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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8日14时,石景山法院审理“买车承诺送保养 4S店搬家不履行”案
-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关注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今天我们将共同关注一起合同纠纷。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直播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图文直播,欢迎大家关注![14:18:44]
- [主持人]:依法公开审理的“买车承诺送保养 4S店搬家不履行”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本院审判员刘丽媛独任审判,由本院书记员毛婧担任法庭记录。[14:19:06]
- [主持人]:首先,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14:21:52]
- [主持人]:原告于2017年在被告处购买轿车一辆,购买后被告承诺免费为原告提供三次保养、三次交强险、一次喷漆及免费5000元工时费,但是被告至今未按照约定履行承诺,故原告诉至法院。[14:23:03]
- [主持人]:现在,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14:23:32]
-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不断提示);
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14:23:45] - [审判员]: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14:24:11]
- [原告]:盖某,男,住北京市石景山区[14:25:05]
- [被告]:北京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14:26:05]
- [审判员]:双方是否有精神病史?[14:27:11]
- [原告]:没有[14:27:23]
- [被告]:没有[14:27:35]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14:36:48]
- [原告]:无异议。[14:36:58]
- [被告]:无异议。[14:37:12]
- [审判员]:法庭对上述双方当事人的身份核对完毕,报告内容与开庭前在本院办理的身份证明和诉讼代理手续内容相符,其出庭资格合法,准予参加本案诉讼。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盖某与被告北京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由本院审判员刘丽媛独任审判,由本院书记员毛婧担任法庭记录。[14:37:33]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向当事人宣布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二)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三)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权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五)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诉讼义务:(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三)如实陈述事实;(四)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14:38:31] - [审判员]:各方都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14:38:50]
- [原告]:听清楚了,不申请。[14:39:04]
- [被告]:听清楚了,不申请。[14:39:18]
- [审判员]: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起诉事实,讲明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理由。[14:39:27]
- [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履行服务承诺;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2016年在被告处购置宝马车,被告承诺维修服务、工时费、保险等优惠政策。但被告在2017年关门停业,被告承诺原告的服务均未履行。经多次与被告沟通,被告无法履行与原告在购车时的服务承诺,包括5000元的工时费、三次保养、三次交强险、一次喷漆,总计折价约1.5万元。现经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但始终未予履行,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立即履行。[14:39:55]
- [审判员]:被告是否收到起诉书和证据材料?是否主张答辩期?[14:40:38]
- [被告]:收到了,不主张。[14:40:50]
- [审判员]:被告针对原告所述事实、理由及请求进行答辩。[14:41:10]
- [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方是相应石景山政府拆迁要求,所以停业。原告并未能举证我方承诺提供原告相关服务,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14:41:22]
- [审判员]:原告就起诉的事实,诉讼请求进行举证。[14:41:58]
