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法院外观全景

刘佳欣法官正在主持庭审

合议庭组成人员

原告正在出示证据

二被告诉讼代理人发表质证意见

庭审现场全貌
5月23日14时,海淀法院审理“称擅用商标做虚假宣传 ‘呷哺呷哺’起诉索赔”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13:54:13]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点击浏览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网络直播栏目。我是此次直播的主持人郑伟。
    [13:54:29]
  • [主持人]:
    今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将审理“称擅用商标做虚假宣传 ‘呷哺呷哺’起诉索赔”一案,我们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图文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3:54:44]
  • [主持人]:
    首先,我为大家介绍一下今天审理案件的法官刘佳欣。
    [13:54:56]
  • [主持人]:
    刘佳欣,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中关村人民法庭法官。
    [13:55:10]
  • [主持人]:
    了解了法官的情况后,我们来共同关注一下今天直播的案件。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13:55:27]
  • [主持人]:
    原告呷哺呷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依法享有第4762343号注册商标在第43类、第4762344号注册商标在第43类、第4614740号注册商标在第30类范围的商标专用权。原告发现被告一重庆叁壹伍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其运营的www.3158.cn网站上擅自使用原告商标及企业字号进性虚假加盟宣传,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被告一的上述行为欺骗社会公众几广大消费者,使得社会公众误认为被告一与原告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产生混淆,被告一的行为属于“傍名牌”的不正当竞争,本案被告二北京动力在线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为被告一的网站提供技术帮助构成共同侵权。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成本80万元。
    [13:55:47]
  • [主持人]:
    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13:55:55]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法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
    [13:56:09]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
    [13:56:24]
  • [审判长]:
    请坐。现在核实原被告双方身份信息。
    [13:57:42]
  • [原告]:
    呷哺呷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先生,呷哺呷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务部经理。
    [13:58:26]
  • [被告1]:
    重庆叁壹伍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桂申,北京市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13:59:20]
  • [被告2]:
    北京动力在线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桂申,北京市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14:00:13]
  • [审判长]:
    法庭对双方诉讼参加人的身份进行了核实,双方向法庭报告的情况与庭前向法庭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材料记载内容一致,双方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不持异议,出庭资格均合法有效,本院准予参加本案诉讼。现在宣布开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呷哺呷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叁壹伍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动力在线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由本院审判员刘佳欣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梁铭全、彭振义依法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吴洁担任法庭记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下列权利:1、原告有权承认、变更、放弃自己的诉讼请求,被告有权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2、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3、当事人有权举证;4、当事人有权辩论、有权请求法庭调解。当事人在享有上述诉讼权利的同时,负有下列义务:1、当事人有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2、当事人有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3、当事人如实陈述事实、如实举证的义务。以上诉讼权利和义务当事人是否听清了?是否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以及书记员回避?
    [14:00:40]
  • [原告]: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14:02:04]
  • [二被告]: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14:02:27]
  • [审判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8条之规定,下面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争议的事实,当事人对各自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也要说明理由。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14:02:34]
  • [原告]:
    原告依法享有第4762343号注册商标在第43类、第4762344号注册商标在第43类、第4614740号注册商标在第30类范围的商标专用权。原告发现被告一重庆叁壹伍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其运营的www.3158.cn网站上擅自使用原告商标及企业字号进性虚假加盟宣传,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被告一的上述行为欺骗社会公众几广大消费者,使得社会公众误认为被告一与原告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产生混淆,被告一的行为属于“傍名牌”的不正当竞争,本案被告二北京动力在线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为被告一的网站提供技术帮助构成共同侵权。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成本80万元。
    [14:02:55]
  • [审判长]:
    原告你的诉讼请求有变化吗?
    [14:03:25]
  • [原告]:
    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事实理由与诉状一致。案由是商标权依据商标法57条第二款,不正当竞争主张被告使用我公司名称和字号。本案也主张虚假宣传。
    [14:03:46]
  • [审判长]:
    被告一陈述答辩意见。
    [14:04:16]
  • [被告1]:
    我方在网站上使用被告商标仅仅是客观介绍,不存在虚假宣传。在使用时已经在网站上标注我方不是商标所有权人,明确表明商标认领的字样。我方没有以原告的商标牟取利益,没有给原告造成损失。我方在收到原告起诉材料前已通过媒体得知原告已起诉,且立即删除,我方尽到了注意义务。
