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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1日9时,昌平法院审理“称与外卖小哥系合作关系 公司不服工伤认定诉撤销”案
-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昌平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昌平法院研究室黄乾雄。[09:16:18]
- [主持人]:庭审之前,我先介绍一下这起案件的情况。
原告某同城服务公司诉称:员工张某是某外卖平台送餐人员,原告与张某是合作关系,双方并非劳动关系。2018年7月28日,张某在送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被单位同事送到医院住院治疗。张某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原告不服工伤认定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书。[09:20:19] - [主持人]:法庭正在核对原被告的身份,本案由审判员李丽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潘秀菊、艾亚军依法组成合议庭,书记员赵振杰担任法庭记录。[09:21:34]
- [主持人]:让我们走进本次网络直播。[09:21:46]
- [审判长]:核实当事人身份:
原告某同城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
法定代表人于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1李坡,北京广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09:28:29] - [审判长]:公司现在是否属于正常经营的状态?[09:29:05]
- [原告 原告代理人]:是的。[09:29:17]
- [审判长]:被告北京市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1岳某,北京市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干部。一般授权。
委托代理人2镡某,北京市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干部。一般授权。
第三人张某,男,住河北省南宫市,职业美团骑手。目前无业。[09:29:42] - [审判长]:刚才合议庭对各方当事人出庭人员资格进行了核对,是否对对方出庭人员资格有异议?[09:35:11]
- [原告 原告代理人]:没有。[09:35:23]
- [被告 被告代理人1]:没有。[09:35:29]
- [第三人]:没有。[09:35:30]
- [审判长]:为了充分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庭庭前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
被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证据25份,法庭将被告证据送达给原告及第三人。[09:36:22] - [原告 原告代理人]:收到了。[09:37:24]
- [第三人]:收到了。[09:37:36]
- [审判长]:原告和第三人均无证据向本院提交是么?[09:37:49]
- [原告 原告代理人]:没有证据提交。[09:38:01]
- [第三人]:没有证据提交。[09:38:09]
- [审判长]:今天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某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市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认定工伤决定书》一案。因张某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追加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由审判员李丽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潘秀菊、艾亚军依法组成合议庭,书记员赵振杰担任法庭记录。[09:38:23]
- [审判长]:宣读权利和义务:
现在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当事人有陈述案件事实和理由,提供证据,对对方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有进行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的权利,有依照法律规定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回避的权利。在法庭宣判前原告有申请撤诉的权利,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有提起上诉的权利。当事人的诉讼义务有:当事要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和诉讼秩序,尊重对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各方当事人对上述诉讼权利和义务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回避?[09:39:42] - [原告 原告代理人]:听清了,不申请。[09:40:08]
