大代表杨燕频、社区干部李旋前来参加通报会,欢迎两位的到来。
    今天前来参加通报会的媒体有: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北京政法网、中国商报、北京青年报、北京新闻广播、北京晚报、石景山报。
    我代表石景山法院对各位嘉宾和媒体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和衷心感谢!
    [09:34:10]
  • [王华伟]:
    下面,我向各位简单介绍一下此次新闻通报会的发言人。
    石景山法院民一庭庭长梁爽。随后,他将向各位通报家事审判中妇女权益保护的特点、难点及对策建议。
    [09:35:15]
  • [梁爽]:
    家事案件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案件,主要是指亲属之间的身份关系的解构与重构和以亲属身份为基础所发生的财产纠纷,具有较强的伦理性、隐私性。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一直创新探索家事审判模式,将家事案件按照离婚、离婚后财产、抚养、赡养、分家析产、继承纠纷等进行系统化分类审理,由有经验的法官和人民调解员组织当事人面对面谈心安抚情绪,背对背调解分别做当事人的工作,对于当事人取证困难的案件亲自去到现场调查、勘验,并注重维护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因工作突出,该庭获得“全国妇女权益保护先进集体”荣誉称号。2016年至2018年,我院民一庭共受理家事纠纷1747件,结案1575件,其中调解547件,涉及离婚、继承、分家析产、赡养、扶养费等相关案由。而家事案件中妇女权益保护呈现明显不同于其他民商事案件的特点,其权益保护更受到社会关注。通过分析和梳理审理案件,我院家事案件审判中妇女权益保护的审理现状通报如下:
    [09:35:46]
  • [梁爽]:
    (一)妇女对人身权益保护意识日益增强
    我院审理的家事案件中涉家庭暴力纠纷案件日益增多,约占家事案件的30-40%,较之2016年3月《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之前有较大程度的提高,体现了当前妇女对于自身权益的保护意识日益增强,愿意选择诉讼等法律方式维护合法权益。家庭暴力的形式也日趋多样化。在以往以殴打等肢体暴力行为占主导的情况下,目前婚姻家庭纠纷中主张精神暴力的案件数量在不断攀升,所谓冷暴力是指夫妻在发生矛盾时,不通过沟通等方式积极处理解决,而是冷淡、轻视、放任、疏远对方,最明显的特征是漠不关心,语言交流降低到最低程度。
    [09:36:44]
  • [梁爽]:
    现代社会人们对精神层面的需求在不断提高,精神暴力逐渐得到重视。同时,妇女也逐渐学会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集中体现为涉家庭暴力的婚姻家庭纠纷中女性主张人身安全保护令以及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根据2016年-2018年,我院民一庭审理的家事案件统计,目前女性起诉的离婚纠纷中,30%的女性会将受到家庭暴力作为起诉离婚的诉由,其中会有近75%的妇女就其自身受到家庭暴力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有近50%左右的女性会就其受到家庭暴力主张财产分割方面的倾斜。涉家庭暴力的婚姻家庭案件中,50%-60%的妇女会主张申请人身保护令,70%-80%的妇女会主张损害赔偿,通过不同途径的诉求维护自身权益。
    [09:37:32]
  • [梁爽]:
    (二)妇女对财产权益保护的意识(能力)有所提高
    在2016年-2018年我院民一庭审理的家事案件中,不论是离婚纠纷还是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类纠纷案件中,80%-90%的女性群体均对自身合法的财产权益提出主张,财产权益的如何分配影响到其对离婚判决认可与否的主要态度,部分案件女性当事人甚至直接以财产分配作为是否同意离婚的谈判条件,均提出对财产权益的主张。集中体现为离婚纠纷中对男方为过错方时女方对财产分割的主张、法定继承纠纷中女性第一顺序继承人日益增强的继承观念等。
    [09:38:22]
  • [梁爽]:
    (三)家事纠纷中随着妇女职业类别、年龄特征的不同,对自身权益的主张各有侧重
    相比于青年女性、城市女性、职业女性,老年女性、农村女性、全职家庭主妇由于存在年龄较大、文化程度较低、经济地位依赖性较强等因素,对于自身权益的保护往往更侧重于财产权益,但对于自身权益的维护和证据收集缺乏主观动力和客观条件。而青年女性、城市女性、职业女性除了积极主张财产权益外,也更注重精神权益的保护,这主要侧重体现在离婚原因方面,比如城市职业女性离婚原因往往会偏重于对方在日常生活中的冷漠,男方对女性精神方面关怀的减少、育儿过程中参与较少等均成为女性主张离婚的较多诱发因素。
    [09:39:08]
  • [梁爽]:
    二、家事审判纠纷中妇女权益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家事案件中对妇女法律释明工作难度较大
