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全景

合议庭成员

审判长 罗东川

上诉人(原审被告)卢卡斯公司和富可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瓦莱奥公司

专家辅助人

旁听人员
2019年3月27日9:00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审理一起发明专利侵权纠纷上诉案
  • [书记员 刘 炜]:
    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马上准备开庭。
    [08:56:19]
  • [书记员 刘 炜]:
    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是否到齐?
    [08:56:55]
  • [上诉人(原审被告)卢卡斯公司和富可公司]:
    到齐。
    [08:57:21]
  • [书记员 刘 炜]:
    被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是否到齐?
    [08:58:56]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瓦莱奥公司]:
    到齐。
    [08:59:51]
  • [书记员 刘 炜]:
    现在核对当事人身份。请上诉人一方陈诉公司基本情况及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并请说明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姓名、身份和代理权限。
    [09:00:37]
  • [上诉人(原审被告)卢卡斯公司和富可公司]:
    厦门卢卡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同安工业集中区思明园311号第二层。
    法定代表人:陈少强,该公司总经理。
    厦门富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工业集中区思明园311号。
    法定代表人:王书屋,该公司董事长。
    陈庆华,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张晨,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09:02:05]
  • [书记员 刘 炜]:
    现在请被上诉人一方陈述公司的基本情况以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并请说明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姓名、身份和代理权限。
    [09:02:46]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瓦莱奥公司]:
    瓦莱奥清洗系统公司。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拉瓦瑞尔雷路易罗门路8号企业特投邮编78320。
    缪丽叶﹒克哈拉,该公司知识产权总监。
    廖婷婷,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林毅,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09:03:16]
  • [书记员 刘 炜]: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诉讼参加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1.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得发言、提问;
    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5.进入法庭必须关闭移动通讯工具,不得拨打或接听电话。
    媒体记者经许可进行录音、录像、拍照,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庭审活动。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09:03:45]
  • [书记员 刘 炜]:
    法庭纪律宣读完毕,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09:04:05]
  • [导播]:
    审判长和审判员入座
    [09:04:15]
  • [书记员 刘 炜]:
    请全体坐下。
    [09:04:21]
  • [书记员 刘 炜]:
    报告审判长,上诉人厦门卢卡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厦门富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瓦莱奥清洗系统公司、原审被告陈少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09:04:56]
  • [审判长 罗东川]:
    现在开庭。
    [09:05:05]
  • [审判长 罗东川]:
    上诉人厦门卢卡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厦门富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瓦莱奥清洗系统公司、原审被告陈少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6)沪73民初8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经审查,本院决定予以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及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本院知识产权法庭今天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09:05:44]
  • [审判长 罗东川]:
    在开庭准备阶段,书记员和法官助理已经核对了上诉人卢卡斯公司、富可公司以及被上诉人瓦莱奥公司的身份情况以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是否有异议?
    [09:06:09]
  • [导播]:
    双方均无异议
    [09:06:27]
  • [审判长 罗东川]:
    经法庭审查,各方当事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今天的庭审活动。原审被告陈少强经法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09:06:55]
  • [审判长 罗东川]:
    鉴于卢卡斯公司与富可公司共同提出上诉,上诉请求、理由相同、委托代理人相同,在接下来的庭审中,如果没有特别声明,上诉人方委托代理人的发言将被视为代表卢卡斯公司与富可公司的共同意见,卢卡斯公司与富可公司是否同意?
    [09:07:13]
  • [上诉人(原审被告)卢卡斯公司和富可公司]:
    同意。
    [09:07:24]
  • [审判长 罗东川]:
    现在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本案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罗东川即我本人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闯、朱理、徐卓斌、任晓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法官助理由廖继博担任,技术调查官由丁雷担任,书记员刘炜担任法庭记录。
    [09:07:37]
  • [审判长 罗东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技术调查官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对上述人员申请回避。
    二上诉人卢卡斯公司和富可公司是否申请回避?
    被上诉人瓦莱奥公司是否申请回避?
    [09:07:55]
  • [导播]:
    均回答:不申请回避。
    [09:08:05]
  • [审判长 罗东川]:
    请问各方当事人,是否已经收到我院送达的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是否在开庭三日前收到开庭传票?各方当事人对各自的诉讼权利与义务是否已经清楚?
    [09:08:20]
  • [导播]:
    均回答:已收到。清楚。
    [09:08:33]
  • [审判长 罗东川]:
    本院受理本案后,被上诉人瓦莱奥公司向本院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就案件有关专业技术事实问题发表意见。本院已经发出《专家辅助人出庭通知书》。被上诉人是否收到《专家辅助人出庭通知书》?你方申请的专家辅助人是否已经到庭?
