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大楼

审判席

原告

被告

庭审现场
5月14日14时,石景山法院审理“日历工日与出勤工日不一致 工资差额能否得到保护?”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关注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今天我们将共同关注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直播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图文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4:12:57]
  • [主持人]:
    依法公开审理的“日历工日与出勤工日不一致 工资差额能否得到保护?”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本院审判员孟哲、人民陪审员张蕴东、人民陪审员刘健组成合议庭,由孟哲担任审判长,由本院书记员李雪担任法庭记录。
    [14:13:37]
  • [主持人]:
    首先,我向大家介绍一下案情。
    原告称其于2017年10月26日至2017年11月25日,在被告处工作实际劳动出勤工日为23日,被告却以“日历工日”计算原告劳动出勤工日仅为22天,与原告实际劳动出勤日不符。被告未足额支付原告岗位工资差额180元,星级工资差额14.24元,工龄工资差额30元。被告声称企业实行的综合计算工时制,这就意味着劳动者的实际劳动出勤日与所谓的日历工日并不相符。且被告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约定了劳动者当月实际工作天数可以按照当月日历工日天数计算的工资支付方式。故原告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结果,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依法支付2017年10月26日至2017年11月25日期间未依法足额支付的工资差额共计224.24元。
    现在,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14:13:54]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不断提示);
    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14:14:09]
  • [审判长]: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
    [14:14:33]
  • [审判长]:
    原告:赵某,男,北京某客运分公司,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告:北京某客运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祝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琪,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北京某客运分公司员工。
    双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14:15:16]
  • [各方当事人]:
    无异议。
    [14:18:32]
  • [审判长]:
    法庭对上述各方诉讼参加人的身份核对完毕,报告内容与开庭前在本院办理的身份证明和诉讼代理手续内容相符,其出庭资格合法,准予参加本案诉讼。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口头裁定,依法转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北京某客运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在开庭,由本院审判员孟哲、人民陪审员张蕴东、人民陪审员刘健组成合议庭,由孟哲担任审判长,由本院书记员李雪担任法庭记录。合议庭组成人员已于确定后三日内告知双方当事人。
    [14:18:41]
  • [审判长]: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当事人宣布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
    (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二)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三)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权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五)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三)如实陈述事实;
    (四)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双方都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14:19:13]
  • [各方当事人]:
    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14:19:32]
  • [审判长]:
    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讲明具体的诉讼请求。
    [14:19:41]
