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法院外观全景_

陈昶屹法官正在主持庭审

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

原告正在出示证据

二被告正在发表质证意见

庭审现场全貌
4月11日14时,海淀法院审理“称‘万能钥匙’商标被擅用 同行被诉不正当竞争”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14:13:23]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点击浏览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网络直播栏目。我是此次直播的主持人郑伟。
    [14:14:29]
  • [主持人]:
    今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将审理“称‘万能钥匙’商标被擅用 同行被诉不正当竞争”一案,我们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图文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4:14:43]
  • [主持人]:
    首先,我为大家介绍一下今天审理案件的法官陈昶屹。
    [14:15:13]
  • [主持人]:
    陈昶屹,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中关村人民法庭庭长。
    [14:15:30]
  • [主持人]:
    了解了法官的情况后,我们来共同关注一下今天直播的案件。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14:15:48]
  • [主持人]:
    原告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称,原告系“WiFi万能钥匙”APP的开发者和运营者,享有“万能钥匙”等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一厦门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WiFi钥匙”APP的开发者和运营者,在相同的商品或服务商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标志,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被告一使用了原告的具有一定知名度的UI界面,属于不正当竞争。被告二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在其运营的“乐商店”平台为被告一的APP产品提供下载服务。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使用涉案商业标志,停止对涉案软件提供下载、安装及推广,刊登致歉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500万元。
    [14:16:05]
  • [主持人]:
    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14:16:25]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法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
    [14:16:36]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14:20:41]
  • [审判长]:
    请坐。现核实原被告双方身份信息。
    [14:21:09]
  • [原告]:
    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先生,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女士,公司员工。
    [14:24:09]
  • [被告1]:
    某世纪科特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火炬高新区软件园。委托诉讼代理人乔芳,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14:24:53]
  • [被告2]:
    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锐,北京玺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景灿,北京玺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14:25:50]
  • [审判长]:
    法庭对双方诉讼参加人的身份进行了核实,各方向法庭报告的情况与庭前向法庭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材料记载内容一致,各方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不持异议,出庭资格都合法有效,本院准予参加本案诉讼。现在宣布开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原告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厦门某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案由本院审判员陈昶屹担任审判长,与本院审判员张颖超、姜琨琨共同依法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李红辉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原告有权增加、放弃、变更自己的诉讼请求,被告有权承认、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有权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并且有权请求法院调解,双方在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第一,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第二,应当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第三,应当如实陈述事实,如实举证。各方对自己的权利义务听清楚了没有?对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14:26:39]
  • [原告]:
    不申请回避。
    [14:28:56]
  • [二被告]:
    不申请回避。
    [14:29:29]
  • [审判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8条之规定,下面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你方起诉的事实理由以及诉讼请求。
    [14:29:48]
  • [原告]:
    原告系“WiFi万能钥匙”APP的开发者和运营者,享有“万能钥匙”等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一厦门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WiFi钥匙”APP的开发者和运营者,在相同的商品或服务商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标志,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被告一使用了原告的具有一定知名度的UI界面,属于不正当竞争。被告二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在其运营的“乐商店”平台为被告一的APP产品提供下载服务。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使用涉案商业标志,停止对涉案软件提供下载、安装及推广,刊登致歉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500万元。
    [14:30:18]
  • [审判长]:
    请二被告依次发表答辩意见。
    [14:30:42]
  • [被告1]:
    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不管是图形商标,还是文字商标,我方均不构成对原告的商标侵权。
    [14:32:10]
  • [被告2]:
    不同意原告诉请。1、我方接到通知就下架了。2、我方通知了软件开发者,我方在联想平台等网站上明确了软件开发公告,开发者知道作为我方平台提示了知产注意义务,明确开发者不侵权保证。如果我方承担赔偿责任,那么最终责任开发者承担。因原告要求连带责任,原告认为是按份责任,依据法律规定,我方不应当承担责任,只有连带责任才承担。
    [14:33:17]
  • [审判长]: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 首先原告举证。
    [14:34:04]
  • [原告]:
    我方出示:权属证据、侵权证据、原告知名度证据。今天补充提交一个公证书证据。同庭前会议我方提交的书面证据目录。
    [14:34:23]
  • [审判长]:
    二被告依次发表质证意见。
    [15:22:44]
  • [被告1]:
    收到原告全部证据材料,经核实证据原件,第一组权属证据真实性认可,合法性及关联性均不认可。原告商标与我公司商标不相同,不近似。第二组侵权证据真实性认可,合法性及关联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我方是在先使用,我方在2015年一月开始使用,不构成对商标的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第三组知名度证据,相关报道原告并未提供证据原件,不认可原告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广告推广合同真实性认可,不认可关联性及合法性。明星代言合同没有原件,不认可真实性。获得的荣誉我方仅认可我方核实过的真实性,其余未经核实的不予认可,不认可关联性及证明目的。第四组补充证据,真实性认可,不认可关联性及合法性。
    [15:23:27]
  • [被告2]:
    我方同意被告1的质证意见。
    [15:30:34]
  • [审判长]:
    下面被告1举证。
    [15:30:50]
  • [被告1]:
    同庭前会议我方提交的书面证据目录。第一组、权属证据相关书证。第二组、使用证据相关书证。第三组、不侵权证据相关书证。第四组、被告1无需对原告进行赔偿的证据。第五组、补充证据公证书相关书证。
    [15:31:20]
  • [审判长]:
    下面由原告和被告2质证。
    [15:33:25]
  • [原告]:
    收到全部证据材料,经核实证据原件,第一组:权属证据真实性认可,不认可证明目的。第二组:使用证据真实性认可,不认可证明目的。第二组:使用证据真实性认可,不认可证明目的。第三组:不侵权证据真实性认可,不认可证明目的。
    [15:36:45]
  • [被告2]:
    对于被告1的证据,真实性均认可。
    [15:40:13]
  • [审判长]:
    下面被告2举证。
    [15:41:14]
  • [被告2]:
    同庭前会议我方提交的书面证据目录。今天补充提交证据6-8.证据6开发者注册流程及服务协议;证据7网络搜索信号发射标识的结果。证据8网页打印件。
    [15:41:39]
  • [审判长]:
    下面原告和被告1质证。
    [15:42:07]
  • [原告]:
    收到全部证据材料,经核实证据原件,对证据1-8:真实性均认可。对证据1、3、7不认可证明目的。
    [15:42:32]
  • [被告1]:
    对被告2的证据均认可。
    [15:43:47]
  •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询问。
    [15:44:13]
  • [审判长]:
    被告的标识为什么选用蓝底?
    [15:44:40]
  • [被告1]:
    工具类行业多选用蓝色作为底图,这是行业惯例。
    [15:44:57]
  • [审判长]:
    被告在先使用的依据?被告在先使用是否具有影响力?
    [15:45:24]
  • [被告1]:
    2014年6月份开始使用,但没有举证证明具有一定影响力,但在原告还未在苹果应用商店上线前,我方软件的日活跃数据很好。
    [15:45:50]
  • [审判长]:
    被告软件中的娱乐频道是什么内容?
    [15:46:27]
  • [被告1]:
    没有提供娱乐内容,我方仅提供的是在线娱乐信息的阅读,现在该服务已经下线了。
    [16:07:01]
  • [审判长]:
    原告商标与被告商标造成混淆的依据?
    [16:07:18]
  • [原告]:
    原被告的软件提供的是相同的服务,标识都是图标加文字,根据双方商标的相似程度推定混淆程度,且用户已经产生了实际混淆。
    [16:07:39]
  • [审判长]:
    原告主张的涉案商标类别?
    [16:08:01]
  • [原告]:
    图形商标 第九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等,第41类,其中的娱乐信息。第35类:广告宣传、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等。
    [16:08:24]
  • [审判长]:
    原告,你方软件的功能?
    [16:08:33]
  • [原告]:
    我方主要功能是免费上网平台,提供连接WiFi的服务。
    [16:09:07]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辩论。由于各方在法庭调查阶段已经充分陈述事实,法庭建议,为提高庭审效率,各方应围绕本案的争议焦点,就法律问题展开辩论,对争议事实尽量不重复。下面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16:09:39]
  • [原告]:
    我方坚持诉讼请求。
    [16:11:17]
  • [二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
    [16:12:13]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终结,各方陈述最后意见。
    [16:12:54]
  • [原告]:
    坚持庭审意见。
    [17:31:52]
  • [二被告]:
    坚持质证意见和答辩意见。
    [17:32:10]
  • [审判长]: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各方是否同意调解?
    [17:32:25]
  • [原告]:
    不同意调解。
    [17:32:45]
  • [二被告]:
    不同意调解。
    [17:33:03]
  • [审判长]:
    鉴于双方当事人不需要调解,法庭不再当庭主持调解工作。对于本案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合议庭将休庭进行合议。现在宣布休庭。双方当事人看笔录无误后签字。
    [17:33:11]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合议庭成员退庭。
    [17:33:32]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17:34:04]
  • [主持人]:
    在此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梅玉兰、赵思源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
    [17:37:26]
  • [主持人]:
    感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技术保障中心的技术支持。感谢高萌萌提供摄影支持。感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中关村人民法庭的大力支持。
    [17:37:43]
  • [主持人]:
    欢迎您继续关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的网络直播,再见!
    [17:37:56]
  •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7:3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