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头沟法院

审判员

庭审组成人员

原告方

被告方

原告方向法庭提交证据

网络直播员

庭审全景
5月20日13:30,门头沟法院审理“手机规格标注有误 买家诉三倍赔偿”案
  • [主持人]:
    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直播员毕辉。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3:55:38]
  • [主持人]:
    今天为您直播的是:“手机规格标注有误 买家诉三倍赔偿”案,下面简单介绍一下案情:原告刘某诉称:原告刘某在被告某商城处购买2部华为手机,单价为3788元,商品价签标注屏幕尺寸5.8寸,经测量实际尺寸为4.2寸。同时,原告刘某又购买了2部手机,单价9888元,商品价签标注屏幕尺寸5.8寸,经测量实际尺寸为4.2寸,与标注严重不符,被告某商城的行为已构成价格欺诈。原告刘某将此情况举报至门头沟区发改委,受理单位认为商品价签标注确实存在瑕疵,并要求被告商城进行整改。根据《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原告刘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购货款27352元,增加三倍赔偿82056元,共109408元。
    被告某商城辩称:原告刘某是职业打假人,在购买手机之前,曾数次来店踩点,其目的就是为了寻找恶意索赔的机会。原告刘某购买了5部手机,价值共计31351元。从生活常识看,原告刘某购买手机不是为自己使用,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原告刘某购买的几部手机价签确实标注了“寸”,但是属于新员工标注错误,被告没有任何主观欺诈的故意。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13:56:24]
  • [主持人]:
    本案由本院审判员赵琳独任审判,本院书记员彭赛担任法庭记录。
    [13:57:05]
  • [主持人]:
    庭审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已经就座,书记员正在核对出庭人员身份,下面我们带您进入庭审现场。
    [13:57:24]
  • [书记员]:
    下面宣读法庭规则,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需经审判员许可。旁听人员未经法庭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13:57:38]
  • [书记员]: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像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重的,予以罚款,拘留。
    [14:00:50]
  • [审判员]: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立案庭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北京某商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在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
    [14:03:15]
  • [原告]:
    原告:刘某,男,1966年7月出生,汉族,北京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石景山区某小区4单元101号。
    [14:04:11]
  • [被告]:
    被告:北京某商城,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许某,董事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北京某商城职工。
    [14:04:53]
  • [审判员]:
    各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14:05:25]
  • [原告]:
    没有异议。
    [14:05:33]
  • [被告]:
    没有异议。
    [14:05:41]
  • [审判员]:
    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本案由本院审判员赵琳独任审判,本院书记员彭赛担任法庭记录。
    向当事人宣布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
    (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解释申请回避权,略);
    (二)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三)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权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
    (五)双方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三)如实陈述事实。
    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视情节轻重,本院将依法给予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被告双方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14:06:01]
  • [原告]:
    听清了,不申请。
    [14:06:37]
  • [被告]:
    听清了,不申请。
    [14:06:46]
  • [审判员]:
    下面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当庭陈述案件事实、理由及具体诉讼请求。
    [14:07:02]
  • [原告]:
    原告刘某在被告某商城处购买2部华为手机,单价为3788元,商品价签标注屏幕尺寸5.8寸,经测量实际尺寸为4.2寸。同时,原告刘某又购买了2部苹果手机,单价9888元,商品价签标注屏幕尺寸5.8寸,经测量实际尺寸为4.2寸,与标注严重不符,被告某商城的行为已构成价格欺诈。原告刘某将此情况举报至门头沟区发改委,受理单位认为商品价签标注确实存在瑕疵,并要求被告商城进行整改。根据《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原告刘某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解除买卖合同;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购货款27352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三倍赔偿82056元;4、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14:07:19]
  • [审判员]:
    解除合同的理由?
    [14:08:01]
  • [原告]:
    被告方提供商品的实际尺寸与标明的不一致。
    [14:08:13]
  • [审判员]:
    要求被告承担责任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14:08:36]
  • [原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及国家发改委2001年发布的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15号令的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三款。
    [14:08:49]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发表答辩意见。
    [14:09:03]
  • [被告]: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1、原告及其团队在我店购买手机不是一个,是好几个,本案只起诉了四个。原告是职业打假人,其购买手机是以牟利为目的,买的时候明知尺寸不符合规定。2、商品尺寸误差的问题,因为工作人员入职时间短,因为她不小心将标签误打了,门头沟区发改委已经去现场处理了,责令我们改正,我们已经改正了。民法通则68条对经营者故意告知和故意隐瞒才构成欺诈,我们不是故意的,是工作人员刚入职不了解寸和英寸的差异,误将标签打错了。我们不构成故意。综上,我们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14:09:16]
  • [审判员]: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有义务就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证据。如举证不能或不力,将承担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下面由原告进行举证。
    [14:10:54]
  • [原告]:
    我方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如下:1、购物小票和发票各一张,证明我与被告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我还支付了相应的货款。2、商品价签手机照片两张,证明被告销售的商品和实际表示的尺寸不符。标识寸的那个价签是涉案商品的价签,标识英寸的价签也是被告出卖的手机的标识,证明被告出卖的手机也有标的是英寸。3、民事判决书两份,证明跟我相类似案件有其他法院的文书。4、发改委禁止价格欺诈的规定。购物小票和发票有原件,提交给法庭。(提交)还有一张红色的销售小票原件,也提交给法庭。
    [14:11:09]
  • [审判员]:
    当时买了几部手机?
    [14:11:56]
  • [原告]:
    我们买了五个手机,三部华为牌手机,两部苹果牌手机。
    [14:26:20]
  • [审判员]:
    何时发现手机有问题?
    [14:26:32]
  • [原告]:
    我先用了其中一部手机发现了实际尺寸和标签标注有误。后来对比了其他手机发现也有这个问题。
    [14:26:45]
  • [审判员]:
    从哪里看出有尺寸标识错误的问题?
    [14:27:02]
  • [原告]:
    从标签上发现存在这个问题。
    [14:27:14]
  • [审判员]:
    原告购买手机时是否见到过实物?
    [14:27:26]
  • [原告]:
    看到过样机。
    [14:27:36]
  • [审判员]:
    是否询问过店员尺寸问题。
    [14:27:47]
  • [原告]:
    没有询问过,但是我当时看的时候,手机有英寸和寸的价签,我知道英寸和寸的长度不同,我选择了以寸为单位的商品。
    [14:27:58]
  • [被告]:
    是刚入职的店员把英寸打成了寸,发改委就此事来店看过,我们也整改了。
    [14:28:21]
  • [审判员]:
    被告是否就此事进行了处理。
    [14:28:37]
  • [原告]:
    处理了,退货退款了。但我认为对方在标明尺寸方面存在欺诈行为,并且发改委处理结果证明被告是错误一方。
    [14:29:20]
  • [被告]:
    我方不认可存在欺诈行为,我方不存在故意,只是店员打错了标签。
    [14:30:21]
  • [审判员]:
    原告购买的华为和苹果手机价格是否高于或低于市场价?
    [14:30:34]
  • [原告]:
    我不清楚市场价是多少,没有对比过。
    [14:30:45]
  • [审判员]:
    双方还有无证据提交?
    [14:30:55]
  • [原告]:
    没有。
    [14:31:04]
  • [被告]:
    没有。
    [14:31:09]
  • [审判员]:
    双方对案件事实还有无补充?
    [14:31:25]
  • [原告]:
    没有。
    [14:31:31]
  • [被告]:
    没有。
    [14:31:39]
  • [审判员]:
    原被告双方各自的诉辩意见还有无补充?
    [14:32:29]
  • [原告]:
    没有。
    [14:32:39]
  • [被告]:
    没有。
    [14:33:02]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14:33:17]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和当庭陈述的意见。
    [14:33:28]
  • [审判员]:
    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14:33:43]
  • [被告]:
    原告是职业打假人,我方不存在欺诈。
    [14:33:52]
  • [审判员]:
    双方还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14:34:11]
  • [原告]:
    被告存在故意欺诈,这个手机不用尺子量是看不出大小的,老百姓依照英寸和寸的常识识别手机大小,因此受到的欺诈。
    [14:43:03]
  • [被告]:
    没有。
    [14:44:50]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各方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
    [14:45:01]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14:45:12]
  •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
    [14:49:34]
  • [审判员]:
    现在休庭,双方看笔录签字。
    [14:49:44]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办梅玉兰和赵思源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参加此次直播的还有担任此次速录任务的彭赛和刘美辰,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14:50:02]
  • [声明]:
    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为现场记录,未经法庭和当事人的审阅,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
    [14:5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