  • [原告]: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2017年10月26日至2015年11月25日期间,未依法足额支付的工资差额共计224.24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10月26日至2017年11月25日期间,原告实际劳动出勤工日为23天,被告以所谓日历工时计算原告劳动出勤工日仅为22天,与原告实际劳动出勤工日不符。被告未足额支付原告岗位工资差额180元,星级绩效工资差额14.24元,工资差额30元。被告声称企业实行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制,这就意味这劳动者的实际劳动出勤日与所谓日历工时并不相符,2017年10月26日至11月25日期间,日历显示的工作日为22天,但是劳动者实际劳动出勤日为23天,这一点被告提供的劳动考勤记录就可以证明。且被告提供的所有证据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劳资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约定了劳动者当月实际工作天数可以按当月日历工日天数计算的工资支付方式。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原告在2017年10月26日至11月25日期间平均劳动半工时为472分钟,按23天计算为10856分钟,折算为181小时,超过法定月平均167消失长达14小时。工作时间又称劳动时间,或者法定工作时间。在“劳部法[1994]521号文件(1994年12月22日)”中,规定“劳动者工作时间包括准备结束时间、作业时间、劳动者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和工艺中断时间。”这里的具体解释是:第一、准备结束时间系指劳动者在工作日(班),为完成生产任务或作业的准备和结束所消耗的时间。第二、作业时间系指劳动者直接用于完成规定的生产任务或作业所消耗的时间。作业时间其实就是员工真正用在工作上的时间,如生产操作、招聘面世、拟写文件、采购谈判、计算核算等,这段时间用时最长,也最优作用,是真正直接产生价值的时间。第三、劳动者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系指劳动者因自身的胜利需要而必须中断正常工作的时间。劳动者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主要指如厕时间、吃饭时间、女职工哺乳期哺乳时间等。第四、工艺中断时间指系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中,因工艺技术特点的需要使工作必须中断的时间。比如机提更换生产原料的时间,上下料拼接时间等。以上第一、第三、第四种时间,都被称作“法定非劳动消耗时间”,也就是说,这些时间都不会产生直接价值,但他们都是为了保障工作时间有效而不能不消耗的时间。因此,被告以所谓有效工时计算原告劳动工作时间的做法明显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法律依据,不能作为扣减原告实际劳动出勤工日的理由。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京海石人仲字[2019]第54号裁决书的仲裁结果,严重与事实不符,适用法律错误,裁决内容完全违背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立法宗旨,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原告不认可该裁决结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依法起诉。
    [14:20:05]
  • [审判长]:
    被告针对原告所述事实、理由及请求进行答辩。
    [14:22:28]
  • [被告 赵琪]:
    经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审批,被告工人岗位执行综合计时的工时制,运营路线劳动效率的标准是整班定额有效工时390分钟,2017年10月26日至2015年11月25日期间,原告担任驾驶员工作,标准岗位工资为3900元。由于线路工时不足,被告职工公休方式采取上三休一制,工作当月以日历工日为依据兑现当月工资,但各类津贴均按实际出勤天数支付;因非正常公休方式所超过的时间,按加班基数的150%支付给职工。当时,被告也特别就前述事宜向车队职工进行了说明。2017年10月26日至2017年11月25日期间的日历工日为22天,被答辩人实际出勤天数超过日历工日的部分,被告已在延时加班工资中按加班基数的150%支付给原告。即2017年10月26日至2017年11月25日期间,原告驾驶专110线路有效发车工时为390分/天,实际运营时间为375分/天,加班时间应为0.75小时。而实际上,被告更是按照1.1小时的加班时间向原告支付了加班费61.88元,故原告主张的自2017年10月26日至2017年11月25日期间岗位工资、星级工资、工龄工资的差额部分,被告已足额支付。劳动法第47条规定(宣),被告在约定基本工资的基础上,按照相应发薪周期的日历工作日天数调整基本工资数额,超过日历工作日天数上班按法定休假日加班或延时加班处理方式并无不当,且在2017年10月26日至2017恩年11月25日期间超过实际加班时间向原告支付了加班费,完全符合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石劳人仲字[2019]第54号裁决书事实认定清晰,适用法律正确,不存在任何实体与程序问题,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提交答辩状,详见答辩状)。
    [14:23:21]
  • [审判长]:
    原告就起诉的事实,诉讼请求进行举证。
    [14:23:34]
  • [原告]:
    证据1、京石劳人仲字[2019]第54号裁决书1份;证据2、2017年12月15日工资条1张;证据3、专110路行车计划汇总表;证据4、光盘1张(证据1、2系原件,证据3系打印件,提交)。
    [14:36:01]
  • [审判长]:
    被告对原告出示的证据来源、证据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有无异议?
    [14:36:15]
  • [被告 赵琪]:
    (阅)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该裁决书事实认定清晰,适用法律准确,不存在任何实体与程序问题。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清楚原告的证明目的。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原告未说明证明目的,我方认为可以说明原告每日驾驶专110路的平均工时为375分钟。
    [14:36:36]
  • [审判长]:
    被告有何证据向法庭出示?
