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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6日9时,东城法院审理“因对调岗决定不服 员工起诉用人单位”案
-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09:12:02]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欢迎点击浏览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网络直播栏目。我是此次直播的主持人刘向智。[09:14:18]
- [主持人]:今天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将审理“因对调岗决定不服 员工起诉用人单位”案,我们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图文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09:14:46]
- [主持人]:下面为大家介绍下本案的基本案情。[09:15:00]
- [主持人]:原告袁某起诉称,其于2009年12月入职被告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3月,与被告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原告称自己的原工作岗位为行政文秘岗,2018年3月26日,被告经过内部考核单方作出调岗决定,将原告岗位调整为文印管理岗,原告对于公司的调岗决定不服提起诉讼。[09:15:17]
- [主持人]:庭审马上开始。[09:16:28]
-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09:23:29]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09:24:04]
- [审判员]:请坐。现在核实原被告双方身份信息。[09:27:31]
- [原告]:袁某,女,1987年1月6日出生,满族,户籍地北京市东城区。[09:32:02]
- [原告代理人]:高晓娜,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晓宁,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09:33:09]
- [被告]: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门北大街。法定代表人:彭某,职务:董事长。[09:34:11]
- [被告代理人]:谌楠,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红雨,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09:34:52]
- [审判员]:原、被告双方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09:35:32]
- [原告代理人]:无异议。[09:35:47]
- [被告代理人]:无异议。[09:36:01]
- [审判员]:用人单位,你目前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工商信息是否与你的营业执照登记信息一致,有无变化,现在是否正常营业?[09:36:46]
- [被告代理人]:与营业执照登记信息一致,没有变化,现在正常营业。[09:37:09]
- [审判员]:你的上述信息在本案诉讼期间如有变化要及时向本院说明,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09:37:49]
- [被告代理人]:知道了。[09:38:25]
- [审判员]:现在开庭(敲击法槌)。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袁某与被告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由本院审判员李彦宏独任审判,由本院书记员薛辰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如下权利:双方都有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收集、提供证据,参加辩论,请求调解、最后陈述,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承认、反驳的权利;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09:38:51]
- [审判员]:当事人对上述内容是否听清楚了?当事人对本案审判人员和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09:40:59]