- [原告]:证据1:2015.11.21旧机动车收购合同、产品购销合同、机动车登记证书、完税证明、购车发票及交税凭证,证明我在被告购车的相关情况,且被告承诺了我相关服务。且我方主张被告掌握我购车的电子档案,被告承诺的服务在电子档案中均有载明,产品购销合同中车辆信息手写部分载明“送5000元工时券”的承诺;
证据2:被告发放给我的电子档案卡、续保登记单,证明购车时、续保时被告承诺给我的服务内容,在续保登记单备注部分有载明;
证据3: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书、终止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告知书,证明原告和被告经过工商局调解确认了承诺服务的内容,包括5000元的工时费、三次保养、三次交强险、一次喷漆。
证据4:2017、2018年维修发票2张、2017、2018年交强险保险发票2张及保险单2张、2017、2018年两次保养结算单2张,证明因被告无法提供相应服务,相应服务由原告自行购置。
除此外无其他证据。[14:42:28] - [审判员]:向被告出示原告提交的证据原件。被告对原告出示的证据来源、证据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有无异议?[14:43:11]
- [被告]:(阅)证据1机动车登记证书、发票、完税证明真实性认可,认可原告在我公司购置了车辆。对产品购销合同中手写部分“送5000元工时券”的承诺,我方认可,但原告已经消费了。证据2电子档案卡真实性不认可,续保登记单真实性不认可。因无我方签字或者公章或者标注。证据3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证明目的,上述内容系在调解过程中我方为了达成调解方案而做出的让步,不能作为本案证据提交。签字的系我方行政主管,认可系本人签名。证据4认可真实性,关联性不认可,和本案无关。原告诉请主张被告履行服务内容,原告在其他公司处享受服务和我方无关。[14:43:58]
- [审判员]:被告有无证据向法庭出示?[15:20:40]
- [被告]:无。[15:20:56]
- [审判员]:下面法庭进行询问。原告陈述在被告处购车经过。[15:21:05]
- [原告]:2015.11.21在被告公司4S店购置宝马牌小型轿车一辆。[15:21:38]
- [被告]:认可。[15:22:18]
- [审判员]:被告,原告在购车时是否做出提供服务承诺?[15:22:43]
- [被告]:现门店员工已经遣散,无法核实。[15:22:52]
- [审判员]:被告认可向原告做出过提供原告5000元工时券的服务,且主张原告使用完毕?[15:23:11]
- [被告]:我方认为应当由原告举证剩余工时券的情况。[15:23:27]
- [审判员]:释明,原告工时券的使用情况应当由被告进行举证,是否有证据提交?[15:23:51]
- [被告]:没有。庭后三日内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及书面意见,逾期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赠送的工时券仅能用于在我门店进行维修时工时费的抵扣。[15:24:09]
- [审判员]:2018.9.18双方在调解协议中确认在被告新建店提供服务,现在是何状态?[15:24:38]
- [被告]:建成了,但未开业。开业时间不能明确。[15:24:55]
- [审判员]:被告涉案店铺停业时间?[15:25:14]
- [被告]:2017.12.15。[15:25:37]
- [原告]:不认可,2017年初购车店面已经关门停业了。[15:25:50]
- [审判员]:调解协议达成时,约定了被告继续向原告履行所赠送的服务。被告明确调解协议中赠送服务的内容。[15:26:14]
- [被告]:因原告主张的赠送服务无法核实,所以具体赠送服务内容并未进行核实。在新店开业后可以进行查询。[15:26:29]
- [审判员]:是否清楚签署调解协议的法律后果?[15:26:47]
- [被告]:当时不清楚。[15:27:01]
- [审判员]:被告就调解协议中主张的服务的具体内容,是否需要举证期?[15:27:14]
- [被告]:需要。我方主张举证责任不在我方。[15:27:29]
- [审判员]:七日内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逾期承担不利法律后果。[15:27:45]
- [被告]:好的。[15:27:57]
- [审判员]:在被告处进行汽车保养的费用?[15:28:14]
- [被告]:1000元左右。[15:28:28]
- [原告]:不认可,宝马车的基础保养3000-3500元左右。可以向4s店询价。[15:28:42]
- [审判员]:2017.11.10原告对涉案车辆进行了保养,原告为此支付的费用?[15:29:03]
- [原告]:2017.11.10保养支付的费用记不清了。[15:29:21]
- [审判员]:原告提交证据中载明费用1502.36元?[15:29:34]
- [原告]:是的。但是有的单子没有保留。[15:29:49]
- [审判员]:2018.11.6保养,原告支付的费用?[15:30:15]
- [原告]:不记得了。[15:30:27]
- [审判员]:单据中载明费用1478.79元?[15:30:46]
- [原告]:认可,但仍有其他单子没有保留。[15:31:03]
- [审判员]:就原告主张上述两次保养有其他费用支出,原告承担举证责任,七日内提交法庭,逾期承担不利法律后果。[15:31:16]
- [原告]:好的[15:31:28]
- [审判员]:涉案车辆交强险费用?[15:31:41]
- [被告]:400多。[15:31:54]
- [原告]:700多。2017年保险单中载明保险费713.75元,2018年保险单中载明保险费548.62元。[15:32:09]
- [审判员]:被告主张的保养费1000元、保险费400元左右如何确认?是否有证据?[15:32:25]
- [被告]:估算所得。具体不清楚。七日内提交法庭相关证据。[15:32:41]
- [审判员]:被告处汽车喷漆收费?[15:32:57]
- [被告]:不清楚。[15:33:12]
- [被告]:我方赠送的汽车喷漆有使用限制仅针对于单次价值2000元以内的小部位的汽车喷漆。[15:33:26]
- [原告]:不认可。[15:33:45]
- [审判员]:就被告主张喷漆限制是否有证据提交?[15:33:59]
