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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0日9:30,二中院审理“收发快递引纠纷 快递小哥被刺亡”案
-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关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本次网上直播,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涂浩。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收发快递引纠纷 快递小哥被刺亡”案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参与!
下面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今天审理的这起案件的案情。
公诉机关诉称,被告人桑某于2018年10月1日15时许,在房山区长阳镇朱岗子村某营业厅南侧路口处,因收取快递问题与被害人杨某(男,殁年21岁,中通快递员)发生争执并互殴。桑某在持尖刀扎刺杨某左、右两侧肋部、左大腿等处后逃离现场,杨某被送至医院后经抢救无效于2018年11月18日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桑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据此,提起公诉。
现在双方当事人均已进入法庭,法庭审理马上开始,请大家继续关注本次直播进程。庭审现在开始,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09:38:06] - [书记员 沈邱繁星]: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
(一)服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礼仪;
(二)不得鼓掌、喧哗、哄闹、随意走动;
(三)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发送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新闻记者除外;
(四)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
(五)不得实施其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全体请坐。
报告审判长,双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09:39:27] - [审判长 丛卓义]:请法警提被告人桑清岑到庭。
(审判长核对被告人自然情况)
被告人桑清岑,你是否收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起诉书副本及附带民事诉状?[09:40:38] - [被告人 桑清岑]:收到了。[09:41:05]
- [审判长 丛卓义]:什么时间收到的起诉书副本?[09:41:36]
- [被告人 桑清岑]:2019年3月18日收到的起诉书副本和附带民事诉状。[09:41:56]
- [审判长 丛卓义]:起诉书载明你的姓名、出生日期、居民身份证号码、民族、籍贯、文化程度、曾任职务、住址、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是否正确?[09:42:14]
- [被告人 桑清岑]:正确。[09:42:30]
- [审判长 丛卓义]:你是否受过法律处分?[09:42:44]
- [被告人 桑清岑]:没有。[09:42:54]
- [审判长 丛卓义]:辩护人,什么时间收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起诉书副本的?[09:43:09]
- [被告人 桑清岑]:2019年3月20日收到的。超过十天。[09:43:27]
- [审判长 丛卓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6条、第188条第1款之规定,今天在这里,公开开庭审理,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桑清岑涉嫌犯故意伤害罪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冀某诉桑清岑民事赔偿一案。
现在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名单。
本庭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丛卓义,也就是我本人担任审判长,会同审判员王丽娜、人民陪审员周文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沈邱繁星担任法庭记录。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高翔、书记员李丹出庭支持公诉。
