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法院

合议庭

庭审原告

庭审被告

庭审现场

庭审现场

庭审现场
3月15日9时,昌平法院审理“称认购股份遭遇欺诈 投资公司诉返千万出资款”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昌平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昌平法院研究室王宇新。
    [09:09:06]
  • [主持人]:
    庭审之前,我先介绍一下这起民事案件的情况。
    原告佛山市某创业投资企业诉称:2013年8月被告某科技股份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公告》,其中公示了《公司2013年半年度报告》等信息,公告明确承诺内容真实准确,没有虚假记载。基于此,2013年10月22日,原被告签订了《某科技股份公司2013年定向发行之股份认购协议》。协议约定,原告作为乙方拟认购被告甲方定向发行的股份数量136万余股,发行价格每股8.1元。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向被告出资1000余万元的义务。然而,中国证监会于2016年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告存在2013年上半年虚增利润等情形。原告认为被告行为构成欺诈,原告是在被告欺诈的情形下签订的认购协议。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认购协议,并要求被告返还出资款11017620元并赔偿利息。
    [09:09:25]
  • [主持人]:
    法庭正在核对原被告的身份,本案由审判员朱晋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来荣、李新立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刘晓爽担任法庭记录。
    [09:10:08]
  • [主持人]:
    让我们走进本次网络直播。
    [09:10:55]
  • [审判长]:
    核实诉讼当事人身份:
    原告佛山市某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委托代理人汤燕南,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代理人1付文辉,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2李琦,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09:11:53]
  • [书记员]:
    宣布法庭纪律:
    1、 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记录和摄影;
    2、 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 不得发言、提问;
    4、 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5、 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请关机。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9:13:16]
  • [审判长]:
    今天昌平区人民法院依法在本院公开审理原告佛山市某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诉被告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朱晋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来荣、李新立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刘晓爽担任法庭记录。
    告知双方当事人在开庭审理中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权利:
    1、陈述事实和理由,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双方当事人还可以自行和解。
    2、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3、当事人如果认为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是近亲属,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理的,有权对上述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义务:
    1、遵守法庭纪律,尊重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2、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遵守诉讼秩序。
    当事人是否听清了上述权利和义务,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09:13:28]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听清了,不申请。
    [09:14:37]
  • [被告 被告代理人1]:
    听清了,不申请。
    [09:14:44]
