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全景

审判员、书记员

原告代理人

被告代理人

庭审现场
6月10日14时,东城法院审理“投保雇主责任险未获赔 投保人起诉保险公司”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14:29:52]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欢迎点击浏览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网络直播栏目。
    [14:30:26]
  • [主持人]:
    今天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将审理“投保雇主责任险未获赔 投保人起诉保险公司”案,我们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图文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4:30:55]
  • [主持人]:
    下面为大家介绍下本案的基本案情。
    [14:32:37]
  • [主持人]:
    原告杭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称:2016年11月,其在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处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2017年3月至2017年11月期间,原告雇员在送外卖时造成五名案外人伤亡。原告在赔付后,多次向被告申请理赔,但被告一直未支付保险金,故原告诉至法院。
    [14:46:05]
  • [主持人]:
    庭审马上开始。
    [14:46:21]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
    [14:48:10]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14:48:27]
  • [审判员]:
    请坐。
    [14:49:58]
  • [审判员]:
    现在核实双方当事人身份。
    [14:53:51]
  • [原告代理人]:
    原告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法定代表人:曹某某,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利飞,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14:54:34]
  • [被告代理人]:
    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一庆,北京市逢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14:55:25]
  • [审判员]:
    现在开庭(敲击法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经本院审查,准许以上当事人参加诉讼。
    [14:56:12]
  • [审判员]: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今天在此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姜在斌独任审理,本院书记员邵一峰担任法庭记录。
    [14:57:03]
  • [审判员]:
    现在宣布当事人在法庭享有的权利:
    1、当事人有就本案事实进行陈述和答辩的权利、原告有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承认、反驳原告诉讼请求和反诉的权利。变更请求、反诉应于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并应缴纳反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视为放弃反诉请求。
    2、当事人有向证人、鉴定人提问、要求对证据提出说明的权利。经法庭许可,有查阅,复制庭审材料,认为庭审记录有误,有权申请补正。
    3、当事人有请求和解的权利。
    4、当事人有申请审判人员及有关人员回避的权利,即认为本庭审判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书记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到本案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和理由申请回避。
    当事人除享有以上诉讼权利,还应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遵守法庭秩序,听从法庭领导,发言应经法庭许可。庭审过程中,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自动撤诉处理,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缺席审判处理。
    [14:57:51]
  • [审判员]:
    双方对权利义务是否清楚,是否申请回避吗?
    [14:58:38]
  • [原告代理人]:
    清楚,不申请。
    [14:58:54]
  • [被告代理人]:
    清楚,不申请。
    [14:59:06]
  • [审判员]:
    下面强调诉讼要求:按照中央要求,为防止“关系案、人情案和金钱案”发生,提高司法公信力,北京市出台了严禁领导干部和法院内部人员干预、过问案件的规定。对违规干预、过问案件的情况,要求法官如实记录在案,并上报纪检监察部门,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查处。请当事人相信法院和法官会依法公正处理案件,也要求当事人不得有托人说情、打招呼、打听案件审理情况、请客送礼、拉拢法官等干预和妨碍公正司法的行为,违者将记录在案、予以曝光,并按照妨害诉讼给予相应处理。请当事人严格依法依规进行诉讼活动。
    [14:59:26]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听清了吗?
    [15:00:13]
  • [原告代理人]:
    听清了。
    [15:00:33]
  • [被告代理人]:
    听清了。
    [15:00:42]
  • [审判员]: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原告明确诉讼请求,陈述事实理由?
    [15:01:04]
  • [原告代理人]: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金785797元;
    2、请求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同起诉书。(略)
    [15:01:29]
  • [审判员]:
    原告,你起诉的一共是五次保险事故是吗?
    [15:02:23]
  • [原告代理人]:
    是的,同起诉书事实与理由。这五次第一次造成了第三人损失,第二次造成了员工自己损失,第三次是造成了第三人损失,第四次是员工自己受伤,第五次是造成了第三人损失。
    [15:02:56]
  • [审判员]:
    被告诉讼请求听清了吗?有没有需要询问的?
    [15:03:36]
  • [被告代理人]:
    问下原告赔偿金额的计算依据?
    [15:04:26]
  • [审判员]:
    原告说明一下赔偿金额的计算依据?
    [15:04:57]
  • [原告代理人]:
    详见我方提交的赔付依据计算表。
    [15:05:36]
  • [审判员]:
    被告发表答辩意见?
