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大楼

合议庭成员

上诉人

被上诉人

庭审现场
5月16日14时,三中院审理“朋友家中离奇坠亡 家属告上法庭”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好!欢迎大家关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我是今天直播的主持人王亚楠。
    [14:46:15]
  • [主持人]:
    今天负责审理案件的是我院民一庭。该案适用普通程序,由本院民一庭法官巴晶焱、蒋巍、曹炜组成合议庭。审判长巴晶焱,民一庭副庭长,长期从事民事审判工作,有着丰富的审判经验。合议庭组成人员蒋巍,从事审判实践的同时注重理论研究,多次获得个人嘉奖、三等功等荣誉。合议庭组成人员曹炜组,审判业务扎实,案件调解率高,多次得到当事人赞扬。本院书记员李惠担任法庭记录。
    [14:46:43]
  • [主持人]:
    下面介绍一下今天庭审案件的基本情况。
    [14:47:40]
  • [主持人]:
    张某某等在一审起诉称:三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张某权死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易某某辩称:只同意赔偿10%的责任。
    富某某辩称:不同意赔偿,自己对此事并无责任。
    北京A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赔偿,公司对张某权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一审法院认为:易某某对此事无明显过错,但其同意承担10%的赔偿责任,法院不持异议。富某某、物业公司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张某某等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14:48:38]
  • [主持人]:
    现在庭审开始。
    [14:48:52]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不得鼓掌、喧哗;
    (二)不得吸烟、进食;
    (三)不得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五)不得实施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许可。
    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
    全体起立,请合议庭成员入庭。
    报告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均已到庭,法庭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14:49:27]
  • [审判长]:
    庭前已经核实双方身份,现不再核实。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14:51:24]
  • [双方均]:
    无异议。
    [14:51:29]
  • [审判长]:
    庭前书记员已经向双方释明了相关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经本院审查,各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出庭手续均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参加本案诉讼。
    [14:51:58]
  • [审判长]:
    现在开庭。
    [14:52:25]
  • [审判长]: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易某某、富某某、北京A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5民初13436号判决,提起上诉一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审理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的原则,二审案件一律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实行合议制原则。本案由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法官巴晶焱担任审判长(就是我本人),会同本院法官蒋巍(在我的左侧)、法官曹炜(在我的右侧)组成合议庭。法官助理是李惠,书记员刘怡然。担任法庭记录的是书记员刘怡然。
    [14:52:36]
  • [审判长]:
    首先向各方当事人核对收到一审法院判决书的相关情况。各方当事人收到的是这份一审判决书吗?
    [14:56:27]
  • [双方均]:
    是的。
    [14:58:50]
  • [审判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并征得当事人同意,可以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合并进行。”本次庭审拟按照上述规定采用质辩合一的庭审方式,即庭审的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合并进行,双方在法庭调查阶段可以发表辩论意见。双方是否同意?
    [16:19:53]
  • [双方均]:
    同意。
    [16:20:12]
  • [审判长]:
    下面请上诉人陈述上诉请求和事实理由。
    [16:20:39]
  • [上诉人]:
    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5号民初1343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详见上诉状。补充:原审判决中一审法院并未查清物业公司房屋是否能够向外出租。
    [16:20:46]
  • [被上诉人]:
    下面请被上诉人发表答辩意见。
    [16:20:58]
  • [被上诉人 易某&富某]:
    同意一审判决,我们认为房间内仅有一单入户门及一单非常高的落地窗被害人在房间内进行吃饭,与亲友视频等等数小时的活动窗户为房间的唯一光源并且未拉窗帘,且非常清晰的能看到对面楼的外墙多次进出房屋的情况下,并且窗户特征非常明显的情况下被害人作为正常的成年人,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应能够完全分辨窗户与门的区别。
    [16:22:08]
  • [被上诉人 物业公司]:
    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书认定的张某某 可以肯定其应当知道733号房屋的门口窗户位置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的这个事实认定错误。但是从实际情况看,上诉人的前述观点并不成立,一、733号房屋面积约为20平方米左右,内部除卫生间外无其他复杂构造。因此任何人只要进入房间一次对房间结构等情况都能够完全清楚。第二按照被上诉人易方坤的陈述。张某某 于当日中午第一次进入房间,下午傍晚回到房间,并在房内喝酒约一个多小时喝酒后,二人下楼散步后返回房间,这一事实表明,张某某 多次进入房间,并在房内停留了较长时间,结合前述房屋大小格局等情况。可支张某某 不可能对房屋情况不了解。三、即使按照上诉人所述,张某某 于晚间18时回到涉案房屋,直至坠楼的晚间10时许,除却下楼散步的时间,即使不考虑中午进入房屋的时间张某某 在房屋内停留的时间也大约为3小时左右,基于房子的大小等情况,张某某 在近3个小时的时间里,不可能对房屋的情况不清楚。总之,一审判决认定张某某 应当知道733号房屋门口窗户的位置,符合生活常识。第二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书第12页第二段所述雅竹园物业作为733号房屋的出租人其提供的房屋符合一般的安全要求,并不存在安全问题,二原告要求雅竹园物业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属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持有前述观点的理由,为涉案房屋不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6.6.3条款及第6.10.3条款的规定。事实上上诉人的前述观点并不成立的上诉人引用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6.6.3条款规定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凌空处已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从该内容可以看出设置防护栏杆的地点,为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积、室外楼梯的凌空处而涉案房屋并非前述凌空处,因此上诉人引用该第6.6.3条款并不正确。上诉人引用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6.10.3条款规定窗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凌空的窗台低于0.8厘米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由地面起计算,不应低于0.8米,即使按照该规定本案中根据法院勘验可知涉案窗口有一内开的窗户,最大开启角度大约不到45度且有铁砂网纱窗这些设置完全可以防止意外跌落事件发生。一审判决书。第9页富金岚询问笔录可知。张某某 是站起来拉开落地窗,然后从窗户跳出去了,这表明张某某 坠楼并非因窗户无防护措施所致。第三从上诉人的上诉起诉及上诉理由可以看出上诉人似乎认为涉案房屋的窗口设置应能够防止人员从室内前往室外才符合规定,按照北京市朝阳区公安消防支队的复函人口密集的公共建筑不宜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封闭的金属栅栏,确需要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因此,按照该复函如果不能保证人员在紧急情况下,从窗口逃生相关设置及违反消防规定,因此上诉人的观点不符合消防的相关规定。第四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但并未明确一审判决违反了侵权责任法的哪些条款,并作出详细解释。因此被上诉人建议上诉人对一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观点进行详细论述。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答辩人不负有民事责任的观点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并无正当理由。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16:22:29]
  • [审判长]:
    各方就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部分是否有异议?
    [16:23:17]
  • [上诉人]:
    第六页倒数最后一段。受害人张某权从来到房间,到富某岚到家之后,张某权在房间里一共就待了一个多小时。第九页倒数第二行,其实说的防护栏的高度不低于24cm,一审法院抄录的有问题。根据民用建设设计通则第6点6.3.2规定的是凌空高度在24米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米。凌空高度在24米及24米以上的,不应该不应低于1.1米。通则的第6.10.3.4规定的是,凌空的窗台低于0.8米时,应当采取防护措施。他下边有一个备注:住址住宅窗台低于0.9米时,应当采取防护措施。第十页倒数第二段,法院现场勘验部分,据上诉人与易某坤所述,窗户是向外开启而不是向外开启。窗户不是45度角,开的是一个直角,这些本应该在一审法院通过通过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笔录照片应该显示的非常清楚,但是在一审法院调取的过程中,并没有调取该部分相关的证据。
    [16:23:24]
  • [审判长]:
    公安勘验的时候上诉人你们去了吗?
    [16:25:16]
  • [上诉人]:
    没有。但是勘察的时候主要当时告诉我们的是勘察楼台楼层地板这个高度,楼层地板窗台的高度的问题并没有说窗户。据当事人所述窗户应该是被换过的。
    [16:25:50]
  • [被上诉人 易某&富某]:
    没有。
    [16:26:09]
  • [被上诉人 物业公司]:
    没有。法院在提出勘察之前,当庭向一审中的原被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当时上诉人作为原告明确表示放弃,不前往。事实上他也没有前往。关于涉案房屋的窗户一直都是朝内开的,不是朝外开的,因为朝外开的话放窗户,如果说开出去之后,是没办法给他关上的。涉及到调取的公安机关的卷宗。调取卷宗是由我方向法院申请向公安机关调取,从我们的角度也是想能够获取当时案发时,房间内窗户等相关情况的照片。但事实上这个卷宗里面这一块是没有的,确实是没有。但是这里面有对于本案被上诉人易某坤富某岚的询问笔录,询问笔录是当时就做出来的笔录中,其实是明确表示当时是由张某某 从楼上跳下去的,因为之前作为出租方,我们对这个事项其实我们也是不知晓的,我们只有调取了公安机关的卷宗之后,才获得的信息。上诉人认为法院调取的公安机关的卷宗不全,我认为是不符合事实的。
    [16:26:21]
  • [审判长]:
    各方当事人是否有新证据提交?
