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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3日14时,门头沟法院审理“平房性质有争议 拆迁权益引纠纷”案
- [主持人]: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直播员毕辉。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14:10:26]
- [主持人]:今天为您直播的是:“平房性质有争议 拆迁权益引纠纷”案,下面简单介绍一下案情:原告栗某、栗某荣诉称:原告贾某、贾某荣与被告贾某弟系兄妹关系。位于门头沟区某处的房子原系原、被告母亲承租的公房,房屋内的自建房父母、还有兄弟姐妹都有建设。原、被告父母去世后,平房拆迁,置换了三套安置房。我们认为上述安置房是父母遗产,应该平均继承,但是被告贾某弟独占全部拆迁利益,三人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平均分割三套安置房及拆迁款89999元。
被告栗某弟辩称:诉争的平房在80年代就成了三无产权房屋,没有人管,原来的公房管理单位早就放弃房屋产权给了个人,由个人管理,不用交房租。拆迁时,此套平房是以被告的名义签署的拆迁协议,同时,被告的户口也在里面,所以诉争平房和置换的拆迁利益都是被告个人的,不是遗产,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14:12:12] - [主持人]:本案由本院审判员耿迎涛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耿连梅、人民陪审员宗文金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李明红担任法庭记录。[14:12:36]
- [主持人]:庭审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已经就座,书记员正在核对出庭人员身份,下面我们带您进入庭审现场。[14:12:55]
- [书记员]:下面宣读法庭规则,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需经审判员许可。旁听人员未经法庭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14:13:09]
- [书记员]: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像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重的,予以罚款,拘留。[14:13:22]
- [审判长]: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一庭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栗某荣、栗某与被告栗某弟共有纠纷一案。现在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14:13:37]
- [原告]:原告:栗某荣,女,1957年4月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门营,公民身份证号码110109195704******.
原告:栗某,女,1953年12月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公民身份证号码110109195312******.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某,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未出庭)[14:14:39] - [被告]:被告:栗某弟,男,68岁,汉族,住海淀区学院路,公民身份证号码110102195103******.[14:15:36]
-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14:16:02]
- [原告]:没有异议。[14:16:09]
- [被告]:没有异议。[14:16:18]
- [审判长]:经审查,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本案由本院审判员耿迎涛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耿连梅、人民陪审员宗文金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李明红担任法庭记录。
向当事人宣布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解释申请回避权,略);(二)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三)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权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五)双方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诉讼义务:(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三)如实陈述事实。
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视情节轻重,本院将依法给予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被告双方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14:16:34] - [原告]:听清了。不申请回避。[14:17:03]
- [被告]:听清了。不申请回避。[14:17:09]
- [审判长]:下面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当庭陈述案件事实、理由及具体诉讼请求。[14:17:19]
- [原告]:原告贾某、贾某荣与被告贾某弟系兄妹关系。位于门头沟区某处的房子原系原、被告母亲承租的公房,房屋内的自建房父母、还有兄弟姐妹都有建设。原、被告父母去世后,平房拆迁,置换了三套安置房。我们认为上述安置房是父母遗产,应该平均继承,但是被告贾某弟独占全部拆迁利益,三人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分割涉纠纷房屋的征收利益,如果法院能够判分割安置房份额,同意按照所占有的比例负担差额面积购房款。[14:17:36]
- [审判长]:被告的答辩意见?[14:33:32]
- [被告]:我的答辩意见和证据、举证质证意见和简易程序一致,证据简易程序都已经交了。我不知道您知否详细看了,我再说一遍。被征收房屋是三无产权房,政府有文件,具体文件名字我记不清了,但是当时发给我们的是一张绿纸。当时门头沟区电视台播放了好几天。主房一律按照25平方米计算。就是按文件给我处理的的房子。[14:33:45]
- [审判长]:庭前会议后,法庭应原告申请,补充调取了诉争平房的拆迁档案信息,现在向双方出示,双方发表意见。[14:34:27]