    [09:08:50]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瓦莱奥公司]:
    收到。已到庭,在法庭外休息室等候。
    [09:09:01]
  • [审判长 罗东川]: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09:09:08]
  • [审判长 罗东川]:
    本庭在此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本案双方当事人均提交了新证据,为保证庭审高效顺利进行,本庭在2月28号和3月21日的法庭调查程序中,已经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并对对方提交的新证据进行了质证;在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本庭初步归纳了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并请双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相应的准备。今天的庭审分为三个阶段,包括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现在继续进行法庭调查。
    [09:09:42]
  • [审判长 罗东川]:
    首先请上诉人简要陈述上诉请求、事实及理由。
    [09:10:11]
  • [上诉人(原审被告)卢卡斯公司和富可公司]:
    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上诉人一审关于立即停止对专利号为ZL200610160549.2发明专利侵害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涉案专利中刮水器的连接器,其用于保证一刮水器臂和一刮水器刷体的一部件之间的连接与铰接这一使用环境特征限定为刮水器臂与连接并且还有铰接关系特别是涉案专利必须用于与锁定元件相适应的刮水器臂这一使用环境,被诉侵权产品刮水器臂与连接器之间为连接关系,连接器与部件之间为铰接关系,但刮水器与部件之间没有连接关系,并且被诉侵权产品在商业上完全可以使用于非标准的刮水器壁和非标准的连接器这一使用环境中。
    [09:10:25]
  • [上诉人(原审被告)卢卡斯公司和富可公司]:
    二,涉案专利中所述锁定在所述刮水器臂的前端部中的嵌入位置,当被诉侵权产品是用在标准的刮水器臂和标准的连接器的使用环境下时,其弹性元件只能把连接器定位在刮水器壁前端部中的嵌入位置,用于防止锁定元件的弹性变形,并锁定连接器。而所述开放位置可以使所述连接器从刮水器臂中解脱出来,这属于功能性特征,被诉侵权产品在关闭位面对锁定封闭包容的锁定元件并且涉案专利也不构成等同,上诉人放弃上诉状中关于共同实施制造被诉侵权产品行为的理由。
    [09:11:11]
  • [上诉人(原审被告)卢卡斯公司和富可公司]:
    三、涉案专利在关闭位置所述搭扣,被诉侵权产品搭扣在关闭位置并未面对锁定元件延伸。
    [09:11:25]
  • [审判长 罗东川]:
    下面请被上诉人简要陈述答辩意见。
    [09:11:57]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瓦莱奥公司]:
    具体如下,第一,关于连接和铰接,被上诉人认为涉案专利清楚地记载了刮水器臂和刮水器刷体之间是通过连接器这一单独的部件来进行连接和铰接的,涉案专利从未要求两者之间进行直接的接触。
    第二,关于使用环境特征,首先,权利要求一并没有限定一个标准的刮水器臂,且涉案专利的说明书和审查档案也没有限定该技术方案仅能使用该环境特征。
    其次,只要被诉侵权产品可以应用于权利要求一所规定的使用。
    再次,根据雨刮器本身的刮水功能,被诉侵权产品应用于权利要求一也是其唯一合理的商业选择。上诉人在销售雨刮器时也提醒消费者如连接发生松动应及时更换雨刷,以免发生安全隐患。由此可见刮水器臂相连接以确保刮水功能的实现是至关重要的。
    第三,关于连接器是否锁定在刮水器臂的嵌入位置,该技术特征是指弹性元件将保持并锁定在嵌入位置。当被诉侵权产品与雨刮器连结在一起时,其弹性元件不仅实现定位功能同时实现锁定功能,与权利要求一的技术方案完全一致。
    第四,关于安全搭扣面对锁定元件延伸,从功能性特征角度而言,锁定功能是不可或缺技术特征,安全搭扣面对锁定元件延伸而安全搭扣内表面的具体形状不影响锁定的功能的实现,被诉侵权产品的安全搭扣突起正是沿着锁定元件延伸,限制锁定元件横向变形从而实现锁定功能,因此,属于相同的技术方案,
    综上所述,上诉人关于被诉侵权产品不落入专利保护范围的抗辩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特别是上诉人并没有提出新的证据,其上诉理由无非是重复已有观点,一审判决也已进行驳斥和说明,故请求据此驳回所有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同时,被上诉人请求贵院考虑被上诉人在一审的保全申请作出保全裁定,陈述完毕。
    [09:16:08]
  • [审判长 罗东川]:
    综合诉辩双方的意见以及本案证据和事实,合议庭经评议认为,本案在二审期间的主要争议焦点有两个:第一个焦点问题,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也就是是不是构成侵权;
    第二个焦点问题,对于被上诉人关于责令被诉侵权人停止侵权的诉中行为保全申请也就是临时禁令申请应该如何处理。
    请问各方当事人,是否同意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是否有补充意见?
    [09:17:50]
  • [导播]:
    均回答:同意,没有补充。
    [09:18:12]
  • [审判长 罗东川]:
    现在围绕本案争议焦点进行法庭调查。为提高庭审效率,法庭可以根据情况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合并进行。在每一方当事人的第一位代理人陈述完毕后,另一位代理人如有补充意见,请举手示意,经法庭允许后发言。当事人如果需要专家辅助人出庭对本案所涉专业技术事实问题发表意见,请在涉及到具体争议事实的调查时一并提出。
    [09:18:54]
  • [审判长 罗东川]:
    首先调查第一个争议焦点,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也就是是否构成侵权?对此主要涉及三个技术特征的争议,本庭将逐一调查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具备这三个技术特征。
    [09:19:20]
  • [审判长 罗东川]:
    首先调查第一个技术特征。(投放专利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刮水器的连接器用于保证刮水器臂和刮水器刷体部件之间的连接与铰接”,这是一个使用环境特征。对此,本庭需要调查的问题是:这个技术特征应当怎么解释?特别是,是否应解释为该连接器必须用于连接标准刮水器臂这种使用环境?
