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法院

合议庭

庭审原告

庭审被告

庭审现场

庭审现场

庭审现场
4月23日8:45,昌平法院审理“称课间被玩具水枪打伤 受伤学生诉索40万赔偿”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昌平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昌平法院研究室王宇新。
    [09:09:04]
  • [主持人]:
    庭审之前,我先介绍一下这起民事案件的情况。
    原告小索诉称:小索与被告一小丁均为被告二某学校在校学生。2016年4月,在正常课间休息期间,小丁用玩具水枪将小索的右眼打伤。事发后,学校派人把小索送至医院治疗,经诊断为眼底内出血、瞳孔正常收缩受阻。后由于事故造成青光眼并发症,小索多次到医院进行恢复性治疗,产生大量费用。小索与小丁、学校多次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未果,无奈之下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学费及营养费等费用,共计463650元。
    [09:09:26]
  • [主持人]:
    法庭正在核对原被告的身份,本案由审判员傅静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侯俊安、刘建强依法组成合议庭,书记员陈月担任法庭记录。
    [09:10:35]
  • [主持人]:
    让我们走进本次网络直播。
    [09:12:21]
  • [审判长]:
    核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人的身份:
    原告索某彬,男,住山东省莱州市。
    委托代理人1锁某申,男,原告之父。
    委托代理人2刘玉亮,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1丁某,男,住江苏省扬州市。
    委托代理人廖辉,北京市兆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2北京市昌平区某学校,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代理人郁有振,北京振持律师事务所律师。
    [09:12:49]
  • [书记员]:
    宣布法庭纪律:
    1、 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记录和摄影;
    2、 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 不得发言、提问;
    4、 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5、 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请关机。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9:15:02]
  • [审判长]:
    今天昌平区人民法院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索某诉被告丁某、北京市昌平区某学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傅静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侯俊安、刘建强组成合议庭,书记员陈月担任法庭记录。
    现告知双方当事人在开庭审理中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权利:
    1、陈述事实和理由,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双方当事人还可以自行和解。
    2、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3、当事人如果认为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是近亲属,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本案公正审理的,有权对上述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义务:
    1、遵守法庭纪律,尊重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2、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遵守诉讼秩序。
    当事人是否听清了上述权利和义务,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09:15:14]
  • [原告 原告代理人1]:
    听清了,不申请。
    [09:16:16]
  • [被告 被告1代理人]:
    听清了,不申请。
    [09:16:25]
  • [被告 被告2代理人]:
    听清了,不申请。
    [09:16:35]
  • [审判长]: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方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09:17:15]
  • [原告 原告代理人1]:
    小索与被告一小丁均为被告二某学校在校学生。2016年4月,在正常课间休息期间,小丁用玩具水枪将小索的右眼打伤。事发后,学校派人把小索送至医院治疗,经诊断为眼底内出血、瞳孔正常收缩受阻。后由于事故造成青光眼并发症,小索多次到医院进行恢复性治疗,产生大量费用。小索与小丁、学校多次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未果,无奈之下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学费及营养费等费用,共计463650元。
    [09:17:36]
  • [审判长]:
    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与起诉书是否有增加或者变更?