受被告人桑清岑的委托,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担任被告人桑清岑的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冀某的委托,北京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庭担任其诉讼代理人。[09:43:43] - [审判长 丛卓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9条、第30条、第32条、第33条、第197条、第19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193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也就是说,如果认为法庭宣布的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可以提出理由,要求更换。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可以申请通知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5.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被告方还享有如下权利:对对方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请求调解、撤诉的权利;进行辩论的权利;查阅本案开庭或询问笔录的权利。
被告人,上述诉讼权利你是否清楚了?[09:45:27] - [被告人 桑清岑]:听清了。[09:45:43]
- [审判长 丛卓义]:是否申请回避?[09:46:19]
- [被告人 桑清岑]:不申请。[09:46:37]
- [审判长 丛卓义]:辩护人是否申请回避?[09:47:17]
- [辩护人]:不申请。[09:47:51]
- [审判长 丛卓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是否有上诉申请?[09:48:38]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不申请。[09:49:01]
- [审判长 丛卓义]:本次庭审过程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被告人最后陈述三个阶段。
法庭将对本次庭审活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进行刑事部分法庭调查。
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09:49:15] - [公诉人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宣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京二分检刑诉【2019】19号起诉书,内容略。)[09:49:34]
- [审判长 丛卓义]:被告人可以坐下。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如果你感到身体不适,可以随时向法庭举手示意。
被告人,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的内容与你收到的起诉书副本的内容是否一致?[09:50:27] - [被告人 桑清岑]:一致。[09:50:48]
- [审判长 丛卓义]: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属实吗?[09:51:09]
- [被告人 桑清岑]:属实。[09:51:20]
- [审判长 丛卓义]: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09:51:42]
- [公诉人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被告人桑清岑,今天公开开庭审理你的案子,希望你如实回答公诉人的问题。[09:51:52]
- [被告人 桑清岑]:好的。[09:56:37]
- [公诉人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是出租房?[09:56:55]
- [被告人 桑清岑]:是,和我女朋友。[09:58:05]
- [被告人 桑清岑]:我们去拿快递,发生口角。[09:58:20]
- [公诉人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什么时间,谁的快递。何时联系的?怎么联系?[09:58:48]
- [被告人 桑清岑]:李某的快递,9月30日,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电话联系。[09:59:38]
- [公诉人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联系内容是什么?[09:59:55]
- [被告人 桑清岑]:快递到了让我去取快递,我当时人没在北京。在外地。我让他给我送到一个小商品的超市,他不给送他没说不给送,联系说让我们明天再去取,第二天我过去了。[10:00:17]
- [公诉人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什么时候回的北京?快递员什么时候跟你联系?[10:00:50]
- [被告人 桑清岑]:我们接到快递当天往回走。那天安排要回京。12点中我给他打电话,我给他打电话,我到家了,他让我上一个点去等他,十字路口等他。
我去了,当时没在,我又给他打电话,让我一点去取,一点又去了,又没在,我电话联系,直到两点多,两点多去了还没在,第三次我俩打电话发生口角,电话之后发生口角。[10:01:11] - [公诉人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见了面什么时候?10月1日下午15时许。你在哪见到他?[10:01:41]
- [被告人 桑清岑]:第三次通电话,具体时间不记得。
具体时间记不清。
在路口,见到之后我问他,你给我送快递,我送货的地点要求20多米远,问他为什么不给送,他说就不给送,我说这个事你就不对了,我们俩就发生了争执,争执以后我们俩就没东,我就拿了快递回走,我走了几米远我听到他骂我,我就回去。[10:02:02] - [公诉人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这期间动手了吗?他还手了吗?[10:02:26]
