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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2日10时,房山法院审理“借款二万到期未还 被诉还款并付利息”案
-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10:27:08]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陈瀚。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 借款二万到期未还 被诉还款并付利息 ”案。[10:28:16]
- [主持人]: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10:28:52]
- [主持人]:下面介绍一下“ 借款二万到期未还 被诉还款并付利息 ”案的案情。[10:29:02]
- [主持人]:原告杨某诉称:杨某与徐某系朋友关系,2011年9月30日,徐某因家中有事需要用钱,向杨某借款2万元,至今未还,杨某多次讨要无法联系到徐某,无奈将徐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徐某偿还借款2万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10:29:39]
- [主持人]:该案由本院审判员万青担任审判长,会同人民陪审员褚海营、许长仁组成合议庭,书记员程雪景担任法庭记录。[10:29:45]
- [主持人]:现在,法庭已经做好了开庭准备。[10:34:24]
-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律规则,维护法庭的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不得发言、提问
(四)不得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10:34:44] - [审判长]:下面核实双方当事人身份。[10:36:08]
- [原告]:杨某,男,1973年8月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房山区。[10:36:21]
- [被告]:徐某华,男,1978年5月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房山区。(未到庭)[10:37:04]
- [审判长]:被告徐某华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书、证据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庭依法缺席审理。[10:37:37]
-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的身份有无异议?[10:37:46]
- [原告]:没有。[10:37:55]
- [审判长]:(敲击法槌)现在开庭。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普通程序的规定,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徐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由审判员万青担任审判长,会同人民陪审员褚海营、许长仁组成合议庭,由本院书记员程雪景担任法庭记录。[10:38:02]
- [审判长]:下面宣布当事人在案件审理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依法承担的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主要有以下七项:
1.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依法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法院将依法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2、有陈述案件事实和进行辩论的权利;
3、有提供证据并对涉案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
4、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案件宣判前有撤诉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承认、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双方当事人都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5、当事人有自行和解和请求法庭主持调解的权利;
6、当事人有查阅本案开庭和谈话记录的权利;
7、对本案的审判员和书记员有依法提出申请回避的权利。
二、诉讼义务主要有以下四项:
1. 遵守法庭纪律、听从法庭指挥、发言按顺序进行;在庭审过程中不得中途退庭,原告未经允许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未经允许中途退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2、尊重法庭、尊重对方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3、陈述案件事实必须实事求是并如实提供证据;
4、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如有发生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妨碍法院正常审理案件的,根据不同情况,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宣布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当事人是否听清?[10:38:14] - [原告]:听清楚了。[10:38:34]
- [审判长]:对于本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以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10:38:42]
- [原告]:不申请。[10:38:51]
-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简述起诉请求和事实理由。[10:38:59]
- [原告]:原告杨某与徐某系朋友关系,2011年9月30日,徐某因家中有事需要用钱,向杨某借款2万元,至今未还,杨某多次讨要无法联系到徐某,无奈将徐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徐某偿还借款2万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10:39:44]
- [审判长]:原告,除了书面民事起诉状的内容,对起诉的内容是否还有变更或者补充?[10:40:41]
- [被告]:没有。[10:40:51]
- [审判长]:原告你方的诉讼请求是否有放弃、增加或者变更?[10:40:59]
- [原告]:放弃第二项诉讼请求,不要求被告支付利息了。[10:43:36]
- [审判长]:被告未到庭也没有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状。原告向法庭提交支持你诉讼请求的证据。[10:45:51]
- [原告]:提交借条原件1张。证明徐某华向我借款的事实。[10:46:04]
- [审判长]:原告还有证据要提交吗?[10:46:13]
- [原告]:没有了。[10:46:23]
- [审判长]:原被告怎么认识的?[11:26:07]
- [原告]:我跟被告的同事认识,被告是液化气站的员工,是职工。我们一起玩的时候认识的。我们2002年、2003年左右就认识了。[11:26:14]
- [审判长]:借款经过?[11:26:36]
- [原告]:2011年被告找我说借2万元有用,借款用途我不清楚。被告电话联系的我。我的钱是现金给的被告。[11:26:44]
- [审判长]:现金是怎么来的?[11:26:57]
- [原告]:当时家里就有现金2万元。[11:27:07]
- [审判长]:现金交付地点?[11:27:30]
- [原告]:在公交车站。[11:27:35]
- [审判长]:借条是什么时候写的?[11:35:16]
- [原告]:是借钱当时写的,全部内容都是被告写的,手印也是被告印的,在我的车里写的借条。[11:35:31]
- [审判长]:有无约定利息?[11:35:40]
- [原告]:并未约定利息。[11:35:47]
- [审判长]:借款期限怎么约定的?[11:35:54]
- [原告]:当时被告说借几个月就还,但是后来一直没有还,被告的工作后来也没有了。[11:36:02]
- [审判长]:原告能否找到被告?[11:36:12]
- [原告]:我已经于很多年前就找不到被告了。只听说被告还在北京市里。[11:39:08]
- [审判长]:被告还住在身份证地址吗?[11:39:13]
- [原告]:我2012年的时候听说被告要卖房子,就去找过一次,被告母亲在家,他母亲也不管他。现在已经没有住在那里了。[11:39:22]
- [审判长]:被告有无还过本金?[11:39:42]
- [原告]:一分钱都没有还过。[11:39:51]
- [审判长]:原告,在本案的事实方面没有补充?诉讼请求有没有变化?[11:39:58]
-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11:40:06]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首先请原告发表辩论意见。[11:40:14]
-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借钱还钱,天经地义。[11:40:24]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原告发表最后陈述。[11:40:32]
- [原告]:坚持我的诉讼请求。[11:40:40]
- [审判长]:根据法律规定,双方有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鉴于被告未到庭,无法形成一致意见,本庭不再主持调解。本案不当庭宣判,宣判时间另定。本庭笔录不当庭宣读,5日内可以查阅,当事人看笔录后签字,下面休庭。[11:40:53]
- [主持人]: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办梅玉兰、赵思源同志的大力支持和细心指导,感谢本院书记员程雪景提供庭审记录,谢谢各位网友的参与,祝大家一切顺利、生活愉快![11:40:59]
- [声明]: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为现场记录,未经法庭和当事人的审阅,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11:4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