- [原告代理人]:听清了,不申请。[09:41:34]
- [被告代理人]:听清了,不申请。[09:41:47]
- [审判员]: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如实向法庭陈述,绝无隐瞒、夸大、删改;不得伪造、毁灭证据,如有虚假陈述,提供伪证,可能承担罚款、拘留乃至刑事处罚等法律制裁,当事人是否听清,是否愿意承担上述法律责任?[09:42:05]
- [原告代理人]:听清了,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09:42:37]
- [被告代理人]:听清了,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09:42:56]
- [审判员]:下面强调诉讼要求:按照中央要求,为防止“关系案、人情案和金钱案”发生,提高司法公信力,北京市出台了严禁领导干部和法院内部人员干预、过问案件的规定。对违规干预、过问案件的情况,要求法官如实记录在案,并上报纪检监察部门,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查处。请当事人相信法院和法官会依法公正处理案件,也要求当事人不得有托人说情、打招呼、打听案件审理情况、请客送礼、拉拢法官等干预和妨碍公正司法的行为,违者将记录在案、予以曝光,并按照妨害诉讼给予相应处理。请当事人严格依法依规进行诉讼活动。原、被告听清了吗?[09:43:12]
- [原告代理人]:听清了。[09:43:42]
- [被告代理人]:听清了。[09:43:59]
- [审判员]:下面进行法庭调查。首先原告陈述一下诉讼请求,如涉及金钱给付内容,需要说明的各项诉讼请求的计算依据以及标准;并明确对裁决书各项结果的意见。[09:47:17]
- [原告代理人]:请求判令:1、确认被告2018年3月26日作出的“关于戴某某、袁某工作岗位调整”通知系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属无效;2、判决被告继续履行与原告2009年12月14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且原告的工作岗位为综合组行政文秘岗。[09:47:42]
- [原告代理人]:当庭明确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依法确认被告2018年3月26日作出的“关于戴某某、袁某工作岗位调整”通知应属无效;2、判决被告继续履行与原告2015年3月2日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且原告的工作岗位为综合组行政文秘岗。[09:51:20]
- [审判员]:原告陈述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以及理由。[09:52:02]
- [原告代理人]:与起诉书一致(详见起诉书)。原告工作期间岗位一直是行政文秘,但在3月26日原告的组长向原告转发人力部门通知,但在这之前双方并未进行协商,被告未咨询过原告的意见,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自己的权利,希望回到行政文秘岗。[09:52:15]
-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进行答辩。[09:56:00]
- [被告代理人]: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1、本案原告所主张的工作内容岗位调整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东城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是正确的。
2、原告的请求请求已经超过仲裁及诉讼时效,公司2018年就以微信形式第一次与原告沟通调岗的事,当时原告表示同意,2月6日公司以邮件形式通知原告岗位调整,原告仍未表示异议,后公司多次通过会议的形式告知原告调岗事宜,而原告在2019年申请仲裁已经超过仲裁时效。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
就实体方面,原告的主张也不应得到支持,
1、原告从行政文秘调整至文印管理,不构成对劳动合同的变更,原告的合同规定岗位行政助理岗位,行政文秘与文印管理都是办公室部门下的岗位,劳动合同未发生变更,2个岗位都是辅助类文件管理,2个岗位的汇报关系未发生变化,领导均是综合办公室组长。
2、根据司法解释四11条规定,公司多次与原告沟通变更岗位,原告均表示同意,2018年5月开始原告到文印管理岗报到以实际行动构成对岗位调整的同意,原告已经接受了新的工作内容和安排超过一个月。
3、公司对原告工作的调整合理,原告的相关权利并未收到任何不利影响,也不违反法律法规等,原告工资水平没有降低,工作内容和岗位变化不具有侮辱性,调整后工作内容与原告的工作能力相匹配。