- [被告人 桑清岑]:没有,言语上的冲突。他在骂我,我回来之后我来就发生冲突,我先动得手。
还了。手里没拿东西。后面有一个快递小哥劝我们,我印象中是互相推倒,没人倒地,有别的快递小哥把我来劝开了。我就走了我拿快递就走了,我走的时候有20多米远,他就跑过来喊我的时候……他打中我头部,流血了。
当时自己做什么都不知道,我俩就打起来了。怎么打得不记得了。[10:03:03] - [公诉人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你以前在公安机关交代属实吗?你再回忆一下当时怎么打的?当时手里拿东西了吗?[10:03:26]
- [被告人 桑清岑]:属实。
等我清醒过来的时候,手里拿的刀的。我清醒前他就站在拿,有可能是伤到他了。具体我不记得了。[10:03:49] - [公诉人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你在公安机关交待时,被打时你两次拿刀扎他。你承认他的伤是拿刀造成的?具体轧了几刀?刀什么时候带在身上的?平时有带刀的习惯吗?[10:04:09]
- [被告人 桑清岑]:具体不记得了。
平时没有。那天我接快递刚回来,那把刀就放在衣服兜里了。因为那天比较冷我穿了一件衣服,我就取快递的过程中发现刀在兜里,我还拿出来把着。[10:04:45] - [公诉人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当着快递小哥的面你拿出来过刀吗?为什么把刀拿出来?当时你是不是和快递小哥发生争执?当时穿的什么?[10:05:04]
- [被告人 桑清岑]:当时我是拿出来的,我是无意间发现在我上衣兜里,我就放在我裤子兜里了。
那会还没有。就是没见过他之前我就发现了那刀。
一个黑色的夹克衫。[10:05:47] - [审判长 丛卓义]:刀是什么样的刀子?[10:06:16]
- [被告人 桑清岑]:一把黑色的折叠水果刀。[10:06:26]
- [审判长 丛卓义]:然后你干了什么? 跑去哪了? 是你住的出租房? 刀去哪了?[10:06:58]
- [被告人 桑清岑]:然后很害怕,平时没打过架。我就跑了。
去到一个出租房。
不是,附近。具体跑到什么地方我不记得了。具体做什么也很害怕,也记不清了。
等我清醒过来,那个刀去哪我都不知道。
刀扔了。[10:07:48] - [审判长 丛卓义]:辨认过刀吗? 为什么把外套扔了?后来你去哪了?[10:08:27]
- [被告人 桑清岑]:辨认过。确实是。
外套什么当时都不知道到哪去了。
外套有血。
后来我去到河北。[10:10:10] - [审判长 丛卓义]:去什么地方?跟谁一起去?后来你们俩一起去的河北什么地方?在去之前还去哪了,和亲属联系过吗?[10:10:36]
- [被告人 桑清岑]:和女朋友一起去。见了面我只给她说我打架了。
河北唐山。
告诉了我四姐姐。[10:11:03] - [审判长 丛卓义]:怎么去的唐山? 你跟他们俩说发生什么事了吗?你当时案发有手机吗?[10:11:35]
- [被告人 桑清岑]:我四姐家在沪安。
当时给我姐夫打电话说想去那玩。
没有。看见我头上的伤了我没给他们说我怎么受的伤。他们也没问我。
有。是一部苹果。[10:11:57] - [审判长 丛卓义]:手机后来放哪了?你从她那拿走另外一部手机。给过你钱吗? 去了唐山以后又去哪了?[10:12:19]
- [被告人 桑清岑]:后来给我姐了。
当时我姐喜欢这手机我就给她了。我说反正没手机。
给过。2000左右。
去我朋友那。[10:12:50] - [审判长 丛卓义]:给他说具体发生什么事了吗? 什么时候被抓。抓你的时候扣你什么东西吗?[10:13:25]
- [被告人 桑清岑]:没跟他说。在唐山待了十多天。
后来去了内蒙。在内蒙待了十多天。以前我在那边待过,上那边有朋友在那。那时候没想过躲这事。
11月2日。
没有。我姐那部手机抓我时候被扣了还扣了穿的裤子。没有别的东西。[10:13:51] - [审判长 丛卓义]:被抓以后如实讲了这些事吗?你认罪对吗,也承认被害人身上的刀伤是你造成的。[10:14:13]
- [被告人 桑清岑]:讲了。
对。[10:14:29] - [公诉人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公诉人的的讯问暂时到这。[10:14:59]
- [审判长 丛卓义]:下面由辩护人对被告人进行发问?[10:15:26]
- [辩护人]:不再发问。
辩护人的讯问暂时到这。[10:15:42] - [审判长 丛卓义]:下面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对被告人进行发问?[10:16:11]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没有。[10:16:27]
- [审判长 丛卓义]:各方有无补充发问?[10:16:50]
- [公诉人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没有。[10:17:06]
- [辩护人]:没有。[10:17:20]
- [审判长 丛卓义]:法庭问你几个问题,希望你如实回答。
作案时候用的刀是什么时候从裤兜里拿出来。第一次拿出来的那把刀?[10:17:37] - [被告人 桑清岑]:在取快递中途拿出来。[10:17:56]
- [审判长 丛卓义]:和被害人见了面之后是什么时候拿出刀?是在你离开前拿出来还是离开后?刀刃长?几面有刃,什么时候把刀放在兜里?[10:18:11]
- [被告人 桑清岑]:我跟他见面后把刀放裤兜里,什么时候拿出来不记得了。
离开之后,以前发生口角发生争执没有拿出刀子
一面有刃。
在安徽完北京返的时候放在裤兜里。[10:18:45] - [审判长 丛卓义]:下面由控辩双方进行举证质证。