- [被告 被告代理人1]:听清了,不申请。[09:40:26]
- [第三人]:听清了,不申请。[09:40:33]
- [审判长]:庭前合议庭已经对各方当事人及代理人的出庭资格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原告、被告、第三人具有行政诉讼当事人资格,本庭准予上述当事人出庭参加诉讼,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坡,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岳某、谭某的代理手续符合法律规定,本庭准许出庭应诉。由于第三人不是专业的法律从业人员,本庭庭审过程中合议庭将就法律问题向第三人释明。[09:40:51]
-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首先由被告代理人陈述一下被诉行政行为的名称、文号、内容及做出时间。[09:41:16]
- [被告 被告代理人2]:见京昌人社工伤认(xxx)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于2019年1月2日做出。[09:41:41]
- [审判长]:原告,你们现在所诉的是否是被告宣读的具体行政行为?[09:42:06]
- [原告 原告代理人]:是的。[09:42:16]
- [审判长]:被告陈述被诉行为什么时间通过什么方式向原告送达的?[09:42:29]
- [被告 被告代理人2]:作出认定决定书后,我单位于2019年1月2日邮寄至原告单位,原告于次日签收。[09:42:40]
- [审判长]:原告对上述送达过程是否有异议?[09:42:51]
- [原告 原告代理人]:无异议。[09:43:03]
- [审判长]:原告是否就被诉行政行为是否提起过行政复议?[09:43:23]
- [原告 原告代理人]:没有申请过,直接向本院提起了行政诉讼。[09:43:36]
- [审判长]:原告起诉书已经在庭前向被告及第三人送达,当庭不需要宣读,原告明确诉讼请求。[09:43:46]
- [原告 原告代理人]:1.请求法院判令要求撤销北京市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工伤(京昌人社工伤认(xxx)号决定书。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与起诉书一致。[09:43:56]
- [审判长]:事实与理由除了起诉书的陈述外是否有补充?[09:44:16]
- [原告 原告代理人]:无。[09:44:27]
- [审判长]:被告答辩状已经在庭前向原告及第三人送达了,当庭不在宣读,下面被告简要陈述一下答辩理由。[09:44:40]
- [被告 被告代理人1]:见答辩状。[09:44:54]
- [审判长]:第三人张某,原告的起诉书和被告的答辩状你收到了么?[09:45:05]
- [第三人]:我都收到了。[09:45:24]
- [审判长]:现在第三人陈述参加诉讼意见。[09:45:34]
- [第三人]:我不同意原告认为其与我不存在劳动关系、要求撤销对我做出的工伤认定决定的意见。[09:45:46]
- [审判长]:被告陈述一下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职权依据。[09:45:56]
- [被告 被告代理人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北京市实施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市和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七条第三款规定:职工受伤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应当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这些规定说明我局具有管辖昌平辖区内的工伤保险职责。[09:46:16]
- [审判长]:原告登记的住所地在何处?[09:46:45]
- [被告 被告代理人2]: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但是在昌平生产经营。[09:46:58]
- [审判长]:你们对被告具有受理第三人申请并且做出工伤认定职权是否有异议?[09:47:12]
- [原告 原告代理人]:被告陈述的法条是准确的,但是原告方不在昌平区生产经营,被告也无证据证明原告的生产经营地在昌平区,被告无管辖权。[09:47:23]
- [审判长]:被告代理人,就原告的意义是否有反驳意见?[09:47:34]
- [被告 被告代理人2]:我方证据25,原告工作人员自己陈述其在天通苑地区开展业务,单位认可其在昌平辖区开展业务经营,是其生产经营地。另,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发生地点也在天通苑地区。[09:47:53]