    [09:20:23]
  • [审判长 罗东川]:
    请上诉人陈述意见。
    [09:21:01]
  • [上诉人(原审被告)卢卡斯公司和富可公司]:
    结合PPT进行阐释。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刮水器臂和连接器之间没有接触也没有铰接关系,涉案专利必须使用于特定的使用环境中,而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环境可以不完全适配,
    现在我们结合三个实验进一步详细说明这个问题。三个实验分别配合连接器作脱离的实验,第一个实验是8.8毫米的实验,将刮水器连接,关闭安全搭扣后测试出是40牛,这还是安全的。
    下面进行第二个实验,测试出的脱离力是9牛,这是危险的,第三个实验是7.7毫米的实验,关闭安全搭扣后的重力只有2牛,这是极度危险的,从上面的实现中可以得出结论,涉案专利必须是用在标准的刮水器壁。
    我们用7.7毫米的刮水器壁来作实验,此时安全搭扣的内表面上有一个挡板,装上刮水器壁后关上安全搭扣,此时脱离力大于100牛后仍然不会脱出,这是因为安装了挡板,因此不会使其脱离出来。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的第一个问题我们陈述完毕。
    [09:25:45]
  • [审判长 罗东川]:
    请被上诉人陈述意见。
    [09:25:58]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瓦莱奥公司]:
    结合PPT进行阐释。第一,上诉人错误地认为连接和铰接,第二,上诉人错误地认为该刮水器臂指的是刮水器和刮水器连接与铰接在一起。具体详见说明书地043段和044段。一审判决中指出,使用环境中环境特征对于权利要求保护范围需要根据个案情况具体确定,一般可以使用于环境即可而不是必须使用于该环境。但是合理而明确地得出被保护对象必须使用。涉案专利必须使用在刮水器臂这一环境中。
    [09:26:32]
  • [审判长 罗东川]:
    刚才各方已经就上述使用环境特征的理解发表了意见,下面请各方简要陈述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具备这个使用环境特征?
    请上诉人陈述意见。
    [09:27:08]
  • [上诉人(原审被告)卢卡斯公司和富可公司]:
    结合PPT进行阐释(投放PPT,圈划,同时播放实验录像)被控侵权产品包括S850和851,851为京东专购,PPT展示的是连接和铰接的结构,第一张照片是被控侵权产品当中的铰接器,可以看到有一个缺口,连接器安装到铰接杆上就形成第三张照片,从而完成了整个安装过程。后面一张PPT展示的是C950在铰接和连接关系上是完全一致的,我们申通过AR眼镜对于产品进行演示。部件中间有铰接杆,把连接器安装到铰接杆上,可以看到可以围绕铰接杆进行转动。再安装到连接器上,安装上后可以看到因为雨刮臂和连接器连接在一起所以雨刮臂联通连接器可以通过铰接杆进行铰接运动。连接器可以将雨刮臂和刮水器的部件首先连接在一起,其次铰接在一起。所以被控侵权产品是具有与涉案专利相同的连接和铰接这一技术特征。演示完毕。被上诉人主张的间接铰接关系不能成立。违反了权利要求书优先适用字面解释的原则,涉案专利的母案中没有任何关于间接铰接的描述,被上诉人的主张不能成立。
    [09:30:30]
  • [审判长 罗东川]:
    请被上诉人陈述意见。
    [09:30:53]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瓦莱奥公司]:
    关于标准臂的问题,上诉人已经陈述,根据最高院专利侵权司法解释二中,本案没有必要为此进行讨论,并且被上诉人认为选用适配的刮水器才是合理和安全的选择,对于实验,第一,实验是其单方制作,不认可真实性,第二没有提交实验报告,视频非常粗糙简单,无论实验结果如何!上诉人的实验也非常片面,仅仅是从脱出力的角度进行评估,其余与安全性能相关的内容没有进行实验,对此我们申请专家辅助人员出庭。
    [09:31:19]
  • [审判长 罗东川]:
    请法警引导被上诉人申请的专家辅助人出庭。请坐。请专家辅助人介绍一下自己的身份情况,包括姓名、职务、从业经历和业务专长。
    [09:31:58]
  • [专家辅助人]:
    姓名田伟超,出生于1983年6月,身分证号码411023198306201576,机关河南许昌,现居住于上海市徐州去桂林细节111区14号404室,本人毕业于武汉大学机械设计制造及自动化专业,于2007年开始从事有关产品设计开发工作,现有12年有关产品设计开发从业经历。
    [09:32:29]
  • [审判长 罗东川]:
    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申请出庭的专家辅助人的身份有无异议?
    [09:32:56]
  • [上诉人(原审被告)卢卡斯公司和富可公司]:
    无异议。
    [09:33:16]
  • [审判长 罗东川]: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及相应司法解释的规定,允许被上诉人的专家辅助人就本案有关专业技术事实问题发表意见。(2)本庭提请专家辅助人注意:虽然专家辅助人由一方当事人申请出庭,但亦应秉持中立、客观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就本案涉及的专业技术问题发表意见,如果故意歪曲客观事实作虚假陈述,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同时,专家辅助人不得参与专业技术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3)专家辅助人发表意见后,各方当事人可以就所涉及的专业技术问题向专家辅助人进行询问,专家辅助人有回答的义务。专家辅助人是否清楚?
