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现在开庭

合议庭

原告方

被告方

庭审现场

庭审全景
5月15日14时,朝阳法院审理“称无法接单并被拖欠奖励 快递骑手起诉平台索款”案
  • [主持人]:
    欢迎关注朝阳法院审理的“称无法接单并被拖欠奖励 快递骑手起诉平台索款”案。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秦文柏。
    [14:09:10]
  • [主持人]:
    下面先介绍一下本案案情。
    原告李先生起诉称:2017年8月24日,其与北京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书》及附加协议,约定其入驻该公司运营的“居居侠”平台,其向该公司支付合作服务费39800元、预定金3980元,合同有效期为2017年8月24日至2018年8月23日;期满后如双方续签合同,则该公司不再收取任何费用。合同同时约定,该公司需保证“居居侠”平台稳定性;若李先生三个月发展期内订单达到200份,平台将奖励1888元。
    李先生称,签订合同后,其在“居居侠”平台从事快递配送服务,从该平台内接受用户订单,再将订单分配给合作的快递员或自行运送。为了品牌推广,李先生在平台注册了名为“居居新用户专享”的商户,在商户内以低廉价格销售商品,促使更多用户下载使用“居居侠”APP。
    李先生表示,2017年8月29日至同年9月21日期间,由于平台技术问题导致其无法对外接单,平台对外停止运营,北京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承诺3个月内恢复正常,后平台逐渐恢复运营。但在2017年10月1日至2017年10月3日,该公司又以平台遭受黑客攻击、系统瘫痪为由再次停止运营。现由于该公司无法提供稳定的运营平台,导致李先生无法正常对外经营并获取利润,同时该公司还拖欠奖励拒不支付。
    为此,李先生将北京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合作服务费39800元、二维码服务费3980元,支付奖励39424元及账户内余额6632元,并赔偿经济损失7480元。
    [14:09:44]
  • [主持人]:
    本次庭审即将开始。
    [14:10:06]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一)不得鼓掌、喧哗; (二)不得吸烟、进食; (三)不得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五)不得实施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六)携带通讯设备者,须关机。
    全体起立,请合议庭入庭。
    [14:11:15]
  • [审判长]:
    下面核对双方出庭人员身份。
    [14:12:24]
  • [原告代理人]:
    原告李某,男,1982年6月出生,无业,住河南省襄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海伟,北京博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14:12:50]
  • [被告代理人]:
    被告北京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法定代表人闫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峰,北京市奕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14:13:20]
  • [审判长]:
    本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北京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长徐悦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齐岩、刘敏组成合议庭,书记员贾亚军担任法庭记录。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
    审:当事人有如下诉讼权利:
    1.如实陈述事实和理由;
    2.提供证据;
    3.委托代理人;
    4.撤回起诉和变更诉讼请求;
    5.提起反诉;
    6.申请回避。
    当事人有如下义务:
    1.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2.遵守诉讼秩序;
    3.接受合法传唤,按时出庭应诉;
    4.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
    5.关闭通讯工具。
    双方明确表示是否听清了、是否申请回避?
    [14:13:56]
  • [原、被告双方]: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14:15:12]
  • [审判长]:
    请原告明确你方诉讼请求。
    [14:15:34]
  • [原告代理人]:
    一、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服务费39800元、二维码服务费3980元;2、被告支付奖励金39424元;3、被告支付原告账内余额6632元;4、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480元。
    [14:16:09]
  • [审判长]:
    原告事实理由有无变化?
    [14:16:20]
  • [原告代理人]:
    无变化。2017年8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书》及附加协议,约定原告入驻被告运营的“居居侠”平台,原告向被告支付合作服务费39800元、预定金3980元,合同有效期为2017年8月24日至2018年8月23日;期满后如双方续签合同,则被告不再收取任何费用。合同同时约定,被告需保证“居居侠”平台稳定性;若原告三个月发展期内订单达到200份,平台将奖励1888元。签订合同后,原告在“居居侠”平台从事快递配送服务,从该平台内接受用户订单,再将订单分配给合作的快递员或自行运送。为了品牌推广,原告在平台注册了名为“居居新用户专享”的商户,在商户内以低廉价格销售商品,促使更多用户下载使用“居居侠”APP。2017年8月29日至同年9月21日期间,由于平台技术问题导致其无法对外接单,平台对外停止运营,被告承诺3个月内恢复正常,后平台逐渐恢复运营。但在2017年10月1日至2017年10月3日,被告又以平台遭受黑客攻击、系统瘫痪为由再次停止运营。现由于被告无法提供稳定的运营平台,导致原告无法正常对外经营并获取利润,同时被告还拖欠原告奖励拒不支付。
    [14:16:37]
  • [审判长]:
    原告是否有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14:19:35]
  • [原告代理人]:
    增加诉讼请求:要求确认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于本案起诉之日时解除。
    [14:20:16]
  • [审判长]:
    被告答辩意见是否有变化?
    [14:23:44]
  • [被告代理人]:
    原告当庭增加诉讼请求,不需要答辩期,同意当庭答辩。除之前意见外,补充如下: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1、被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为原告开通居居侠账户,被告为原告自身开通的商户52162.5元,也为原告发送经营所需的物品。关于平台出现卡顿的问题,在2017年8月底9月初时出现过一次,时间两天但是很快就解决了,不够成违约。服务费金额属实,确实收到了,这是合作的费用,没有退还的。2、原告的订单不符合骑手奖励的条件,原告主张的订单大多涉及拉手购,即用户第一次使用平台、享受五元优惠减免,按照双方的约定该类订单不能获得奖励。我方要求能够获得奖励的订单是真实有效的订单,另外,骑手奖励所涉及的订单,大部分都是不正常的虚假订单,时间冲突,地点重复,骑手姓氏与消费者备注相同。原告方真实有效订单我方已经进行了统计,具体详见我方提交的书面统计表。除此之外其他订单都是不是真是有效的订单。根据我方的统计原告的配送量未达到奖励条件。3、6632元中也包括了大量虚假订单,原告现在仍按照该金额申请结算,我方无法支付。
    [14:23:57]
  • [审判长]:
    被告目前平台运营状况?
    [14:25:16]
  • [被告代理人]:
    一直正常运营。
    [14:25:30]
  • [审判长]:
    原告这样的情况有无其他类似的案例或者情况?
    [14:25:59]
  • [原告代理人]:
    据我方了解有其他人也存在这样的情况,但形成诉讼的情况我方不清楚。我方起诉之后就关注过被告的平台,在起诉之前出现过平台故障。
    [14:26:17]
  • [审判长]: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举证。
    [14:26:29]
  • [原告代理人]:
    1、合同书及附加协议。证明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原告需要向被告支付的服务费、合同期限、被告的义务(合同第三条6、7款)、附加协议中的奖励条款(第七条)及原告交纳了3980元的预定金。双方对于预定金的概念没有进行约定,我方认为就是定金的性质。
    [14:29:41]
  • [被告代理人]:
    真实性认可,关联性认可。关于附加协议第八条中的“正常”可见,所有涉及奖励的订单都应该是正常订单。合同没有专门的书面约定什么是正常的定金,我方对正常的订单的理解是消费者使用居居侠软件下订单、骑手去商家取货、进行配送。
    [14:30:13]
  • [原告代理人]:
    我方认为只要在被告的平台上有交易记录就是正常的订单。
    [14:38:08]
  • [被告代理人]:
    正常订单应该是真实交易的反应,从骑手和客户等信息判断。
    [14:38:19]
  • [审判长]:
    原告认为平台在评价订单时是否存在不真实交易的情况?
    [14:38:40]
  • [原告代理人]:
    我方没有考虑到,我方在加盟时对于被告的平台还是比较信任。
    [14:38:53]
  • [审判长]:
    双方再次明确何为正常交易订单?
    [14:39:03]
  • [原、被告双方]:
    应该是真实的交易订单。
    [14:39:19]
  • [审判长]:
    原告继续举证。
    [14:51:46]
  • [原告代理人]:
    2、建设银行转账记录及网上银行截屏打印件,证明原告支付了服务费及预定金。
    [14:52:01]
  • [被告代理人]:
    真实性认可,收到了。
    [14:52:26]
  • [原告代理人]:
    3、入驻合作商授权书,证明原告与被告的合作关系。
    [14:52:38]
  • [被告代理人]:
    真实性认可。
    [14:53:33]
  • [原告代理人]:
    4、订单截屏打印件,证明原告有19名骑手及完成的订单数,被告应该返还原告6632元。
    [14:53:45]
  • [被告代理人]:
    形式真实性认可。我方平台账户上确实有6632元,但不能支付,奖励也不符合支付。我方认为上述款项确实属于货款,因为我方给部分虚假消费者订单垫付了红包,所以不同意支付原告。
    [14:53:56]
  • [审判长]:
    被告是否对6632元中哪些款项是虚假的、哪些是应该退还原告的进行核对统计?
    [14:54:09]
  • [被告代理人]:
    没有核对出来。被告公司称绝大部分都是虚假的。
    [14:54:28]
  • [原告代理人]:
    对于被告的主张不认可。
    [14:54:39]
  • [审判长]:
    原告继续举证。
    [14:54:48]
  • [原告代理人]:
    5、统计数据表及订单打印见,证明原告及原告名下的骑手订单情况。
    [14:54:58]
  • [被告代理人]:
    真实性认可,具体意见同公证书及全部订单打印件的质证意见。
    [14:55:09]
