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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4日10时,门头沟法院审理“居间协调促交易 回扣返点如何算”案
- [主持人]: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直播员毕辉。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10:18:18]
- [主持人]:今天为您直播的是:“居间协调促交易 回扣返点如何算”案,下面简单介绍一下案情:原告某公司诉称:因原告某公司在某轧钢公司有销售轴承的渠道, 故,2012年6月1日,原告公司与被告某轴承公司签订了向某轧钢公司销售轴承的《合作协议书》。《合作协议书》中第三条规定:被告某轴承公司向轧钢公司销售轴承的合同价减去被告公司的出厂价就是原告某公司应得的返点报酬;第四条规定:某轧钢公司与被告某轴承公司结清货款一个月内,被告公司与原告公司结清报酬。原告某公司帮助被告某轴承公司向轧钢公司销售各种轴承,共计返点报酬应为1 474 200元。被告轴承公司现已支付报酬1 080 456.25元,尚欠393 743.75元。另,在2015年9月1日,原告某公司替被告某轴承公司向案外人补差价款98 700元,被告公司至今未予归还。原告某公司多次讨要欠款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某轴承公司给付合作销售轴承欠款492 443.75元;2.被告某轴承公司以上述欠款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8年10月15日始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延期履行滞纳金。
被告某轴承公司辩称:被告某轴承公司确有393 743.75元的返点报酬未支付给原告某公司,但被告公司与原告公司签订的是委托报销合同,按照双方之间的协议,原告公司不仅要帮助被告公司销售轴承,还要承担回访、回款等义务。现,某轧钢公司仍欠被告公司货款,虽然通过诉讼收回了部分货款,但在诉讼中放弃了240 000元的货款,支付诉讼费9484元以及律师费80 000元,此费用都应当由原告公司承担,故不同意给付返点报酬393 743.75元。关于98 700的差价款,因轧钢公司未实际给付货款,故不同意给付。[10:18:43] - [主持人]:本案由本院审判员谭勇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葛小虎、杜春芝组成合议庭,本院书记员葛三宝担任法庭记录。[10:19:03]
- [主持人]:庭审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已经就座,书记员正在核对出庭人员身份,下面我们带您进入庭审现场。[10:19:24]
- [书记员]:下面宣读法庭规则,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需经审判员许可。旁听人员未经法庭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10:19:38]
- [书记员]: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像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重的,予以罚款,拘留。[10:19:57]
- [审判长]: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王平村法庭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轴承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在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10:20:15]
- [原告]:原告: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
法定代表人:于某,经理。(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河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10:21:08] - [被告]:被告:某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董事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未到庭)[10:21:47] -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10:22:21]
- [原告]:没有异议。[10:22:29]
-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10:22:48]
- [被告]:没有异议。[10:22:56]
- [审判长]:原告、被告向法庭报告的内容,与向本院提交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明及委托书相一致,双方当事人出庭资格合法,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本案由本院审判员谭勇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葛小虎、杜春芝组成合议庭,本院书记员葛三宝担任法庭记录。
向当事人宣布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解释申请回避权,略);
(二)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三)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权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
(五)双方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诉讼义务:(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三)如实陈述事实。
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视情节轻重,本院将依法给与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释回避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及书记员、鉴定人等与本案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或理由申请回避。当事人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回避?[10:23:18] - [原告]:听清了,不申请回避。[10:23:34]
- [被告]:听清了,不申请回避。[10:23:48]
- [审判长]:下面开始法庭调查。原告,你方的诉讼请求与上次谈话一致吗?有无变更?[10:24:06]
- [原告]:因原告某公司在某轧钢公司有销售轴承的渠道, 故,2012年6月1日,原告公司与被告某轴承公司签订了向某轧钢公司销售轴承的《合作协议书》。《合作协议书》中第三条规定:被告某轴承公司向轧钢公司销售轴承的合同价减去被告公司的出厂价就是原告某公司应得的返点报酬;第四条规定:某轧钢公司与被告某轴承公司结清货款一个月内,被告公司与原告公司结清报酬。原告某公司帮助被告某轴承公司向轧钢公司销售各种轴承,共计返点报酬应为1 474 200元。被告轴承公司现已支付报酬1 080 456.25元,尚欠393 743.75元。另,在2015年9月1日,原告某公司替被告某轴承公司向案外人补差价款98 700元,被告公司至今未予归还。原告某公司多次讨要欠款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给付合作销售轴承欠款492443.75元;2、要求被告支付延期履行滞纳金(自2018年10月15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1、判令被告给付合作销售轴承欠款492443.75元;2、要求被告支付延期履行滞纳金(自2018年10月15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10:24:23]