- [审判长]:被告陈述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过程和程序。[09:50:10]
- [被告 被告代理人1]:申请人张某于2018年11月30日以某同城服务有限公司为其本人的工作单位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鉴于申请人材料基本齐全,我局于当日对该案予以受理,并立案审批。2018年12 月03日,我局以特快专递形式向该同城服务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限期举证通知书》。我局在《限期举证通知书》中写到:“你单位职工张某,是否于2018年7月28日上午10市30分许,在送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的全部证据材料。”该单位于2018年12月05日签收。该单位于2018年12月17日邮寄来以下材料:授权委托手续、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明。该单位在《情况说明》中载明:张某与我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对受伤的事实认可。20118年12月25日,我局对证明人王某进行了调查并制作了调查笔录。同日我局对张某进行了调查并制作了调查笔录。2019年1月2日,我局为张某作出了《认定工伤决定书》,于2019年1月2日邮寄送达该同城服务有限公司,该单位于2019年1月3日签收。于2019年1月8日将被诉行为直接送达至申请人张某。[09:50:41]
-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陈述的作出被诉行为的过程和程序是否有异议?[09:52:18]
- [原告 原告代理人]:有异议。既然被告认为原告的生产经营地在昌平区,应该邮寄到昌平区的地址,但是并没有。所有证据显示邮寄的是赤峰市的地址,说明原告的生产经营地在昌平,如果生产经营地在昌平区,应在昌平区拥有固定的地址,所以被告的送达程序不合法。[09:52:29]
- [审判长]:被告陈述限期举证通知书和被诉行为,你们向原告的送达地址是什么?[09:52:46]
- [被告 被告代理人2]:限期举证通知寄送了两份,分别邮寄到原告的注册地和在昌平的生产经营地北京市昌平区某号楼某户,都是2018年12月3日寄出,两地都是2018年12月5日签收的。[09:52:58]
- [审判长]:原告,被告陈述的北京市昌平区某号楼某户是否是原告在北京市生产经营地
?[09:53:39] - [原告 原告代理人]:不是。如果是的话工商局应该有登记,但是没有,所以不是原告的生产经营地。[09:54:23]
- [审判长]:是否和原告核实过原告的生产经营地?[09:54:36]
- [原告 原告代理人]:我核实过。原告公司在昌平区没有生产经营地。被告所提及的天通苑的地址与原告没有关系。[09:54:52]
- [被告 被告代理人1]:被告,你们陈述的原告在北京市实际生产经营地是通过什么方式知道的?[09:55:09]
- [被告 被告代理人2]:第三人申请的时候告知我们的。[09:55:26]
- [审判长]:第三人,被告代理人陈述的地址是你向被告提供的么,这个地址和原告什么关系,有挂牌子么?[09:55:41]
- [第三人]:是我向被告提供的,就是原告经营的地方,没有挂牌子,是一个站点。[09:59:09]
- [审判长]:是谁的站点?[09:59:21]
- [第三人]:之前的站点是孙某的,别的我就不知道了。[09:59:32]
- [审判长]:第三人对被告陈述的职权依据和做出被诉行为的过程和程序你方是否有异议?[09:59:49]
- [第三人]:无异议。[10:00:02]
- [审判长]:被告陈述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是什么?[10:00:13]
- [被告 被告代理人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城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10:00:27]
-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是否有异议?[10:00:39]
- [原告 原告代理人]:无异议。但是我们认为被告认定的事实有异议,原告和第三人不存在劳动关系。[10:00:51]
- [审判长]:第三人对被告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是否有异议?[10:01:02]
- [第三人]:我认可。无异议。[10:01:12]
- [审判长]:原告,你方对原告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发生事故这一事实是否有异议?[10:01:22]
- [原告 原告代理人]:有异议。1.对于工作时间,原告认为第三人是和美团公司存在劳动或者劳务关系,与原告不存在任何关系。至于美团骑手送餐时间不固定,可以随时接单或者不接单。无论和哪个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我们都不认可在工作时间发生事故。2.原告并未指派原告在昌平地区从事送餐业务,是第三人自己通过美团软件接单,所以不认可第三人在工作地点发生事故。3.对发生事故的事实认可。[10:01:36]
