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法院

本案承办法官及其书记员

直播员

本案原告

本案被告

法庭调查

举证质证

庭审现场
3月25日10时,通州法院审理“称购买自建房 买卖是否有效” 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张然。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称购买自建房 买卖是否有效”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0:05:39]
  • [主持人]:
    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庭审马上开始。
    [10:08:24]
  • [书记员]:
    下面宣布法庭规则。
    1、未经法庭许可,不准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4、旁听人员不准发言、提问。
    5、保持法庭整洁,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6、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或者加振。
    7、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8、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10:11:18]
  • [审判员]:
    首先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
    原告:何某某,男,1958年1月、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母某某,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同授权委托书)
    被告:杨静1,男, 住北京市通州区。(未到庭)
    被告:杨奎2,男,1947年5月出生 ,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同授权委托书)
    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10:14:43]
  • [原告]:
    没有。
    [10:15:19]
  • [被告]:
    没有。
    [10:16:31]
  • [审判员]:
    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经核对无误,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条、第134条、第161条的规定,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在这里公开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杨静1、杨奎2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现在开庭。
    本案适用民事一审简易程序,审理期限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9条、第137条第2款、第160条的规定,由通州区人民法院法官梁联林独任审理,法官助理张苏豫担任法庭记录,书记员杨宇负责其他事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第49条、第50条、第51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一)申请回避的权利。所谓申请回避,就是当事人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有权提出事实理由申请上述人员不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二)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提出新证据的权利。
    (四)进行辩论和请示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五)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和反诉的权利。
    (六)有发表最后意见的权利。
    在法庭上,当事人除享有以上诉讼权利外,还应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
    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以上诉讼权利义务,是否听清?
    [10:20:53]
  • [原告]:
    听清了
    [10:21:28]
  • [被告]:
    听清了
    [10:22:37]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8条规定,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进行当庭陈述,依照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顺序进行,陈述进行中,一方陈述时,另一方不得打断他的发言。下面由原告宣读起诉书或者口头陈述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10:22:50]
  • [原告]:
    被告杨某山将位于通州区某村的自建房一处卖给了杨某某。杨某某于1997年3月9日又与原告何某签订《契约》,以叁万陆仟元的价格将该房卖给何某。现双方产生争议,何某现要求法院依法确认购房合同有效。诉讼请求明确如下:
    1.请求依法确认何某某与杨静1于1997年3月9日所签的契约有效。
    [10:23:20]
  • [审判员]:
    被告,发表你承认或反驳的答辩意见或者宣读答辩状。
    [10:25:03]
  • [被告]:
    原告与被告二不存在合同关系,双方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合同,被告二没有行使处置房屋,没有出卖给本案原告,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10:27:27]
  • [审判员]:
    鉴于被告一未按本院传票传唤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权利。下面开始举证、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陈述中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也应当提供证据。举证应当紧紧围绕案件争议的事实和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各方当事人举证应当客观、真实,不得举伪证。要当庭举出证明自己主张或反驳成立的证据,如举不出证据,将可能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首先由原告举证。请原告出示证据并说明证据的来源、内容及要说明的问题。
    [10:30:45]
  • [原告]:
    证据一:契约,证明买卖事实;
    证据二:农村个人建房使用土地许可证,证明房屋房屋所有人为杨奎2及房屋四至;
    证据三:户口本原件,证明何某某为农村户口。
    (证据原件提交法庭)
    [10:33:22]