    [09:34:00]
  • [专家辅助人]:
    清楚。
    [09:34:17]
  • [审判长 罗东川]:
    请专家辅助人在《专家辅助人具结书》上进行电子签字。
    瓦莱奥公司,请说明需要你方专家辅助人发表意见的专业技术问题。
    [09:34:54]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瓦莱奥公司]:
    请专家辅助人陈述雨刷器设计时的考虑要点,特别是有关安全性有关的问题。
    [09:35:10]
  • [审判长 罗东川]:
    下面请专家辅助人对被上诉人瓦莱奥公司陈述的技术问题发表意见。
    [09:35:52]
  • [专家辅助人]:
    有关产品本身是一个法规有规定的产品,所以其时间时最重要的问题是安全,它的主要目标就是保障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之中有一个清晰的视野,因为驾驶员的视野、专著力非常重要。
    [09:36:20]
  • [审判长 罗东川]:
    是否还有需要专家辅助人发表意见的技术问题?
    [09:36:56]
  • [上诉人(原审被告)卢卡斯公司和富可公司]:
    我国市场上使用的雨刮臂和连接器是否都是同一个厂家生产的,是否允许不同厂家的生产的雨刮臂和连接器混同使用。
    [09:37:08]
  • [专家辅助人]:
    这可能超出了我的范围。
    [09:37:59]
  • [上诉人(原审被告)卢卡斯公司和富可公司]:
    如果U雨刮臂相比连接器偏窄是否容易脱出。是或否?
    [09:38:10]
  • [专家辅助人]:
    我没法具体回答,需要分析。
    [09:38:51]
  • [上诉人(原审被告)卢卡斯公司和富可公司]:
    你说雨刮臂偏窄容易晃动,我国有国家强制性标准限制晃动幅度吗?
    [09:39:19]
  • [专家辅助人]:
    没有。
    [09:39:40]
  • [审判长 罗东川]:
    被上诉人有要询问的吗?
    [09:40:10]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瓦莱奥公司]:
    你设计的雨刮臂都是标准的,您说的标准是指什么尺寸?
    [09:41:11]
  • [专家辅助人]:
    9毫米规格的。
    [09:41:45]
  • [审判长 罗东川]:
    上诉人有问题吗?
    [09:42:16]
  • [上诉人(原审被告)卢卡斯公司和富可公司]:
    没有。
    [09:42:39]
  • [审判长 罗东川]:
    专家辅助人有说明的吗?
    [09:43:14]
  • [专家辅助人]:
    没有。
    [09:43:51]
  • [审判长 罗东川]:
    请电子签名后退庭。
    上诉人卢卡斯公司和富可公司是否有回应或者补充意见?
    [09:44:27]
  • [上诉人(原审被告)卢卡斯公司和富可公司]:
    我们可以了解到我们国家目前没有关于雨刮臂和连接器的宽度的强制性标准,目前只有雨刮臂行业推介性标准即9毫米和7毫米。没有任何国家标准。第二,由于国内企业受限于加工问题,雨刮臂与雨刮器不是统一厂家生产的情况时有出现,导致脱离率非常低,雨刮臂容易脱出。第三,被控侵权产品针对涉案专利拥有上诉缺陷。第四,雨刮臂和连接器越匹配安装会越牢固,挂刷容易晃动,但只要在合理范围就是安全的。相对于涉案专利会完全脱出来的严重性来讲明显更为次要。陈述完毕。
    [09:45:54]
  • [审判长 罗东川]:
    被上诉人瓦莱奥公司是否有回应或者补充意见?
    [09:46:25]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瓦莱奥公司]:
    通常的标准是8.7毫米的,根据通常的设计规范,标准的雨刮臂和连接器是要互相适配的。第二点,关于上人刚才讲的对于晃动的幅度没有强制性标准,我们认为这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即使没有强制性标准,难道雨刮臂的生产商就不要保证司机的安全了吗?
    [09:46:56]
  • [审判长 罗东川]:
    我们继续进行法庭调查。下面调查第二个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还记载了一个技术特征“并且包括至少一可弹性变形的元件,所述元件把所述连接器锁定在所述刮水器臂的前端部的嵌入位置上”。(投放专利权利要求书)关于这一技术特征,本庭需要调查的第一个问题是“锁定”一词应该如何解释。请上诉人陈述意见。
    [09:48:03]
  • [上诉人(原审被告)卢卡斯公司和富可公司]:
    结合PPT进行阐释。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第二个问题,涉案专利与安全搭扣面对锁定元件延伸并锁定连接器两处的因此,锁定应当是等效的,要么是可以锁住,要么是不能锁定。涉案专利中的锁定是锁住固定的意思。被诉侵权产品弹性元件只能把连接器定位或者靠位在挂水器臂前端中的嵌入位置,在很小的外力下两个部件就能够分离,锁住连接器。为什么说涉案专利不能锁定?左面这个文件是母案的专利文件,右面的文件是涉案专利母案的国际公布文件。我们看到在权利要求书中,前面使用的是在第13行,用的是“位于”的意思,只有在后面使用的是“锁定”的意思。涉案专利的PCT国际公布文件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时候其翻译存在着严重的错误,将本身不是锁定的意思翻译了和后面的锁定用了同一个词语,我们认为该种错误产生的后果应当由被上诉人承担。
    [09:50:28]
  • [审判长 罗东川]:
    请被上诉人陈述意见。
    [09:51:02]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瓦莱奥公司]:
    结合PPT进行阐释。锁定的含义是将连接器保持在刮水器臂前端的位置上,根据涉案专利说明数0052段的记载,第一词锁定的强度是由弹性元件来保证的,对于上诉人提到的翻译错误我们不予认可,翻译不是翻译错误,只是差异,刚才我方陈述的锁定的含义对于上述人提到的两个技术特征中均出现了锁定一词,锁定强度不一样,第二次锁定是在第一次锁定基础上的二次锁定。
    [09:52:25]
  • [审判长 罗东川]:
    上诉人是否有回应或者补充意见?