4、公司调整原告工作是行使单位自主管理权的表现,原告的工作表现严重影响公司岗位正常运转,原告行政文秘岗期间屡次迟到,以小事请假,工作时间擅离岗位,2017年原告绩效考核为C属于表现非常不好,基于以上原因,被告公司形式自主管理权调整原告岗位是合理的。综上不同意原告所有诉讼请求。[09:56:35] - [被告代理人]: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1、本案原告所主张的工作内容岗位调整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东城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是正确的。
2、原告的请求请求已经超过仲裁及诉讼时效,公司2018年就以微信形式第一次与原告沟通调岗的事,当时原告表示同意,2月6日公司以邮件形式通知原告岗位调整,原告仍未表示异议,后公司多次通过会议的形式告知原告调岗事宜,而原告在2019年申请仲裁已经超过仲裁时效。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
就实体方面,原告的主张也不应得到支持,
1、原告从行政文秘调整至文印管理,不构成对劳动合同的变更,原告的合同规定岗位行政助理岗位,行政文秘与文印管理都是办公室部门下的岗位,劳动合同未发生变更,2个岗位都是辅助类文件管理,2个岗位的汇报关系未发生变化,领导均是综合办公室组长。
2、根据司法解释四11条规定,公司多次与原告沟通变更岗位,原告均表示同意,2018年5月开始原告到文印管理岗报到以实际行动构成对岗位调整的同意,原告已经接受了新的工作内容和安排超过一个月。
3、公司对原告工作的调整合理,原告的相关权利并未收到任何不利影响,也不违反法律法规等,原告工资水平没有降低,工作内容和岗位变化不具有侮辱性,调整后工作内容与原告的工作能力相匹配。
4、公司调整原告工作是行使单位自主管理权的表现,原告的工作表现严重影响公司岗位正常运转,原告行政文秘岗期间屡次迟到,以小事请假,工作时间擅离岗位,2017年原告绩效考核为C属于表现非常不好,基于以上原因,被告公司形式自主管理权调整原告岗位是合理的。综上不同意原告所有诉讼请求。[09:56:35] - [审判员]:双方对事实部分是否还有补充?[10:00:11]
- [原告代理人]:没有了。[10:00:33]
- [被告代理人]:没有了。[10:00:44]
- [审判员]:双方说一下劳动关系的起止时间、岗位薪酬、劳动关系终结原因以及社保缴纳情况 。[10:11:24]
- [原告代理人]:2009年12月24日入职被告公司,签订了3次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的岗位是行政助理,但行政助理范围很宽泛;调岗前后工资没有变化,工资由基本工资+补贴+企业年金等。[10:13:19]
- [被告代理人]:基本情况认可,2018年1月之前,原告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11400元,公务补贴1200元,住房补贴,餐补,2018年2月之后,基本工资11600元,其他不变。[10:15:17]
- [审判员]:被告陈述行政助理岗岗位职责?[10:16:10]
- [被告代理人]:行政助理隶属于综合部办公室下,下设行政文秘岗,文印管理岗,以辅助操作作业为主的岗位,负责完成日常行政工作,部门往来文件的收发、登记、复印存档,分类保管等,提醒部门负责人访客接待等,所在部门防火防盗、公共物品管理等。[10:16:27]
- [审判员]:原告说下调整之前的工作岗位及内容?[10:19:22]
- [原告]:就是行政文秘,就是跟单位的岗位职责一样,所在部门是办公室,所属综合组,但2009年我入职时没有给我具体分到任何组。[10:20:14]
- [被告代理人]:认可原告调整岗位前是行政文秘岗。[10:20:44]
- [审判员]:双方说下调岗通知情况?[10:22:16]
- [被告代理人]:2018年1月19日公司作出的,在作出之前公司与原告沟通过,且公司在1、2、3月分别通知了原告调整工作岗位的事,2018年3月26日原告上级主管把公司红头文件转发给原告本人。[10:26:08]
- [原告代理人]:公司所谓的沟通是在我丧假期间,邮件也是我丧假结束回到公司才看到,3月16日第一次接到综合组组长转发给我的人力部通知。2018年4月4日被迫对文秘岗进行了工作交接,但我从未对文印管理岗进行工作交接。[10:26:42]
- [审判员]:被告明确下调岗的事实依据?[10:27:22]
- [被告代理人]:原告工作作风不好,领导或其他同事均对原告的评价不是很高,行政文秘岗需要负责OA系统文件的运转,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原告的工作方式和工作态度拖延文件的流转,无法满足高效的运转需求,原告2017年绩效考核为C属于,所以公司不得不找同事配合原告工作,2018年公司正式作出决定行使用工管理权,把原告的工作内容和配合原告工作的同事进行了工作对调。[10:27:48]