- [审判长]:被告陈述作出被诉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和理由。[10:02:09]
- [被告 被告代理人2]:某同城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据17)载明:现证明张某(身份证号XXX),于2018年7月28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未上班工作,向我单位请假90日。张某受伤日期为2018年7月28日,其受伤时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张某与该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6日签订的《聘用协议书》(证据十二)载明:从2018年3月26日到2019年3月26日为双方合作期限。我局认为认定劳动关系不能只看合同的名称,要看合同的实质内容。协议中的第一条第二项载明,乙方有责任遵守公司的所有规章制度,有责任及时关注公司以各种形式发布的各项规章制度、通知等文件内容。第二条,乙方必须按照甲方内部管理制度工作,如果有违反工作制度,会受到相应的处罚。第四条载明,劳动报酬的发放,工资将在每月的15日统一给乙方发放上月的劳动报酬。还有证据18,原告的工资单,载明单位为原告公司(天通苑站),2018年6月,带有原告公司的财务专用章,也能证明原告在天通苑社区开展业务。另,证据25原告回复被告的情况说明,载明原告在天通苑社区开展业务,是受美团公司指派,在该区开展临时性的送餐业务。[10:04:06]
- [审判长]:被告陈述认定第三人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发生事故的事实和理由。[10:05:22]
- [被告 被告代理人2]:伤害事实方面,张某在北京某医院的入院病历记录载明:入院时间:2018年7月28日14时20分,现病史:患者于4小时前骑电动车时不慎被他人倒车撞倒……其二,证明人王某可以佐证(证据6、证据15),2018年7月28日10点多钟,张某在送餐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受伤。其三,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据16)载明:事故时间:2018年7月28日10时30分,事故地点:昌平区天通苑龙德广场停车场,当事人B张某,事故事实:A车尾部与B车左侧接触,两车受损,B受伤。B无责。[10:05:36]
- [审判长]:被告代理人结合证据针对第三人工伤认定申请经过审查认定为工伤的事实根据进行了陈述,被告代理人出示一下你方证据原件。[10:06:20]
- [被告 被告代理人2]:好的。[10:06:34]
- [审判长]:原件顺序是否同复印件一致?[10:13:38]
- [被告 被告代理人2]:一致。[10:13:52]
- [审判长]:由于本案庭前已经组织证据交换,就不再要求被告当庭出示证据,被告就证据是否还有需要补充说明的?[10:14:01]
- [被告 被告代理人2]:没有了。[10:16:24]
- [审判长]:原告核对被告证据发表质证意见?[10:16:35]
- [原告 原告代理人]:对证据1、2、3没有意见。对证据4真实性认可,但是强调被告无管辖权,不应该受理。对证据5我们确实收到了,但是不认可天通苑的送达地址,我们认为送达程序不合法,如果被告认为原告的生产经营地在昌平区,应上门核实,不能仅凭借第三人的口述就认定生产经营地在昌平,行政诉讼法并无关于生产经营地的司法解释,但是民事诉讼法有,即除了公司的法定住所地外,在其他地方有主要办事机构的,视为生产经营地,本案被告没有核实,且天通苑这个地址和原告无关,所以送达程序不合法。[10:16:47]
- [审判长]:结合您对证据5的质证意见,我问一下,刚才原告代理人认可收到了被告的被诉行为?[10:17:06]
- [原告 原告代理人]:我们在赤峰的地址收到了。[10:17:18]
- [审判长]:邮寄到天通苑的被诉行为你公司收到了么?[10:17:31]
- [原告 原告代理人]:没有收到。从邮件记录看,签收人不是自然人,是放到了蜂巢快递柜里面,所以我们没有收到这个文件。[10:17:42]
- [审判长]:原告继续质证。[10:17:54]
- [原告 原告代理人]:对证据6真实性认可,内容不认可,第三人口述的事实不准确,对王某的调查笔录真实性形式上无异议,但是对内容不认可。王某与原告无任何关系,且王某在笔录中称和第三人住在一起,两人有利害关系,王某的言论不能作为证人证言。对第三人的询问笔录真实性形式上无异议,但是对内容不认可。第三人和原告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劳动或者劳务关系。
对证据8真实性认可,是第三人申请的工伤认定。
对证据10、11、13、14、16、20、22、23、24真实性认可。
对证据12真实性认可,对该证据的证明目的不认可,首先聘用协议书本来是没有的,是因为第三人发生交通事故后为了交通事故诉讼案件的需要第三人找到了一个叫孙某的人要求原告签订的协议,是在别的案件中要求索赔而来的。孙某认识原告的法人,但是不是原告的工作人员。聘用协议书的内容也没有体现出第三人的工作地点在昌平,是和赤峰公司有协议,工作地点认定的话应该在赤峰而不是昌平。作为美团的骑手,其在全国各地都可以送餐,任何单位都不能约束其行动,时间和地点也约束不了。