    [09:53:33]
  • [上诉人(原审被告)卢卡斯公司和富可公司]:
    我们认为涉案专利在权利要求的前后两个位置使用了锁定,锁定的含义就是锁住固定的意思,恰恰是翻译的锁定一次和后面用了同一个词语。
    [09:54:03]
  • [审判长 罗东川]:
    被上诉人是否有回应或者补充意见?
    [09:55:25]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瓦莱奥公司]:
    我们并不认为涉案专利锁不住,我们认为锁定程度是由弹性元件的强度来实现的。
    [09:56:48]
  • [审判长 罗东川]:
    刚才双方对第二个争议技术特征的解释问题发表了意见。下面本庭要请双方回答的问题是,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具备这一技术特征?具体来说,被诉侵权产品相应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的这一技术特征是否构成相同或者等同技术特征?
    请上诉人卢卡斯公司和富可公司陈述意见。
    [09:58:24]
  • [上诉人(原审被告)卢卡斯公司和富可公司]:
    结合PPT进行阐释。被诉侵权产品的弹性元件只能把连接器定位在刮水器臂前端的嵌入位置,打个比方,一个门只有把锁打开才能打开,涉案产品相当于门没有锁,能把门关上,但是在很小的外力就能打开,定位卡位锁定不属于相同的技术特征,并且功能效果也不相同,不构成等同。
    [09:59:07]
  • [审判长 罗东川]:
    请被上诉人陈述意见。
    [09:59:45]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瓦莱奥公司]:
    被上诉人认为两者的相应技术特征构成相同。
    [10:00:53]
  • [审判长 罗东川]:
    下面调查第三个技术特征。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在所述关闭位置,所述安全搭扣面对所述锁定元件延伸,用于防止所述锁定元件的弹性变形,并锁定所述连接器”。本庭调查的第一个问题是,这一技术特征是否构成功能性技术特征?如果构成功能性特征,实现该功能所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是什么?
    请上诉人陈述意见。
    [10:01:21]
  • [上诉人(原审被告)卢卡斯公司和富可公司]:
    结合PPT进行阐释。我们认为其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包括安全搭扣的内表面向锁定元件的外侧表面进行延伸,属于典型的功能性技术特征,因为安全搭扣并不是通常的,包括前端盖等等,使用哪一个位置进行延伸,是延伸到弹性元件的外表面还是内表面,是接触相抵还是间隙很大,技术人员只有结合说明书,才能明确锁定延伸其具体的技术特征,属于典型的功能性技术特征,相比功能性技术特征,其必不可少的特征面对锁定元件延伸时,是整体上位于安全搭扣的正前方,整体面对锁定元件延伸,局部采用了安全搭扣垂直内表面。被诉侵权产品在关闭位置时安全搭扣并未面对锁定元件延伸而是整体上包容的锁定元件,采用的技术手段并不是基本相同。当外力比较大的环境下,涉案专利连接器容易从横轴铰接端脱离出来,而被诉侵权产品为了解决问题增加强度,使用了安全搭扣整体上包容锁定元件,连接器不容易铰接方的横轴上脱离出来。
    第二,涉案专利采用的安全搭扣关闭时内表面平行延伸到连接器的外表面采用了平行延伸锁定,当连接器在摆动时,就会使得超出锁定的范围造成锁定不牢靠或者锁定失效。左上角的图是连接器在中间时是有效锁定,右上角是连接器进行向下摆动时可能失效。元件的限定范围造成锁定失效并且脱离出来。锁定元件是垂直于连接器的两个爪的外方面,当连接器上下进行摆动时,无论摆动到哪个位置都在垂直的范围内,不可能造成雨刷器脱出的问题。涉案专利是17年前的发明技术方案,时至今日,涉案专利出现了很多技术问题,在目前市场上没办法买到被上诉人早已停止生产涉案专利的产品,他们在市场上大量生产销售的产品我给大家演示一下。它采用的是横轴进行锁定的,被上诉人的产品在安全搭扣的前端也设置了一个挡板,和被诉侵权产品一致。其锁定元件也是垂直于外侧表面。设计的原因是横轴进行整体包容的弹性元件让连接器不容易脱离出来,在安全搭扣中设置的挡板,关闭时阻碍刮水器器闭向前位移或脱离出来。第三,采用的垂直延伸锁定可以防止连接器上下摆动时造成脱离失效的问题,被上诉人也非常清楚认可被诉侵权产品具备更好的技术效果也符合当今社会对于雨刮臂的各种各样的需求,特别是在没有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下。
    [10:02:57]
  • [审判长 罗东川]:
    请被上诉人陈述意见。
    [10:03:21]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瓦莱奥公司]:
    结合PPT进行阐释。被上诉人认可这是一个功能性的特征,被上人认为实现锁定功能不可缺少的是安全搭扣面对锁定元件的延伸。涉案专利0056段对于锁定功能的实现进行了描述,设置安全搭扣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横向变形,具体的形状以及搭扣的转动方向并不是实现锁定功能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是围绕横轴转动还是垂直轴转动是归属在权利要求四当中的,与权利要求要求一没有关联,所以权利要求一足够实现锁定功能。
    [10:05:45]
  • [审判长 罗东川]:
    本专利是否有被提起宣告无效?