    [14:37:05]
  • [被告 赵琪]:
    证据1、劳动合同书,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证据2、工资条,证明被告已经在2017年10月26日至2017年11月25日期间足额支付了原告工资,其中包括延时加班工资,是按照1.1小时支付的,即61.875元,计算方式在证明目录中写明了;证据3、出勤记录,证明原告在2017年10月26日至2017年11月25日期间的出勤情况,车队记录为23天;证据4、被告工人岗位绩效工资制实施细则,证明被告关于运营线路劳动效率的规定,整班定额有效工时为390分钟;证据5、平日行车计划汇总表2张,证明2017年10月26日至2017年11月25日期间,原告驾驶的车辆平均每班有效工时为375分钟;证据6、会议记录表,证明被告于2018年5月2日召开会议,向原告说明了工资制度、文件精神及班工时构成问题;证据7、被告关于职工反映工资待遇情况的回复,证明被告于2018年8月17日专门就原告反映的整班有效工时问题进行答复(均系原件,提交)。
    [14:37:16]
  • [审判长]:
    原告对被告出示的证据来源、证据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有无异议?
    [15:27:57]
  • [原告]:
    (阅)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予以认可,但该劳动合同上未记载综合工时制。对证据2无异议,予以认可。对证据3无异议,予以认可,375分钟有效工时我不明白是什么意思,我也没有听说过,班时是472分钟,差8分钟不到8小时。对证据4,我只有2015年的文件,2015年我的岗位工资并非3900元,而是3800元,这份文件并非现在的。对证据5,9月份的汇总表是473路的行车计划汇总表,末站记录的并非我驾驶车辆的。对证据6、7,开会时并非以谈工资的情况让我们签的字,是要求我们尽量完成运营任务签的字,谈工资时我们都不认可。
    [15:28:06]
  • [审判长]:
    下面法庭进行询问,原告,你提出了仲裁?
    [15:28:25]
  • [原告]:
    是的,属实。
    [15:28:32]
  • [审判长]:
    仲裁裁决书第2页“经审理查明”的内容,你是否都认可?
    [15:28:41]
  • [原告]:
    我不记得具体内容了,我的裁决书原件交给法院了。
    [15:29:32]
  • [审判长]:
    现将原告提交的京石劳人仲字[2019]第54号裁决书原件退回(退回)。
    [15:29:47]
  • [原告]:
    收到(接收)对于仲裁裁决书经审理查明内容我均认可。
    [15:29:55]
  • [审判长]:
    你现在是否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
    [15:30:09]
  • [原告]:
    是的,属实。
    [15:30:15]
  • [审判长]:
    你对仲裁裁决有异议的内容是什么?
    [15:30:23]
  • [原告]:
    我争议的是天数,并非小时,宪法规定工人有休息的权利,也有工作的权利。一年365天减去104天减去11天法定节假日,被告支付的只是250天的工资,我们上班并非250天,而是274天,只休息91.25天。
    [15:30:29]
  • [审判长]:
    被告,对于原告的岗位你方实行的是标准工时制还是综合工时制还是不定时工时制?
    [15:30:40]
  • [被告 赵琪]:
    综合工时制。
    [15:30:49]
  • [审判长]:
    有何证据证明?
    [15:30:56]
  • [被告 王某]:
    分公司在工会有备份,今天没有带。
    [15:31:03]
  • [审判长]:
    原告,你实际如何上班?
    [15:31:14]
  • [原告]:
    我上三天班、休一天班。
    [15:31:21]
  • [审判长]:
    你每天几点上班?
    [15:31:28]
  • [原告]:
    每天不一样,与汇总表上记载的情况相符,达到472分钟就可以下班,折成小时就是7个小时52分钟。
    [15:31:36]
  • [审判长]:
    你上班的三天里,上下班时间是否固定?
    [15:31:44]
  • [原告]:
    综合下来就是7个小时52分钟,我就可以下班了,但这只是计划,实际情况并非这样,有时路上堵车,我们也必须将车开回公司,这样就可能晚下班。
    [15:31:52]
  • [审判长]:
    你在仲裁提出的四项仲裁请求,仲裁支持了你第四项?