    [09:17:44]
  • [原告 原告代理人1]:
    要求二被告支付残疾赔偿金,待庭审后进行鉴定再确定具体数额。
    [09:19:05]
  • [审判长]:
    被告方进行答辩。
    [09:19:55]
  • [原告 原告代理人1]:
    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一,原告起诉被告的诉讼时效已过,我方认为引起本次诉争的事件发生于2016年4月,距离本案起诉时间已经两年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1年。
    第二,根据本案原告向法庭提交的急诊病人记录记载可以显示,被告1的加害行为远非原告所述那么严重,在医院的急诊病历中有记载,大夫给出的建议是门诊治疗并不需要转院治疗。
    [09:20:05]
  • [被告 被告2代理人]:
    第一,原告的诉讼时效超过法定一年的诉讼时效,其请求不应当得到支持。
    第二,被告学校尽到了教育和管理的职责,事发前校方曾对原告及被告1开展过安全的教育。事发后原告和被告1所在的班级的班主任老师,发现原告受伤后及时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在送医院的同时与双方家长取得了联系,医院尽到了及时救治的义务。
    第三,事发时是课件活动时间,脱离了老师的视线,学校对事故的发生是没有过错的。事发时原告及被告1均已年满16周岁,二人之间应对相互之间的打闹使用水枪的行为具有预见性,其成为应当由个人承担,所以我们学校对本案不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对于原告要求退还全部学费的请求我们不同意,该项诉请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09:22:41]
  •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进行举证,说明证据名称、来源及证明目的。
    [09:25:20]
  • [原告 原告代理人1]:
    证据1、医院急诊、门诊病历手册,证明原告在事发后的治疗经过。
    证据2、医院医疗收费票据8份,证明原告在受伤后接受治疗过程中所花费的医疗费。
    证据3、医院门诊病历,证明原告因病情需要在另一家医院接受治疗的经过。
    证据4、医学验光配镜单、使用责任书,证明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医疗器具的经济损失。
    证据5、配镜订单发票,证明原告因本次事故另行配置眼镜等,造成经济损失。
    证据6、学校辅导协议及收费票据,证明原告因本次事故耽误学业,在校外另行签订辅导协议。
    证据7、购买保健食品清单,证明原告因本次事故需要增强眼部营养购买的保健食品,花费了5万元,造成经济损失。
    证据8、原告母亲与被告2老师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原被告之间曾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
    [09:28:23]
  • [审判长]:
    被告方进行质证。
    [09:29:56]
  • [被告 被告1代理人]:
    对证据1、对病历的第一页的真实性认可,不认可证明目的。如果像原告所述加害的结果很严重,医院就应当作出转院的结果,但是当时医院所述伤情很轻,不需要转院。对2016年4月12日、4月15日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2016年7月13日关于就诊的记录被撕掉,我们不认可。即使原告受到被告1的加害,原告的治疗也应当截止到2016年5月13日或者2016年7月13日,由此可以起算本案的诉讼时效。
    对证据2、只认可与病历相对应的票据,对于病历未记载的收费票据不认可。所有的检查均属于重复检查,均没有病情明显的递进关系。
    对证据3、不认可,因为原告提交的是空白、没有盖章的病历。原告从始至终都在昌平某医院就诊,没有就诊医院转院的相关证据。
    对证据4、不认可,该份证据形成的时间是2014年8月9日,本案的事发时间是2016年4月11日,这份制定单在事发两年前,与本案无关,不是由被告1的加害行为导致的必然结果。
    对证据5、配镜单是空白的,未加盖任何印章,也没有正规票据,不予认可。
    对证据6、与被告1的加害行为没有任何因果关系,缴费也没有正规的票据,不予认可。
    对证据7、与本案无关,眼睛即使受到伤害也不必须然需要保健食品。购买东西需要正规的单据,空白的票据我们无法确认,不予认可。
    对证据8、不认可,无法确认原告是否与班主任之间有聊天的过程,即使他们存在关于加害行为协商的合议,但是我们从始至终没有参与,所以该份证据对我们没有约束力,真实性也无法确认。
    [09:36:08]
  • [被告 被告2代理人]:
    对证据1、对4月11日至5月13日的真实性认可,医嘱上没有要求需要加强营养。
    对证据2、其中有一张是发生在2016年11月18日,病历上没有就诊过程,对该份票据不认可。
    对证据3、真实性不认可,上边没有医院的公章也没有医生的签字。
    对证据4、真实性不认可,收据上没有公章也没有签字,与本案也没有关联性,定制单的时间是在2014年8月9日,本案事发在2016年。
    对证据5、真实性不认可,没有加盖公章。
