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院审判大楼

合议庭成员

申请执行人

被申请人

庭审现场
4月22日9:30,三中院审理“撤仲之后双方重新仲裁 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好!欢迎大家关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我是今天直播的主持人王亚楠。
    今天负责审理案件的是我院执行二庭,该案由本院执行二庭法官金星、孙宏磊、宫淼组成合议庭。审判长金星,执行二庭入额审判员,长期从事执行裁决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合议庭组成人员孙宏磊,执二庭审判员,多次获得个人嘉奖荣誉。合议庭组成人员金星,审判业务扎实,多次得到当事人赞扬。本院书记员刘哲尔担任法庭记录。
    [14:17:33]
  • [主持人]:
    下面介绍一下今天庭审案件的基本情况。
    A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B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一案,B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异议申请人B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称,A投资有限公司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故仲裁裁决应当不予执行,希望法院予以支持。
    [14:19:20]
  • [主持人]:
    现在庭审开始。
    [14:19:58]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法庭内要保持肃静,不得喧哗,关闭通讯设备,禁止吸烟;
    2、开庭过程中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
    3、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和拍照;
    4、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发言和提问。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14:20:20]
  • [书记员]:
    报告审判长,经核对,本案当事人B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代理人吴泽普,A投资有限公司代理人姚伟业、王伟参加听证会,现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已就绪,可以开始听证。
    [14:20:35]
  • [审判长]:
    现在开始听证,B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本院今天依法召开听证会。由本院法官宫淼、金星、孙宏磊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刘哲尔担任法庭记录。下面告知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与应履行的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享有委托代理,申请回避,陈述、举证、质证及辩论,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案卷材料等权利。当事人应履行按时到庭,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进行举证等责任。各方当事人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回避?
    [14:20:54]
  • [均]:
    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14:21:26]
  • [审判长]:
    下面进行听证调查,先由申请人陈述其主张及相关事实、理由。
    [14:21:35]
  • [异议人]:
    请求法院不予执行【2017】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132号仲裁裁决,理由主要为A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熙公司)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即华熙公司与华熙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人格高度混同的证据,故我方认为上述仲裁裁决应当不予执行,希望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对方隐瞒证据的具体意见与我方异议申请书相同。
    [14:21:46]
  • [审判长]:
    申请执行人一方发表意见,承认或者反驳对方的主张,陈述相关事实、理由。
    [14:22:06]
  • [申请执行人]:
    请求法院驳回不予执行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主要为第一,B公司关于A公司向仲裁庭虚假陈述本案基本事实的主张与事实不符,第二,B公司关于“《委托持股协议》订立时,A公司与A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公司人格高度混同”的主张与事实不符,并于法无据,第三,B公司关于A公司及其关联公司隐瞒了认定仲裁案件基本的主要证据与事实不符,并于法无据,第四,B公司关于我方隐瞒证据的主张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具体的答辩意见与我方书面答辩意见一致。
    [14:22:20]
  • [审判长]: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在举证时,应该按顺序,分别说明证据名称、性质、来源、内容、证明目的,在质证时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发表意见。上次谈话中,已经将立案阶段,异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本次听证会对于该部分证据不再质证,今天双方是否有新证据提交。
    [14:22:53]
  • [异议人]:
    [14:23:19]
  • [申请执行人]:
    我方提交一份仲裁程序中的庭审笔录。证明对方主张我方隐瞒的证据不是仲裁庭认定仲裁案件的主要证据,第二,对方没有证据我方与关联公司存在人格混同的情况,第三,对方申请书上所陈述的的,仲裁庭全都回应过。
    [14:23:29]
  • [审判长]:
    异议申请人一方质证。
    [14:23:53]
  • [异议人]:
    我们认为对方的证据能说明对方隐瞒了证据,他们有能力提供,但是拒不提供,我们在仲裁案件中提出过调取对方与关联公司混同的证据。同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第七十五条,应当推定我方主张的对方人格混同是成立的。
    [14:23:59]
  • [审判长]:
    法庭核实几个问题,请相关当事人回答不予执行申请人明确你方认为对方在仲裁程序中隐瞒了什么证据。
    [14:24:43]
  • [异议人]:
    我方认为对方应当提交A公司与A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人格高度混同的证据,而对方一直没提交。
    [14:24:55]
  • [申请执行人]:
    没有证据证明A公司与A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人格高度混同,我们无需对此进行举证。
    [14:25:10]
  • [异议人]:
    我方认为我方已经提交了。
    [14:25:30]
  • [审判长]:
    双方是否有和解意愿?
    [14:25:53]
  • [均]:
    无。
    [14:26:00]
  • [审判长]:
    下面由当事人做最后陈述。
    [14:26:20]
  • [异议人]:
    我们提醒法庭注意一点,本案所涉及的债权债务在2009年已经抵消完毕,对方在五年后才对抵消提出异议,目前裁决结果对我方不利,但是会造成权利失衡,我方的权利在法律上和事实上很难得到保护。
    [14:26:33]
  • [申请执行人]:
    我们想提醒法院及对方注意,本次审查的主要是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事由,对于对方刚才提出的,包括对方之前提出的人格混同的问题不是本次听证所应考虑的范围。
    [14:26:50]
  • [审判长]:
    听证会到此结束,合议庭将对本案进行合议,现在休庭。
    [14:27:02]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在此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对本次庭审直播的大力支持。

    感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技术部门的技术支持。感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二庭的全力配合。感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法警队的积极参与。感谢赵佳丽本次直播记录。

    欢迎您继续关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的网络直播,再见!
    [14:32:23]
  •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各位网友参考。
    [14:3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