  • [原告代理人]:
    6、发票、收据,证明合作期间原告因合作需要支付的推广费用,证明原告的经济损失。
    [14:55:22]
  • [被告代理人]:
    真实性无法核实,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认可,且与原告诉讼请求中主张的金额不一致。
    [14:55:44]
  • [原告代理人]:
    7、公证书及订单打印件,证明订单情况。
    [14:56:10]
  • [被告代理人]:
    真实性认可,公证书前两页是关于被告已向原告结算的款项,与被告答辩意见一致。订单打印件第三页开始,是李某的配送订单,该订单最后有备注对于调料的需求,且没有使用优惠减免,可以作为骑手奖励的正常、真实有效的订单。而其它订单备注的却是骑手的名字,这就是不真实的订单。
    [14:56:22]
  • [审判长]:
    结合原告提交的统计表格,被告方认为合格的、不合格的订单有无统计?
    [14:57:10]
  • [被告代理人]:
    我方统计后发现原告等骑手没有一个超过100个订单,没有符合奖励的真实订单。比如刘某某就没有一个订单是真实的。
    [14:57:23]
  • [审判长]:
    被告能否明确列举原告所有的订单中哪些订单是不正常的、哪些订单是正常的,如果不正常的,是何原因有何理由?
    [14:57:38]
  • [被告代理人]:
    我方认为无法提交,我方认为只要有拉手购的情况就不符合奖励的条件,这是原则。
    [14:57:54]
  • [审判长]:
    被告举证。
    [14:58:09]
  • [被告代理人]:
    提交证据目录,证明目的均同上。1、“居居侠”服务器端程序后台管理系统查询部分截图打印件(不是完整的截图打印件)。证明原告本人商户形成的4276笔订单(不包括其他人发展的订单)中没有使用优惠减免红包的共计16笔,其中在该证据最后一页显示优惠减免为0元的(2017年9月),共计15笔,在第151页显示优惠减免为0元(2017年10月)有一笔。
    [15:09:15]
  • [原告代理人]:
    真实性认可,李某名下总单数4276笔总单数我方无法核算,对于其中16笔没有使用减免优惠的情况认可。
    [15:09:30]
  • [审判长]:
    被告该证据除了能证明4276笔中16笔没有使用优惠红包外,还能证明其他什么事项,能否证明应该扣原告多少钱?
    [15:09:46]
  • [被告代理人]:
    不能,没有其他要说的了。
    [15:10:00]
  • [被告代理人]:
    2、网上银行电子回单68份打印件。证明我方为原告的商户结算款项52162.5元。
    [15:10:10]
  • [原告代理人]:
    真实性认可。
    [15:11:00]
  • [被告代理人]:
    3、“居居侠”服务器端程序后台管理系统关于原告骑手订单视频光盘,就是每个骑手的订单情况,与原告提交的公证书内容是一样的。
    [15:19:54]
  • [原告代理人]:
    真实性认可。
    [15:20:07]
  • [被告代理人]:
    4、客户档案表,证明原告在我方建立档案时我方告知了原告拉手购订单即在首购时享受5元钱红包减免的订单不作为骑手奖励的依据。该表中,客户签字落款是原告写的,客户状态描述是被告培训人员写的,其他是谁写的无法确定。
    [15:20:26]
  • [原告代理人]:
    真实性需要核实,代理人需要跟原告核实,庭后三天向法院提交书面质证意见。
    [15:32:33]
  • [被告代理人]:
    5、配货单复印件、百世快递单及跟踪查询记录打印件,证明被告为原告提供经营所需物品。
    [15:32:44]
  • [原告代理人]:
    真实性认可,与本案无关。
    [15:32:55]
  • [被告代理人]:
    6、申请号为23367257、23809232的商标注册证打印件。
    [15:33:05]
  • [原告代理人]:
    与本案无关,不予质证。
    [15:33:19]
  • [被告代理人]:
    7、软著登字第1328340号、1326363号、1326358号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
    [15:33:34]
  • [原告代理人]:
    与本案无关,不予质证。
    [15:33:57]
  • [被告代理人]:
    8、微信支付服务商截图以及支付宝查询电话打印件。
    [15:34:12]
  • [原告代理人]:
    与本案无关,不予质证。
    [15:34:22]
  • [审判长]:
    关于原告提交的公证书及订单打印见,被告方需要对于认可及不认可的订单进行量化?
    [15:34:33]
  • [被告代理人]:
    订单中享受5元红包减免的,都不给骑手奖励。我方只统计了23个骑手不享受红包减免、正常的可以作为奖励依据的订单数,其他都是享受了红包减免的订单数,提交原告一份统计数据表。
    [15:34:45]
  • [原告代理人]:
    收到,我方也回去核实享受红包减免、不享受红包减免的订单数。
    [15:34:56]
  • [审判长]:
    关于6632元不予退还,在现有证据中如何体现有无统计?
    [15:35:09]
  • [被告代理人]:
    我方还没有统计。需要一周时间。
    [15:35:21]
  • [审判长]:
    今天开庭到此,双方阅笔录签字。
    [15:35:31]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在此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梅玉兰、赵思源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技术中心的技术支持。感谢李文丹本次直播记录。感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的大力支持。
    [15:35:58]
  •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5:36: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