    [10:06:17]
  • [上诉人(原审被告)卢卡斯公司和富可公司]:
    目前正在一审程序中。
    [10:06:44]
  • [审判长 罗东川]:
    刚才把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一起进行了陈述,请被上诉方是否构成相同技术特征陈述一下你们的意见。
    [10:07:12]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瓦莱奥公司]:
    被上诉人认为被诉侵权产品是与涉案专利完全相同的技术特征,被上诉人申请通过3D动画进行演示。可以看到安全搭扣处于关闭位置时,侧壁上会有四个突起,在锁定爪的外表面,因为限制了弹性变形所以雨刮臂不能脱出。安全搭扣处于开放位置时因为外面已经没有任何阻挡,所以雨刮臂可以从连接器当中脱出。从演示中可以看出被控侵权产品突起的内表面也是沿着锁定元件的外表面延伸,不管是垂直还是水平延伸,目的就是为了限制锁定元件横向的变形程度,只要锁定元件在空间的位置上有一个面对面的重叠过程就可以限制变形。是否有挡板与本案没有任何关联性。
    [10:08:36]
  • [审判长 罗东川]:
    两次无效是否涉及到本案争议的技术特征?
    [10:09:20]
  • [上诉人(原审被告)卢卡斯公司和富可公司]:
    没有涉及。
    [10:09:53]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瓦莱奥公司]:
    对于怎么样设置安全搭扣与安全搭扣具体的形状没有任何关联性。
    [10:10:19]
  • [审判长 罗东川]:
    现在调查第二个争议焦点。本案中,被上诉人在一审程序中向原审法院提交了诉中行为保全(又称临时禁令)申请,请求责令上诉人停止侵害,并提存了100万元保证金。对该临时禁令申请应当如何处理?是否应当支持被上诉人的临时禁令申请?
    临时禁令申请由被上诉人提出,首先请被上诉人陈述意见。
    [10:11:43]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瓦莱奥公司]:
    被上诉人认为鉴于本案有关是否构成侵权的实体问题目前由二审法院进行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我们认为两上诉人并未停止其侵权行为,其制造的被控侵权产品仍然在销售,在上诉人的官方网站上还可以看到被控侵产品的手册,被上诉人已经向法院提供了一百万元的担保,我们认为被上诉人的行为保全申请满足法定要件,恳请二审法院立即做出行为保全裁定。
    [10:12:10]
  • [审判长 罗东川]:
    请上诉人陈述意见。
    [10:12:46]
  • [上诉人(原审被告)卢卡斯公司和富可公司]:
    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出的诉讼保全审批,部分保全和诉中保全属于不同程序,二审程序不影响一审程序,我们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适用于诉讼保全,关于本案是否支持申请应当依据民诉法第100条的规定进行审理。我们认为涉案专利目前正处于行政诉讼阶段,涉案专利是否会维持专利权有效,均会影响本案诉讼保全行为的实施,对于上述产生的法律后果。本案尽快作出二审判决的实际意义会优于诉讼保全的实际意义。
    [10:13:05]
  • [审判长 罗东川]:
    你方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和销售目前已经停止了?
    [10:13:26]
  • [上诉人(原审被告)卢卡斯公司和富可公司]:
    我们没有能力全部回收,可能市场上会留存一些产品。
    [10:14:19]
  • [审判长 罗东川]:
    被上诉人你方对这个情况了解吗?
    [10:14:49]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瓦莱奥公司]:
    我方不予认可,上诉人在一审中陈述已经停止生产,一年当中有证据显示被控侵权产品增加了十几万,所以上诉人的侵权行为仍在持续。
    [10:15:11]
  • [审判长 罗东川]:
    上诉人现在制造的产品中挡板没了,你们了解吗?
    [10:15:37]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瓦莱奥公司]:
    在证据交换中上诉人认可。
    [10:16:04]
  • [审判长 罗东川]:
    上诉人是否有补充?
    [10:16:40]
  • [上诉人(原审被告)卢卡斯公司和富可公司]:
    是留在市场上没有办法回收的。
    [10:17:21]
  • [审判长 罗东川]:
    本案是否发生了新的紧急情况或者一些新的情况?
    [10:17:55]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瓦莱奥公司]:
    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仍在继续当中,且增加了十几万。
    [10:18:11]
  • [审判长 罗东川]:
    上诉人有回应吗?