- [原告代理人]:2012-2016年考核结果一直是B,属于表现优秀,2017年虽然考核结果为C但我们存在异议,2017年原告在综合组的考核排名是第3名是有奖励的,即便C是真的,但考核结果在2018年3月作出与调岗没有因果关系,根据公司规章制度考核为D仍可以在原岗位考核3个月,连续2年考核为C才会被考核为D,所以公司擅自对原告岗位的调整没有事实基于,戴根本不属于文印管理岗,其门禁属于19层的行政文秘岗;我在8月30日收到考核结果后直接提起了申诉。[10:33:54]
- [审判员]:被告明确公司对职工考核的依据?[10:34:27]
- [被告代理人]:根据员工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原告提交证据12。[10:35:10]
- [审判员]:被告明确对原告调整岗位的合同和制度依据[10:35:27]
- [被告代理人]:劳动合同第2条。没有制度依据。[10:36:27]
- [原告]:合同第2条应属无效,本次调整不属于公司单方调岗的范围,本次调整属于变更合同内容应双方充分协商后。2018年5月我到文印岗签到了,但未实际工作,因为公司领导以我党员身份要求我服从组织安排,并以党纪处罚为要挟。我虽然去文印岗签到但我仍在19层学习公司规章制度。[10:37:20]
- [被告代理人]:2018年4月完成文秘岗交接,5月才开始在文印刚报到,到岗后不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公司多次与原告沟通时,原告均表示同意,公司为收到原告的申诉。[10:38:20]
- [审判员]:原告不去实际工作的原因?[10:39:08]
- [原告]:2017年7月被诊断为慢性支气管炎,文印室的工作环境封闭,没有窗户,多台打印机产生的粉尘对我病情不利。[10:39:45]
- [被告代理人]:工会特意请专业环境监测中心,原告在监测时也在,进行空气质量监测后不存在健康危害。[10:40:24]
- [原告代理人]:检测时原告是在场,但检测机构与被告公司关系密切,且监测之后文印室更换了器械,检测的情况对普通人也许是合格健康的,但不能证明对原告的身体情况也是合格的。原告曾与公司领导沟通,公司领导的意思是让原告自己去找各组长,看谁愿意要原告。原告找到了一个组表示愿意接受,但不久该组的职位就被撤掉了。[10:40:53]
- [被告代理人]:原告合同约定行政助理岗,岗位只有行政文秘和文印管理,具体其他组别不了解,如果调组就该涉及劳动合同变更,同时也涉及与别的组的协调编制问题。[10:47:28]
- [审判员]:被告公司是如何考勤?[10:48:15]
- [被告代理人]:门禁记录考勤。[10:48:59]
- [原告代理人]:公司从未有明确制度要求考勤以打卡制度,刷卡只是门禁。[10:49:14]
- [审判员]:调岗前后工资有无变化?[10:49:38]
- [原告代理人]:工资没有降低。[10:50:00]
- [被告代理人]:没有调整工资。[10:50:17]
- [审判员]:下面进行举证和质证。首先由原告举证。[10:50:32]
- [原告代理人]:出示仲裁申请书、劳动合同、报告公司工作业绩计划、薪资单等20份证据。[10:51:38]
- [审判员]:被告发表质证意见。[10:53:03]
- [被告代理人]:对证据1、2的真实性、证明目的认可,认可不予受理情况,
对证据3、真实性认可,不认可证明目的;
对证据4、真实性认可,不认可证明目的,原告不能胜任工作,调岗合理合法。
对证据5、薪资单需要庭后核实,2018年1月原告职位是行政文秘,2月开始是文印管理岗,但组别薪级都没变,可以印证劳动合同没有变化,工资没有降低,公司每年都会普涨工资。
对证据6、庭后核实
对证据7、邮件真实性认可,证明内容认可,不认可证明目的,就工作内容调整双方是经过多次沟通的。
对证据8、真实性认可,但这不是全部的考核结果原告之选择了考核为B的,不认可证明目的。
对证据9、真实性认可,不认可证明目的,可以看出原告平时经常请假,2017年3-12月期间原告考勤的问题,存在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
对证据10、真实性认可,不认可证明目的;
对证据11、真实性认可,不认可证明目的,19条规定考核有5档,B只是中间档,原告整体表现下滑,无法胜任工作。
对证据12、真实性认可,不认可证明目的;
对证据13、庭后核实;
对证据14、医院的诊断证明及对应的请假均认可,某医院的真实性不认可,也没有在公司OA系统提交请假申请。
对证据15、庭后核实。
对证据16、17、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
对证据18、庭后核实
对证据19、真实性认可,不认可证明目的,可以佐证我们主张的戴某是协助原告工作。
对证据20、庭后核实。[10:53:51] -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出示证据。[10:57:15]
- [被告代理人]:出示18份证据。[10:58:20]
- [审判员]:原告发表质证意见。[11:00:45]
- [原告代理人]:1、真实性认可,不认可证明目的;
2、岗位说明真实性认可,不认可证明目的。
3、真实性不认可,从未公示,未送达给我。
4、真实性、合法性均不认可,不认可证明目的,刷卡记录不能作为考勤依据,即便我们刷卡存在问题,被告应提交相应薪资的调整证明,而公司没有相应证据。
5、微信真实性认可,不认可证明目的,2017年全年请假或反映的情况,不能证明原告不符合工作要求。