    [14:04:44]
  • [审判长]:
    被告二陈述答辩意见。
    [14:05:43]
  • [被告2]:
    我方是依据合同对被告一提供网站加速服务,不提供网站内容,对网站内容不参与不控制,因此对网站内容不承担责任,我方不知道原告诉称的侵权情况,客观上没有对原告造成损害也没有受益,因此不构成共同侵权。我方与被告一合同到期后没有进行任何合作,但是网站信息没有及时更改,因此我方不承担责任。
    [14:06:24]
  • [审判长]:
    下面进行证据交换,首先由原告举证。
    [14:06:55]
  • [原告]:
    下面向法庭出示六份证据,证据名称及证明对象见证据目录。证据1,证明书共15张30页,证明原告合法使用“呷哺呷哺”商标,有权提起诉讼。证据2公证书及公证发票证明被告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原告支出的合理费用。证据3,ICP备案网站信息查询单,证明涉案网站由被告一经营。证据4与证据6共计12页,证明原告的商标知名度及影响力。证据5,共计8页,2015年、2016年审计报告证明原告商标使用费,年营业额及税费。证据6商评委证书,证明我方是驰名商标。
    [14:07:29]
  • [审判长]:
    二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
    [14:34:29]
  • [二被告]:
    收到原告所有证据,经核对证据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对证据1,真实性认可,认可原告合法使用涉案注册商标,其中第4614740号注册商标核定类别为第30类,该商标与本案没有关联,原告叁壹伍捌网站上没有调料类别信息的介绍。证据2公证书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从公证书内容看,3158网站中对涉案商标是客观的品牌介绍,在商标明确标注认领字样认领我方认为是权利人来认领商标,我方已经表明商标不是我方的,3158没有进行虚假宣传,认领是权利人来认领商标归属,这也表明了3158不是商标权利人,另图片中有版权说明;发票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发票没有显示公证书号等系针对本案公证书的公证费支出。我方没有开展加盟的内容及活动,原告证据没有证明因被告的诱导导致公众加盟其他品牌。这些信息宣传没有对原告造成不良影响反而起到了宣传作用。证据3,三性认可。对证据4原件与复印件一致,无法核实。证据5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该数额不能反映真实竞价。原告净利润的涨幅惊人,原告所说的经济损失并不存在。证据6,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
    [14:35:04]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一出示证据。
    [14:35:42]
  • [被告1]:
    我方向法庭提交经营许可证一份,证明我公司经营范围与原告经营范围不同。
    [14:36:20]
  • [审判长]:
    原告质证。
    [14:36:39]
  • [原告]:
    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
    [14:37:00]
  • [被告2]:
    我方提交一份证据与被告一的合同,证明我方仅提供加速服务,不提供内容。且合作在2017年到期后没有继续合作。
    [14:37:22]
  • [审判长]:
    原告质证。
    [14:39:41]
  • [原告]:
    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
    [14:39:55]
  •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询问。
    [14:40:31]
  • [审判长]:
    原告何时取得商标?
    [14:40:50]
  • [原告]:
    原告是普通许可加独家维权的权利。343、344商标获得日期是2009年2月21日。
    [14:41:13]
  • [审判长]:
    原告有没有相关宣传?
    [14:41:40]
  • [原告]:
    只有官网,与被告没有任何合作。
    [14:41:48]
  • [审判长]:
    被告3158网站的内容?
    [14:42:08]
  • [被告1]:
    向公众提供加盟服务。
    [14:42:22]
  • [审判长]:
    关于认领被告你方有说明吗?
    [14:42:41]
  • [被告1]:
    认领是在商标旁边,且我方没有实际加盟活动。
    [14:43:01]
  • [审判长]:
    被告一与被告二什么关系?
    [14:43:36]
  • [二被告]:
    被告二給被告一提供技术服务,具体包括:CDN加速服务,从合同可以看出,网站加速技术在合同中有12条A款解释。
    [14:44:10]
  • [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不得进行与本案无关的发言,不得进行人身攻击。首先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14:44:47]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二被告在没有原告授权的情况下私自建立3个网页侵犯了我方权利。
    [14:45:08]
  • [审判长]:
    二被告依次发表辩论意见。
    [14:45:31]
  • [二被告]:
    坚持庭审意见。我方的经营范围与原告不同,不存在不正当竞争及商标侵权。我方对原告商标的使用是合理使用,我方已经加注了认领字样。表明我方并不是权利人,图片上也标注来自网络。在起诉前没有收到原告的通知,我方尽到了注意义务。我方不是商标性使用,应是合理使用。我方的加盟问答不能证明我方存在侵权行为,我方并没有进一步的理论加盟,根据常理判断对原告感兴趣的用户不可能加盟其他品牌没有对原告造成损失。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经济损失,反而净利润是增长的,不存在我方的行为对原告造成经济损失。我方不构成侵权,没有给原告造成损失。我方尽到了注意义务。
    [14:45:58]
  • [原告]:
    被告虽然不经营餐饮,但是被告提供餐饮加盟,公众角度看我公司是与被告有合作的。关于赔偿要综合判断。
    [14:46:31]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终结,现在由双方当事人做本案的最后陈述。
    [14:47:04]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14:47:19]
  • [二被告]:
    坚持庭审意见。
    [14:47:39]
  • [审判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本庭在征得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将对本案进行调解,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14:47:52]
  • [原告]:
    同意调解。申请法院给一个月的时间进行调解,将调解期限扣除审限。
    [14:48:06]
  • [二被告]:
    同意调解。申请法院给一个月的时间进行调解,将调解期限扣除审限。
    [14:48:32]
  • [审判长]:
    由于双方同意调解,庭后双方继续调解,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今天庭审就到这里,双方阅笔录签字,现在宣布休庭。
    [14:48:38]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合议庭成员退庭。
    [14:49:27]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14:49:49]
  • [主持人]:
    在此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梅玉兰、赵思源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
    [14:51:12]
  • [主持人]:
    感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技术保障中心的技术支持。感谢高萌萌提供摄影支持。感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中关村人民法庭的大力支持。
    [14:51:27]
  • [主持人]:
    欢迎您继续关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的网络直播,再见!
    [14:51:51]
  •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4:5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