    [15:05:55]
  • [被告代理人]:
    不认可原告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作为原告方,在这几起意外事故中有虚假诉讼的情况。理由是2016年11月原告方作为投保人向被告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而不是约定的北京某公司。保险合同是原告与被告订立的,保费也是原告向被告交纳的,特别是原被告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在合同期间内对合同的内容经双方确认进行了变更。保险法规定是投保人和保险人达成一致才能变更,变更后原告增加交纳了相应的保险费用。从法律地位上,原告方既是投保人,又是被保险人。
    双方保险合同的期限是2016年11月26日到2017年12月31日,双方在保险合同订立的时候,约定了险种的保障范围,如果原告员工发生意外,依法应当由原告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死亡和伤残的赔偿金给付限额是30万元,医疗费(含门诊费)限额是3万元,这两项是雇主责任险的主险。误工、护理、营养、被扶养人生活费都不是保险保障的赔偿范围。主险中的死亡和伤残如何赔偿,按照条款的约定,如果死亡或一级伤残,则赔满保险限额30万元,如果是10级伤残,则赔偿保险限额的1%,9级是4%,是按照伤残等级逐级增加的。
    附加险(第三者责任险)在保单中确定的是30万元,同时要免赔10%,该免赔是绝对免赔。原被告在订立合同时,被告方将所有保险方案及保险条款、相应的理赔内容全部通过邮件的方式发给了原告方,原告方在取得所有条款内容包括保险方案之后,选择了30万元的保障方案,在这种情况下,原告方在投保单上加盖了公章,并且把人员名单也加盖了公章,订立合同时保险对象即原告员工是169人,所有的加盖公章的材料由原告发给了被告。这就是原告出具的被告向原告出具的保障。这就是投保和承保的过程。
    [15:06:50]
  • [被告代理人]:
    需要强调的是,原告是一个外卖公司,该企业的性质是每个月员工更换、增减特别频繁。作为原告方,其在一定时期内向被告方提交人员增减变更名单,经过被告审核后,把减员的名单在总的人数中扣除,增加的人名单进行增补,被告再向原告出具批单,确定保险合同变更,被告方给原告出具批单的同时,保费发生变更,原告要向被告补交相应的保险费用,以取得相应的批单。
    本案中,2017年3月1日原告员工苏某再送外卖过程中造成褚某某三者意外伤害,该案在2018年在上海黄浦区法院起诉过。被告公司应诉后发现,苏某是3月1日发生的事故,但是苏某的保单增减名单是4月1日生效。即发生事故的时候苏某不属于保险对象。在黄浦法院的诉讼中,我公司向法庭提交了该证据,褚某某当庭就撤回了对我公司的起诉,并与本案原告公司达成了调解。原告在本案中提交的批单是2016年12月1日,原告以这张批单试图证明苏某是在增加了员工中,但经原告核验发现,苏某是2017年4月1日才增加的人员。经原告核验,田某某、王某某也不是,李某某没有查到。
    [15:12:03]
  • [被告代理人]:
    原告以邮件证据试图证明其对保险合同进行过变更,但是发邮件并不等于变更保险合同,按照保险法规定,发邮件并不等于变更保险合同,而是需要被告保险公司进行确认。原告每次需要向被告提交其盖章的变更人员名单,按照保险法规定是不能随意变更或解除保险合同的。目前,原告手中拿不出任何批单,而是试图通过邮件记录证明保险合同发生变更的主张是不能成立的。故原告主张的事实与理由被告不予认可。最后,如果原告与员工或三者签订赔偿协议,必须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不属于保险赔付的范围的,我方有权核定并拒绝赔付。
    [15:12:20]
  • [审判员]:
    被告,这五起事故都报过保险事故吗?
    [15:18:20]
  • [被告代理人]:
    本案涉案五起保险事故都没有报。褚某某这起是发生诉讼后我们才知道的。
    [15:18:39]
  • [审判员]:
    被告,陈某属于保险对象吗?
    [15:19:59]
  • [被告代理人]:
    苏某、陈某、田某某这几个人原告报给被告的增减人员名单是6月1日,也就是说是原告于6月1日向被告提出的变更。王某某是原告8月份报的,因此生效最早应在8月份之后。李某某我方没有查到。
    [15:20:19]
  • [审判员]:
    原告,上述几个人,你公司作出批单的时间是什么时候批下来的?
    [15:21:28]
  • [原告代理人]:
    苏某、陈某、田某某可能都是4月1日起生效,庭后核实后向法庭答复。但可以确定的是,苏某、陈某、田某某这几个人原告报给被告的增减人员名单是6月1日。
    保单和批单只有一份原件,原告公司应该有。
    [15:21:52]
  • [审判员]:
    原告,这笔保单补交过保险费吗?