下面请公诉人就故意伤害罪向法庭出示证据。[10:19:26] - [公诉人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宣读犯罪嫌疑人及其他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略)[10:20:05]
- [审判长 丛卓义]:被告人,你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10:20:48]
- [被告人 桑清岑]:没有意见。属实。[10:21:16]
- [审判长 丛卓义]:辩护人,你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10:21:32]
- [辩护人]:没有意见,属实。[10:21:44]
- [审判长 丛卓义]: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是否有异议?[10:22:12]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在侦查的时候没有供述。
我认为该行为他有杀人的意图,不是伤人意图。[10:22:25] - [审判长 丛卓义]:请公诉人继续举证。[10:22:54]
- [公诉人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宣读:发、破案经过。(略)[10:23:07]
- [审判长 丛卓义]:被告人,你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10:23:19]
- [被告人 桑清岑]:没有。[10:23:31]
- [审判长 丛卓义]:辩护人,你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10:23:45]
- [辩护人]:没有。[10:24:01]
- [审判长 丛卓义]: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是否有异议?[10:24:17]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没有。[10:24:29]
- [审判长 丛卓义]:请公诉人继续举证。[10:25:13]
- [公诉人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宣读: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与意见。(略)
宣读:相关当事人、诉讼参与人的意见 。(略)
宣读:审查认定的事实、证据及分析:物证、书证。(略)
宣读:证人证言。
宣读:犯罪嫌疑人桑清岑的供述及辩解及辨认笔录。(略)
宣读:鉴定意见。
宣读并出示: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略)[10:25:27] - [审判长 丛卓义]:被告人,你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10:28:10]
- [被告人 桑清岑]:没有。[10:28:26]
- [审判长 丛卓义]:辩护人,你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10:28:41]
- [辩护人]:没有。[10:28:56]
- [审判长 丛卓义]: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是否有异议?[10:29:13]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没有。[10:29:38]
- [审判长 丛卓义]:被告人,你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或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10:41:35]
- [被告人 桑清岑]:不申请。[10:41:53]
- [审判长 丛卓义]:辩护人有无上述申请?[10:42:04]
- [辩护人]:没有。[10:42:15]
- [审判长 丛卓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有无上述申请?[10:42:29]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没有。[10:42:42]
- [审判长 丛卓义]:刑事部分调查结束,现在就民事部分进行法庭调查。
首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宣读民事诉状。[10:43:05]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宣读民事诉状(略)(详见庭前上交给法庭的附带民事起诉状)。[10:43:37]
- [审判长 丛卓义]:原告方出示证据。[10:44:49]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房山区医院医疗费用。医药费用证据。[10:50:28]
- [审判长 丛卓义]:被告人对原告方出示的医药费有意见吗?[10:50:42]
- [被告人 桑清岑]:没有意见。[10:50:52]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良乡医院的存款帐单,金额是214897.9元,诉讼代理人这个费用应该是实际发生的。[10:51:04]
- [审判长 丛卓义]:原告方诉讼代理人对实际发生的表示认可。实际发生你认为的是?[10:51:22]
- [辩护人]:我认为应该跟存款通知单金额相符。[10:51:36]
- [审判长 丛卓义]:原告方为什么你的医疗的诉讼请求和诉讼但不一致。[10:52:37]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实际发生的费用是26万,还有其他的单。[10:52:50]