对证据15,王某本人的证人证言不认可,根据法律规定证人应该出庭。
对证据17证明,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证明目的,该证明和聘用协议书是一起应第三人的要求在另案索赔时使用的,从内容看也不能证明原告的生产经营地在昌平区,只能证明第三人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
对证据18真实性认可,是我公司出具的,章也是我公司的,但是无本案无关联。
对证据19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赤峰当地的工伤部门不予受理不能等同为昌平具有管辖权,不能直接推定昌平有管辖权,是否有管辖权还是要以公司是否在辖区具有实际生产经营地。
对证据21真实性认可,邮寄地址也是赤峰市,原告的住所地和生产经营地不在昌平区。
对证据25真实性认可,从情况说明的内容不能推到出原告和第三人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一直予以否认。对于原告和第三人是否在天通苑开展业务,我认为一个公司在外地开展业务但并不能认为其在该地存在生产经营地,这是两个概念。原告是受美团委托在当地招聘骑手,并不能等同于原告在昌平具有生产经营地。[10:19:19] - [审判长]:第三人对被告证据发表质证意见。[10:22:05]
- [第三人]:无意见。[10:22:17]
- [审判长]:对聘用协议书和证明的真实性认可,但是原告陈述经过后,第三人认可么?[10:22:30]
- [第三人]:聘用协议是我入职的时候就签订的,证明是发生交通事故以后我向站长要求出具的,站长就是孙某。[10:22:43]
- [审判长]:证明的用途是什么?[10:23:00]
- [第三人]:就是证明我是原告公司的员工,我认可原告方陈述的该证明的用途,适用于交通事故索赔。[10:23:14]
- [审判长]:证据18,复印件内容不完整,且第一栏看不出来写了什么,这个表是你向人社局提供的么,是什么表?[10:23:28]
- [第三人]:也是孙某给我的,是工资发放的表,这上面有我的名字。[10:23:45]
- [审判长]:这个表格有原件么?[10:24:03]
- [第三人]:我有银行卡打卡的流水,但是没有原件。[10:24:17]
- [被告 被告代理人2]:当时第三人和其律师一起来,有很多月份的各种表格,我们只印了一张。上面有公司财务章和天通苑站等的内容。字特别小,第一栏不完整的是姓名。[10:24:31]
- [审判长]:当时你们收取原告证据的时候是否核对原件?[10:24:44]
- [被告 被告代理人2]:核对了,当时有的没有原件,是复印件,是黑色的章,我们核对过了,当时很多张都有原告的名字,我们只复印了一张。[10:25:01]
- [第三人]:我的也是复印件,公司给我的就是复印件,我没有原件。[10:26:08]
- [审判长]:原告,被告证据18 您也认可该表真实性。[10:26:17]
- [原告 原告代理人]:我们是在持有原件的基础上认可真实性的。[10:26:32]
- [审判长]:这个表是什么表?[10:26:53]
- [原告 原告代理人]:因为被告没有办法提供原件,我们不认可真实性。[10:27:07]
- [审判长]:你刚才放弃自己看原件的。[10:27:18]
- [原告 原告代理人]:我只是向法庭解释。[10:27:36]
- [审判长]:原告代理人回去和公司核实证据18是否是原告制作,公章是否是公司的公章等,周五下班前形成书面的材料向法庭提交。[10:27:46]
- [原告 原告代理人]:好的。[10:27:58]
- [审判长]:第三人回去核对证据18上是否有你的名字。[10:28:49]
- [第三人]:证据18有我的名字,我手里还有另一张表,还有银行流水。[10:29:03]
- [审判长]:向法庭提交。[10:29:26]
- [第三人]:好的。[10:29:36]
- [审判长]:第三人当庭提交一份工资发放表的复印件,右下角签字是谁的?[10:29:47]
- [第三人]:是2018年6月分工资发放表,签名是于某。于某后面的字我也不知道是什么。签字时于某签字的,这个表也是孙某给我的。[10:30:03]
- [审判长]:还有一个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是2018年5月20日-2019年5月20日,这个交易明细代发工资2018年7月16日有个记录。[10:30:34]
- [第三人]:只有两个月的记录,还有一个2018年6月15日的,是王某的转账记录。[10:30:55]
- [审判长]:所以一共有两次的工资转账记录是么,一个8600多元,一个8300多元是么?[10:31:13]
- [第三人]:是的。[10:31:29]
- [审判长]:王某是什么人?[10:31:39]
- [第三人]:我不清楚。[10:31:52]
- [审判长]:个税补助这里有个于某,这个于某是这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么?[10:32:04]
- [第三人]:是的。[10:32:27]
- [审判长]:原告,针对第三人当庭提交的交易明细和工资表,发表你方质证意见。[10:32:42]
- [原告 原告代理人]:对交易明细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不能证明原告和第三人存在劳动关系。对复印件真实性不认可,因为无原件,从内容上看也不能显示和原告具有关联性。[10:32:55]