    家事案件基于家庭这个因素,本身就具有较强的人身关系牵连,而妇女对于亲情、爱情更为看重,对于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情理更为在意,一定程度上存在情绪化等问题,不利于法律释明工作及案件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别是一些老年、农村妇女,受年龄及文化教育程度等影响,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观念比较强烈,往往自身不具备提供相应证据的能力和意识。比如在遭受男方或子女的家庭暴力案件中,因涉及到隐私性等特点,无法如一般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能够及时有效地提交受伤的医疗机构证明、报警记录等重要证据,从而造成其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力保护。同时,因当事人往往经年矛盾积怨较深,加之部分当事人法律意识的缺乏等因素,导致此类案件的法律释明工作难度较大。
    [09:39:53]
  • [梁爽]:
    (二)妇女对于肢体暴力、冷暴力案件中的证据搜集意识及能力有待提高
    在涉家庭暴力的婚姻家庭纠纷中,主要体现为女性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遭受过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当事人往往因为缺乏收集证据的意识或能力,从而缺少受伤照片、医院诊断证明或者病历、报警记录等导致证据不足。肢体暴力往往伴随肢体冲突举证相对容易,而冷暴力往往对家庭成员心理上的影响多于身体上的伤害,常常表现为长期冷漠消极或一方对另一方经常性的威胁、恫吓、辱骂造成对方精神疾患的;以伤害相威胁,以损害家具、伤害动物、打骂孩子相恫吓造成对方精神恐惧、安全受到威胁的;为达到精神控制的目的对配偶经常性的恶意贬低、羞辱、挖苦、奚落、嘲笑、谩骂直至对方不堪忍受的。相比于肢体暴力,冷暴力往往难以举证,权利诉求难以得到支持。
    [09:41:21]
  • [梁爽]:
    (三)当事人申请目的不正当、被申请人不适格
    审判实践中主要表现是有些当事人提起人身保护申请,并非基于保护自身或家人的人身安全,而是出于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其他矛盾。比如申请人并未受到家庭暴力或者威胁,而是与被申请人之间无法正常沟通,从而以此为由申请至法院。也有部分申请人将不符合《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的人员作为被申请人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09:41:56]
  • [梁爽]:
    (四)女性对于家庭成员的经济状况掌握能力不足
    特别是在婚姻类案件中,无工作收入的家庭妇女无法掌握对方财产线索。在分家析产、继承类案件中,未在涉诉房产长期居住的女性第一顺序继承人无明确的房产信息、拆迁利益线索等,导致取证困难,可能影响自身合法权利实现。比如,对拆迁房屋的征收补偿协议、测绘资料及具体位置等并不清楚的情况下盲目起诉,但因诉讼请求无法明确而达不到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目的。
    [09:42:24]
  • [梁爽]:
    三、加强家事审判中妇女权益保护的意见建议
    针对以上总结的家事审判中妇女权益保护呈现的特点、问题,我院结合审判实践,依托法制资源、多方合作等方面工作,坚持健全内部工作机制、加强外部沟通协作的思路,切实构筑在家事案件审判中维护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机制,具体作出如下措施:
    [09:43:10]
  • [梁爽]:
    (一)在诉讼中探索离婚冷静期
    离婚冷静期,就是指离婚双方在法官建议下,暂缓进行离婚诉讼,离婚中的不少夫妻属于冲动型,这种类型的夫妻很大可能会在冷静期内修复感情,避免矛盾扩大。在司法实践中设置离婚冷静期很有必要,能够最大程度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效果。当然,目前离婚冷静期是法官处理离婚案件的一种灵活的方式方法,是否选择冷静期也要尊重离婚纠纷当事人的意见,法院可在审理之初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对于强烈拒绝、明显不适宜采用冷静期的则迅速进入庭审程序。同时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在当事人初次离婚时通过播放婚姻家庭等普法宣传片,让当事人更多的冷静下来,认真思考,促使当事人双方明确了解离婚案件的后果,冷静思考并正确使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防范和制止家庭暴力等行为。
    [09:43:41]
  • [梁爽]:
    (二)加大案件释明和调查取证力度
    针对家事案件中当事人证据收集意识不足、因该类案件具有私密性、封闭性而导致当事人证据收集能力不足的情形,为保护受害者的权益,一方面法官应尽可能地向审理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当事人释明,切实做到保护弱势群体利益。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于涉及隐私的案件依法不公开审理。
    [09:44:17]
  • [梁爽]:
    另一方面,明确有关组织的协助职责,建立合理的联动机制。一是明确公安机关协助法院调查取证的职责,对公安机关制作出警记录进行规范,凡是当事人受到家庭暴力或者威胁而报警,都应制作详细的出警记录;二是完善现有的笔录材料保存制度,以便配合法院快速调取证据。三是在反家暴方面,公安机关的执行比法院更为快捷,公安机关在收到裁定后应加强对被申请人的监督,随时协助执行。四是明确居委会、村委会协助、监督及作证的职责。五是与妇联、民政局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对涉及女性遭受暴力行为的案件,通过全面基层调查、多方面谈心了解需求、多渠道妥善解决受暴力女性的居所等各类问题。