    [15:23:07]
  • [原告代理人]:
    交过。补交过几次、补交了多少需要庭后核实后答复法院。
    [15:23:32]
  • [审判员]:
    被告,现在苏某、田某某、陈某、田某某你公司查得到,李某某你公司查不到是吗?
    [15:23:54]
  • [被告代理人]:
    是的。这几个人都不属于保险保障的范围。
    [15:24:49]
  • [审判员]:
    原告有无补充意见?
    [15:25:16]
  • [原告代理人]:
    我方买雇主责任险的时候,被告跟我们说,增减人员我方报了就生效。这也是我们购买雇主责任险的目的。其中,涉案的五个人我方是2017年3月9日就报给被告了。但是6月份被告才把批单给我们并让我们交保费。故整个保险期间应当从我们上报的时候就开始算。
    [15:26:04]
  • [审判员]:
    原告,保险事故发生后你方是否通知过被告?
    [15:26:32]
  • [原告代理人]:
    通知过。
    [15:26:48]
  • [审判员]:
    原告,通过什么方式通知的被告?
    [15:27:09]
  • [原告代理人]:
    电话。
    [15:27:25]
  • [审判员]:
    原告,有报案号吗?
    [15:27:38]
  • [原告代理人]:
    庭后核实。
    [15:27:52]
  • [审判员]:
    原告,某某公司和你公司什么关系?
    [15:28:11]
  • [原告代理人]:
    是保险代理人,我们把保费给这家公司,由该公司成交给被告。但是后面补单的费用是原告直接交给被告的。其中,李某某是11月17号才下的批单。
    [15:28:35]
  • [审判员]:
    原告,你手里有批单吗?
    [15:29:33]
  • [原告代理人]:
    批单上只显示增减多少人,但是没有显示具体名单,我方就没有作为证据提交。
    [15:29:47]
  • [审判员]: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针对诉讼请求出示证据。
    [15:35:31]
  • [原告代理人]:
    1.雇主责任保险保险单;
    2.《公证书》;
    3.(2018)沪0101民初12786号民事调解书;
    4.2018年9月30日招商银行转账汇款电子回单;陈某某是我公司负责财务的员工,当时因为法院要求履行期很急,就通过个人账户打给了法院;
    5.《劳动合同书》。
    [15:36:19]
  • [审判员]:
    被告,先就这五份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原告提供一下原件。
    [15:36:55]
  • [被告代理人]:
    证据一真实性认可。作为证据来说,该证据不完整,缺少保险合同中保险条款的内容。在双方订立合同时,相应的保险合同已经交给了原告。保单中记载的北京某某网络公司,该公司不是保险中介,而是百度外卖的一个上级公司,在全国吸收加盟商,而非原告所述属于保险中介。原告是百度外卖平台的加盟商。
    [15:37:19]
  • [审判员]:
    原告,保单中所列169名员工中,有涉案的员工吗?
    [15:38:22]
  • [原告代理人]:
    没有。
    [15:38:40]
  • [审判员]:
    被告,你们认可原告是投保人是吗?
    [15:38:56]
  • [被告代理人]:
    是的。后来所有批改、人员增减、保费交纳都是原告,原告是实际的投保人。
    [15:39:14]
  • [审判员]:
    被告继续发表质证意见。
    [15:39:35]
  • [被告代理人]:
    对于证据二公证书,形式的真实性有法院审查。对于证据内容我方不认可。原告称公证书第七项中,有一个是“13页到78页”“点击第二封邮件”,请问原告“第二封邮件”是那封?
    [15:39:50]
  • [审判员]:
    原告说明一下?
    [15:40:51]
  • [原告代理人]:
    是“李某总经理”那封。是李某发给陈某的。
    [15:41:05]
  • [审判员]:
    被告继续发表质证意见?
    [15:41:31]
  • [被告代理人]:
    公证书第七项中“点击第二封邮件”,展示了 “13页到78页”的内容,在第二封邮件中的收件人看不出是陈某,故第二封邮件我方看不出原告方是和谁发送的。
    但从发送人员名单上看,不足以认定投保人保险人达成合意变更保险合同。因为还需要双方盖章、交费。是否变更了保险合同,作为原告,其手里是有批单的,原告拒不向法庭提交。
    [15:41:49]
  • [审判员]:
    原告,能否提供批单?
    [15:42:57]
  • [原告代理人]:
    提交批单一份。
    [15:43:09]
  • [审判员]:
    原告,一共有几份批单?
    [15:43:23]
  • [原告代理人]:
    一份,但是包括了2、3、4三个月份。
    [15:43:36]
  • [审判员]:
    原告该证据作为证据六向法庭提供是吗?