    对证据6、对合同的真实性认可,费用是否实际发生我们不确定,对报名信息的纸条的真实性不认可,学校收取了辅导费应当出具发票或者加盖公章的收据,该份证据也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对证据7、真实性不认可,费用是否实际发生不确定,与本案也不具有关联性,医嘱中没有载明原告需要加强营养的证据。
    对证据8、只能证明原告与被告1家长协商,对证明目的不认可。
    [09:37:50]
  • [审判长]:
    被告方举证,说明证据名称、来源及证明目的。
    [09:41:44]
  • [被告 被告1代理人]:
    我方没有证据提交。
    [09:41:51]
  • [被告 被告2代理人]:
    证据1、7张照片。
    证据2、2015年4月学校制定的管理制度及安全制度。
    证据3、北京市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证据4、我学校学生健康成长手册。
    证据5、我学校班主任的常规工作。
    证据6、2017年我学校关于宿舍安全的十个要求。
    证据7、2018年我学校的安全责任书。
    [09:45:24]
  • [审判长]:
    原告及被告1对被告2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
    [09:47:45]
  • [原告 原告代理人1]:
    对证据1、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照片上没有显示时间,不能证明是发生在2015至2016年。
    对证据2、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制度是谁都可以制定的,本次事故发生证明被告虽然制定了制度,但是其并未实际履行。
    对证据3、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
    对证据4、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
    对证据5、真实性及证明目的不认可,时间可以随时补写。
    对证据6—7、真实性及证明目的不认可,上面没有加盖公章,时间是2017年10月23日,发生在事故之后,与本案无关。
    [10:00:42]
  • [被告 被告1代理人]:
    对证据1、真实性无法确认,不予认可。
    对证据2、真实性认可,本案事故发生是在学校,被告1在事发时刚刚年满16周岁,依然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他的部分监护权应当在学校,被告2虽然进行了管理的义务,但并不能逃脱其应尽的监护责任。
    对证据3—5、不认可。
    对证据6—8、与本案无关,均是发生于事发之后,不能因此减轻其责任。
    [10:19:32]
  • [被告 被告2代理人]:
    我方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10:24:02]
  • [审判长]:
    请证人到庭。
    [10:25:09]
  • [证人]:
    证人杜某,男,被告2学校教师,住北京市昌平区。
    [10:25:27]
  • [审判长]:
    证人出庭是想要证明什么?
    [10:25:57]
  • [原告 原告代理人1]:
    我是原告与被告1的班主任,当时他们用玩具枪打闹受伤后,我及时把原告送到了医院,并通知了双方家长。2016年4月11日下午三点至五点期间,学生找我说原告的眼睛看不见了,我当时在教师办公室,就赶紧带原告去医院,他是被水弹枪打中的眼睛,是一种儿童玩具枪。在去医院的路上我就通知了双方家长,到医院后我问医生需不需要转院,医生说不需要,只是右眼眼底出血,开了一些要,又让我去药店买云南白药,云南白药里有一个叫保险子的药,是止血的。医生嘱咐说晚上不能躺着睡觉,只能坐着。第二天复查我没有跟着去,是双方家长带着去的,之后的复查也是双方家长带着去的,我没有跟着。
    [10:27:25]
  • [审判长]:
    事发后原告和被告1是否找过你们学校协商?
    [10:32:31]
  • [证人]:
    事发后四五天第二次复查时,原告的眼睛就能看见了,医生说无大碍了。当天三方一起吃饭,被告1的家长要给原告赔钱,原告没有要。被告还说去眼科专科医院去检查,原告也没有同意,说没有大事就不用再看了。2016年9月原告家长找我,说原告的眼睛患青光眼的概率比常人高很多倍,当时也没有提出要求赔偿的数额。2017年上半年原告父母找到了校长,我们通知了被告1的父母,原告依旧没有提出赔偿数额。2018年11月我写了一个情况说明。
    [10:35:36]
  • [审判长]:
    事发后原告一直在被告2学校上课吗?
    [10:44:24]
  • [证人]:
    事发后一直在学校上课,直到2018年6月高中毕业。受伤后过几天原告的眼睛就能看见了,然后戴了一段时间墨镜,因为眼睛不能接受强光。
    [10:44:39]
  •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是否有问题需要向证人提问?
    [10:50:16]
  • [原告 原告代理人1]:
    学校是否允许带玩具进入教室?
    [10:50:46]
  • [证人]:
    不允许带玩具进入教室,事发前我们也不知道被告1把玩具带到教室了。我们日常搜查时,主要是对学生宿舍和进教室前收手机,主要是安检铁器类,儿童玩具枪没有明确禁止使用。
    [10:52:24]
  • [被告 被告2代理人]:
    学校是否对学生进行过安全教育?