    [16:26:44]
  • [上诉人]:
    有。证据一:易某坤和张某权2017.8.19日微信截图。证明目的:张某泉是来找易某坤到北京来玩会儿,找工作的一个内容,不是有情绪上有任何波动来找找易某坤散心。没有自杀倾向。证据二:2019.5.15涉案房屋现场照片6张。证明目的:涉案房屋现在已经加上了防护网且窗户已经改造过了,且窗户的角度不是45度角。
    [16:26:59]
  • [审判长]:
    上诉人是否还有新证据提交?
    [16:27:24]
  • [上诉人]:
    口头申请调取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对该案的出警记录的照片内容,因为这些照片能够证明进一步地证明,涉案房屋的窗户能不能90度角打开以及朝内或者朝外开的基本事实。庭后提交书面申请。
    [16:27:48]
  • [审判长]:
    被上诉人针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16:28:09]
  • [被上诉人 物业公司]:
    这些证据包括调查取证的申请上诉人应该在一审中来提交证据以及提交申请二审的时候我认为已经超过了举证期限,因为这些证据并不是新政,证据一:微信截图真实性没法确认。上诉人提交微信截图的目的在于证明张某某 没有自杀倾向,这里面必须要澄清一点,因为对于张某某 是否主动的跳楼,还是说是意外坠楼。我们一方对此并不知情。我们这个意见并不是我们臆造的,而是根据公安机关对于易某坤富某岚的询问笔录所知。证据二关联性不认可、合法性不认可。但是是否加装栏杆需要庭后和当事人核实。一审已经认定了物业公司并没有责任,但是如果加装防护栏也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关于调查取证申请,刚才申请人上诉人所述其实也是当时我方申请法院调取公安机关卷宗的目的,但是我们认为,公安机关提供的卷宗是一个完全的一个完整的一个卷宗,所以说我认为,法院没有必要再次调取。
    [16:28:30]
  • [被上诉人 易某&富某]:
    证据一、微信截屏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认可。证据二真实性认可,现在确实已经安装护栏、但是不认可窗户是向外开的。同意上诉人的调查取证申请。
    [16:28:40]
  • [审判长]:
    本案举证期限于今日届满,各方是否有异议?
    [16:28:59]
  • [双方均]:
    没有异议。
    [16:29:07]
  • [审判长]:
    一审在判决中提到了其中有一单窗户最大开启角度大约不到45度,富某岚是否有异议?
    [16:29:34]
  • [被上诉人 易某&富某]:
    有异议,不认可。
    [16:29:47]
  • [审判长]:
    物业公司后期对,涉案房屋其他周边的这些房屋进行加装改造是什么时间?
    [16:30:08]
  • [被上诉人 物业公司]:
    我不知道有没有加装改造,是否加装过护栏我需要回去核实。我们认为案发时窗户就是一个四十五度。733号房屋的这个窗户下部有一个铁片或者说链条能够调节窗户,开启的这个角度和幅度。
    [16:30:52]
  • [审判长]:
    本案争议焦点为根据上诉人提出的这个上诉意见认为这个易某坤、富某岚有义务来履行告知的义务,易某坤、富某岚是不是有这个告知义务,而这个义务来源是什么是这个法定的,还是约定的;第二个问题是物业公司在咱们案发的时候是没有加设防护措施的,他没有加盖这个措施这个行为是不是有过错;第三个就是上述的两个行为,一个是没有告知还有一个没有加盖护栏,这两个行为是不是构成了这个上诉人在一审中起诉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规定的情形。各方是否有异议或者补充?