    [15:32:00]
  • [原告]:
    是的,属实。
    [15:32:08]
  • [审判长]:
    在本院你将第一、二、三项合到一起了?
    [15:32:16]
  • [原告]:
    是的,属实。
    [15:32:23]
  • [审判长]:
    仲裁第1项180元、第2项14.24元、第3项30元,以上三项你在法院起诉时合到一起了?
    [15:32:31]
  • [原告]:
    是的,属实。因为仲裁的103车队一直说要给我,我就没有主张,这是从工资中扣的,被告应直接打入我的工资卡中,不应该给我现金,到现在我也没要。
    [15:32:39]
  • [审判长]:
    你还是对仲裁的第一、二、三项不服,只是在向法院提交的起诉书中写在一起了?
    [15:32:49]
  • [原告]:
    是的,属实。
    [15:32:57]
  • [审判长]:
    工龄工资指什么?
    [15:33:03]
  • [原告]:
    被告提交的证据第27页,工龄工资是本企业工龄年限×20,不应该÷21.75。
    [15:33:11]
  • [审判长]:
    你在被告企业的年龄是多长?
    [15:33:18]
  • [原告]:
    12年。
    [15:33:25]
  • [审判长]:
    你的工龄工资?
    [15:33:38]
  • [原告]:
    我主张的是2017年的时候,被告是按照21.75天除的。
    [15:33:46]
  • [审判长]:
    被告,工人工资是否除21.75了?
    [15:33:53]
  • [被告 王某]:
    是的,属实。
    [15:34:00]
  • [审判长]:
    如何计算的?
    [15:34:16]
  • [被告 王某]:
    因为是综合工时制,我们是比较特殊的行业,工龄工资部分都是除以21.75乘以上班的天数,也就是说低于21.75天时会低于工龄工资,如果高于计薪天数就会高于工龄工资。
    [15:34:24]
  • [审判长]:
    此计算方法在哪里规定的?
    [15:34:31]
  • [被告 王某]:
    工资的文件上应该有。
    [15:34:38]
  • [审判长]:
    原告,2017年时,你的工龄?
    [15:34:42]
  • [原告]:
    11年。
    [15:34:56]
  • [被告 赵琪]:
    我方说的计算方法在证据4工资制实施细则第13页第5章第27条第1款。
    [15:35:04]
  • [审判长]:
    该条的内容为按日或小时工资计发,是日工资标准?
    [15:35:14]
  • [被告 王某]:
    是的,工龄工资就是按日工资标准计算。
    [15:35:54]
  • [审判长]:
    原告说的第3章上面的内容是什么意思?
    [15:37:49]
  • [被告 王某]:
    工龄工资有一个标准,标准的计算方法是用本企业工龄×20年,因为每个人在本企业的年限是不一样的,原告如果是17天,就是以17×20,现在原告是12年,就是以12×20,2017年时,原告的工龄为9年,9年×20。
    [15:38:00]
  • [原告]:
    我是2007年派遣到被告公司的。
    [15:38:08]
  • [审判长]:
    你于何时开始与被告签的合同?
    [15:38:16]
  • [原告]:
    2008年6月1日。
    [15:38:24]
  • [审判长]:
    到2017年12月,不满10年,按照原告的算法,不满10年是200元?
    [15:38:30]
  • [原告]:
    是的,属实。
    [15:38:39]
  • [审判长]:
    你实际得到的工龄工资是多少?
    [15:38:47]
  • [原告]:
    202.3元,它是按日历天数,我是2007年来的。
    [15:38:54]
  • [审判长]:
    你有无证据证明你是2007年来到被告公司工作?
    [15:39:02]
  • [原告]:
    2007年是有合同的,我庭后找一下。
    [15:39:09]
  • [审判长]:
    你需要提交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与被告改名之前的企业年签订的合同?
    [15:39:17]
  • [原告]:
    知道了。
    [15:39:26]
  • [审判长]:
    星级工资是什么?