    [10:56:30]
  • [证人]:
    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事故发生前最近一次是在2016年3月初开学时。
    [10:57:11]
  •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对刚才的证人证言发表质证意见。
    [10:58:12]
  • [原告 原告代理人1]:
    2016年4月12日被告1父母请我们吃饭,之后被告1的父母再有看望过原告,也没有要赔偿的意思。班主任老师一直在协商我们解决这个事情,但是一提到赔偿的事情被告1家长就不见面。
    [10:58:24]
  • [被告 被告1代理人]:
    证人证言基本可信,也反映了事件发生的经过,真实性和证明目的认可。
    [10:59:01]
  • [被告 被告2代理人]:
    认可证人证言,学校不可能对每一位学生的书包进行开包搜查,学校已经尽到了安全管理义务。
    [11:01:03]
  • [审判长]:
    结束举证质证,下面进行法庭询问。双方当事人陈述一下事故的发生时间及经过。
    [11:01:54]
  • [原告 原告代理人2]:
    2016年4月11日下午在被告2学校的教室,课间休息期间被告1用水弹枪将原告的右眼打伤,之后班主任将原告送到医院就诊,诊疗结果为右眼眼底出血,4月12日到医院复查时医生要求加强营养,之后累计复查了10次。
    7月13日是在石景山区某医院检查的,病历已经提交。8月28日在解放军某医院,没有病历,票据没有留。另外还有两次是被告1父母随行,票据在他们手中,费用是他们交的。
    [11:02:35]
  • [被告 被告1代理人]:
    事件发生经过、初次诊疗与原告所述一致,我方家长带原告进行过两次复查,第二次复查后双方家长就没有再交流。
    [11:04:55]
  • [被告 被告2代理人]:
    2016年4月11日下午的课间休息时间,是被告1用水弹枪打伤了原告,第一次去医院检查是原告班主任带原告去医院就诊,之后我们校方就没有参加了。
    [11:05:27]
  • [审判长]:
    三方对事故责任有什么意见?
    [11:07:16]
  • [原告 原告代理人1]:
    原告没有责任,二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受伤是由被告1造成的,被告2有监管责任。
    [11:07:48]
  • [被告 被告1代理人]:
    如果我方有责任且应当承担责任的话,我方认为应承担50%以下的责任,其他责任应当由学校承担。当时被告1属于未成年人。
    [11:08:17]
  • [被告 被告2代理人]:
    主要责任应当由被告1承担,双方是在打闹过程中发生的伤情事故,原告应当承担次要责任,学校尽到了相应的教育管理的义务,双方发生事故的时间在课间,所以学校不应当承担责任。
    [11:10:27]
  • [审判长]:
    原告,治疗辅助器具费是指什么?
    [11:11:02]
  • [原告 原告代理人1]:
    主要是眼镜、矫正镜和眼镜框的费用,事故发生前原告近视,一直佩戴矫正眼镜,因为本次事故造成矫正眼镜不能使用。第一次矫正近视的眼睛9800元,佩戴时间是2012年至2014年,票据已经丢失。第二次矫正时间是2014年到2018年,因本次事故导致眼镜无法佩戴,重新配置眼镜的费用是8800元,还有一个近视眼镜的费用是582元。
    [11:11:29]
  • [审判长]:
    二被告陈述一下对医疗费和医疗器具辅助费的意见。
    [11:12:12]
  • [被告 被告1代理人]:
    认可票据与病历相吻合的部分,2012年至2014年的9800元与本次伤害没有关系,2014年到2018年的8800元已经起作用,这个费用可能与加害行为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不认可视力的影响与加害事件有直接关联,加害行为导致原告的视力影响程度原告没有根据,对该项费用不认可。
    [11:12:32]
  • [被告 被告2代理人]:
    与病历相吻合的医疗费用我们认可,原告在事故发生前就在矫正视力,班主任也陈述事故发生前原告就是佩戴眼镜的,辅助器具应当以医嘱为准,根据原告所提交的证据其所主张的费用是没有依据的,是不合理的。
    [11:13:09]
  • [审判长]:
    原告,退还的学费是如何计算的?