6、真实性不认可,人工提取,我负责门禁,任何人进房间都需要我去开门,所以不能证明原告进入房间的情况,与被告证明原告在房间里休息也没有任何关联关系。
7、真实性认可,不认可证明目的;考核与调岗没有因果关系。
8、真实性认可,不认可真面目的,沟通时原告的丧假期间,这仅是通知,不是双方协商,且原告明确表示不同意去文印岗。
9、真实性认可,这是公司人力部门的,没有给原告通知过。
10、邮件真实性认可,不认可证明目的,这是公司通知我们移交工作,不是我同意交接工作。
11-13、邮件真实性均认可,均不认可证明目的;
14、真实性认可,不认可证明目的,文秘岗我们交给了戴,但不证明我去到了文印岗。
15、真实性认可,不认可证明目的,5月我知道文印岗签到,并未履职,不代表我们以实际行动认可岗位调整。
16、真实性认可,不认可证明目的;
17、真实性及证明目的认可;
18、真实性不认可,被告请的机构不认可,且监测后更换了打印机,变更了环境,所以该监测报告不具有证明力。[11:10:40] - [审判员]:被告庭后核实行政助理岗位和职级情况。[11:13:29]
- [被告代理人]:好的知道了。[11:14:14]
- [审判员]:双方还有何补充证据?[11:14:35]
- [原告代理人]:没有了。[11:15:57]
- [被告代理人]:没有了。[11:16:10]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11:16:24]
- [原告代理人]:岗位变更是合同的变更,应是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工作内容是合同必备条款,应是明确的,我们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2009年原告参加工作以来工作岗位一直是行政文秘岗,工作内容是文件收发,与文印岗有明显区别,原告在被告处工作8年工作岗位从未发生变化,且2009年原告入职经历的面试都是以行政文秘岗进行,所以原告的工作内容不是合同所谓的行政助理,而是行政文秘岗;合同第二条属于排除劳动者权利,应认定无效,不能作为企业单方调岗的依据,且被告多次提及文印岗与行政管理岗是不一致的。庭后提交书面辩论意见。[11:16:56]
- [审判员]:被告发表辩论意见[11:17:44]
- [被告代理人]:首先坚持答辩意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高院会议纪要,公司调整工作内容合理合法,庭后提交详细辩论意见。[11:20:41]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双方是否同意调解解决本案?有何调解方案?[11:21:50]
- [原告代理人]:回去商量,具体方案庭后沟通。[11:22:09]
- [被告代理人]:回去商量,具体方案庭后沟通。[11:22:21]
- [审判员]:现原、被告有调解意愿,双方是否同意本院给予双方一个月的调解期间用于分别作双方的调解工作?根据法律规定,本案的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计算。双方是否听清,有无异议?[11:22:41]
- [原告代理人]:听清了,无异议。[11:23:06]
- [被告代理人]:听清了,无异议。[11:23:17]
- [审判员]:如果双方的分歧较大不再同意继续调解,或者双方没有达成调解协议,本院将不再进行解调。[11:23:40]
- [原告代理人]:知道了[11:24:19]
- [被告代理人]:知道了[11:24:36]
- [审判员]:双方有进行最后陈述的权利。首先由原告进行最后陈述。[11:24:52]
- [原告代理人]:坚持诉讼请求。[11:25:11]
- [被告代理人]:坚持答辩意见。[11:25:21]
- [审判员]:现在宣布休庭(敲击法槌)。双方看笔录无误后签字。[11:25:39]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员退庭。请旁听人员按秩序退庭。[11:26:14]
- [主持人]: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11:26:33]
- [主持人]:本次庭审直播要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的大力支持!感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技术保障中心的技术支持。感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七庭的大力支持。[11:26:47]
- [主持人]:欢迎您继续关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的网络直播,再见![11:27:08]
- [声明]: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1:2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