    [15:43:54]
  • [原告代理人]:
    是的。
    [15:44:18]
  • [审判员]:
    被告对批单发表质证意见?
    [15:44:34]
  • [被告代理人]:
    需要原告说明证据来源。
    [15:44:59]
  • [审判员]:
    原告说明证据来源?
    [15:45:16]
  • [原告代理人]:
    是从被告向我们邮箱发送的邮件打印的。
    [15:45:33]
  • [审判员]:
    被告继续发表质证意见?
    [15:46:01]
  • [被告代理人]:
    对批单真实性认可。
    [15:46:25]
  • [被告代理人]:
    批单是4月1日生效,原告称是3月9日报的名单,故原告主张的员工不属于保险对象。
    证据3.(2018)沪0101民初12786号民事调解书;案件受理费不属于保险保障范围。
    证据4.2018年9月30日招商银行转账汇款电子回单;形式的真实性认可。
    证据5.《劳动合同书》;形式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我方不认可,劳动合同中的员工不属于保险对象。
    证据6.2、3、4月份批单生效的时间是4月1日。
    [15:47:04]
  • [审判员]:
    原告,批单的最后一页是2017年6月5日,这也是你们收到批单的日期对吗?
    [15:47:40]
  • [原告代理人]:
    对。
    [15:48:22]
  • [审判员]:
    原告,特别约定中,2017年2月汇总中增加3人,是哪三人,3月份、4月份的呢?
    [15:48:36]
  • [原告代理人]:
    我们不掌握。3月份是对应我方提供的公证书中所显示的名单。
    [15:48:57]
  • [审判员]:
    原告继续举证?
    [15:49:16]
  • [原告代理人]:
    7.杭州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8.赔偿协议书;
    9.收条;收条是田某某的签字。
    10.2019年1月20日招商银行转账汇款电子回单;徐某转给田某某的,徐某是我公司的员工。
    [15:49:31]
  • [审判员]:
    原告,田某某是什么事故?
    [15:50:07]
  • [原告代理人]:
    机动车交通事故。
    [15:50:24]
  • [原告代理人]:
    11.2017年、2018年杭州师范大学附属医院住院病历、田某某动了两次手术。
    12.原始凭证分割单;赔偿金的数额是按照同等责任将田某某的误工时间除以二,得出的赔偿金额。
    13.《劳动合同书》;证明田某某是2017年1月15日入职的。
    [15:50:44]
  • [审判员]:
    被告对证据7至证据13发表质证意见?
    [15:51:25]
  • [被告代理人]:
    证据7真实性认可。对于赔偿协议、收条真实性不认可。赔偿协议确定不了是田某某本人所签,64000元赔偿款的赔偿项目也不符合涉案保险的保障责任。不属于伤残和死亡赔付。涉及保障范围的的就是医疗费,64000元明显超出了保险的保障范围。
    原告代理人称收条是田某某被人所签,但是从劳动合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来看,三个笔迹根本就不一样。
    银行电子回单确定不了是因本案交通事故所引发的赔偿款项。
    病历不是原件,但是从理赔的角度我方认可。
    原始单据分割单无法确定原告方最后承担了医疗费,医疗费原告方到底承担了多少,原告主张的34000元我方不认可。但从分割单上无法确定原告主张。特别强调的是,原告所称的对于田赵诚的赔偿无法看出属于保险条款中确定的保险责任。并不属于原告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田某某发生事故是3月4日,原告自述3月9日提交的名单,生效时4月1日,故田赵诚不属于保险对象。
    [15:51:48]
  • [审判员]:
    原告继续举证?
    [15:52:40]
  • [原告代理人]:
    14.(2017)沪0106民初34250号民事判决书;
    15.2018年7月25日招商银行转账汇款业务回单;
    16.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15:52:56]
  • [审判员]:
    被告就证据14至证据16发表质证意见?
    [15:53:13]
  • [被告代理人]:
    对证据形式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从时间上来看,事故时4月24日发生的,陈某属于保障范围,但有一个医疗费和10%的免赔, 我公司需要回去核保。
    [17:01:27]
  • [审判员]:
    原告继续举证?
    [17:49:17]
  • [原告代理人]:
    证据16.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17.赔偿协议书;
    18.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证明王某某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我方向其配偶支付了1.5万元。
    19.第二军医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出院记录;
    20.住院病人费用清单。医疗费共计61000余元。
    [17:49:33]
  • [审判员]:
    被告对证据17至20发表质证意见?