    [15:39:32]
  • [原告]:
    一颗星150元,三颗星是450元。
    [15:40:01]
  • [审判长]:
    如何证明你是三颗星?
    [15:40:14]
  • [原告]:
    我找一下证据。
    [15:40:22]
  • [审判长]:
    被告,原告是几颗星?
    [15:40:30]
  • [被告 赵琪]:
    三颗星。
    [15:40:39]
  • [原告]:
    我找到证据了,2018年涨工资时,我是三颗星。
    [15:40:48]
  • [审判长]:
    2017年你是几颗星?
    [15:40:56]
  • [原告]:
    我是中级3900元,对应的是三颗星。
    [15:41:04]
  • [被告 王某]:
    根据原告的生产任务,工作情况,每个季度评星,中级就是原告在本企业工作的年限或者公里达到企业规定的18万,原告有中级驾驶员等级证书,可以认定原告的技能是中级,但不会对应所有人都是三星级的,星级是职工上个季度的工作业绩决定下个季度的星级。
    [15:41:12]
  • [审判长]:
    此规定在哪里?
    [15:41:26]
  • [被告 赵琪]:
    专门针对星级,有公司文件,庭后提供。
    [15:41:34]
  • [审判长]:
    上个季度决定下个季度的星级,你方需要提供2017年第三季度原告的工时,加上你方提到的文件规定?
    [15:41:43]
  • [原告]:
    知道了。
    [15:41:51]
  • [审判长]:
    原告,岗位工资差额180元指什么?
    [15:42:00]
  • [原告]:
    指的是我实际工作23天,被告计算22天是按日历算的,一年是250天,而我一年的工作是274天,多出24天的工作日,我是上三天休一天,不是标准工作日,多出正常工作日的钱被告并没有给我,被告只支付我250天的工资,而且我也不能请假,请假需要开假条。
    [15:42:07]
  • [审判长]:
    你提到的一年250天是否为被告支付给你的250天工资?
    [15:42:15]
  • [原告]:
    是的,属实。被告算的日历就是将节假日减去,遇法定节假日再减去。
    [15:42:24]
  • [审判长]:
    原告的工资是上发还是下发?
    [15:42:32]
  • [原告]:
    下发。
    [15:42:38]
  • [被告 王某]:
    不认可原告所述,我们单位是上发薪。我们从上一个月的26日至下个月的25日记录考勤。
    [15:42:46]
  • [审判长]:
    也就是说你们不是按照自然月计算工作日?
    [15:42:55]
  • [被告 王某]:
    是的,属实。
    [15:43:02]
  • [原告]:
    被告算的是我纯扶方向盘的时间,也就是说我从公司开车到金顶街需要10分钟,被告就只计算这10分钟的时间。相关文件规定,劳动者工作时间包括结束时间、作业时间、劳动者自然需要中断时间……。
    [15:43:11]
  • [审判长]:
    你认为被告哪些没有计算?
    [15:43:26]
  • [原告]:
    被告只计算了有效工时,对此我不认可。
    [15:43:33]
  • [审判长]:
    除纯扶方向盘的时间以外,还有哪些时间你工作了而被告没有计算?
    [15:43:41]
  • [原告]:
    比如说充电车一天需要充电四次,充电时间没有算成工作时间,我将车开入充电桩的时间、打扫卫生的时间都没有计算。
    [15:43:50]
  • [审判长]:
    充电、打扫卫生等是否在8小时工作之内完成的?
    [15:43:58]
  • [原告]:
    是的,属实。
    [15:44:07]
  • [审判长]:
    现将原告提交的工资条原件1张退回(退回)。
    [15:44:15]
  • [审判长]:
    现在休庭,双方阅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
    [15:45:58]
  • [主持人]:
    本次庭审直播到此就结束了,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的大力支持。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下次直播再见。
    [16:36:55]
  • [声明]:
    本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6:3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