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法院

合议庭

原告方

被告方

提交证据

庭审现场
4月25日9时,朝阳法院审理“称两笔存款消失一笔 储户诉银行返款付息”案
  • [主持人]:
    欢迎关注朝阳法院审理的“称两笔存款消失一笔 储户诉银行返款付息”案。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秦文柏。
    [09:16:02]
  • [书记员]:
    为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庭规则》和有关规定,现在宣布法庭纪律: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
    (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许可。
    [09:16:35]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
    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已经到齐,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09:17:07]
  • [审判长]:
    请坐。现在核对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09:17:19]
  • [原告代理人]:
    原告:朱某某,女,1947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与委托人系母子关系),男,1972年出生。
    [09:20:58]
  • [被告代理人]:
    被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惠新西街19号。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副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雪峰,北京市现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潘某,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员工,特别授权。
    [09:22:06]
  • [审判长]:
    出庭人员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诉讼。今天本院依法公开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长李林强与人民陪审员张兰兰、徐强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林德森担任法庭记录。
    当事人有如下诉讼权利:如实陈述事实和理由;提供证据;委托代理人;撤回起诉和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回避。当事人有如下义务:正确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接受法院传唤,按时出庭应诉。当事人听清了吗,对审判人员是否申请回避?
    [09:22:33]
  • [原、被告双方]: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09:23:27]
  • [审判长]: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原告发表起诉意见。
    [09:23:38]
  • [原告代理人]: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存款78 300元;
    2、判令被告按照银行两年期存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自2016年10月30日起至实际返还款项之日止);
    3、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09:23:57]
  • [原告代理人]:
    原告朱女士起诉称:2016年10月30日,其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办理定期存款业务,先后存入两笔78300元,共计存款156600元,存期两年,上述存款记载于银行存折。2018年4月15日,其去该行办理旧折换新时发现,上述两笔存款中的一笔78300元凭空消失。
    为此,朱女士将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诉至法院,要求该行返还存款78300元,并支付同期利息。
    接到诉状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辩称:朱女士实际仅存入一笔78300元,但因朱女士填写单据错误,导致存折上显示了两笔记录。当时银行柜员已将其中一笔记录撤销,只是未在存折上显示相关撤销。
    [09:24:49]
  • [审判长]:
    被告发表答辩意见。
    [09:25:09]
  • [被告代理人]: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称2016.10.30分两笔存款与事实不符。一个老人在几分钟内分两笔存入78300与常理不符。2016.10.30的13:50左右,原告在被告处办理业务,核对了身份信息。13:51分原告办理销户业务,取出本金及利息。共计78030.75元。13:54分左右原告填写提交个人业务凭证,申请办理无转存一本通业务,但是存款勾选了整整,被告共78300存入分账号,分账号显示123,当时原告添加了一部分现金,凑成了73800元,后来柜员向原告说明业务有问题,原告进行了修改,柜员当场填写了业务真实性现场确认单。确认单显示因无存款戒指有无申请撤销1212交易,另一个柜员在确认人数后确认,上报总行撤销后撤销了该笔交易,流水号001007。撤销交易时间为14:01分。该笔存入73800元的交易通过总行授权后进行撤销。后来原告申请重新开户,勾选了一本通,柜员打印了信息核对无误后原告签字确认,账号为124。虽然原告的存折显示有两笔存款,但是当日第一笔存款由于勾选错误已经进行撤销处理,原告实际只存入一个73800元。当时没有显示是因为北京银行的错账业务一般是体现在新的存折上。按照北京银行错账业务操作规程,当日及时发现的错账是可以撤销并及时办理交易业务,当时发现错账撤销业务后会主动自动记账,撤销明细是体现在更换的存折上,撤销业务不仅是办理的支行有业务,总行也会有记录。根据北京银行会计档案管理规定,银行严格按照规定管理支行会计档案,在核对无误后进行装订登记,在进库管理。当天业务的票据在第二天就装订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对于原告增加的诉讼请求我方需要和银行商量下。