    [09:46:10]
  • [梁爽]:
    (四)利用外部力量促进家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探索家事回访制度
    利用好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居委会等第三方力量做好家事纠纷的调解工作,陪审员、调解员、居委会工作人员相比于年轻的法官,有更多的生活经验和家事纠纷调解经验,可以充分发挥他们人熟、地熟的经验,将更多的案件化解于调解阶段,最大限度的节约司法资源。对于适用冷静期的离婚案件、判决不予离婚的案件等,由审判长指派司法辅助人员或者陪审员、调解员进行定期案件回访,确保当事人的矛盾得到有效实质解决。
    [09:46:43]
  • [梁爽]:
    (五)对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考虑,在审理中对妇女和未成年人有所侧重或者倾斜
    例如在离婚纠纷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时,会综合考虑女性生育年龄、未成年子女的自我需求,在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发育原则的基础上,综合确定抚养权的归属问题。
    (六)探索财产申报制度,创新家事审判机制
    针对女性对于家庭成员的经济状况掌握能力不足而出现另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情况,承办法官可以在查阅卷宗后,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财产申报表,对需要申报的财产内容、逾期或隐瞒不报的法律后果进行说明,并引导当事人填写,有效控制虚报或转移财产的情况发生,从而提高审判效率。
    [09:48:02]
  • [梁爽]:
    (七)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定期深入街道开展法律讲堂
    依托我院“五联五进”党建共建机制,结合妇女节、国家宪法日等特定节日,深入社区街道开展法律宣传教育活动,组织法律讲堂、播放普法宣传片等,提高妇女维权意识,帮助妇女通过科学合法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09:48:45]
  • [王华伟]:
    在刚才梁庭长的通报中提到了播放普法宣传片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对于加强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融合,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加大创新力度进行普法宣传一直是石景山法院努力的方向。近期我院研究室制作了三八妇女节动漫普法短视频《你了解人身安全保护令吗?》,现播放给各位,稍后也会在我院新媒体账号上进行发布。
    [09:49:10]
  • [王华伟]:
    下面,请石景山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徐晓辉通报典型案例。
    [09:50:02]
  • [徐晓辉]:
    典型案例一:
    【案情简介】
    王某育有三女一子,即长女王一、次女王二、三女王三、长子王大。长女王一、次女王二分别通过高考外出工作并相继嫁人,三女王三在本区嫁人。王某在某国有企业工作,并于上世纪九十年代购置房屋一处,王某与其配偶与其子王大一家一直共同生活,王大一家一直照顾王某与配偶。三女王三因距离父亲住处较近,故经常过去探望并照顾父母。王某之妻冯某于2009年死亡,后王某一直未再婚,并与其子王大一家共同生活。王某于2018年8月死亡,后王一、王二、王三与王大商量父母房产问题,王大表示父亲王某已经于2015年通过《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出售给王大,故目前房产登记房主为王大,并不同意分割该处房产。王三表示该事情她知情,并同意将房屋给王大。
    [09:51:21]
  • [徐晓辉]:
    王一、王二两人将王三和王大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王某与王大2015年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经审理认定,该房屋系王某与冯某于婚姻关系期间购买并取得产权登记,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冯某死亡后,其所占房屋的二分之一应当作为遗产进行继承,即房屋应当由王某、王大、王一、王二、王三共同所有。在其他权利人没有明确表示放弃房屋权利情形下,王某与王大在未征得其他权利人同意私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不合理的低价将房屋出卖给王大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双方行为构成恶意串通,损害了其他权利人的利益。故法院最终认定王大与王某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王一、王二再次通过继承纠纷的诉讼依法取得了自己应得的继承份额。
    [09:52:17]
  • [徐晓辉]:
    【法官提示】
