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法院外观全景

新闻发布会主持人秦硕

海淀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副庭长张莹介绍典型案例

海淀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副庭长曹晓颖介绍典型案例

海淀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法官王丽娟介绍典型案例

海淀区人大代表、国家知识产权局直属机关党委副书记、机关纪委书记关宝兰发言

海淀区人大代表、北京市八一学校校长沈军发言

海淀区人大代表、北京市二十一世纪幼教集团总院长朱敏发言

海淀区人大代表、海淀区羊坊店街道西木楼社区党委书记、居委会主任卞海虹发言

海淀区人大代表、北京应用物理与计算数学研究所研究员(退休)张永慧发言

海淀区区委副书记翟威发言

海淀团区委副书记李乾坤发言

海淀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贾柏岩发言

新闻发布会现场
5月9日9:30,海淀法院召开“‘一对一’精准保护 助力花季成长—‘首审责任制’新闻发布会”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点击浏览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网络直播栏目。我是此次直播的主持人李偲偲。
    [09:22:10]
  • [主持人]:
    今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召开“‘一对一’精准保护 助力花季成长—‘首审责任制’”新闻发布会,我们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发布会进行图文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24:05]
  • [主持人]:
    自2014年起,海淀法院未审庭开始探索实行“首审责任制”。创设此项制度的初衷在于建立法官与涉诉未成年人的“一对一”管理模式,让法官自觉完成对涉诉未成年人成长经历、家庭关系、教育环境、人际交往等个人及家庭情况的了解与调查,主动发现审理案件中的危险点、风险点,并及时干预、妥善处理,尽量减少诉讼环节对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影响。经过五年的尝试,“首审责任制”已成为海淀法院未审庭的一项常态化工作机制。
    [09:25:28]
  • [主持人]:
    发布会马上开始,敬请关注。本次发布会由海淀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庭长秦硕主持。
    [09:26:11]
  • [发布会主持人秦硕]:
    各位代表、翟主席、团区委的领导、媒体朋友:
    大家上午好!非常感谢各位莅临海淀法院,参加少年审判“首审责任制”推介及典型案例发布会。首先,由我来介绍一下今天到场的各位代表及领导。
    [09:30:05]
  • [发布会主持人秦硕]:
    一、海淀区人大代表:海淀区羊坊店街道西木楼社区党委书记、居委会主任卞海虹;北京市二十一世纪幼教集团总园长朱敏;国家知识产权局直属机关党委副书记、机关纪委书记关宝兰;北京市八一学校校长沈军;北京应用物理与计算机数学研究所研究员(退休)张永慧。
    [09:36:40]
  • [发布会主持人秦硕]:
    二、海淀区妇联:海淀区妇联副主席翟威;
    三、海淀区团委:海淀团区委副书记李乾坤;海淀团区委青年发展和权益维护部负责人莫穷。
    [09:38:21]
  • [发布会主持人秦硕]:
    四、海淀法院:海淀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贾柏岩;海淀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庭长秦硕;海淀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副庭长张莹;海淀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副庭长曹晓颖;海淀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法官王丽娟。
    [09:39:38]
  • [发布会主持人秦硕]:
    各位嘉宾与我院未审庭都是老朋友了。或者参加过我们的活动,或者关心过我们的工作。大家对我院少年刑事审判工作已非常了解。今天,向大家介绍的少年审判“首审责任制”是建立在未审庭刑事、民事案件综合审判基础上的全面保护涉诉未成年人权益的特色审判制度。
    [09:42:55]
  • [发布会主持人秦硕]:
    2013年6月,未审庭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基础上,扩大受案范围,将大学生犯罪案件、被害人为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以及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民事案件纳入审理范围,“少年法庭”升级为审理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民事案件的专业化综合审判庭室。目前,未审庭的全部员额法官均为可审理本庭受案范围内所有刑事、民事案件的“复合型”法官。在此基础上,每一位员额法官将自动成为初次在本庭立案审理案件的“首审法官”;同时,未审庭将首审案件中所涉及的未成年人登记造册。日后,如有涉及同一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无论刑事案件或民事案件,均由首审法官负责审理。
    [09:43:35]
  • [发布会主持人秦硕]:
    自2014年起,未审庭开始探索实行“首审责任制”。创设此项制度的初衷在于建立法官与涉诉未成年人的“一对一”管理模式。让法官自觉完成对涉诉未成年人成长经历、家庭关系、教育环境、人际交往等个人及家庭情况的了解与调查,主动发现审理案件环节中的危险点、风险点,并及时干预、妥善处理,尽量减少诉讼环节对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影响。经过五年的尝试,“首审责任制”已成为未审庭的常态化工作机制。下面,由我院未审庭法官发布“首审责任制”典型案例。张莹:跨越十一年的九次诉讼;曹晓颖:变更抚养权纠纷的重复诉讼;王丽娟:猥亵儿童案后的侵权纠纷;秦硕:遗弃犯罪后的监护权纠纷。
    [09:44:06]
  • [嘉宾 张莹法官]:
    案例:跨越十一年的九次诉讼。【首审案情介绍】2008年6月,原告邓某(7岁)起诉被告海淀区某小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法院经审理查明】邓某系该小学学生。2008年3月6日早读期间,邓某做完值日在跑回教室途中,不慎在走廊坡道处摔倒受伤,导致左上门牙牙冠折断。邓某受伤后,该小学及时与邓某的父母取得联系,并积极对邓某进行了救治。邓某因治疗产生医疗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后因赔偿问题,邓某父母与该小学产生纠纷。【法院经审理认为】邓某在该小学校内不慎受伤,该小学应在其监护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赔偿数额,参照邓某的治疗情况及该小学应当承担的比例等客观情况酌情予以判处。
    [09:46:17]
  • [嘉宾 张莹法官]:
    【后续案件追踪】就2008年3月至2018年产生的治疗费、交通费等损失,邓某分别于2009年9月、2010年10月、2011年12月、2013年3月、2014年5月、2015年6月、2016年7月、2017年7月、2018年8月先后9次向我院提起诉讼,向该小学主张赔偿。我院经过审理,分别作出判决。
    [09:50:18]
  • [嘉宾 张莹法官]:
    【法官提示】在审理的未成年人为原告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中,有很多孩子受伤导致恒牙脱落、折断。恒牙脱落后最佳治疗方案是种牙,而未成年人因处于身体成长发育期间,只能待成年头面部生长定型后,才能实施种牙治疗。本案中的邓某即属于这种情况。其每年去医院复查牙齿,并就因此产生的医疗费、交通费等情况累计提起9次后续诉讼,每次主张的损失金额仅几百元,主要是为了延续诉讼时效,并为成年后主张最终治疗损失时提供相关证据。
    [09:51:20]
  • [嘉宾 张莹法官]:
    根据“首审责任制”工作原则,自2013年我院未审庭受理民事案件以来,邓某起诉该小学的案件均由未审庭的同一位法官负责审理。考虑到该案特殊情况,法官每次受理案件后都及时安排开庭、庭审后立即出具判决书、判决生效后督促学校及时履行给付义务,大大减少了当事人因立案、开庭、宣判、申请开具生效证明、申请执行等多次往返法院的诉累,切实落实了诉讼便利、司法为民的原则。在此类案件中,因受伤时间与最终治疗时间相距过长,医疗机构和司法鉴定机关都难以明确预估数年之后的后续治疗费用,故原告想在一次诉讼中解决后续治疗费用的主张往往难以得到支持。类似本案中,原告为延续诉讼时效、为后续治疗与侵权事故的关联性保存证据,不得不每年都到法院起诉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时有发生,而被告也要年年应对诉讼。为减少双方诉累,建议尽量通过调解方式一次性解决纠纷。
    [09:51:51]
  • [嘉宾 曹晓颖法官]:
    案例:变更抚养权纠纷的重复诉讼。【案情介绍】2016年2月,原告何某起诉被告张某抚养纠纷。【法院经审理查明】何某与张某原系夫妻关系,2010年生育一子,就读于小学二年级。2014年7月张某起诉离婚,被昌平法院驳回;2015年张某再次起诉离婚,昌平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何某与张某离婚,儿子由张某抚养,何某每月的第一周周日和第三周周日可以接走探望儿子,寒暑假期间何某可以接走一周。离婚不到半年,双方即因探望问题发生纠纷。2016年年初,张某在昌平法院起诉要求中止何某的探望权,何某在海淀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法院开庭了解了双方的诉求及矛盾,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进行了调解,双方就探望时间、探望方式、与孩子的相处方式及探望过程中双方的交流协商等达成一致意见,握手言和,何某撤回在海淀法院变更抚养关系的起诉,张某撤回在昌平法院中止探望权的诉讼。
    [09:53:59]
  • [嘉宾 曹晓颖法官]:
    【后续案件追踪】2017年7月,何某称2016年案件调解后,张某一直没能按照调解的约定让其探望孩子;并称孩子多次表达了想和母亲一起生活的愿望,再次起诉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张某答辩称自己不仅没有阻挠何某探望孩子,而且在接送时间上还给了额外照顾,姥姥来京时还主动让孩子与何某多住几天,方便孩子和姥姥相处;相反,何某在非法定时间强行接走孩子长时间不送回,影响了孩子的正常学习和生活,而且拒绝与其协商孩子的生活学习事宜,为了能在10岁以后得到孩子的抚养权,一味迎合孩子,进行畸形教育,枉顾孩子的学业和身心健康,不同意由何某抚养孩子。首审法官经过初次案件的审理和后续案件的询问,了解到何某与张某对孩子的教育各有偏颇,固执己见,习惯责备对方,并因探望、抚养权问题屡次诉诸法院,为改善二人的沟通方式,更好的解决矛盾,将本案委托社会观护。观护员通过实地考察、与孩子及张某的父母谈话、与原被告进行沟通等方式了解了双方的抚养能力和孩子的真实意愿,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最终何某和张某在法庭的主持下就探望及抚养事宜达成调解:何某在尊重张某监护权、遇事冷静协商的基础上,每月探望孩子4次,每次24小时,张某应予保障;有特殊情况,双方协商;双方应培养孩子良好的生活、学习习惯。
    [09:55:45]
  • [嘉宾 曹晓颖法官]:
    【法官提示】孩子是父母的心头肉,孩子的健康成长牵动着成千上万颗父母的心。由于家庭的破裂,孩子只能跟随父或母一方生活,未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则只享有探望权。然大多数的父母都希望孩子完全按照自己设定的轨迹成长,享有抚养权的一方不希望对方干涉,而不享有抚养权的一方又希望将自己的思想注入孩子的血液,总想让抚养权人接受自己的意见,双方因为爱孩子冲突不断。本案当事人何某和张某就是其中的典型,双方对孩子都疼爱有加,但又缺乏有效的沟通,总希望孩子按照自己的意愿成长,无意间以“爱”孩子的名义侵犯了对方的权利,伤害了孩子的情感。承办人经过先前案件的审理初步了解双方的症结点,进行调解。然而,双方的固执导致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再次发生冲突,引发新的诉讼。在后续案件中,法官对二人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发现只有改善双方的沟通方式才能有效地避免纷争,遂引入社会观护,经过三个月的调和,终于让双方明白各自的不足,在相互尊重的前提下做出让步,妥善解决了探望和抚养问题。需要指出的是,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孩子出生而产生的血亲关系,不能因任何事由解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负有教育管理职责,非直接抚养的一方也有权参与子女的成长。抚养权人应当充分保障非抚养人的探望权,而非抚养人也应当尊重抚养人的抚养权,双方均应以儿童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处理孩子的问题,而不能仅站在各自的角度考虑问题,更不能以牺牲孩子的健康成长和对方的合法权益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09:56:25]
  • [嘉宾 王丽娟法官]:
    案例:猥亵儿童案后的侵权纠纷。【首审案情介绍】2016年11月25日,公诉机关以被告人徐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向我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某为某文化公司的员工,被害人索某某(女,8岁)为该公司开展美术培训班的学员。2016年7月,徐某某利用索某某课后等待家长的间隙,连续三日将索某某带至空房间内,用手机给索某某播放淫秽视频,并对其实施猥亵行为。索某某后将此事告知其父亲,其父亲随即报警。当晚,公司人员陪同徐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使用下流手段猥亵不满14周岁的女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应予惩处。徐某某作为给未成年人提供培训的机构工作人员,对单位提供服务的未成年对象负有看护义务,而其多次利用被害女童下课间隙实施猥亵行为,给被害人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的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法对徐某某从重处罚并从严惩处。考虑徐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以徐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
    [09:58:20]
  • [嘉宾 王丽娟法官]:
    【后续案件追踪】2017年3月,索某某诉某文化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请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9万余元,并返还学费人民币1000元。【法院经调解】某文化公司与索某某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索某某人民币4万元,并当庭执结。
    [09:59:32]
  • [嘉宾 王丽娟法官]:
    【法官提示】本案发生在当下市场火爆的未成年人培训机构内,徐某某利用课后间隙猥亵幼童,造成被害未成年人出现多种创伤后应激反应,需要接受心理治疗。在刑事案件审理期间,被害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表示,在帮助孩子恢复正常生活过程中,自身也承受巨大的心理压力。行为人虽然受到刑事处罚,但无法弥补犯罪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在民事诉讼中,首审法官首先向被告单位释明行为人身份、犯罪时间、手段及行为,并介绍被害未成年人的健康状况,被告单位表达了对被害未成年人及监护人的歉意,并主动接受调解。目前市场上的未成年人教育培训机构规模不一、种类繁多,但都缺少必要的人员准入审查机制,致使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潜在危险行为很难及时发现。同时,由于未成年人防范能力低、表述能力差,加之监护人缺乏法律意识,造成近年来在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内侵犯未成年人权益案件频发。这不仅会造成涉诉未成年人的身心伤害,对于监护人及家庭生活的影响也颇为严重。在尽量降低伤害程度、弥补损失的同时,更需要唤起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视,为孩子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
    [10:00:01]
  • [发布会主持人秦硕]:
    案例:遗弃犯罪后的监护权纠纷。【首审案情介绍】2018年9月,公诉机关以被告人马某某犯遗弃罪向我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某日,被告人马某某在本市海淀区某停车场的女厕所内,产下一名活体男婴后离去。当日,该男婴被打扫卫生的清洁工发现,报警后被送至医院。经诊断为支气管炎、新生儿寒冷损伤综合征、代谢性酸中毒、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等多种疾病。经鉴定,不排除马某某系该男婴的生物学母亲。2018年5月,马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分娩胎儿后,随即将其丢弃,致使新生儿出现多种疾病,其作为母亲负有抚养子女的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以马某某犯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10:01:09]
  • [发布会主持人秦硕]:
    【后续案件追踪】2019年3月,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向我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被申请人马某某的监护人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被监护人被公安机关以弃婴身份,由和平里医院送至福利机构。同年6月,北京市民政局在北京社区报刊登寻亲公告。公告期内,无人认领被监护人。2018年12月,被申请人马某某因犯遗弃罪,被判处刑罚。据马某某自述,其目前无法联系被监护人生父,也没有亲属能代为抚养被监护人。本案审理过程中,马某某的父亲及继母均表示没有能力也不愿抚养被监护人,亦不能提供马某某生母的联系方式。【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马某某作为被监护人的母亲,故意遗弃被监护人,致使被监护人身染多种疾病,生命安全受到极大威胁,严重损害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鉴于马某某的行为经依法审判已构成遗弃罪,符合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的情形。申请人请求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应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因无具有监护资格的人适合担任被监护人的监护人,综合考虑被监护人的年龄、健康状况、目前生活环境以及未来发展等因素,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撤销马某某为其遗弃之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为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10:02:10]
  • [发布会主持人秦硕]:
    【法官提示】 在遗弃案审理过程中,马某某拒不认罪,否认曾产下涉诉婴儿。经首审法官调查,涉诉婴儿自出院后,以弃婴身份寄养于福利机构。由于已确认马某某为该婴儿的生物学母亲,故马某某依法应为该婴儿法定监护人,本应履行法定抚养义务。但马某某依然拒绝认罪,考虑其犯罪行为、认罪态度、抚养能力及涉诉婴儿现状,为保护涉诉婴儿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不受侵犯,首审法官建议公诉机关依法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保护涉诉婴儿的合法权益。公诉机关采纳首审法官建议后,督促民政部门向我院提起申请撤销监护权诉讼。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本应尽力为未成年子女提供安全、良好的成长环境。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或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再依法指定监护人。本案中,马某某因与他人一夜情,诞下涉诉未成年人后,随即遗弃该婴儿,其不仅法律意识淡薄,对自身行为缺乏约束,亦不愿履行法定抚养义务。为保护涉诉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在依法追究犯罪行为的同时,必须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现实利益。
    [10:02:54]
  • [发布会主持人秦硕]:
    以上这四起案件是未审庭试行“首审责任制”近5年来,受理的部分典型案例介绍,其中涉少刑民交叉案件、持续多次或反复诉讼的民事纠纷,通过首审法官的审理,均得到了妥善处理,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虽然,我们经过5年的总结,初步探索出“首审责任制”,但一定还有不完备之处,我们特别希望通过今天的发布会,听一听各位关心、从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有识之士的意见和建议,希望在座各位不吝赐教。
    [10:15:14]
  • [嘉宾 关宝兰]:
    参加这个发布会我非常高兴,听了这个发布会我觉得我们人大代表也有责任。海淀法院对未成年人案件的审判做到一对一的精准保护,助力成长,体现了法官的担当精神。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我们法官的责任非常重大,原来我以为青少年审判的案件都是青少年犯罪,但是今天发现是综合的审理。这次的发布会对首审责任制的探索对未成年的特殊关怀,一对一的细化管理。科学规范运行有效,对青少年司法保护机制的有效探索。对提供质量效果起到了非常重大的作用,立足司法职能,延伸审判服务并举,依法公正高效审理。海淀法院的法官是一致年轻有为朝气蓬勃的队伍,法官的事业公正严谨值得我学习。
    [10:30:57]
  • [发布会主持人秦硕]:
    谢谢关代表,有请下一位代表发言。
    [10:32:58]
  • [嘉宾 沈军]:
    八一学校八千多人,孩子的成长确实在学校家庭社会多方面的关护。我先要检讨,以前对这方面了解的不足。学校的老师从一年级带到三年级,在这三年的过程中,对孩子了解教育。有三点:1是高效,更换法官对案件的了解就是一个过程。2是情感,随着时间的推移,孩子在不断成长。是伴随着法官和其他人员的爱护一起成长的。3是判断。用公正公平的判断是很难的。第一时间做出的判断与后续判断的一致性是必要的。我以前没有接触过这些,学校也发生过一些这些事情。比如上个月我校整个月处理了七件类似的事情。司法的介入往往不是家长的第一选择,因为司法是公平公正的,家长对事情的认定是存在偏差的,孩子是家长考虑的第一位。比如学校的同学在游学,游学最大的问题是安全,一旦出现安全又是问题,我们最希望是法院介入,因为法律是公平公正的,但法院往往又是被动的。希望各位法官可以将案件带到学校,给学生们进行教育,有所作为。海淀法院与八一学校一街之隔,为我们做了十分重要的贡献,感谢各位法官对我们的支持和帮助。
    [10:45:44]
  • [发布会主持人秦硕]:
    谢谢沈校长。少年法庭专为青少年服务的,只要学校需要我们,我们随时出动。
    [10:47:18]
  • [嘉宾 朱敏]:
    我认为首审责任制体现的法律虽然是冰冷的,但法官们却体现了对青少年温暖的关怀。我们做的所有的事情,都比不上对他们的温暖的关怀。海淀法院不仅走在了前列,还进行了创新。这应该在全市法院进行推广。有的人在有些案件是受害者,在另外的案件中是施害者。而如何对他起到震慑和教育,是十分重要的。家长作为监护人,是孩子教育的第一位老师。但有些家长却不懂得如何保护孩子。如果这些事情可以做在前面,不仅可以起到保护作用,还可以给法院起到铺垫作用。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我也在此提出邀请,邀请各位法官到我们的讲坛,这可以从根本上保护未成年人。首审责任制体现了法官的人文关怀,但法官的身心健康也需要关怀,是否可以对未成年人的法官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和疏导,我觉得也需要关注。再次感谢海淀法院邀请我参加这次的发布会。
    [10:49:54]
  • [发布会主持人秦硕]:
    谢谢朱代表对我们的支持。我们也愿意参加您们的讲座。
    [10:52:04]
  • [嘉宾 卞海虹]:
    我们从事社区工作,在工作上也会碰到这样的事情。社区工作者也有义务和责任宣传未成年工作。每个人成长的过程中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状态,遇到的问题可能会伴随孩子的一生。作为孩子的家长和社会工作人员,对法院的做法我们表示十分感谢,这是对孩子成长有益并且必要的。如果需要我们的帮助,我们责无旁贷。
    [10:53:22]
  • [发布会主持人秦硕]:
    谢谢卞代表。
    [10:54:04]
  • [嘉宾 张永慧]:
    一对一精准保护,手牵手助力成长。首先是一对一,然后是精准,接着是手牵手,助力成长。我觉得这是法律的进步,是海淀法院的创新。未成年庭室成立的这么多年,审理了这么多案件,我们通过逐步的提炼,领悟出来的责任制。这个责任制凝聚了海淀法院和未审庭智力的结晶,这个责任制对今后庭室的审理具有引领作用。确实是海淀法院在此项工作上走在了前列。我们作为海淀法院的每个成员都感受到十分光荣,作为人大代表,对海淀法院的成就发自内心的祝贺。各种各样的案件都摆在我们的面前。从保护未成年的角度,如何将案件审理的公平公正,如何保护未成年人,法官们肩上的责任十分重大,但他们也十分艰辛并努力的向前走着。在我参加审理未审庭案件时,心情十分沉重,不同于其他成年人的案件,我们想到更多的是保护、教育未成年人,并且如何将其重新塑造。法官在预防犯罪方面也做了重大工作。法律送到学校是非常重要的,对青少年的成长是一辈子的。尽管任务繁重,但他们也做到了。在此十分感谢。
    [10:58:43]
  • [发布会主持人秦硕]:
    谢谢张老师!有请海淀区妇联副主席翟威点评发言,为我们提些建议。
    [10:59:55]
  • [嘉宾 翟威]:
    有幸参加这个新闻发布会,感触十分深刻。海淀法院对未成年的保护历来是十分关注的,他们对未成年的保护是走在全国前列的。2014年他们探索了首审责任制,一对一的管理模式,这个工作机制对未成年的保护有十分积极和重大的意义。未成年人审判庭五年来确实做了很多的工作,案例的发布只是对经典案例的发布,平时工作中有更多工作的积累。这体现了海淀法院对未成年保护工作的重视。妇联对妇女儿童的权益保护有很多工作,也与海淀法院有重要的联系。我们建立了婚姻家庭案件的纠纷调解员,参与调解的工作,成功化解了一些婚姻家庭矛盾的纠纷,保护了妇女儿童的权益。对孩子的监护是夫妻双方的焦点,双方的争论打闹,往往受伤害的是未成年人。对未成年的保护是多方面的责任,法院、学校、社会,大家都应当承担自己的责任。我想在这里与大家形成共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大家的法律意识需要从孩子抓起。要让他们知道从小就要维护自己的权益。法律宣传要进社区、进家庭、进社会,共同维护良好的法律氛围,保护未成年人,这是我们共同的责任。
    [11:03:04]
  • [发布会主持人秦硕]:
    谢谢翟副主席。
    [11:04:22]
  • [嘉宾 李乾坤]:
    非常荣幸参加这个发布会,首审责任制体现了法院法官的担当和爱心。海淀法院未成年庭室在对未成年的教育上取得了很多的成果。海淀法院未成年庭室的模式,走在全市法院的前列。创立的判后帮教挽救了许多失足的未成年人,帮助他们回归社会,并且社会管护帮教成果明显。同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未成年保护的形式非常严峻,社会环境复杂,教育范围广泛,同时未成年的需求也是越来越高。希望我们在此基础上不断进步,为共同维护青少年良好的成长环境做出自己的贡献。谢谢大家。
    [11:06:07]
  • [发布会主持人秦硕]:
    特别感谢各位嘉宾的意见和建议。下面有请我院主管未审庭工作的贾柏岩副院长总结发言。
    [11:06:59]
  • [嘉宾 贾柏岩]:
    尊敬的各位代表、翟主席、李书记、媒体朋友们:大家好!感谢大家在百忙之中能参加今天的活动。少年司法特色工作的开展离不开社会支持体系的配合,非常感谢各位代表、区妇联、团区委以及各位媒体朋友,长期以来对我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的大力支持。少年审判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它与普通成年人案件在处理程序上的不同。“首审责任制”是我院未审庭自2014年就已开始探索的一项工作机制。经过五年的持续运行,通过大量案件积累,结合当事人反馈,“首审责任制”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兼顾诉讼效率与效益、统一审判效果与社会效果等方面的制度价值日益凸显:一是利用综合审判优势,刑民权益全面保护。未审庭作为综合审判庭室,有一支复合型法官队伍,能敏锐发现单一类型案件中潜在的未成年人同时遭受犯罪侵害和民事权益受损的情况,继而能动司法,给予诉讼指导。此外,由同一位法官审理涉及同一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案件,可以全方位、多角度调查案件事实,实现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全面立体保护。二是最大限度化解纠纷,营造和睦成长环境。涉未成年人家事案件中,抚养权、抚养费、探视权等纠纷往往交织在一起。同一位法官可以通过关联案件、社会观护、主动调查等多种途径,全面、客观掌握案件情况,有利于查清双方争议焦点及背后动因,通过调解工作,打开当事人心结,化解案件纠纷,帮助涉诉未成年人回归和睦亲子氛围。三是统一裁判尺度,提升审判质效。许多未成年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侵害的案件,因后续治疗持续时间较长,往往需要多次诉讼。此类案件由同一法官负责审理,从实体角度,可以保证裁判尺度的统一,维护司法权威,公正妥善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从程序角度,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为当事人提供诉讼便利。通过“首审责任制”审理的案件,一审服判息诉率、调解撤诉率均比同类案件有明显的提升。我院少年法庭通过三十多年的审判实践与总结,已形成了特有的少年审判“海淀模式”。但成绩只属于过去而不代表现在。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但孩子们真切的生活是在今天。与告别过去、寄语明天相比,我们更应关注现在,更注重运用能动性司法,发现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不足之处,并不断改进和完善。刚才代表、领导们都提出了很多很好的意见和建议,请未审庭会后尽快研究落实。希望借今天的研讨总结,能推动我院涉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再上新台阶,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做出更大贡献。再次感谢大家的光临,期待大家今后能一如既往的关注、支持我院涉未成年人审判工作,谢谢大家!
    [11:08:16]
  • [发布会主持人秦硕]:
    我们会遵循贾院长的要求,各位代表、领导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尽快落实,未审庭再次深表感谢。今天给各位发放了读本,该读本是专为青少年涉及和阅读的,助力与他们的成长。发布会到此结束,感谢各位!
    [11:09:50]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11:12:20]
  • [主持人]:
    欢迎您继续关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的网络直播,再见!
    [11:1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