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头沟法院

审判长

庭审组成人员

原告方

被告方

网络直播人员

庭审全景
4月15日9时,门头沟法院审理“妹妹占有遗留房产 哥哥要求均分份额”案
  • [主持人]:
    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直播员毕辉。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10:10]
  • [主持人]:
    今天为您直播的是:“妹妹占有遗留房产 哥哥要求均分份额”案,下面简单介绍一下案情:原告程某民诉称:程某明与张某秀系夫妻,二人生有程某民、程某红、程某革三个子女。程某明于上世纪70年代分得了位于门头沟区某处107号房屋。程某明于1985年去世,张某秀于2012年6月去世,二人去世后107号房屋一直由被告一程某红居住使用。原告程某民认为107号房屋属于父母的遗产,应该由三个子女平均继承,故诉至法院要求享有107号房屋三分之一份额。
    被告程某红、程某革辩称:107号房屋是三位当事人的父亲程某明去世后,由母亲张某秀购买的,因此该房屋的房产证登记所有权人为张某秀。在张某秀去世后,原被告三人到某公证处做了公证,程某民、程某革均表示放弃继承,107号房屋由程某红继承,故原告程某民对107号房屋已经不享有继承权,也不应享有该房屋的份额。
    [09:10:41]
  • [主持人]:
    本案由本院审判员杜宇担任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王金锁、陈国翠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书记员孟燕担任法庭记录。
    [09:13:50]
  • [主持人]:
    庭审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已经就座,书记员正在核对出庭人员身份,下面我们带您进入庭审现场。
    [09:14:10]
  • [书记员]:
    下面宣读法庭规则,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需经审判员许可。旁听人员未经法庭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09:14:25]
  • [书记员]: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像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重的,予以罚款,拘留。
    [09:14:36]
  • [审判长]: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程某民与被告程某红、程某革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案被告程某革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在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
    [09:14:51]
  • [原告]:
    原告程某民,男,1955年4月出生,汉族,某学校退休工人,住北京市丰台区某小区13号楼3单元10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09:15:22]
  • [被告]:
    被告程某红,女,1960年1月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门头沟区某小区9号楼5单元301号。
    被告程某革,女,1970年4月出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区7号楼6单元501号。(未到庭)
    [09:16:00]
  • [审判长]:
    双方对于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09:16:36]
  • [原告]:
    没有。
    [09:16:48]
  • [被告]:
    没有。
    [09:16:58]
  • [审判长]:
    经核对,原告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陈述与向本院提交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明及委托书记载内容一致,法庭确认双方当事人出庭资格合法,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本案由本院审判员杜宇担任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王金锁、陈国翠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书记员孟燕担任法庭记录。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享有如下诉讼权利义务: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有权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查阅并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原告可以放弃诉讼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同时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生效裁判文书。下面对申请回避的权利进行解释(内容略),即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及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有权申请上述人员回避。上述权利义务在庭前已经书面告知。
    双方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09:17:11]
  • [原告]:
    听清了。不申请。
    [09:17:45]
  • [被告]:
    听清了。不申请。
    [09:17:51]
  • [审判长]:
    下面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当庭陈述案件事实、理由及具体诉讼请求。
    [09:18:12]
  • [原告]:
    程某明与张某秀系夫妻,二人生有程某民、程某红、程某革三个子女。程某明于上世纪70年代分得了位于门头沟区某处107号房屋。程某明于1985年去世,张某秀于2012年6月去世,二人去世后107号房屋一直由被告一程某红居住使用。原告程某民认为107号房屋属于父母的遗产,应该由三个子女平均继承,故诉至法院要求1、依法分割北京市门头沟区某小区3楼1单元107号房屋(以下简称107号)房屋拆迁所得的补偿款192470元的八分之一,因拆迁安置房尚未交付,本案中暂不主张;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09:18:30]
  • [审判长]:
    被告对原告诉讼请求发表答辩意见?
    [09:19:18]
  • [被告]: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在我父母去世后,父母遗留的财产属于我们三个子女的,但在父母去世后,原告做了放弃继承的公证,所以原告无权分割。综上,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09:26:17]
  • [审判长]:
    因被告程某革经依法传唤,未到庭,本院视为该其放弃答辩权利。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有义务就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证据,举证应当简要说明证据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质证时应当首先说明对证据有无异议,有异议的应说明理由,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与辩驳。听清了吗?