  • [审判员]: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10:33:52]
  • [被告]:
    针对证据一杨静1与原告签订1997年3.29契约被告二真实性、关联性不认可;1997.3.24杨静1.贾某,原告,等人签订协议书内容不认可。因为没有被告二签字。被告二只有一处宅基地,不可能售卖
    农村建房建设使用证,不认可,杨奎2是有宅基地使用证,比土地许可使用证效力高;
    村委会证明不予认可,因为契约上没有村委会人员签字,无法证明原告两个名字是一个人;
    户口本真实性认可,但是与契约上和协议上的名字不一致,户口本上的住址是原告自己的宅基地,与被告二 的宅基地没有关系。
    [10:35:34]
  • [审判员]:
    被告是否有证据提交
    [10:36:56]
  • [被告]:
    证据一、集体土地使用证,该土地使用证一直在被告二手中,证明没有处分过自己的房产;证据二、户口本,证明被告二是农民,户口所在地依然在通州区某村。
    [10:37:10]
  • [审判员]:
    原告质证
    [10:37:30]
  • [原告]:
    针对证据一,真实性认可,但是被告二证明目的不认可,持有土地使用证不一定没有处分自己的房子,1993年做成的土地使用证,当年并没有发放给村名,所以在被告二手中是可能的。
    [10:37:48]
  • [审判员]:
    下面开始法庭询问,涉案房屋的四至?
    [10:38:46]
  • [原告]:
    东至王某1,西至某村,南至王某,北至路
    [10:39:07]
  • [被告]:
    南北至道,西至王府某
    [10:40:55]
  • [审判员]:
    双方什么关系?
    [10:41:12]
  • [原告]:
    原告与被告二没有关系,被告一与被告二是亲属关系。
    [10:42:31]
  • [被告]:
    与原告没有关系,与被告一有点亲属关系,但是不是亲兄弟。
    [10:43:50]
  • [审判员]:
    被告还在涉案房子居住吗
    [10:45:10]
  • [被告]:
    1998年没有在那居住,因为被告二在城里有房子,并且上班方便所以就把涉案房屋借给被告一使用。
    [10:45:22]
  • [审判员]:
    被告二与被告一是否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10:45:41]
  • [被告]:
    需要回去核实。
    [10:45:52]
  • [审判员]:
    原告,说一下协议签订经过
    [10:46:13]
  • [原告]:
    我们是本村村民,有自己的宅基地,被告一与原告在一个单位工作,被告一在城里买房了,所以要卖房,房价3.6万元,通过杨青某中间人给的被告一,我们一直住在该涉案房屋中,1997.3.24我们与被告一签订的协议,3.29又找到村委会书记作证再次签订了一份协议
    [10:47:33]
  • [审判员]:
    知道涉案房屋的房主是谁的吗
    [10:48:55]
  • [原告]:
    知道,当时没有发红本,只是有建房批示,当时杨奎2把房子卖给杨静1了,所以我们找了杨青某坐中间人了。
    [10:49:11]
  • [审判员]:
    是否翻建房子,如何知道房主是杨奎2的
    [10:49:25]
  • [原告]:
    翻建了,但是没有批示。当时看到杨静1手中的批示写着房主是杨奎2.
    [10:49:41]
  • [审判员]:
    双方在村中还有其他宅基地吗
    [10:50:21]
  • [原告]:
    有一处27平米的宅基地
    [10:50:32]
  • [被告]:
    就是涉案中的宅基地。
    [10:50:43]
  • [审判员]:
    双方,就涉案房屋除了本案还有其他争议吗
    [10:52:59]
  • [原告]:
    没有
    [10:53:10]
  • [被告]:
    没有,涉案房屋并没有翻建。
    [10:53:21]
  • [审判员]:
    双方除了本案所涉及纠纷,还有无其他纠纷?
    [10:53:35]
  • [原告]:
    没有
    [10:53:47]
  • [被告]:
    没有
    [10:53:54]
  • [审判员]:
    法庭对双方提交的证据,因对方对真实性认可的,法庭予以确认,对对方不认可的,法庭暂不予确认,是否确认以判决书为准。法庭调查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应当紧紧围绕案件争执焦点,责任大小和适用法律等具体问题进行,实事求是,以理服人。先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10:54:11]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本案实际涉及两个买卖关系,两个买卖关系均存在,被告二是否把房子卖给被告一虽然在本庭存在争议,但是1997年被告一把房子卖给原告,但是这么多年来并未干预,所以被告二所说是借给被告一是不实的,而且原告一直居住,被告二一直不闻不问,更能证明是被告二已经处分了,当时我们找到被告二时,他对我们说我把房子卖给被告一,被告一要处分房子应该买还给我。
    [10:56:21]
  • [审判员]:
    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10:56:47]
  •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本案是两个合同,现在法律关系混乱;被告二并没有处分涉案房屋,既没有卖给被告一也没有卖给原告,我们原告都不知道你与被告一的买卖关系,我们把房子借给被告一,是给予信任所以一直没有过问房屋情况。
    [11:00:47]
  • [审判员]:
    双方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11:01:12]
  • [原告]:
    我方要看被告二所述的协议。
    [11:01:32]
  • [被告]:
    没有
    [11:01:47]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1条第2款的规定,现在进行最后陈述,征询双方当事人最后意见。原告方陈述最后意见。
    [11:01:58]
  • [原告]:
    坚持的诉讼请求
    [11:02:10]
  •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
    [11:02:20]
  • [审判员]:
    被告二应就庭后5日内向法庭提交补充意见及庭后回去核实的意见,是否听清楚了
    [11:03:30]
  • [被告]:
    听清了
    [11:03:40]
  • [审判员]:
    鉴于被告一未按传票传唤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意见。鉴于本案不适宜调解,法庭调解工作不再进行。本案延期宣判,下次开庭的时间、地点另行公告。庭审笔录当事人可当庭或在5日内阅读,如认为记录有遗漏或差错,可以申请补正。现在休庭。
    [11:03:56]
  • [主持人]:
    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市高级法院新闻办的悉心指导,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我们下次直播再会。
    [11:04:29]
  • [声明]:
    本次直播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1:04: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