- [审判长 丛卓义]:请原告方继续指证。[10:53:03]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一共24张,发票1张。
交通费票据,包括从邯郸到北京,从淮南到北京的交通票。当时受害人的哥哥和爱人他们俩居住在淮南,事发生之后从淮南到北京产生的高铁票。还有一些从邯郸到北京西的,费用当时是父亲和母亲以及他的姨和叔叔来北京市产生的费用。其中涉及叔叔和姨的一共是两张。[10:53:21]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还有一张加油费票据,因为当时他们开车回去,加油产生的费用。加油费发票是185元。[10:54:21]
- [审判长 丛卓义]:被告人对刚才原告方出示的火车票这些票据有无意见?[10:54:42]
- [被告人 桑清岑]:没有意见。[10:58:11]
- [审判长 丛卓义]:火车票涉及到杨某科是谁?[10:58:31]
- [被告人 桑清岑]:首先我在这里对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表示歉意。我会尽我最大的努力去赔偿。我的父母也给予我全力的弥补,也筹集了一些钱财赔偿被害人及家属,有可能赔偿让被害人家属满足,我父母年岁已高,孩子年龄小,我会好好抚养好好改造,出去后我会在我能力范围内每一天都会拿出钱补偿被害人及家属,弥补我犯下的过错。我会好好改造。[10:58:42]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杨某的哥哥。[10:58:44]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原告方的下一份证据是务工证明。
证明在被害人住院以及丧葬费产生的务工损失,务工费单位出示的52500.56元,我们要求被告人赔偿的是12000元,我们的依据是按最高院关于损失事宜。[10:59:01] - [审判长 丛卓义]:请继续举证。[10:59:20]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住宿费,共发生11842元。
在事发以后抢救期间,处理尸体丧葬事宜期间,公安机关要求被害人关于尸体检验的票据的费用。收据2018年10月22日,产生费用600元,住的地方是北京某宾馆是个收据,事发有些仓促开不了正式的发票,住宿是6天。开了一间房。下一份证据是2018年11月1日开的票,候补的时间是2018年10月2日—2018年10月6日。两间房。住的是杨某辉的两口子和受害人的父母。下一份是2018年11月5日开的票。住宿时间是10天,是一间房。住的是杨某辉及其爱人。下一份是2018年11月24日开的。是两间房。[10:59:30] - [被告人 桑清岑]:没有意见。以法庭认定为准。[11:01:26]
- [审判长 丛卓义]:原告方继续出示。[11:02:39]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尸检费用。3250元。都是由原告方出的。[11:02:50]
- [被告人 桑清岑]:没有意见。[11:03:01]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医疗门诊收费票据,送尸检产生的装尸检的费用,救护车的费用,一共是480元。复印卷宗复印病历产生的费用,共169元。出示户口簿证明原告方亲属关系。[11:03:43]
- [被告人 桑清岑]:没有意见。[11:04:05]
- [审判长 丛卓义]: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刑事部分法庭辩论。
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11:04:58] - [公诉人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详见公诉意见。[11:05:37]
- [审判长 丛卓义]:请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发表意见。[11:07:26]
- [被告人 桑清岑]:认为在定性上应该是定性错误,应该定性为故意伤人。在本案中主要体现在客观上体 现在两个方面,
一、被告人女朋友的证人证言部分,关于被告人询问受害人伤情时问到,受害人是否死亡,体现在主观上是故意。
二、被告人将受害人打倒后又持刀在其胸部扎了数刀。
综上可以体现出被告人是杀人故意。被告人对受害人造成受害的部位为胸部。
庭审过程中原告方认为被告人未就公诉机关以及法庭询问的案件事实进行如实供述,主要体现在:
案发后如何将凶器处理,以及案发当时的过程,就主要部分事实以忘记或记不清向法庭进行回答。避重就轻。并没有如实向法庭供述案发真实情况。原告方认为被告人并没有向法庭如实供述,其他没有了。[11:11:23] - [审判长 丛卓义]:下面由被告人自行辩护?[11:12:15]
- [审判长 丛卓义]:对本身公诉机关的事实和罪名有什么意见?[11:13:56]
- [被告人 桑清岑]:没有意见。认罪。[11:14:07]
- [审判长 丛卓义]: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11:14:21]
- [辩护人]:详见辩护词。[11:15:04]
- [审判长 丛卓义]:双方围绕本案的事实认定等内容充分发表了意见。认为被告人构成故意伤人罪名,主要认为被告人在主观上想伤害被告人的故意,关于量刑部分,附带民事原告方,在当庭时未能如实供述。被告人在自行辩护的阶段被告人自愿认罪,认可罪名,也提出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家里的损失,也愿意让家里积极的筹措资金赔偿损失,自己也愿意赔偿损失表示歉意。被告人辩护人发表意见对公诉机关起诉的事实和罪名认可,提出了几点从轻处罚的意见。