    [17:50:03]
  • [被告代理人]:
    对原告的支付与赔偿行为不予认可。收款人也不是王某某。王某某第一次出现在增减人员名单是在2017年8月,但是事故实际发生是2017年5月,其不属于本保险应当承担的保险责任。另,医药费原始票据原告没有提供,我方不认可原告的理赔请求。
    [17:50:27]
  • [审判员]:
    原告继续举证?
    [17:51:19]
  • [原告代理人]:
    证据21.(2018)沪0104民初4802号民事判决书;
    证据22.2018年11月16日和2018年11月19日招商银行转账汇款业务回单。
    [17:51:36]
  • [审判员]:
    被告对证据21、22发表质证意见?
    [17:52:05]
  • [被告代理人]:
    形式的真实性认可,原告没有提供任何关于李某某属于雇主责任险保障范围内的证据。
    [17:52:21]
  • [审判员]:
    被告向法庭出示证据?
    [17:52:43]
  • [被告代理人]:
    证据1.2016年11月25日原告向被告投保的邮件。该邮件是原告方作为投保人向被告发的所有投保材料。内容包括原告盖章的投保单、保险保障方案、保险条款、营业执照、盖章的人员凭单。足以证明原告作为投保人,在投保人的投保单上盖章,确定其收到了所有保险条款及相关文件我方根据原告的投保材料出的保单。保险条款中,第9条、第10条涉及的伤残、死亡及医疗费的给付。在附加条款的附表中,有伤残赔偿的比例表。附加三者的约定在最后一页。证明目的为:保险公司已经就保险责任和免责条款履行了告知义务,保险合同成立,首期169人名单是通过原告加盖公章的方式确认的。
    [17:53:02]
  • [审判员]:
    原告发表质证意见?
    [17:59:36]
  • [原告代理人]:
    真实性认可,证据中第9页“理赔流程和人员变更流程”载明,只要人员名单发送到百度163的邮箱,就是证明人员已经正式变更完成,而非像被告所述。故李某某的名单是10月份报上去的,11月才出的险,应属于保障范围。
    [17:59:53]
  • [审判员]:
    被告继续出示证据?
    [18:01:11]
  • [被告代理人]:
    证据2,2016年12月1日批单。该批单是原告在上一个诉讼中向法庭提交的,该名单是原告盖章后由我方进行的批改。投保中增减人员名单是要加盖原告公章的。证明目的为作出批单的流程。
    [18:01:26]
  • [审判员]:
    原告发表质证意见?
    [18:01:43]
  • [原告代理人]:
    真实性没有异议。
    [18:01:57]
  • [审判员]:
    被告,继续举证?
    [18:02:13]
  • [被告代理人]:
    证据3,2017年6月1日原告向被告发送的邮件,内容是2017年2月至4月人员变更名单,由原告加盖了公章。该名单与原告证据六的批单是相符的,人数、保险期限均相符,时间是2017年4月1日起保单发生法律效力。故苏某、田某某的损失根本不在批单的保障范围内。
    [18:02:27]
  • [审判员]:
    被告,这个邮件你们是什么时候收到的?
    [18:02:57]
  • [被告代理人]:
    2017年6月1日收到的。
    [18:03:16]
  • [审判员]:
    原告,你们什么时候发的邮件?
    [18:03:32]
  • [原告代理人]:
    公证书显示,2017年3月9日按照被告提供的邮箱发送的电子邮件。
    [18:03:44]
  • [审判员]:
    原告发表质证意见?
    [18:04:10]
  • [原告代理人]:
    真实性合法性认可,这份邮件是2017年6月,原告接到被告通知要交费后补发给原告的,该邮件是计算保费的邮件,但是真是的名单3月9日已经报给被告了。
    [18:04:41]
  • [审判员]:
    被告继续举证?
    [18:04:57]
  • [被告代理人]:
    证据4.8月份邮件及名单
    [18:05:09]
  • [审判员]:
    原告,王某某的名单是什么时候发给被告的?
    [18:05:32]
  • [原告代理人]:
    3月9日发给被告的,8月份又汇总了一次。
    [18:05:52]
  • [审判员]:
    原告发表质证意见?
    [18:06:04]
  • [原告代理人]:
    真实性认可,这是8月份又汇总的,名单是在3月9日提交的。
    [18:06:15]
  • [审判员]:
    鉴于双方需要继续补充及核实证据,现在休庭(敲击法槌),双方看笔录无误后签字。
    [18:06:33]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员退庭。请旁听人员按秩序退庭。
    [18:08:16]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18:08:27]
  • [主持人]:
    欢迎您继续关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的网络直播,再见!
    [18:08:51]
  •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8:09:10]