-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事实、理由、请求进行答辩。[10:25:45]
- [被告]:事实认可,但是原告并没有双方协议约定履行,原告并没有按照协议约定追讨债务,我公司在追讨欠款时支付了律师费等各项支出,应当由原告承担;2、原告未向我方出具增值税发票,导致我方有17%的税点无法抵扣;3、另一公司的98000元之间补差款与我公司无关。由于原告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我方的损失远超原告诉求,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10:26:02]
- [审判长]:原告对案件事实是否还有补充?[10:26:29]
- [原告]:我们没有不积极追款,厂方付款不积极是由于被告生产的轴承有质量问题,给厂方造成了实际损失,所以厂方不付款。关于被告方追款付出的律师费等是被告自行对权利的放弃,不应转嫁到我公司。关于发票,我方已经出具,未付款没有出具发票。[10:26:43]
- [审判长]:原告是否还有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交?[10:27:20]
- [原告]:没有新证据提交。[10:27:28]
- [审判长]:被告是否还有证据向法庭提交?是否还有事实需要补充?[10:27:48]
- [被告]:没有新证据。[10:28:07]
- [审判长]:被告,你方提交的迁安市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欠款数额部分不清楚,是否是1550550.01元?[10:29:01]
- [被告]:是这个数。[10:29:23]
- [原告]:是这个数。[10:29:33]
- [审判长]:被告,你房何时收到公司的全部货款?[10:33:06]
- [被告]:最后一笔执行款到账时间是2018年10月31日。金额是24万元。[10:33:34]
- [审判长]:原告是否认可?[10:33:50]
- [原告]:不认可,我们认可公司给我们出具的证明,证明2018年10月15日就已经结清。[10:34:03]
- [审判长]:原告,你公司与被告公司之间的协议是否还在履行?[10:34:21]
- [原告]:2015年将合同专用章返还的时候就已经不履行了。[10:34:41]
- [审判长]:被告是否认可?[10:34:54]
- [被告]:我们基本上在2014年,公司停产后就不再履行了。[10:35:06]
- [审判长]:原告,你方何时将业务章交回?[10:35:30]
- [原告]:2015年,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10:35:44]
- [审判长]:原告诉讼请求是否有变更?[10:35:57]
- [原告]:没有变更。[10:36:05]
- [审判长]:被告的答辩意见是否有变更?[10:36:24]
- [被告]:没有变更。[10:36:30]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10:38:53]
-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同庭前谈话意见一致。合同规定的返点应当给我们,被告的损失应当由自己承担,与我们无关。关于发票,之前的108万我方已经出具了发票,但是后续款项因为对方未支付,所以我方未出具发票。同时,根据合同约定,未约定我方需要向对方出具发票。98700元,是对方让我们支付给第三方,是他们之间的三方协议,因为我们之间有业务关系,所以对方向我们借钱,这笔钱对方应当给付。[10:43:52]
- [审判长]:被告发表辩论意见。[10:44:15]
- [被告]:1、对这份合作协议的性质,我们要给对方每套轴承的20%销售价给对方,是另一公司为了吃差价才要求原告公司从中居间,所以这份合同是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的;2、对方未履行追讨价款的协议,被告公司从2015年起诉到最后2018年追回欠款,整整三年的时间才追回欠款,原告未履行协议;3、原告主张已经向我公司出具发票,但未向法庭提交证据,对方违反国家的票据管理制度;4、对方一直强调我公司要求对方支付98700元,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迁安轧一出具的欠款付清证明我方不认可,我方有转账证明。我方的全部损失都是由于原告方未履行协议造成的,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10:44:38]
- [审判长]:原告是否还有新的辩论意见?[10:47:00]
- [原告]:被告说合同不合法缺乏法律依据,如果没有我公司的居间协调,被告无法向另一公司销售轴承;2、销售轴承合同是被告与另一公司签订的,我们只是中间人,被告与另一公司之间的合同明确约定了回款义务;3、关于发票的问题,我们的合作协议上没有写我们必须提供发票,这是对方新提出的要求,我们帮对方找108万元的发票是出于人情,不是根据合同约定。[10:47:14]
- [审判长]:被告是否还有新的辩论意见?[10:50:43]
- [被告]:1、国家税法规定销售就是要出具发票,这是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不需要合同约定;2、合作协议是我公司与另一公司签订的,这就说明原告在销售中负责轴承销售及货款结算,我公司与另一公司的所有合同都盖的合同专用章6,都是原告方以我公司名义谈的,合作过程中违反常规现象可以看出,这份合同就是国有企业某些人为了吃回扣才产生的。[10:51:01]
- [原告]:关于发票的问题,对方给我们钱是一笔一笔的,如果没有发票对方早就不给我们钱了。[10:51:43]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原告发表最后意见。[10:56:03]
- [原告]:法庭辩论结束。原告发表最后意见。[10:56:45]
- [审判长]:被告发表最后意见。[10:57:04]
-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10:57:19]
- [审判长]: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法庭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现在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是否同意法庭调解?[10:57:33]
- [原告]:同意。毕竟之前有合作基础。[10:57:45]
- [被告]:同意。[10:57:56]
- [审判长]:原告,发表你方的调解意见。[10:58:13]
- [原告]:我方能够让四五万元。[10:58:29]
- [审判长]:被告什么意见?[10:58:39]
- [被告]:第一,98700元我们肯定是不支付的;第二,律师费,与另一公司让步的24万元对方承担,我方再支付对方十几万吧。[10:58:53]
- [审判长]:原告什么意见?[10:59:11]
- [原告]:不同意。[10:59:30]
- [审判长]:鉴于双方当事人调解意见分歧较大,本庭将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判决。现在休庭,双方看笔录签字。[10:59:44]
- [主持人]: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办梅玉兰和赵思源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参加此次直播的还有担任此次速录任务的葛三宝和马婧怡,在此一并表示感谢![11:00:02]
- [声明]: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为现场记录,未经法庭和当事人的审阅,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11:0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