- [审判长]:证据18和第三人当庭提交的表,虽然是复印件,但是都有原告的公章,第三人陈述公司给的就是复印件,第三人也无法提供原件,如果原告不认可,原告方需核实是否是公司制作了上述两个表,三日内向法庭提交书面情况。[10:33:27]
- [原告 原告代理人]:好的。[10:33:46]
- [审判长]:被告,针对原告就你方证据的质证意见,是否有辩驳意见?[10:35:07]
- [被告 被告代理人2]:我们在给原告发限期举证的时候,原告在回复我们的情况说明中,认可双方有关系,当时认可是劳务关系,现在原告认为无任何关系,并且原告当时回复我们情况说明认可在昌平区天通苑受美团指派在此临时性开展送餐业务,我们结合本案的证据材料,认为第三人和原告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原告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第三人。[10:35:24]
- [原告 原告代理人]:原告,第三人提交的银行交易明细中显示有两笔工资发放的记录,对方的账号和户名是王某,两次记录账号也是一样的,王某是否是你单位工作人员?[10:35:44]
- [原告 原告代理人]:不是。[10:36:11]
- [审判长]:请原告代理人回去和公司核实王某是否是原告的工作人员。[10:37:10]
- [原告 原告代理人]:好的。[10:37:40]
-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就本案事实是否有补充?[10:37:55]
- [原告 原告代理人]:无。[10:38:12]
- [被告 被告代理人1]:无。[10:38:24]
- [第三人]:无。[10:38:48]
-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询问,原告陈述你公司的经营业务范围。[10:39:03]
- [原告 原告代理人]:营业执照显示的营业范围,与营业执照一致。[10:39:25]
- [审判长]:第三人陈述是什么时候入职原告公司,工作岗位是什么?[10:39:38]
- [第三人]:2018年3月26日入职原告公司,美团骑手送餐。[10:39:53]
- [审判长]:你通过什么方式入职原告公司的?[10:40:07]
- [第三人]:通过58同城网站网上招聘,找到这个工作的,是以孙某个人的名义发布招聘信息的,就是说招聘美团骑手,留的孙某的联系方式。[10:40:24]
- [审判长]:入职以后是否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固定的工作时间?[10:40:45]
- [第三人]:是入职时候签订的,就是被告证据的聘用协议书。我不认识于某,是孙某管理的,每天早九点开会,晚上八点下班。[10:41:00]
- [审判长]:你的工资按照什么标准发放?[10:41:25]
- [第三人]:按照送单量发放,送的多发的多,送够450单,保底工资3300元,不够450单,没有保底,超过450按照单量计算。公司有打卡,每个月的15号发放。[10:41:39]
- [审判长]:你什么时候发生的交通事故?[10:42:17]
- [第三人]:2018年7月28日。[10:42:27]
- [审判长]:描述一下发生交通事故的经过。[10:42:37]
- [第三人]:当天上午10点30分左右,在送餐过程中被一辆车的尾部撞伤,对方是依维柯,是同事将我送到医院。[10:45:44]
- [审判长]:上班有没有打卡、考勤,是否有固定的工作地址?[10:45:59]
- [第三人]:我在整个天通苑地区负责送餐。每天上午九点在龙德广场,孙某给我们开会,点名。[10:46:14]
- [审判长]:你们站点有固定的场所没有?[10:46:40]
- [第三人]:没有固定的场所。[10:46:51]
- [审判长]:你向被告提供的天通苑的地址是什么地址?[10:47:06]
- [第三人]:是我受伤以后搬到那里的。[10:47:17]
- [审判长]:依维柯将你撞伤以后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你是否起诉过对方,对方是不是赔偿你了?[10:47:27]
- [第三人]:我们协商解决的,没有起诉。[10:47:50]
- [审判长]:原告,你方不认可和第三人存在劳动关系,你们是否申请过劳动仲裁?[10:48:00]
- [原告 原告代理人]:原告,你方不认可和第三人存在劳动关系,你们是否申请过劳动仲裁?[10:48:15]
- [审判长]:第三人,你就和原告的劳动争议提起仲裁了么?[10:48:28]
- [第三人]:提起过,受理了,是律师帮我申请的,这个仲裁还没有结果。[10:48:42]
- [审判长]:被告,原告和第三人反应的,第三人申请劳动仲裁的情况,你方是否掌握?[10:48:54]
- [被告 被告代理人2]:不清楚,当事人当时申请工伤的时候我们建议其仲裁,但是第三人坚持申请工伤。[10:49:06]
- [审判长]:第三人回去和律师核实劳动仲裁的情况,有的话向我们提交劳动仲裁书。[10:49:16]
- [第三人]:好的。[10:49:27]
- [审判长]:法庭审查结束,下面当事人围绕本案的争议焦点,即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发表辩论意见。各方当事人在法庭调查和举证质证环节已经发表的意见书记员已经记录,各方当事人无需重复发表。首先原告发表辩论意见。[10:49:39]