    [09:25:47]
  • [审判长]: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现在由原告提交证据,说明证据名称、来源、及证明目的,提供原件以供核对。
    [10:18:43]
  • [原告代理人]:
    证据一、存折,证明原告在被告处办理存折,并办理相关业务。原被告之间存在储蓄合同关系。存折上体现有两笔73800元存款的情况。
    证据二、新存折存款记录,证明在原告更换新存折后,存折上才显示有一笔73800元被冲正。被告擅自将我方一笔78 300元的存款冲正,导致我方损失。
    [10:19:58]
  • [审判长]:
    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10:20:42]
  • [被告代理人]:
    证据一、证据二的真实性认可;跟原告换新的存折是因为个人信息部分已经乱了,所以我方才换了新的存折。新存折会把之前的信息进行补录,新存折上有关于123项存入73800元,2018.10.30就有个冲正,减去了73800元,下面又有一个重新存入73800元的情况。冲正在当时发现错误时就已经操作了,所以原告一共只存入一笔73800元。
    [10:21:01]
  • [审判长]:
    被告举证,原告质证。
    [10:21:38]
  • [被告代理人]:
    证据一、单笔核对交易结果,证明2016年10月30日13点50分,原告到被告处办理业务;
    证据二、个人业务凭证、储蓄利息清单,证明原告在2016.10.30,13:51:27办理了销户操作,取出本金和利息。对109分账户进行销户,其中的本金是72 000元,利息6030.75元,合计78 030.75元;
    证据三、个人业务凭证,流水单号001007,证明原告填写并提交了个人业务凭证,申请转存定期一本通业务,又填入了一些现金,整存为73 800元,但存款过程中勾选“整整”,银行进行相应操作后,柜员核对发现单据填写存在错误,于是在该个人业务凭证上银行盖章处画×记录,并进行了后续更正操作。
    证据四、业务真实性现场确认单,证明柜台人员张某某填写业务现场确认单,存款介质勾选有误;单号为1212的记账在当日撤销,另外一个柜员在单子上进行确认,然后上报总行进行撤销。
    证据五、北京银行当日抹账特殊操作记录,证明支行向北京银行总行申请撤销001007的交易及原告存款的交易,撤销时间为14:01份;
    证据六、个人业务凭证,证明原告在14:02:30进行了重新存入,分账号为124,存款金额为73 800元,最后由原告签字确认;
    证据七,北京银行重要操作日志,证明2016年10月30日14:01:06,001007的业务被撤销,金额为73 800元;
    证据八、银行业务凭证,证明原告在2018.4.15到被告处办理义务,重新办理存折。
    证据九、北京银行会计档案情况说明,证明被告档案管理按个按照规定由支行保管会计档案,由下一个工作日进行登记,然后再入库。
    证据十、北京银行某支行会计档案管理情况说明,证明按照北京银行错账业务操作规程,当日发生错账可以当日撤销。业务操作会显示在新存折上。
    证据十一、远程授权说明,这是从授权单位调取的材料,总行的授权通过时间是14:00:50,通过后返回时间为14:00:56,这是总行授权的时间段。
    [10:22:05]
  • [审判长]:
    原告质证。
    [10:24:53]
  • [原告代理人]:
    对上述证据均没有异议。
    [10:25:10]
  • [审判长]:
    法院在案件审理中,为了查明案件情况,从北京银行城市副中心分行调取了2016年10月30日当天,被告方工作人员为原告办理业务的柜员在当日处理所有业务的核心系统时间表、柜员系统时间表、远程授权时间表、被告方向上级行上传的业务真实性现场确认单、个人业务凭证,向双方出示。
    [10:25:21]
  • [审判长]:
    双方是否有异议?
    [10:25:41]
  • [原、被告双方]:
    没有异议。
    [10:25:51]
  • [审判长]:
    根据法院调取的证据显示,被告方柜员于13:50:11查询核对原告身份信息,13:51:39进行了从存折内支取本金72 000元的操作,13:51:39进行了从存折内支取利息6030.75元的操作,13:51:39存折内上述两笔款项相加显示为78 030.75元,13:55:08显示进行了存入78 300元的操作,即上述的78 030.75元加269.25元现金,共计存入78 300元。14:00远程授权进行冲正操作;14:01:20抹去78 300元;14:02:44存入78 300元,双方是否有异议?
    [10:26:06]
  • [原、被告双方]:
    没有异议。
    [10:26:21]
  • [审判长]:
    由于本案涉及到银行业方面的专业问题,今天我们特地邀请了北京秉正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促进中心的专业人士到庭,就相关问题进行解答,北京秉正中心是中国银保监会指导成立的第三方纠纷调解机构,北京银保监局是北京秉正中心的业务主管单位。我们请专家入庭。
    [10:26:33]
  • [审判长]:
    您好,请您先为我们简要介绍一下您的身份。
    [10:26:48]
  • [证人]:
    我是北京秉正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促进中心工作人员,我们主要进行与银行、金融行业的纠纷进行培训、咨询和调解工作。
    [10:28:15]
  • [审判长]:
    首先请您为我们介绍一下什么是银行冲正业务。
    [10:28:31]
  • [证人]:
    办理业务时办理完毕后叫正交易,冲正是对正交易反向操作,当时发生错误要及时纠正,主要为了达到业务合规的目的。
    [10:28:44]
  • [审判长]:
    银行冲正的具体业务流程是什么?