  • [审判长]: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方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09:14:57]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2013年8月被告某科技股份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公告》,其中公示了《公司2013年半年度报告》等信息,公告明确承诺内容真实准确,没有虚假记载。基于此,2013年10月22日,原被告签订了《某科技股份公司2013年定向发行之股份认购协议》。协议约定,原告作为乙方拟认购被告甲方定向发行的股份数量136万余股,发行价格每股8.1元。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向被告出资1000余万元的义务。然而,中国证监会于2016年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告存在2013年上半年虚增利润等情形。原告认为被告行为构成欺诈,原告是在被告欺诈的情形下签订的认购协议。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认购协议,并要求被告返还出资款11017620元并赔偿利息。
    在签订涉案认购协议时候,被告在2013年8月公开了被告2013年半年度报告,这份报告中对2013年半年度的利润情况进行了披露,以及对其他情况进行了披露,但是后经证监会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认定被告2013年上半年半年报存在虚争利润的情形,其中虚争净利润高达78%,此外结合原告与被告签订投资协议的整个过程等事实,原告认为被告存在对原告的不实披露信息,构成了欺诈,因此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和民法总则请求撤销认购协议。
    [09:15:11]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进行答辩。
    [09:15:25]
  • [被告 被告代理人1]:
    详见书面答辩状。
    [09:40:45]
  • [审判长]:
    本案已经经过庭前证据交换,该程序中双方均要求对部分证据庭后核实后发表质证意见。现双方发表补充的质证意见。
    [09:43:14]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8的真实性认可,但是对其证明内容与目的不认可。
    对证据9—10、真实性认可,但是证明内容与目的不认可。
    对证据11真实性认可,但是对其中214页背面的手写体不认可。
    对证据12、不认可。
    对证据13、真实性认可,但是证明内容和证明目的不认可。
    对证据14、不认可。
    对证据15—18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与内容不认可,提请法庭注意,证据18中2012年被告的半年报被告称该半年报是经过审计的,但是该半年报的公开稿同样写明该财务报告未经审计,即被告称2012年半年报是经过审计,但是披露的半年报上面标明公司2012半年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对证据19、由于被告不是合同当事人,所以真实性无法确认,证明目的不认可。
    对证据20—21、真实性不认可。对证明目的中所称原告应该具备被告半年度报告真实性的能力,原告对此不予认同。
    [09:49:29]
  • [被告 被告代理人1]:
    对两个原告在证据交换中提交的几份被告公司的年度和半年度报告我们当庭补充,对此前的质证意见仍然坚持之前的证据交换阶段的意见。
    对2012年半年报和2013半年报,2012—2015年年报真实性予以认可,但是证明目的不认可,证据7中不能证明被告实施了欺诈行为,对2013年半年报晚于双杠确定的合同的交易方式,不能以后续行为推定此前存在欺诈,对2012年半年报,被告提供了证据证明该半年报是有会计事务所进行了审计,结合被告提供的此前的半年报告看出以年度为单位进行坏账计提是被告一贯的行为,其中不存在故意行为,被告公司不是明知应该计提而少计提。
    我们在证据19中专门对2012年半年报是经过审计了,以此证明2009年-2014年半年报中只有2012年计提了坏账准备是因为,被告曾经筹划改为新三板上市,所以按照审计机构的意见进行了,2009-2014年被告的习惯都是未经审计进行半年报进行发布的,因此在除了2012年的半年报以外的半年报里被告采取的都是自己一贯的没有坏账准备的,说明被告都是按照一贯的做法的处理的半年报,所以只是财务处理上的错误,不是故意隐瞒的。因此我们认为从所有财务上看2013年半年报上看看不出是虚假的。
    [09:53:21]
  • [审判长]:
    双方是否有补充的证据提交?
    [10:09:27]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没有新的证据提交。
    [10:09:34]
  • [被告 被告代理人1]:
    补充证据1、全国中小企业风险提示书及中信建投的一个模板。根据风险提示书看出新三板投资者是有更为严格的要求的必须是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的人才可以做,而不是任何人都能参与,新三板是具有天然高风险的,作为投资者应该对此有了解做决策时候应该知道相应信息。
    补充证据2、2012年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由于2012.11.21被告准备上市,在我们此前提交的证据19中委托会计事务所对2012年半年报及此前的年报半年报进行审计是符合相应要求的,因此2012年的年报和半年报是符合相关要求的。
    [10:09:47]
  • [审判长]:
    原告方发表质证意见。
    [10:17:19]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对补充证据1—2、均不认可,这些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举证的证明内容和目的。补充证据1的风险揭示书,应该是由被告向投资人进行出具,由投资人签署相关风险提示书,被告举证的不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规定,该举证被告向原告落实了这一规定,才表明被告履行了相关的风险提示告知义务,被告的举证反倒证明被告未履行相应的规定。