    [11:18:03]
  • [原告 原告代理人1]:
    撤销第四项诉讼请求,上某辅导学校的39600元,加上被告2学校的三年学费115200元三年的费用,要求全退。原告的高三上学期没在学校上课,学费已经退还22200元,所以是137600元。
    [11:18:27]
  • [审判长]:
    二被告对原告的后几项诉讼请求发表意见。
    [11:18:56]
  • [被告 被告1代理人]:
    对营养费、交通费均不认可,交通费没有票据,对误工费不认可,学费与被告1的加害行为与本案没有因果关系,精神损害赔偿金没有法律根据,不予认可。
    [11:19:16]
  • [被告 被告2代理人]:
    营养费没有医嘱不认可,原告当庭提交的证据不是购买营养品的发票。交通费是指患者到医院就诊直接的费用,并不是患者父母花费的费用。误工费没有法律依据,应当是患者的误工费,原告是在校学生,不存在误工费。高三上学期学校退还学费是因为原告没有在校就读,到校外去学习美术,所以我们才退学费,除了高三上学期之外原告在校接受了教育,学费是不应当予以退还的。精神抚慰金根据规定只有构成伤残才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原告提出该项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11:19:44]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双方当事人就本案争议的三个焦点发表辩论意见。
    第一,关于原告主张的各项赔偿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第二,双方的而责任如何划分;第三,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是否于法有据,是否应当予以支持。
    [11:20:44]
  • [原告 原告代理人1]:
    诉讼时效已经变更为3年,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起诉之前各方就本次事故进行过多次协商,出现过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
    原被告在案发时并未打闹,原告当时是在座位上坐着,是被告1的单方行为导致的。本案中学校并未尽到监管义务,允许学生将具有杀伤力的玩具枪支带到学校、教室、学校具有重大的责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相关医学常识眼睛的外伤不会有太高的治疗费用,都是需要靠后期的调理和修养,不能从医疗费判断伤情,原告直至现在还在服用营养品,还在产生费用。眼睛的受伤对人的心灵受伤非常大,原告及原告的父母多次到医院就诊并且与学校和被告1进行协商,被告1和学校没有任何的表示,也没有探望和经济补偿,所以才有了本次诉讼。
    证人也提到被告1的父母曾表示要给原告的父母一部分钱,该行为我们无法核实,但是可以体现出其不负责任的。原告是一个品学兼优的学生,因为本次事故导致其学习下降,这次事故对原告的一生都造成了非常大的影响,我们认为我们要求的精神损失不高,不足以弥补原告的损失,请求法庭酌情考虑。
    [11:21:49]
  • [被告 被告1代理人]:
    各项赔偿已经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请求。2016年4月11日受伤,即使涵盖合理的治疗时间,也不应当在2018年11月8日提出本案的损失。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是一年,所以原告的起诉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被告1的加害行为我们是认可的,加害行为发生后也在积极的与原告及原告的家长沟通,只是因为原告的家长不能提出合理的数额,导致原告与被告1之间不能达成赔偿方案。原告与被告1的双方家长在第二次复查时双方见面,由于原告家长的不配合导致协商未果。
    关于原告提出的各项诉请的数额,起诉中所列的一部分有合理的事实依据外,绝大部分均无法律和事实依据,与本次的加害行为之间没有关联性,本次的加害行为不必然导致原告提出的各项数额的发生,对于这些数额我们不予认可,请求法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进行酌定。
    [11:22:35]
  • [被告 被告2代理人]:
    本次诉讼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虽然原告与班主任杜老师联系过,但是原告也只是向被告1主张赔偿,并没有要求学校承担赔偿。
    从2017年5月到起诉2018年11月,已经超过了1年的诉讼时效,所以其诉求不应当得到支持。事故虽然发生在学校,但是发生的时间是在课间,原告与被告1都是年满16周岁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对玩具枪是有一定的危险预见能力,事前校方也对安全进行了教育,事后学校也及时将原告送达了医院,进了安全教育义务。
    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处医疗费用外其他均有没有相应票据,所以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1:23:14]
  • [审判长]:
    鉴于原告申请进行眼部伤残等级鉴定,现双方当事人仅对原告已经确定的诉讼请求进行最后陈述。
    [11:23:54]
  • [原告 原告代理人1]:
    坚持诉讼请求。
    [11:25:06]
  • [被告 被告1代理人]:
    坚持答辩意见。
    [11:25:16]
  • [被告 被告2代理人]:
    坚持答辩意见。
    [11:25:27]
  • [审判长]:
    现在休庭,双方当事人看笔录签字。
    [11:25:42]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宣传办公室梅玉兰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感谢书记员陈月为此次直播所作的工作。本次直播到此结束,再见。
    [11:26:06]
  • [声明]:
    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3:26: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