    [10:29:01]
  • [证人]:
    冲正交易是要有原因的,冲正有几个原因造成,比如会计要素审核不严,账户信息有误,操作过程中存在不当等。一般情况下在做冲正交易前应该是当时发生当时进行处理,如果处理不了需要及时上报。处理交易时要确认冲正方交易的另一方进行沟通,然后进行审核经过远程授权进行操作,在单据上需要对操作的过程进行确认。
    [10:29:14]
  • [审判长]:
    办理冲正业务后向上级单位传输数据是否需要?是否需要上级单位审核?
    [10:29:37]
  • [证人]:
    需要,柜员是无法独自操作冲正业务的,在正常操作室是不需要远程授权,冲正是特殊业务,也需要银行上级进行确认的业务,而且当天是需要再次审核业务是否存在,是否合规的,所以是需要再次核实的过程,如果发生问题需要再次核实。
    [10:29:50]
  • [审判长]:
    每天的账户业务如何处理?
    [10:30:01]
  • [证人]:
    需要客户存入凭条进行记账,所以明细也也需要进行复核。
    [10:30:37]
  • [审判长]:
    好的,谢谢您的解答,请您退庭。
    [10:30:55]
  • [证人]:
    好的。
    [10:32:52]
  •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对专业人士的解答有何意见?
    [10:34:23]
  • [原、被告双方]:
    没有意见。
    [10:34:45]
  • [审判长]:
    原告方在起诉中称2016年10月30日当天,存了两笔78 300元,原告说一下这两笔款项的来源。
    [10:35:19]
  • [原告代理人]:
    原告虽然年龄高达70多岁,但也是退休的职工,我每年都给父母20-30万左右的赡养费,我妹妹事业有成,每年也会给父母很多赡养费,原告作为老人,对现代的电子化设备并不清楚如何操作,所以我和我妹妹一般都是给父母现金,虽然我方没有提交证据,但是从存折可以看出存入几万元都是经常的事情。原告是老一代的人,因为理财等被银行业务员欺骗存款,所以原告的习惯是理财和存款等数分开。我方认为存款业务真实性是存在的。专家刚才也说明冲正应该有我方的签字,但是被告提交的证据中并没有。冲正事项是真实发生的,但是这是被告内部的事情,和原告无关。原告唯一的证据就是两本存折,合同有两种合同,银行存款类的合同是实类合同,存在即生效。
    [10:35:40]
  • [审判长]:
    存折原告是否经常使用?
    [10:36:12]
  • [原告代理人]:
    经常使用。
    [10:36:30]
  • [审判长]:
    原告的花费在什么地方?
    [10:36:41]
  • [原告代理人]:
    就是日常生活开销,我父母和我妹妹住的很近,很多时候都是我妹妹给父母买东西,老人的实际花费是很少的。
    [10:36:54]
  • [审判长]:
    当时存款情况?
    [10:37:05]
  • [原告代理人]:
    带了7万多的现金,剩下的是银行当时存折里的利息。
    [10:37:18]
  • [审判长]:
    现金如何带去银行?
    [10:37:30]
  • [原告代理人]:
    原告本人带在包里带去银行的。
    [10:38:19]
  • [审判长]:
    原告方除了存折,手中是否有一张存款日期为2016年10月3日金额为78 300元的存单?
    [10:38:31]
  • [原告代理人]:
    没有。
    [10:38:47]
  • [审判长]:
    被告为何要对该笔款项进行冲正?
    [10:38:59]
  • [被告代理人]:
    因为单子上选的存款类别不是原告想做的业务,勾成了整整,应该勾选定期一本通业务。
    [10:39:11]
  • [审判长]:
    如果原告勾选整整应该做什么操作?
    [10:39:23]
  • [被告代理人]:
    整存整取存单的形式。
    [10:39:39]
  • [审判长]:
    被告方在冲正时,是否向原告方进行了告知?
    [10:39:49]
  • [被告代理人]:
    告知了,原告当时在场。
    [10:40:00]
  • [审判长]:
    被告说明提交的证据中,业务真实性现场确认单、特殊操作记录、北京银行重要操作日志的来源。
    [10:40:13]
  • [被告代理人]:
    业务真实性现场确认单、特殊操作记录在支行的会计档案中。
    [10:40:23]
  • [审判长]:
    被告是否有会计档案?
    [10:40:34]
  • [被告代理人]:
    有,向法庭提交。
    [10:40:43]
  • [审判长]:
    会计档案是否是当天所有的会计档案?
    [10:40:55]
  • [被告代理人]:
    是当时办理业务的柜员当天所有的会计档案。
    [10:41:06]
  • [审判长]:
    原告对会计档案是否有异议?
    [10:41:17]
  • [原告代理人]:
    没有异议。
    [10:41:28]
  • [审判长]:
    原告主张你方撕毁了被告的存折,为何这样操作?