    在被告的证据12中被告出示了所谓原告的股权结构图,但是该图中与阚治东有关的,投资原告者是占1%股份的是某广东有限公司,被告以阚某为被告的董事为由来认为原告应该知道相关信息,从股权结构看也得不到相关信息,包括2013年半年报在内的资料不是股东参与,被告的补充证据2无法证实被告的证明目的。综上以上举证不能证明其证明目的。
    [10:17:29]
  • [被告 被告代理人1]:
    对风险提示必备条款是由新三板平台的主盘卷商向投资者出具的,我们在新三板上做一些披露和发行都要通过主盘卷商的,在新三板中允许主盘卷商来做负责的,所以原告混淆和转移了基本权益,应该由原告由主盘卷商之间签署该种协议。原告应该是具备相应的了解。
    对第二份证据阚某的身份不仅仅是多层公司的一个相关人员,实际中公司的决策权不是阚某来决策和决定的,在我们提供的证据8第28页明确记载了某广东公司和原股东,三家公司都是阚某的一个企业,如果认为并非上述陈述应该提出相反的意见,但是对于此事实对方未否认。第228页,是某广东公司的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第4.4条明确对管理团队的一个介绍,其管理团队关键人是阚某,虽然阚某在公司不占股份,但是这个合伙企业是依赖他的且把她作为合伙企业存亡的关键。
    [10:25:24]
  • [审判长]:
    举证质证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询问。根据意向申报函记载,原告申购价格为10.41元,最后协议价格低于该价格,双方针对此情况进行说明。
    [10:34:26]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在被告的举证和答辩中对2013年.7.25的意向申报函认为依据该函涉案主要条款均已经达成被告的2013半年报是在2013.8月公布的因此被告认为2013年半年报与原告投资无关。
    意向申报函是被告提供的格式条款,即便按照意向申报函所表述的被告的格式内容称意向申报函是不可申购的格式邀约,实际上不构成合法意义上的要求即便按照合法的理解那么被告也该进行承诺,被告 举证没有对意向申报函作出承诺的表示,根据合同法如果承诺变成邀约的主要条款,邀约失效,当事人采合同书形式双方签字盖章时候合同成立,原告发出的意向申报邀请函中明确指出将要由原被告双方签订认购协议,实际意向申报函不可能在双方之间成立起合同,因为要在合同法规定的32条的规定的,事实双方的确于2013.10.22签订了认购协议,综上双方之间真正的合同成立关系是在2013.10.22而与意向申报函本身并不是真正成立,而在2013.8.30公布了半年报。
    原被告认购协议最终是以双方签订的书面认购协议为准不是以意向申报函为准,双签订的认购协议的价格数量上均与意向申报函不一致。证据21页,被告证据7被告证据23页第5点认购方最终认购股份以2014.1.3到账的入资资金为准,2014.1.3如果作为投资人不入那么多资金实际就是不认购那么多股份了,认购协议所述的认购协议都不是最终的认购数量,是以2014.1.3到账的入资资金为准,所以被告称以意向申报函就是双方的主要条款是不成立的。
    [10:35:19]
  • [被告 被告代理人1]:
    本案涉及的是特殊发行过程,在17/19条对本案涉及的针对不特定投资人发行股份,被告完全是按照这个规定进行操作的,董事会决议看出面向的原股东是对适格的投资人发行对象,按照细则18条,被告就该对这些有意向的适当投资人发出邀请函,这次发行是针对2012年上一年度的公司出具的评估进行的一个股票发行,所以决定是否发行如果发行就按照要求,给其参加的意向申报函进行回复,这些在我们的证据3中可以得出。本次发行的价格是他自己愿意参加,根据18条规定根据主办卷商根据优先股东和报价情况,本案出来的价格结果和,不用和被告报告的,因为我们是根据。原告代理人说的即便签了认购协议,因此对所有的股份认购发行来讲不是简单的签订认购协议来来履行的。
    [10:58:21]
  • [审判长]:
    原告,你方出具意向申报函时的报价是基于何种考虑和事实?
    [11:01:38]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意向申报函的出具和报价都不代表原告一定要签约入股被告,如果被告如实披露了2013半年报无论我们之前做如何的意向申报我们都不会再去投资被告。事实双方的股权认购协议在2013.10.22签订的,在签订该协议之前被告法公布2013半年报是属于重大事件,半年报属于重要披露事项,我们签这个协议就是因为半年报中他的净利润是由20112年的净利润增长到,我们基于被告发来的申报意向函的通知。基于意向申报邀请函当中所作出的内容于是作出了我方的意向申报函及被告2012半年报年报相关情况及被告发出的意向申报邀请函初步作出意向函,但是原告是在等待被告2013年半年报最终决定是否进行本案的投资。
    [11:02:31]
  • [审判长]:
    原告方,你方认为2013年半年年度报告对你方订立涉案协议的行为有何影响?
    [11:03:57]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被告2013公布的半年报,当中被告的净利润为15737594.85元,然而经过证监会核实其实际利润是3390428.94元,而此前被告在2001年的半年报的净利润是26855283.77元,在2012年被告的半年报利润是3315636.79元一下就下降了,年利润是4千多万元,被告的半年报的净利润突然降到了300多万,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是担心的,因此我们就期待被告的2013年半年报是多少钱,被告在2013年公布的半年报15737594.85元,如果是300多万我们是不会投资的,原告提的证据第5页是能看出的,发行价格的确定,对方一直讲我们的发行价格是按照2012年净资产来确定,成长性就体现在半年报中,2013半年报对原告的投资是有决定性的因素。综上意向申报函中表达的价格和数量不是原告最终确定的购买,原告在等待被告半年报的发布。通过净利润对比决定原告是否进行投资。
    [11:04:19]
  • [审判长]:
    原告,你方说明你方向被告出具的意向申报函第4条是如何理解的?