一、本案认为快递纠纷是小事发生冲突。
二、被告人如实供述主要事实的情节。
三、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
四、被告人没有前科,是初犯。[11:21:32] - [审判长 丛卓义]:下面进行第二轮法庭辩论。[11:26:03]
- [公诉人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本案因琐事引发互殴。李某的证言不能作为直接证据,被告人是予以否认的,事后的表态是不能作为充分的证据,结合证据来看,在案有两个证人,对案发当时的过程进行了证明,两个人证言在被告人是否就被害人倒地后,体现被告人主观恶性的行为两人的证言是并不一致的。对这个清节也是证明不清楚,公诉人认为就目前的证据来看,没有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从主观上剥夺他人的故意,另外一个就是被害人死亡的后果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故意伤害罪完全是涵盖的,综上检查机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公诉人宣读了被告人此前的证据,公诉人对此量刑进行考虑。[11:26:16]
- [审判长 丛卓义]:附带民事原告方发表意见。[11:26:38]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对公诉人所的说的,公诉人提供了两个证据证言,被害人同事的证言,他同事是事后去的。另外一个关于如实供述的问题,因为公安机关一直在提醒被告人将案发后凶器以及衣服是如何处理的,进行几次提醒,被告人还是当时坚持当时案发以后将衣服以及使用凶器当时抛弃扔掉,并没有将凶器藏到另外一个院落的窗户上面。另外一个从藏刀的行为案发当时并不向被告人所称当时已经打晕,不知所措,该行为体现出当时案发后被告人神志清醒,对于如何藏匿凶器如何逃跑做到心中有数,在这方面关于如实供述做一个回应。被告人以及被告人向原告方表示歉意,我们认为被告人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悔过,在案发以后,被告人并没有通过公诉机关、公安机关向原告方传达歉意,表示赔偿损失的意愿,我们认为被告人即使当庭表示赔偿,也是形式上的。[11:26:46]
- [审判长 丛卓义]:被告人还有新的意见吗?[11:28:29]
- [被告人 桑清岑]:没有。[11:28:39]
- [审判长 丛卓义]:辩护人还有新的意见吗?[11:28:53]
- [辩护人]:对于原告代理人认为本案构成故意杀人罪我有不同的看法。结合案件事实看,被告人与被害人素不相识。因为快递一块钱的事产生矛盾,不至于到这个程度,不可能有这个目的和动机,至于扎的这个部位,我觉得当时被告人对被害人砸了一砖后,双方处于一种运动状态,结合案件相关事实我认为构成故意伤害是比较妥当的。[11:29:05]
- [审判长 丛卓义]:附带民事部分法庭辩论。[11:29:50]
- [审判长 丛卓义]:附带民事原告方发表法庭辩论。[11:30:03]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原告方认为在本案中对造成死亡的原因,主要是因为被告人持刀造成致死。我们依据法律规定提出。希望被告人量刑考虑,被告方对原告进行如数的赔偿。[11:30:23]
- [审判长 丛卓义]:原告人对附带民事部分有什么意见发表?[11:33:21]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没有意见。[11:33:32]
- [代理人]:希望法庭能够给一周或十天的时间,钱基本到位,目前已经筹措了十二三万。
钱基本到位了十二三万。一共筹措20万左右。[11:34:16] - [审判长 丛卓义]:还有其他的民事部分的意见吗?[11:34:47]
- [代理人]:别的没有。[11:34:59]
- [审判长 丛卓义]: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如果对赔偿数额未达到一致可以进行调解。 附带民事原告方是否同意。 被告人是否同意?[11:35:14]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同意。[11:35:36]
- [代理人]:同意。[11:36:08]
- [审判长 丛卓义]:法庭辩论结束。下面由被告人进行最后陈述?[11:36:42]
- [被告人 桑清岑]:我表示歉意,尽我的所能去赔偿。真的不是有意的。[11:37:04]
- [审判长 丛卓义]: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桑清岑犯故意伤害罪一案,经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控辩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法庭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意见,以及被告人所做的最后陈述,本院均已记录在案,合议庭休庭后进行评议,判决结果另行宣告,庭审笔录休庭后交被告人、辩护人阅签,当庭宣读的证人证言及出示的证据材料,休庭后交付法庭。[11:37:23]
- [审判长 丛卓义]:将被告人桑清岑带出法庭。(敲法槌)[11:37:46]
- [主持人]:今天的网络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刑一庭薛姌的辛苦工作,感谢网友关注,再见。[11:38:08]
- [声明]: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11:3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