    [10:41:39]
  • [被告代理人]:
    2018.4.15原告办理其他业务,因为存折出现记录乱码,所以给原告换了个新的存折,旧的存折是需要把存折的皮撕掉。银行都是这么操作的。
    [10:41:54]
  • [审判长]:
    被告,你方进行了相关抹账操作,为什么没有在旧存折上显示出来?
    [10:42:07]
  • [被告代理人]:
    根据北京银行错账业务操作规程,撤销时进行主机记录和撤销明细,只有在更换了新的存折后才能显示出冲正这笔交易。
    [10:42:22]
  • [审判长]:
    如果不换存折是不会显示记录是么?
    [10:42:35]
  • [被告代理人]:
    是的。
    [10:42:45]
  • [审判长]:
    双方今天对证据还有其他补充吗?
    [10:43:00]
  • [原、被告双方]:
    没有了。
    [10:43:10]
  • [审判长]:
    双方是否有其他证据提交?
    [10:43:20]
  • [原告代理人]:
    没有。
    [10:43:30]
  • [被告代理人]:
    有柜台模拟业务操作的材料,想证明冲正业务在发生时是无法体现在折子上的,只有在换存折后才能显示出冲正业务的存在。
    [10:43:41]
  • [审判长]:
    双方是否有其他证据提交?
    [10:43:52]
  • [原告代理人]:
    没有。
    [10:44:07]
  • [被告代理人]:
    提交模拟操作冲正业务的视频。
    [10:44:18]
  • [审判长]:
    原告对该份证据什么意见?
    [10:44:39]
  • [原告代理人]:
    视频只是能看见打印存折的场景,是否有银行后台操作的材料?
    [10:44:48]
  • [被告代理人]:
    有,由于是4.23拍摄的视频,相关材料还在银行,庭后提交该笔业务的后台材料。
    [10:45:00]
  • [审判长]:
    冲正业务是否需要储户签字确认?
    [10:45:27]
  • [被告代理人]:
    北京银行的相关业务规定中没有约定需要储户签字确认。
    [10:45:39]
  • [原告代理人]:
    对于该份业务规定本身没有异议,对于规定的内容有异议,内容中写明对于客户确认的交易如果需要撤销,需要在客户同意后方可撤销。
    [10:45:49]
  • [审判长]:
    举证期限截止今日,除了被告说庭后提交的证据以及法院调查案件事实,需要双方提交的证据外,其他证据本院不再收取。
    [10:45:59]
  • [原、被告双方]:
    知道了。
    [10:46:09]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双方发表辩论意见。
    [10:46:25]
  • [原告代理人]:
    根据原告提交的两份证据显示,刚才说到一笔业务时冲正了的,被告提交的证据3、证据6中可以体现出是有这两笔业务发生的,其他事项是银行内部管理规定,内部管理规定无法证明原告和被告中业务是否真实,只能用于被告内部。被告认为原告没有那么多钱可以存起来,那么请被告提供视频证据证明当时原告确实没有存款。
    [10:46:57]
  • [审判长]:
    被告是否可以提供当时的视频?
    [10:47:15]
  • [被告代理人]:
    无法提交,银行视频保存时间为3个月。
    [10:47:33]
  • [原告代理人]:
    原告认为两笔存款是实际发生的,原告和被告的关系,存折是原告唯一可以提交的证据,证明原告被告存在实践合同,如果冲正业务是不打印在旧存折上,这是银行内部问题。被告说不是两笔义务是一笔业务,被告需要提交视频证据予以证明,原告的证据显示的是存在两笔业务存在的。对于被告主张的冲正业务,原告是不知情的,关于合同擅自改变的问题,被告是存在管理漏洞的,所以不应该由原告承担相应责任。原告的存款真实有效,被告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这两笔业务是不真实的。
    [10:47:46]
  • [被告代理人]:
    首先银行从来不怀疑原告对父母的孝心和老人的经济能力,我方是想表达在短时间内存入两笔73800院的合理性进行怀疑。关于存折上体现两笔73 800元的进入,然后再进行冲正,不仅仅在存折上进行显示,现场也是有记录的。录像由于保管期限只有3个月,所以银行无法提交当时的交易操作录像。庭后提交书面代理词。
    [10:47:59]
  • [审判长]:
    现在发表最后陈述意见。
    [10:48:11]
  • [原告代理人]:
    坚持诉讼请求。
    [10:48:21]
  • [被告代理人]:
    坚持答辩意见。
    [10:48:33]
  • [审判长]:
    双方能否在法庭主持下达成调解?
    [10:48:44]
  • [原、被告双方]:
    同意。
    [10:49:02]
  •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调解工作庭下进行,调解期间扣除审限。现在休庭,当事人阅笔录,无异议后签字。
    [10:49:13]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在此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梅玉兰、赵思源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技术中心的技术支持。感谢付铧锦本次直播记录。感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庭的大力支持。
    [10:50:49]
  •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0:5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