    [11:04:54]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该条款是被告的格式条款,该意向申报函呼应的是原告发出的意向申报邀请函,即原告证据的第3-8页,在意向申报邀请函中被告明确最终是由双方签订认购协议,所以原告认为虽然向被告作出被告提出格式条款的意向申报函,但是最终双方是否签约,是要由双方是否签订协议的认购为准。
    [11:05:47]
  • [被告 被告代理人1]:
    是根据股转系统发行规则,是原告向被告明确表示参加本次发行的意向,只有确定投资人发行的意向以及相应的国资备案之后才能确定最终发行数量及价格,只要最终被告向原告发行数量价格不超过,那么双方之间就能弯沉股份的发行,所以我们需要原告作为合格的投资者做出最终的意向。
    [11:17:13]
  • [审判长]:
    被告在原告向你方出具意向申报函之后,你方定向发行最终以2013.1.3到账的额入资资金为准的期间内,原告是否有认购股份数额的权利?
    [11:17:41]
  • [被告 被告代理人1]:
    发行股份是动态过程,我们要确定原告是否参与以及按照条件是否参与,双方按照认购数量签订协议,协议是被告无法选择的,根据认购人实际出资情况进行认购的,在签订协议后原告也可以按照他的权力实际出资或者不出字,从我方认识上按照股转公司规则,我们不超出他的条件下确定其股份数和价格,不过对实际情况有可能他认为存在有问题合同或者他资金没有准备好,由被告对股转公司实际发行的进行确定,原告如果认为存在损害他权利虚假,如果原告不履行协议甚至不出资,但是认购股份只要原告出了认购意向函。
    [11:17:49]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根据庭前证据交换及法庭调查,本庭总结本案焦点为2013年半年年度报告中未计提坏账行为是否构成两案中股权认购协议签订过程的欺诈行为,以及意向申报函是否为不可撤销的邀约。双方围绕该争议焦点发表辩论意见,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11:19:05]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关于意向申报函的法律性质,原告认为意向申报函不是合同法意义上的要约,根据合同法规定邀约应该具有两个条件,内容具体确定,表明受邀约人承诺,意向申报函不具备合同法规定的上述邀约的两个 构成要件,意向申报函无法涵盖双方后来签订的股权协议。根据意向申报函对应的意向申报邀请函,邀请函中被告明确双杠需要另行签订认购协议,因此根据合同法第32条规定,本案原被告双方的合同建立不是通过邀约与承诺方式进行,通过要签订书面合同书形式订立,意向申报函对本案说不是代表合同本身而仅仅是双杠商定合同进行缔约过程的缔约文件,不是最终的合同,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被告明确被告并没有做出承诺和表示,所以对原告不具有约束力,双杠最终的合同对根据合同法规定对邀约做出实际变更的邀约失效,因此双方是以签订协议为准。
    通过刚才被告的庭审陈述,被告在10.22签订了认购协议,原告仍然可以选择不履行该协议。最终原告选择的多少认购数额是可以变化,这个变化是原告对被告的公司成长性的判断。被告未进行承诺所以该不约束双方。实际我们不能将被告的投资仅仅局限于意向申报函和之前的状态,被告的相关重大行为都将决定原告是否投资。虽然原被告之间的纠纷不适用最高院关于审理证券虚假陈述引发民事纠纷的司法解释,但是还有极强的借鉴意义。在增资过程中对重大事项作出虚假记载等都将被认为是虚假陈述,这种虚假陈述都被认为是欺诈行为。结合证券法的相关条款,半年报属于重大事件,在对方要投资时候发布半年报并且与事实不符就是虚假记载,被告2013半年报属于原告在投资决策中的重大事件,而该重大事件被证监会作出处罚。证监会适用是证券法的第68条,证监会已经将被告的行为作出处罚。通过证券法63条引用,行政机关都已经将被告的行为作出行政的处罚。
    [11:20:20]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11:21:36]
  • [被告 被告代理人1]:
    意向申报函是不可撤销的邀约,意向申报函是自己明确的无异议的表述,原告自己申明了自己是合格的投资者,同意被告在意向申报函中的发行的数量价格等,原告放弃了要约的不可变更,我们认为意向申报函是不可撤销的正式申报邀约。申报函在本案中说明是不可撤销的邀约,表明了根据被告提的邀请函及被告历史上披露的半年报年报,原告具有当时被告公开信息和邀请函所发出的材料做出不可撤销的投资决策,从邀请函看出,结合本案中的证据被告在邀请进行申购的过程中是没有任何虚假的情况的,原告发出意向申报函表达进行股份申购的意愿是没有任何虚假的影响的。