- [原告]:真实性不持异议,关联性我不认可。首先,诉争平房不是被告所有,调查登记表上写明被征收人栗某林(已故)栗某弟,这个房子最早是分给栗某弟的父亲栗某林的。90年代,栗某荣和栗某都有建房,我们有证人。房屋放弃产权不是放弃给栗某弟的,是放弃给承租人的继承人的。2006年母亲去世后,栗某弟才把户口迁进去,他并没有在平房里长期居住。[14:34:44]
- [被告]:我的意见就是协议上写的我的名字,这些东西都不是原来的东西,证明只能是矿务局房管所和大台矿出具,这些都是假的,都不是真实的。[14:35:52]
-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是否还有证据向法庭补交?[14:36:19]
- [原告]:没有其他书证物证,申请证人出庭。[14:38:07]
- [被告]:有,我提交6份证明,一份交房验 收单。证明老院子都是我建的,我给过栗某荣一间15平方米的房子,我姑姑栗桂某要过来的,栗某荣离婚的时候给了她前夫了。李某新是贾桂某的儿子。2011年建房的时候,是李某新帮我找的施工队,他在现场看着,所以他可以给我作证。[14:40:48]
- [审判长]:原告进行质证。[14:45:21]
- [原告]:对交房验收单的真实性不认可,84年的证据证明目的不认可。。我说的是北房不是棚院子。(被告打断原告质证)[14:45:34]
- [审判长]:法院再次向双方明确,如果再有不遵守法庭纪律的情况,今天将结束庭审。原告继续质证。[14:47:03]
- [原告]:李某新是谁我们不清楚,按照证据规则,证人证言应出庭作证,本人不到庭的,我们不予认可,也不发表意见。刘某林、马某忠是谁,我们不清楚,也不质证。所有没出庭的证人的书面证据我们都不认可。最后有关孙某兰死亡时间和身份关系,我们认可。[14:47:51]
-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询问,双方如实回答。1号、5号房屋的历史沿革。[14:50:15]
- [原告]:1号房屋是小北房是栗某荣、栗某1965年所建。5号房是栗某荣、栗某帮助母亲孙某所建,在90年代,建好之后 直到拆迁。5号房是厨房,1号房是栗某荣、薛某贵结婚所用。[14:50:56]
- [被告]:1号房原来是文革后,我带着人弄的一个小土房,房子一直当厨房使用。80年代以后,栗某荣单位倒闭,没有地方住,就在1号房这个小土房里住。我和母亲商量后,向有关单位申请,批准后翻建的。当时是我找的人,出的钱,栗某这边确实有人过来帮忙。5号房一入住就在,是和4号房一起盖的,2、4、5号房都是2011年我建的。后来没再翻建,只是维修,也是我负责维修的。[14:53:40]
- [审判长]:双方陈述居住情况。[14:59:20]
- [原告]:我母亲住,栗某荣一直在1号房住,96年左右栗某荣搬走了。2006年,母亲死亡后就没有人居住了。[14:59:34]
- [被告]:我母亲住,正房母亲和保姆住,1号房我回去探望母亲的时候住。1号房翻建后,没多久给了栗某荣一间房子后,她就搬走了。我给她这间房,她给卖了。[15:00:29]
- [原告]:栗某弟说的给栗某荣的那间房,也是公房,是薛某贵的,薛某贵是京煤集团的人,这个房子和本案没关系。[15:02:57]
- [审判长]:传证人赵某东出庭。证人陈述一下你的身份信息。[15:03:48]
- [证人]:赵某东,1962年1月出生,汉族,住门头沟区,职业是出租司机。[15:04:27]
- [审判长]:原告栗某申请你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作证时应如实提供证言,现在向法庭陈述你所知道的案件事实。[15:05:18]
- [证人]:我跟栗某的爱人原来是同事,84年左右的时候,他们找的我,让我一起跟7.8个人一起去帮着栗某盖房。房屋用砖、沙子、灰,谁拉的料不清楚,但是我们提供的檩条等。[15:06:33]
- [审判长]:原告是否有问题问证人。[15:08:06]
- [原告]:没有问题提问。[15:08:21]
- [审判长]:被告是否有问题证人?[15:08:36]
- [被告]:请问谁给你的活的泥?谁倒的水?当时墙起来没有?地基起来没有?[15:08:51]
- [证人]:当时老太太在,我们帮着活的泥,我们当中有工人垒墙,地基也没有呢。砖墙是红砖,顶是什么我记不清了。[15:09:34]
- [审判长]:房子你们盖了一天之后,是否可以达到入住条件?[15:10:26]
- [证人]:好像没有,当时房顶还没有完善。[15:10:57]
- [审判长]:证人可以退庭,双方对证人证言发表质证意见。[15:11:18]
- [原告]:真实性无异议。[15:11:48]
- [被告]:证言不认可,很多关键事实,证人都没有回答。房子不是一天盖起来的,地基也挖了好几天,砖是我和薛某贵一起运进来的。这么大的工程,不可能一天就弄完。[15:12:03]
- [审判长]:孙某兰是京煤集团的职工吗?[15:21:45]
- [被告]:不是。房子是我姑姑和母亲孙某兰要回来的。孙某兰除了这里,没有其他住房了。[15:21:57]
- [审判长]:孙某兰是一个人居住吗?[15:22:13]
- [原告]:请的保姆。保姆一开始是给300元,当时是栗某弟所出,从老家找来的,除了3年。以后就从社会上找的,最后涨到500元,这时期是我出的。后来母亲不能动了,也是请保姆。钱一直都是我出的。母亲冬天我就接到我石景山的家,夏天再回门头沟。[15:22:25]
- [被告]:我给请的保姆,前后请了38个,我出的钱。好多保姆都干不住。最后给1000块,好多保姆都不愿意干。最后不能动了,也没有保姆愿意干,是我辞了工作,亲自照顾的。[15:22:50]
- [审判长]:双方的诉讼请求和答辩意是否有变更?[15:22:59]
- [原告]:没有变化[15:23:35]
- [被告]:栗某荣、栗某表示,2011年曾每人给我7000元,他们没有证据。[15:23:44]
- [原告]:他给我打电话,让我给被告送收据,这个收据是1999年从生产队买地的发票,,因为没有这个发票,就不能建房。当时他说建房,问我们参与不参与,我们都参与了,说让我们一人出7000元,我们就带着钱去了。[15:24:26]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双方发表辩论意见。[15:26:51]
- [原告]:第一,房子最早可能是姑姑和母亲一起要回来的,房子是照顾当事人父亲栗某林的,不是被告的;第二,关于1号房,栗某弟陈述建房过程,事实不清,前后矛盾。5号房原来就是自建公住的厨房。[15:27:12]
- [被告]:2011年建房的时候,我根本就没找她们商量建房的事儿,这房子都是我的房子,我没必要找她们商量,更不可能收到7000元,所诉房屋我的,和原告没关系[15:28:47]
- [审判长]:是否还有新的辩论意见[15:31:46]
- [原告]:没有。[15:31:59]
- [被告]:没有。[15:32:07]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双方陈述最后意见。[15:32:15]
-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15:32:51]
- [被告]:坚持答 辩意见。[15:33:01]
- [主持人]: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办梅玉兰和赵思源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参加此次直播的还有担任此次速录任务的李明红和王安妮,在此一并表示感谢![15:34:24]
- [声明]: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为现场记录,未经法庭和当事人的审阅,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15:34: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