    [10:18:58]
  • [上诉人(原审被告)卢卡斯公司和富可公司]:
    不予认可,我们没有新的制造日期,上诉人已经停止了制造,为了尊重知识产权,我们率先停止了制造行为。但是确实因为之前已经销售出去的在市场上留存的我们没有能力进行回收,所以可能会买到旧的产品,并不像被上诉人说的,只有六个月的保质期,这是不成立的。
    [10:19:24]
  • [审判长 罗东川]:
    法庭对争议焦点的事实调查就进行到此。
    [10:19:54]
  • [审判长 罗东川]:
    刚才围绕本案焦点问题进行了法庭调查,同时双方也分别针对焦点问题发表了意见。法庭调查阶段结束,现在进入法庭辩论阶段,请双方结合法庭调查情况,简明扼要地就本案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发表辩论意见。在法庭调查阶段意见已经发表的意见,在本辩论阶段不再重复。
    首先请上诉人发表辩论意见。
    [10:20:08]
  • [上诉人(原审被告)卢卡斯公司和富可公司]:
    关于争议焦点的问题,我认为涉案专利保护的主题对象是连接器,但涉案专利对应连接器本身的结构没有做任何的改进,包装连接器用于刮水器臂使用环境是不可争议的,从刚才法庭调查阶段看,被诉侵权产品与刮水器臂部件之间没有直接接触,因此没有铰接关系。第二,我们目前没有刮水器臂宽度的强制性标准,市场上没有刮水器臂的标准,市场上的误差较大,在实际使用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不同厂家的刮水器臂和连接器混用的情形,更加剧了连接器与刮水器臂不相适配的问题,美国的专利采用的是设置相对的元件来适用三种不同宽度的刮水器臂,技术方案早已不能适应市场变化,始终无法解决适配性差的问题,使得广大消费者无法选择其他品牌的刮水器,而不得不购买被上诉人的刮水器。给广大消费者多了一种选择的权利,进而降低了消费者的费用支出。第四,被上诉人及专家辅助人认为被诉侵权产品如果使用不相适配的刮水器容易形成晃动,上诉人认为这里有度的问题,轻微的晃动并不会影响安全,不会出现涉案专利产生锁定失效,刮水器臂会脱出的问题。我们认为涉案专利可以把连接器锁定在嵌入位置,事实上涉案专利中都只能将连接器卡位在嵌入位置,无法锁定在嵌入位置,涉案专利要求使用锁定一词根本目的就是PCT进入国家时翻译错误导致的,其不当限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理应由专利全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三个问题,从前面演示的PPT可以看出,关闭包容锁定元件以及垂直锁定的技术效果要明显优于被诉侵权产品。第二个焦点上诉人认为应当由一审法院进行保全。
    [10:21:42]
  • [审判长 罗东川]:
    现在请被上诉人发表辩论意见。
    [10:22:21]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瓦莱奥公司]:
    本案实际上非常清楚,被诉侵权产品和涉案专利都是采用同样的技术手段来锁定连接器和雨刮臂,即通过安全搭扣来限制锁定元件向外弹性变形保证雨刮臂不会脱出。本案的争议更多的是在于专利保护范围的解释,上诉人显然是对法律规定理解有误,错误运用了专利保护范围方法,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及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本案中,上诉人完全脱离了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记载,不管是权利要求书还是说明书从来没有提到过刮水器臂和刮水器臂要接触,显然是没有依据的,再如上路人又自行创设出了所谓的垂直延伸的概念,涉案专利从未限制方向。上诉人的解释再次脱离了涉案专利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上诉人对相关主张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上诉人至今也没有举出证据,没有拿出宽度窄的例子。综请法院上所述被上诉人坚持所有答辩意见,请求法庭驳回上诉人的请求。
    [10:23:38]
  • [专家辅助人]:
    请双方陈述最后意见。
    [10:24:08]
  • [上诉人(原审被告)卢卡斯公司和富可公司]:
    请法院上支持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
    [10:24:36]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瓦莱奥公司]:
    被上诉人坚持所有意见,请求法庭驳回上诉人所有请求。
    [10:25:06]
  • [审判长 罗东川]:
    刚才法庭充分听取了各方当事人的意见,最后陈述阶段结束。合议庭将在休庭后对本案进行评议,请双方当事人及全体人员在10时50分时回到法庭。
    [10:26:27]
  • [书记员 刘 炜]:
    现在休庭!