    我国《继承法》第九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现实生活中,部分父母往往持有儿子才能传宗接代的重男轻女观念,并将房屋直接留给儿子。这种情况下,需要考虑父母留给儿子房产的方式,如果通过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进行,那无可厚非,如通过恶意串通损害其他继承人的方式进行的,那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可以通过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同等情况下,女性第一顺序继承人与男性权利是平等的。
    [09:53:35]
  • [徐晓辉]:
    典型案例二:
    【案情简介】
    韩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6年7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于2008年1月生有一子李小某,李小某出生后因韩某及李某的父母存在自身年迈或家在外地等因素,均无法来京帮助二人看护李小某,故韩某辞掉工作在家全职看护李小某,2011年李小某进入某幼儿园之后,韩某与李某商量想重新回到工作岗位工作,李某表示因孩子日常幼儿园需要接送,不同意韩某继续工作,并表示韩某继续在家接送及看护孩子,李某负责赚钱养家。
    [09:54:08]
  • [徐晓辉]:
    后李某与韩某因子女及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李某至法院起诉要求离婚,韩某同意离婚,并要求分割双方婚后购买的房产一处以及李某名下银行存款、理财及李某出资部分款项为其母购买的保险合同的保费等财产。李某以韩某无工作和收入,对家庭贡献较少为由,不同意对上述财产进行分割。法院受理后,经反复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李某终于明白婚后无论男女一方取得的工资等收入均系夫妻共同财产,在法院的多次调解下,最终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调解离婚,婚生子李某由韩某抚养,李某每月给付抚养费3500元,房产归李某所有,并由李某给付韩某相应折价补偿款。
    [09:54:39]
  • [徐晓辉]: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审判实践中,男女双方一般会存在收入高低的差异,部分家庭在生育子女之后往往会因各方面因素存在一方未工作全职在家照顾老人或者孩子,这种情况下,一方往往因收入较高而对家庭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存在较强的掌控欲或支配权,但根据法律规定,无论收入高低,婚姻关系期间取得的财产均系夫妻共同财产。
    [09:55:16]
  • [徐晓辉]:
    典型案例三:
    【案情简介】
    李某与范某大学时自由恋爱相识,二人交往多年最终建立婚姻关系,婚后不久范某怀孕。范某怀孕期间因李某工作繁忙无暇照顾,范某故住在自己母亲家中休养。孩子出生后,范某一直认为李某在怀孕期间以及月子期间对自己照顾不周,故对李某多有埋怨,李某认为自己工作赚钱养家却得不到范某理解,心中亦多有不忿。二人在多次发生口角之后,发生激烈的肢体冲突,后经过双方父母及亲属的调解,李某为范某写下保证书,保证做到以后不对范某动手,要和范某好好生活,如果再动手打人就将二人共同购买的房子全部都给范某。
    [09:56:14]
  • [徐晓辉]:
    半年之后二人在一次激烈争吵之后大打出手,最终范某选择了向法院起诉离婚。在离婚诉讼过程中,范某向法院主张李某对其存在家庭暴力,并提交李某的保证书为证,以证明其遭受李某的家庭暴力。李某表示保证书确系其出示,但是之后并未动手殴打范某。在庭审中范某表示李某在出具保证书之后又多次对范某动手殴打,但因后来亲属说服故并未报警。最终,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了范某关于李某实施家庭暴力的主张。
    [09:56:51]
  • [徐晓辉]:
    半年之后二人在一次激烈争吵之后大打出手,最终范某选择了向法院起诉离婚。在离婚诉讼过程中,范某向法院主张李某对其存在家庭暴力,并提交李某的保证书为证,以证明其遭受李某的家庭暴力。李某表示保证书确系其出示,但是之后并未动手殴打范某。在庭审中范某表示李某在出具保证书之后又多次对范某动手殴打,但因后来亲属说服故并未报警。最终,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了范某关于李某实施家庭暴力的主张。
    [09:56:51]
  • [徐晓辉]:
    【法官提示】
    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之后,应当立刻到公安机关报警或者寻求法律保护,同时到医疗结构进行诊断,以留取侵害后果的相关证据。在事情过去多时,仅凭一纸保证书,无法证明当事人目前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亦无法证明当事人因家庭暴力造成严重后果,最终只会因无法查明事实无法得到法律保护。
    [09:57:56]
  • [王华伟]:
    感谢两位的通报。同时,感谢在座各位来宾、新闻媒体长期以来对石景山法院的关心、支持和帮助,欢迎各位经常做客石景山法院,祝大家工作顺利、生活愉快。本次新闻通报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09:5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