    [09:27:09]
  • [原告]:
    听清了。
    [09:27:26]
  • [被告]:
    听清了。
    [09:27:33]
  • [审判长]:
    于本案 2018年11月13日双方进行组织双方进行庭前会议,在庭前会议过程中双方就各自主张向法庭提交证据,双方就各自提交证据有无补充意见?
    [09:27:43]
  • [原告]:
    没有。
    [09:27:54]
  • [被告]:
    没有。
    [09:28:00]
  • [审判长]:
    双方对对方提交证据有无补充质证意见?
    [09:28:15]
  • [原告]:
    没有。
    [09:28:25]
  • [被告]:
    没有。
    [09:28:31]
  • [审判长]:
    双方还有无新证据向法庭提交?
    [09:28:41]
  • [原告]:
    没有。
    [09:28:49]
  • [被告]:
    没有。
    [09:28:55]
  • [审判长]:
    下面就本案事实向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需如实回答,听清了吗?
    [09:29:08]
  • [原告]:
    听清了。
    [09:29:17]
  • [被告]:
    听清了。
    [09:29:23]
  • [审判长]:
    原被告身份关系?
    [09:29:34]
  • [原告]:
    张某秀(2012年6月27日死亡)与程某明(1985年12月25日死亡)系夫妻,生有程某民、程某红、程某革三子女。
    [09:29:44]
  • [被告]:
    对。
    [09:30:08]
  •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向法庭提交相应证据?
    [09:30:20]
  • [原告]:
    庭后向法庭补交。
    [09:30:40]
  • [审判长]:
    根据房屋所有权证书显示产权人系张某秀,在程某明去世后,于领取房产证时间1996年6月27日?
    [09:30:49]
  • [原告]:
    对,107号房屋系程某明于上世纪七十年代向某煤矿承租的,后来房改,可能于1984年购买。
    [09:31:06]
  • [审判长]:
    原告方就自己陈述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交?
    [09:31:24]
  • [原告]:
    现在没有,如果有庭后向法庭补交。
    [09:31:34]
  • [审判长]:
    被告方对此什么意见?
    [09:31:44]
  • [被告]:
    房子是1994年、1995年交的钱,而且这个钱是我母亲和我妹妹支付的,但今天没有将交款收据带来,庭后向法庭提交。
    [09:31:56]
  • [审判长]:
    107号房屋花费多少钱购买的?
    [09:32:09]
  • [被告]:
    9000元,是我母亲和我妹妹出的钱,我有两张票据,下午向法庭提交。
    [09:32:18]
  • [审判长]:
    原告方对案件事实还有无补充?
    [09:33:40]
  • [原告]:
    没有。
    [09:33:52]
  • [被告]:
    没有。
    [09:33:57]
  • [审判长]:
    原告还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供?
    [09:34:06]
  • [原告]:
    没有。
    [09:34:15]
  • [被告]:
    没有。
    [09:34:21]
  • [审判长]:
    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无变更?
    [09:34:35]
  • [原告]:
    没有。
    [09:34:43]
  • [审判长]:
    被告方对案件事实有无补充?
    [09:34:52]
  • [被告]:
    我认可107号房屋是我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只是房产证注明的是我母亲一人名字,但原告申请放弃公证时间是在我父母二人去世后,所以我不同意分割。
    [09:35:07]
  • [审判长]:
    被告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交?
    [09:35:19]
  • [被告]:
    没有。
    [09:35:28]
  • [审判长]:
    被告方答辩意见有无变更?
    [09:35:37]
  • [被告]:
    没有。
    [09:35:46]
  • [审判长]:
    通过法庭调查,本案争议焦点:1、107号房屋是否系父母遗产;2、公证遗嘱效力,双方是否认可?
    [09:35:57]
  • [原告]:
    认可。
    [09:36:08]
  • [被告]:
    认可。
    [09:36:15]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因被告程某革经依法传唤,未到庭,本院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下面进行法庭辩论。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09:36:26]
  • [原告]:
    1、107号房屋系父母遗产,这个房子来源于程某明承租公房而来;2、关于公证书放弃的只是对张某秀遗产的继承,原告并未放弃对父亲遗产份额的继承,我方继承的只是程某明的遗产份额。综上,请求法庭支持我方诉讼请求。
    [09:36:39]
  • [审判长]:
    被告程某红发表辩论意见?
    [09:37:02]
  • [被告]:
    不同意原告的意见,房产证只是我母亲的名字,公证上不可能写上我父亲的名字,而且公证的不是我母亲的遗嘱,公证的是原告放弃自己继承权。
    [09:37:48]
  • [审判长]:
    原告还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09:39:17]
  • [原告]:
    没有。
    [09:39:35]
  • [被告]:
    没有。
    [09:39:42]
  • [审判长]:
    被告程某红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09:39:51]
  • [被告]:
    没有。
    [09:40:02]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原告发表最后意见。
    [09:40:14]
  • [原告]:
    坚持变更后诉讼请求。
    [09:40:22]
  • [审判长]:
    被告方发表最后意见?
    [09:40:32]
  •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
    [09:40:43]
  • [审判长]:
    鉴于本案被告程某革经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乏调解基础,法庭不再主持调解工作。原告程某兴与被告程某红、程某革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的法庭审理结束,下面将休庭由合议庭依法进行评议,待合议庭评议后另行定期宣告判决,现在休庭。双方看笔录,如无误签字。
    [09:40:53]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办梅玉兰和赵思源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参加此次直播的还有担任此次速录任务的潘蕾和孟燕,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09:41:18]
  • [声明]:
    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为现场记录,未经法庭和当事人的审阅,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
    [09:4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