    [10:27:57]
  • [书记员 刘 炜]: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
    [10:29:54]
  • [导播]:
    休庭
    [10:30:16]
  • [书记员 刘 炜]: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10:50:36]
  • [审判长 罗东川]:
    请坐下。
    [10:50:53]
  • [审判长 罗东川]:
    现在继续开庭。上诉人厦门卢卡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厦门富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瓦莱奥清洗系统公司、原审被告陈少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经本庭依法公开审理,调查了本案有关事实,审查了全案证据,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经合议庭评议后已经形成评议结果,本庭现在宣布合议庭的主要意见,具体文字表述以裁判文书为准。
    [10:52:38]
  • [审判长 罗东川]: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问题,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专利权利要求一的保护范围,依据专利法的规定,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与公共利益。本案中,涉案专利先后经历了两次无效宣告程序,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均维持专利有效。法庭认为到目前为止,被上诉人享有的权利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受到专利法保护,权利合法有效,应当予以保护。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由专利权利要求书的技术方案来确定的,我们整个庭审也是围绕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及技术特征的对比来进行审理。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是由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组成的技术方案来确定的,所以法庭的审理把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对比,不是把专利产品与被诉侵权产品进行对比。按照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如果被诉侵权产品具备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这意味着被诉方就利用了专利发明的技术贡献,落入了专利权保护范围。这是法庭的基本观点。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焦点在于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权利求一的三个技术特征是否有区别,权利要求一是专利的最大保护范围,对被诉侵权产品具有权利要求一的其他技术特征,双方当事人并没有争议。法庭分别对双方争议的三个技术特征进行说明。
    [10:54:00]
  • [审判长 罗东川]:
    关于第一个技术特征,上诉人主张刮水器臂与刷体之间并未接触,没有铰接关系,且涉案专利必须连接标准的刮水器臂,而被诉侵权产品还可用于非标准的刮水器臂,不具备第一个技术特征。针对该问题,合议庭评议认为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这是专利法明确规定的。而第一个技术特征的文字记载并未提到刮水器臂和刷体部件之间需要直接接触,从文字记载里面是无法得出这样的结论的。同时根据涉案专利的说明书以及附图均表明,刮水器臂是过连接器与刷体部件之间实现连接与铰接。其次,文字记载同样没有提到连接器必须连接标准的刮水器臂,虽然在说明书中提到,从普通人员的角度来讲,只要刮水器臂的宽度与涉案专利连接器的宽度相适应就能够实现锁定。第三,被诉侵权产品的相关连接铰接关系与涉案专利说明书及附图相同。具备上述特征。这是对于这一个技术特征的意见。
    [10:56:24]
  • [审判长 罗东川]:
    关于第二个技术特征,上诉人主张涉案专利要求一多次使用锁定一词,含义应当相同。被诉侵权产品的弹性元件只能定位不能锁定,合议庭评议认为,权利要求的解释应当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不应脱离说明书的语境。要解决的问题是减少或者防止机动车刮水器的连接器在较小外力的作用下意外脱出。在这样的语境下,弹性元件对连接器的锁定并不是指完全锁住固定,而是起到一定的封锁限定作用即可。第二是被诉侵权产品弹性元件端部向内弯者或者端部具有突起可卡住与弹性元件相适配的刮水器臂并封锁限定在刮水器臂的嵌入位置上,具备上述技术特征。对锁定一词的含度和技术特征方案,法庭做这样的理解。
    [10:58:51]
  • [审判长 罗东川]:
    关于第三个技术特征,上诉人主张第三个争议技术特征是功能性特征,被诉侵权产品不具有与该功能性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这个问题合议庭经过评议认为,一是该技术特征实际上限定了安全卡口与锁定元件之间的方位和结构关系。作用是防止锁定元件变形。这个技术特征合议庭认为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功能性特征。虽然原审判决如此认定,且当事人对此没有异议,但是否功能性特征判断因为影响到认定结果,属于法律问题,所以合议庭对此问题予以指出并予纠正。第二是技术特征仅要求安全卡口面对锁定元件防止锁定元件变形,并锁定连接器,未对延伸的具体形式进行限制,安全卡口是整体面对还是部分面对锁定元件是平行延伸还是垂直延伸均实现锁定的效果。故在该技术特征的限定范围内,被诉侵权产品具备上述技术特征。认定上本法庭和原审法院有所不同。一审法院的认定会影响到本案侵权判定的最后结果。针对今天审理中双方提出的问题,法庭认为需要说明的是,在被诉侵权产品当中即使增加了技术特征,有不同的技术效果,但法庭认为仍然使用利用了专利发明的技术贡献。被诉侵权产品具备了专利权利要求一所规定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产品的特征比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多,并不意味着没有落入专利权保护的范围。被诉侵权产品多出的技术特征即使有一定的效果,但法庭认为被诉侵权产品还是落入的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专利保护的是发明创造,是技术方案。不是把专利权人的产品和被诉侵权人的产品进行对比,法庭进行说明。
    [11:01:14]
  • [审判长 罗东川]: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本案的临时禁令申请,一、二审审理当中都提出来要求对被诉侵权产品采取临时禁令请求。合议庭对这个问题也进行了评议。我们认为判定停止侵权,一审法院作出了先行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临时禁令在法律上是不同的制度,有各自的价值,特别是在判令停止侵权的先行判决还没有生效的时候,临时禁令可以起到强制执行的效果,可以更加充分地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停止侵权的实体审理和当事人提请采取诉中禁令临时保全的申请是可以独立存在的。考虑到本案情况,刚才合议庭对本案的实体问题进行了评议,认为被诉侵权产品已经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所以法庭对本案的实体结果可以作出当庭宣判。宣判后判决产生法律效力。在此阶段作出禁令没有效果。
    [11:03:37]
  • [审判长 罗东川]:
    法庭宣布本案的判决结果。
    [11:04:09]
  • [书记员 刘 炜]:
    请全体起立。
    [11:05:31]
  • [审判长 罗东川]:
    卢卡斯公司、富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5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民讼法第170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卢卡斯公司、富可公司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依照民事民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将在闭庭内十日内以电子方式向当事人送达判决书,本案判决生效后,有关本案侵权损害赔偿的部分,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继续审理。
    [11:08:23]
  • [审判长 罗东川]:
    大家请坐。
    [11:09:16]
  • [审判长 罗东川]:
    今天的庭审到此结束。现在请双方当事人核对庭审笔录。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核对无误后在电脑屏幕上对笔录进行电子签名。合议庭成员、法官助理、技术调查官、书记员也请在笔录上进行电子签名。
    [11:11:02]
  • [审判长 罗东川]:
    闭庭!
    [11:12:22]
  • [书记员 刘 炜]: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
    [11:13:54]
  • [导播]:
    声明: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各位网友参考。
    [11:1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