    2013年半年报没有任何欺诈行为的,2013年半年报是期初和期末余额一致,因此认定期初期末余额一致不是数据的虚假和欺诈,在2013年半年报中期初和期末余额一致,不是隐瞒真实情况。2013/2014半年报中被告确实存在不进行坏账准备计提的做法,被告公司是上半年生产下半年进行销售,因此是财务人员对财务理解的一个错误,不是故意欺诈。坏账准备是会计估计非实际发生坏账损失。作为适当投资人,原告应该依据自身的应有的情况进行投资。原告明知没有计提坏账准备的,原告自己没有判断,不能完全依赖未经审计的数据。被告不存在任何欺诈行为。
    原告认购股份是在2013年半年报发布之前就已经有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不是因为2013年半年报,因此股份的发行成功以及最后的确定不仅仅是认购协议的签订,是需要按照新三板规则,来进行实际操作的客观过程。2013年没有计提坏账准备,被告也不存在进行所为欺诈的故意。最高院对于民法解释第68条意见,我方认为原告通过不可撤销的意向申报函是真实意思表示。我方认为本案不存在被告对原告进行欺诈。除斥期间在我们2013年发布的时候期初和期末一致,已经公布于世,原告作为合格的投资人应该知道这个情况,如果他认为有虚假,这时候她就该发出撤销的请求。
    提醒法庭注意,认购股份和增资的协议属于已经履行完毕的协议,不属于可以撤销的条件。原告主张的最高院关于虚假陈述的意见我们是同意的。也是赔偿的机制没有撤销的。本案中不但不存在欺诈可以撤销情况,本案不存在由欺诈可以撤销的法律依据。
    [11:22:02]
  • [审判长]:
    双方围绕意向申报函是否构成股权认购协议的要约要素发表补充的辩论意见。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11:25:36]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关于本案合同解除后如何履行,最高院的解释只是就赔偿进行说明,如果双方通过协议方式应该受到合同法的调整存在撤销,被告同样可以通过减资的行为,撤销后无法履行的辩解是不能成立的。
    被告一直强调股权的价格在2012年12月底公司资产价值确定增发股票的价值,被告增发股票的价值确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是如果我发现公司资产状况不是,我们判断虚假陈述不能以意向申报函为时间点。
    被告将合格投资人的概念进行了篡改,主要标准是合格投资人在经济上有标准,被告将合格投资人概念混淆为在财务上有洞穿识别出证监会在调查后才能得出结论的。本次交易定向增发对原告来说与半年报具有紧密关系。2013年坏账准备最后证监会认为是计提不充分。不能当然得出坏账准备不充分的结论。计提不充分的证监会的结论高达78%就是显然的欺诈的行为。2012年进行了计提,为何2013年不进行计提。原告认为本案合同性质应该属于应欺诈产生的。
    [11:27:36]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11:28:36]
  • [被告 被告代理人1]:
    本案原告关于认购股票意愿我们是认为是在意向申报函发送给对方时候就已经确定了,认可的条件也是按照新三板公司的确定的,这个都是在原告发送意向函之前没有欺诈和虚假的。原告以邮寄方式提起诉讼是不成立的,本案的除斥期间应该以2013年的年报来进行认定。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已经超出除斥期间。
    [11:28:44]
  • [审判长]:
    现双方当事人做最后陈述。
    [11:29:14]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坚持诉讼请求。
    [11:29:50]
  • [被告 被告代理人1]:
    坚持答辩意见。
    [11:30:23]
  • [审判长]:
    现在休庭,双方当事人看笔录签字。
    [11:30:46]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宣传办公室梅玉兰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感谢书记员刘晓爽为此次直播所作的工作。本次直播到此结束,再见。
    [11:31:10]
  • [声明]:
    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3:3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