- [原告 原告代理人]:认可被诉焦点。对第一点,我们认为公司在其住所地以外开展业务不等同于在该地有生产经营地。另,被告单位仅仅凭借第三方的口述就认定原告在昌平有生产经营地,不合法也不合规。赤峰市工伤认定部门不受理不能推定昌平具有管辖权。对焦点2,被告确实有权认定工伤,但被告并无职权认定第三人和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这是被告越权,即使有形式上的聘用书,也不能当然认为第三人和原告有劳动关系。只有先有劳动仲裁书认定,才能决定我们和第三人是否有劳动关系。对焦点3,第三人不是原告的员工,另外也无证据证明原告指示原告在昌平从事送餐业务,第三人也陈述是孙某招聘其的,同时他也是给美团送外卖,形式上类似滴滴打车,不符合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发生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10:50:51]
- [审判长]:被告发表辩论意见。[10:51:20]
- [被告 被告代理人2]:1.管辖方面,赤峰市松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2018年12月28日为第三人出具了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依据是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载明为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向发生工伤生产经营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赤峰市依据这一条没有受理第三人的申请。另,证据25,原告在回复我局的情况说明中,公司也没有为第三人投保工伤保险,原告认可没有为第三人投保工伤保险。我局认为结合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又结合本案第三人只在天通苑工作的事实,我局有对第三人进行工伤认定的管辖权。
2.对原告陈述被告在工伤认定中确认劳动关系,根据最高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2009行他字第12号)根据劳动法第九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5、18条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收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另,在工伤认定程序中,申请人也没有告知我们去申请劳动仲裁。我们就依法做出了该结论。
3.对争议点3,原告单位的证明载明第三人自2018年3月26日起一直在原告处工作,任骑手职务,2018年7月28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等的证明,落款有原告的印章,可以认定第三人和原告有劳动关系及发生了事故。[11:01:30] - [审判长]:被告法定代表人是否有意见发表?[11:02:27]
- [被告 被告代理人1]:无意见。[11:02:38]
- [审判长]:第三人发表辩论意见。[11:03:01]
- [第三人]:没有辩论意见。[11:03:12]
- [审判长]:当事人是否有补充辩论意见?[11:03:24]
- [原告 原告代理人]:1.对赤峰的不予受理通知书,该通知中只是说赤峰没有管辖但没有指定昌平有管辖。
2.虽然被告提的答复存在,但是最新出台的劳动争议仲裁调节发第二条已经明确将劳动关系的确认交于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因为认定劳动关系错综复杂,被告不具有认定劳动关系的职权。[11:03:39] - [被告 被告代理人1]: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11:04:05]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下面进行最后陈述。[11:04:14]
- [原告 原告代理人]:坚持诉讼请求。[11:04:23]
- [被告 被告代理人1]:坚持答辩意见。[11:04:31]
- [第三人]:坚持参诉意见。[11:04:40]
- [审判长]:今天庭审就到这,庭后合议庭将对案件进行评议,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阅读庭审笔录后认为记录无误的,在笔录上签名。现在休庭。[11:04:54]
- [主持人]: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宣传办公室梅玉兰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感谢书记员赵振杰为此次直播所作的工作。本次直播到此结束,再见。[11:05:16] - [声明]: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11: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