    [16:31:08]
  • [双方均]:
    没有。
    [16:31:19]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16:31:34]
  • [上诉人]:
    易某坤、富某岚在本案中应当承担法定的告知义务以及这个让张某某 在这住之后照顾的义务。易某坤、富某岚他们两个在租住了这个房屋之后他们对这个房屋有管理权。房屋的使用权人属于他们两个,在这种情况下张某某 来到了这个房屋任务。其应当向张某某 明确的告知应当注意的义务。但是其并没有明确的告知。第二点,在张某某 饮酒后,其只有在房间内休息,其实他应当承担的是一种妥善的照顾的义务。但是我认为这两点其均没有做到其应当对其过错承担的是一种法律法定的责任。首先物业公司对该租赁物向外出租是否符合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第十七条以及北京市房屋租赁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到目前为止,一审法院对这个事实并没有去查明,据我们向相关部门去了解的该房屋并没有产权证,根据北京市房屋租赁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项明确的规定,未经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取得其他合法产权证明的,不得向外出租。你既然向外出租了,就应当符合没用民用建筑建设通则第6.6.3.2的规定以及6.10.3.4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将一个没有任何一种不符合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一个租赁物,交由他人使用,其应当承担的也是一种法定的义务。从现场勘验的窗户的高度是12.7离楼的面积的窗台的高度是26公分远远低于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他应当加装的是不低于90公分以上的一个护栏,这个距离应该从楼层的地板向上垂直计算不能低于90。物业公司将不符合规定的租赁物交给了其他两位易某坤、富某岚,他又没有告知也就有未尽到其应当尽到管理义务。从以上两点,我认为本案的,被告物业公司仍然应当承担其未告知而造成的安全隐患的这种侵权责任。物业公司没有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护栏。第二是易某坤富某岚在张某某 入住后又没有充分的履行其安全告知义务及责任。致使本案受害人张某某 跌落致死。在整个过程中,我们认为我们起诉的时候。所要求赔偿的这个数额也就是扣除了我们自己应当承担本案40%责任的相应的部分,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我们认为本案两方被告。均应当因其没有履行其安全告知以及履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给我方造成的损失,就应当承担其法律责任。
    [16:31:45]
  • [被上诉人 易某&富某]:
    首先在案件发生的整个过程当中,本人是于案发前两个小时才回到家中,然后回到家中的时候,两个人已经吃饭喝酒结束,并且制止他俩继续喝酒,并且本人并未参与饮酒,并且在事后已经将张某某 和易某坤两个人的床铺都已铺好安顿他们两个都已经睡着了,对于本人来说已经尽到了妥善安顿的这个安全义务。悲剧的主要发生原因是因为中途被害人产生呕吐的想法的时候,然后去开启窗户,然后窗户由于护栏没有护栏,失重导致的意外发生,然后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无论是我还是被上诉人易某坤都已经尽到了基本的。妥善的安顿的照顾的义务。然后主要意外发生的原因是因为733房屋窗台的窗户的窗台净高仅有0.26米,并且没有设置任何的防护设施错设施的情况下,张某某 失重导致的坠楼,并且我本人并没有在任何地方表达或者说张会全是跳楼。
    [16:32:01]
  • [被上诉人 物业公司]:
    上诉人说物业公司都两项法定的义务的一项是管理义务第二项是安全告知义务,但是按照正常的理解,所谓法定的义务应该有具体的法条规定,但是上诉人并没有明确是依据哪一部法律哪一条规定。第二点关于上诉人所说的物业公司房屋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问题。物业公司在本案开庭时答辩已经进了进行了说明。第三点关于张某某 坠楼的原因问题。物业公司在事故发生时,实际上并不知晓张某某 是如何坠楼的,刚才我方已经明确表示,我方认为张某某 是跳楼造成了死亡,是根据公安机关对于易某坤、富某岚的询问笔录。上诉人的房屋有几以下几个特点,第一个就是窗户向内打开,并且可以固定在这种固定的情况下,一个成年人是不可能跌落的。第二窗户是有铁丝纱网的正常情况下,即使是意外滑倒,冲向了纱窗,也不可能发生坠楼的事件。因此结合张某某 的身高1.77米等情况。上诉人的房屋不是张某某 坠楼的原因。因此上诉人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责任,没有事实依据。关于被上诉人是否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被上诉人物业公司与张某某 之间没有合同及其他的法律关系也不符合法律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关情况,因此物业公司并没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16:32:26]
  • [审判长]:
    鉴于各方没有一致方案,法庭不再继续开展调解工作。下面由双方当事人发表最后陈述意见。
    [16:32:51]
  • [双方均]:
    坚持我方意见。
    [16:32:56]
  • [审判长]:
    下面休庭,合议庭将对本案进行评议,如果符合当庭宣判条件将迳行作出判决,如果不符合将择期作出判决。
    [16:33:25]
  • [审判长]:
    现在休庭。
    [16:33:40]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在此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对本次庭审直播的大力支持。

    感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技术部门的技术支持。感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的全力配合。感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法警队的积极参与。感谢李惠次直播记录。

    欢迎您继续关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的网络直播,再见!
    [16:33:49]
  •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各位网友参考。
    [16:3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