- [被告]:无。[15:34:13]
- [审判员]:工时代金券?[15:34:26]
- [被告]:工时券代金券是仅针对于在我店进行维修保养可以对其中的工时费进行抵扣,其余费用不含。[15:34:40]
- [原告]:不认可。被告承诺5000元在被告店铺内可以任意使用,修车、配件等均可以使用,不存在上述限制。[15:34:53]
- [审判员]:从字面来看,是工时费代金券,原告主张可以抵扣修车、配件等其他费用,需要进行举证,是否有证据提交?[15:36:07]
- [原告]:无其他证据提交。[15:36:27]
- [审判员]:原告明确你方主张折现的服务内容?[15:36:39]
- [原告]:5000元的工时费、三次保养、三次交强险、一次喷漆,折现合计2.1万-2.2万元。[15:36:52]
- [审判员]:原告提交卡中对于喷漆有进行备注?[15:37:05]
- [原告]:认可有备注,车顶、前漆盖不能使用。[15:37:16]
- [被告]:车顶、前漆盖费用更高。[15:37:30]
- [审判员]:收费是否在工商部门进行了备案?[15:37:44]
- [原告]:有的。[15:37:54]
- [审判员]:七日内提交法庭备案信息,逾期承担不利法律后果。[15:38:05]
- [被告]:好的。[15:38:17]
- [审判员]:就原告主张将涉案服务折现的诉请,被告是何意见?[15:38:31]
- [被告]:我方新店装修完成后,可以继续为原告提供服务。[15:38:44]
- [审判员]:新店开业时间?[15:38:55]
- [被告]:不能确定。[15:39:05]
- [审判员]:被告在京是否有其他店铺?[15:39:22]
- [被告]:没有。[15:39:32]
- [审判员]:就事实,双方是否还有补充?[15:39:45]
- [原告]:没有。[15:40:00]
- [被告]:没有。[15:40:12]
- [审判员]:告知双方,存放在手机里的录音、照片等文件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不可擅自移动、删除、复制。等本案审结、执行完毕之后再自行处理,否则相应的举证不能的后果自行承担。另,双方补充提交的材料应于七日内提交法庭,逾期法庭不再收取,相关不利后果自行承担,是否听清?[15:40:31]
- [原告]:知道了,清楚法律后果。[15:40:42]
- [被告]:知道了,清楚法律后果。[15:40:53]
- [审判员]:向双方释明,原、被告如果有隐瞒事项未向法庭陈述或者虚假陈述,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原、被告是否听清?[15:41:08]
- [原告]:听清楚了。[15:41:22]
- [被告]:听清楚了。[15:41:34]
- [审判员]:法庭调查到此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争议焦点为1.被告是否在购车时为原告承诺过涉案服务;2.涉案服务的折价款数额。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15:41:58]
- [原告]:1.被告服务不符合约定,且长期拖延为我方提供服务。经过多次协商均未能实际解决。2.被告承诺新店提供服务,但新店开业时间始终不能确定。3.被告承诺过的服务可以用已经提交的电子档案卡、续保卡等证明,可以被告承诺过的服务。4.已经提交的单据可以证明折现价款。[15:42:12]
- [审判员]:接下来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15:42:24]
- [被告]:1.原告主张的我方做出的承诺,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2.折现款,我方主张我方对于赠送服务有使用限制且有解释权。[15:42:39]
- [审判员]:原告是否还有新的辩论意见?[15:42:53]
- [原告]:没有了。[15:43:04]
- [审判员]:被告是否还有新的辩论意见?[15:43:21]
- [被告]:没有了。[15:43:33]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基于以上查明的案件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在由法庭主持调解,调解本着合法、自愿的原则进行,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提出调解方案,当事人对对方的方案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如有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法庭不再进行调解,将依法作出判决。双方是否同意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15:43:49]
- [原告]:同意。[15:44:01]
- [被告]:同意。[15:44:15]
- [审判员]:双方是否有调解方案?[16:06:32]
- [原告]:双方自行商议,不需要在调解书中进行明确。[16:06:42]
- [被告]:双方自行商议,不需要在调解书中进行明确。[16:07:06]
- [审判员]:经法庭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达成调解协议如下(宣读协议内容)。因上述调解协议是在事实清楚,是非分明的基础上,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的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将制作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休庭,双方当事人阅读庭审笔录,确认无误后在笔录上签字。[16:07:34]
- [主持人]:本次庭审直播到此就结束了,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的大力支持。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下次直播再见。[16: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